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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

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的客观性

陈真

【专题名称】伦理学

【专题号】B8

【复印期号】2009年03期

【原文出处】《学术月刊》(沪)2008年12期第40~50页

【英文标题】MoralRelativismandMoralObjectivity

【作者简介】陈真,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

(南京210097)

【内容提要】

道德相对主义很容易和许多非相对主义的观点相混淆,如文化相对主义和参量普遍主义等。

道德相对主义有两种:

个人相对主义和主体间相对主义。

后者认为,道德上的对错依赖于判定其对错的道德框架或道德共识,没有客观的标准可以决定不同的道德框架或道德共识之间的优劣。

支持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的论证包括鉴赏判断类比论证和道德多样性论证。

但是,这些论证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因为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有着本质的区别;而道德客观主义则能够更好地解释道德的多样性。

此外,道德相对主义将道德仅仅建立在人们共识的基础上,将道德的要求也仅仅限制在达成共识的人们之间,这不仅导致主观主义,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会导致许多难以接受的后果。

如此说来,寻求客观的道德标准,是解决道德争论、避免道德虚无主义和怀疑主义的必然选择。

Moralrelativismiseasytobeconfusedwithsomenon-relativisticviews,suchasculturalrelativismandparametricuniversalism.Therearetwomoralrelativisttheories:

individualrelativismand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Thelatterholdsthatwhatisrightorwrongisrelativetosomemoralframeworkormoralconsensus(oragreement)andthatthereisnoobjectivebasisforjudgingwhichone,amongdifferentmoralframeworks,isbetter.Twokindsofargumentsareprovidedformoralrelativism,argumentfromanalogyofjudgmentsoftasteandargumentsfrommoraldiversity.Thoseargumentsareflawedbecausethereisasignificantdissimilaritybetweenmoraljudgmentsandjudgmentsoftasteandmoralobjectivismcanprovideabetterexplanationformoraldiversity.Ifwewanttoavoidmoralskepticismandnihilism,andifmoraldebatesmakeanysense,wemustlookforsomeobjectivemoralstandards.

【关键词】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客观主义/道德的客观性/主体间的相对主义/约定论moralrelativism/moralobjectivism/moralobjectivity/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conventionalism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8)12-0040-11

    道德或道德的核心部分究竟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还是相对的、主观的?

或者说,究竟有没有客观的道德规则或价值原则?

道德相对主义者的回答是否定的,而道德客观主义者的回答则是肯定的。

本文认为,尽管道德相对主义对道德的本质和多样性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见解,但它依然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

道德客观主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释道德的多样性,而且可以避免道德相对主义的诸多困难与问题。

    一

    许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往往自认为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但他们同时又坚信许多非相对主义的命题。

比如,认为一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所喜欢的生活方式,个人权利在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不容侵犯等。

许多人接受道德相对主义也往往是因为他们将它混同于一些非相对主义的命题,并且由于后者的某种合理性,而认为前者也具有同样的合理性。

为了避免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和不一致,为了避免陷入无意义的争论和无的放矢,也为了客观地评价道德相对主义,我们有必要弄清楚道德相对主义的基本含义,尤其是要弄清楚道德相对主义究竟不是什么。

    道德相对主义又称为伦理学相对主义。

西方相对主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

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并且断言每一个人的知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信念或意见都是同样真或同样正确的。

②人不仅仅是“真”的尺度,也是“善”和“美”的尺度。

真、善、美都是因人而异的。

这里的“人”,应当理解为人内心的一种观念或思想。

这样,道德相对主义就可以解释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判断者关于善恶的观念(即善恶的标准),对同一个行为的不同的道德判断相对于判断者各自的善恶观念是同样正确的,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决定不同的善恶观念之间的优劣。

    那么,道德相对主义究竟容易和哪些观点相混淆?

它究竟不是什么呢?

    道德相对主义不是文化相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认为不同文化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同一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存在着一个统一的贯穿一切文化和一切时期的道德体系。

文化相对主义是人类学中比较流行的一种理论,它和道德相对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事实判断,而道德相对主义则涉及某种应然性的价值判断。

文化相对主义只是描述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但对不同文化中的人们是否应当遵循各自所接受的道德规则并无断言,对于不同文化的不同道德之间的优劣也无断言。

而道德相对主义则断言这些不同的道德对信奉这些不同道德的人同等有效;如果一个人采纳了某种道德观念或道德框架,那么,他也应当遵守这一道德框架所决定的道德规则,他应当履行这一道德框架所认定的道德行为,应当避免这一道德框架所认定的错误行为。

道德相对主义还认为,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判定这些不同道德框架之间的优劣。

    道德相对主义也不同于“参量普遍主义”(parametricuniversalism)。

按照参量普遍主义,一种情景下正确的行为,在另一种情景下则有可能不正确。

比如,拒绝搭载一个因车抛锚的人。

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极有可能冻死人的寒冷的冬夜里,道德上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但如果此事发生在交通方便、气候宜人的地方,则错误可能就不是那么严重。

④我们常说的“具体的情况具体的分析”,“任何事物正确与否皆取决于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条件”等,都属于这种参量普遍主义。

参量普遍主义不是道德相对主义,因为它主张道德上的对错需要依客观条件而定,这种对错不会因判断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而改变,这种对错是客观的,也是确定的。

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道德上的对错依赖于判断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念。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一种人们常常误以为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是由他所处的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所决定的(假定这种文化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在任何情况下逻辑上都能决定一个行为的道德属性)。

⑤这种观点不是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因为它承认了一种客观的、独立于任何判断者的价值观念的、非相对的伦理学的事实,这一事实不会因判断者的价值观念的改变而改变。

事实上,它是参量普遍主义的一种,它不仅将一个评价对象(人或行为)的周围的客观条件列入道德评价所要考虑的参量,而且将评价对象周围的文化的、人类学的、心理学的事实考虑在内。

而道德相对主义则认为决定一个行为道德与否的主要因素是评价者或判断者的价值观念。

    道德相对主义也不同于“宽容原则”(principleoftolerance)。

宽容原则是一种表达行为规范的伦理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对其他文化或他人不应当干涉,也不应当表达不同意见或妄加评论,甚至也不应当不动声色地进行道德判断。

这一原则没有对伦理学判断的有效性或真理性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和作为元伦理学的道德相对主义既不冲突,也不蕴涵后者。

事实上,接受这一原则就等于承认了这一原则的非相对性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或真理性。

    道德相对主义和“思想自由”也没有什么关系。

“思想自由”主张人们有权利相信他们所相信的思想,包括道德伦理思想。

这一原则事实上是一种非相对性的原则。

它既不意味着道德相对主义,也不意味着不存在着普遍有效的客观的道德真理。

就像学术自由(思想自由之一种)一样,人们有权利提出或相信自己认为正确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相信的理论一定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不存在着客观正确的科学理论,更不意味着彼此冲突的理论可以同样正确。

    还有一种观点也容易和道德相对主义相混淆,即认为人们可以有同样好的理由或者得到同等辩护地相信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的伦理学理论。

但认识上得到同等辩护既不意味着被辩护的对象或信念事实上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它们是同等真实或同等正确的。

辩护是发生在认识主体心灵内部的状态或过程,对人们心灵内部的辩护状态的判断不等于对它们所辩护的对象或信念的判断。

两个人由于已知认识证据的不同,可以同等程度地得到辩护地相信彼此冲突的信念,尽管他们的信念中只有一个可能是正确的。

例如,张三可以得到辩护地相信王五的女友另有所爱(他看见王五的女友和一个年轻的男士亲密地吃饭、交谈、拥抱),李四同样可以得到辩护地相信王五的女友没有移情别恋(他从王五女友处得知他们最近马上要订婚),尽管他们的信念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王五的女友可能事实上没有移情别恋,和她一起吃饭的是她的哥哥)。

⑦因此,认识上可以得到同等的辩护并不意味着相对主义,更不意味着道德相对主义。

    道德相对主义也不等于价值多元论。

价值多元论认为决定一个行为正确与否的终极价值原则不止一个,不存在着一个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实质性的价值原则。

价值多元论逻辑上并非必然导致否认价值原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罗斯(W.D.Ross)的初始义务论可以视为一种价值多元论的道德理论,但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理论。

而道德相对主义否认客观主义,否认存在着普遍有效的终极的道德原则。

    二

    道德相对主义可以分为两种:

个人相对主义(individualrelativism)和主体间的相对主义(intersubjectiverelativism)。

如果说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表达了相对主义的核心思想,那么,个人相对主义可以表达为“个人是万物,道德的尺度”,主体间相对主义则可以表达为“主体间的共识是万物/道德的尺度”。

在当代西方哲学文献中,通常用“道德相对主义”或“伦理学相对主义”来表示主体间的相对主义,而用“主观主义”表示个人相对主义。

但事实上有两种主观主义:

主观绝对主义和主观相对主义,个人相对主义仅指主观相对主义。

为了方便讨论,下面的“道德相对主义”专指“主体间的相对主义”,“主观相对主义”专指“个人相对主义”。

    主观相对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符合判断者的个人道德标准,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决定不同个人的道德标准谁优谁劣,相对于各自的道德标准所作出的不同的道德判断可以是同等正确或同等有效的。

美学的主观相对主义者主张“情人眼里出西施”,而伦理学的主观相对主义者则主张“信者眼里出道德”。

    人们很容易将主观相对主义混同于主观绝对主义(subjectiveabsolutism),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主观绝对主义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非相对的意义上),当且仅当一个人认为它是道德的。

主观绝对主义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一个行为不会因为一个人认为它是道德的,它就可以成为道德的。

主观绝对主义还会导致自相矛盾。

如果甲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而乙认为同一行为是不道德的,那么,按照主观绝对主义,同一个行为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

主观相对主义则可以避免这一荒唐的推论。

主观相对主义者虽然和主观绝对主义者一样,认为决定一个行为道德与否的最终根据是个人的意见,但对“道德的”一词给予了不同的解释。

主观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的”是相对于判断者的意见或标准而言。

当甲说“A是道德的”时,他的意思不过是说“A按照甲的标准是道德的”。

当乙说“A是不道德的”时,他的意思不过是说“A按照乙的标准是不道德的”。

这样,两个判断就不是互相矛盾的判断,它们可以同时为真,从而避免主观绝对主义的问题。

而主观绝对主义对“道德的”一词则没有相对主义的解释。

    主观相对主义虽然可以避免主观绝对主义的问题,但它至少有两个难以克服的困难。

首先,它无法解释我们的道德判断何以能够出错。

如果一个人真诚地认为一个行为是道德的,这个行为对他说来就是道德的,他的道德判断就不可能出错,因为按照主观相对主义,正是他的看法使得该行为相对于他的看法是道德的。

但日常的道德生活告诉我们,我们在进行道德判断的时候是有可能出错的。

其次,按照主观相对主义,个人之间的道德争论是不可能的。

但我们的道德生活告诉我们,个人之间的真实的道德争议显然是可能的。

比如,关于“一夜情”是否道德的争论就是真实的争论。

可是,按照主观相对主义的解释,“A是道德的”不过是“A按照判断者的个人标准是道德的”这一判断的缩写形式。

这样,“一夜情是道德的”和“一夜情是不道德的”相当于“一夜情按照甲的标准是道德的”和“一夜情按照乙的标准是不道德的”。

这两个判断逻辑上并非是互相否定的,可以同时为真。

这样个人之间的任何道德分歧或争议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主观相对主义的种种问题,人们转向主体间的相对主义,亦即道德相对主义。

有的学者用“文化相对主义”来表示道德相对主义⑧,但如前所述,这一名称容易和人类学中描述性的文化相对主义相混淆,故不宜采用。

按照道德相对主义,表面上相互冲突的道德判断相对于不同群体(或文化)的主体间的终极的道德标准,或者相对于由这些终极标准所决定的道德框架,是同等有效的,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可以决定哪一套终极标准或道德框架更为合理。

⑨这里所提到的“终极的”一词非常重要,否则我们会将约定论的相对主义混同于某种客观主义,特别是容易和强调人们理性共识的非相对主义的契约论,如斯坎伦(ThomasScanlon)的非自利的契约论(contractualism)相混淆。

因为不同文化表面上看起来的不同道德可能实际上受同样的终极价值原则所支配,就像宏观物体的运动千姿百态,但支配其运动多样性的经典力学却只有一个一样。

⑩道德相对主义者为何认为不同的道德判断“同等有效”?

因为每一种道德判断相对于其道德框架或标准都是有效的,而不同的框架所决定的有效性是无法客观比较的,因此,它们只能相对于各自的框架是有效的,这种相对意义上的有效性是一样的。

就像如果我们以地球为中心来判断月球的运动速度,这时地球的运动为零,而月球的运动速度为X。

反过来,如果我们以月球为中心,其速度为零,则地球的相对自转速度为X。

这两种运动速度的描述相对于各自的运动坐标系都是同等有效的。

上面所说的有效性,不是道德框架的有效性,而是道德判断的有效性。

否则就会导致有些学者所批评的荒谬性:

一方面认为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决定不同道德框架之间的优劣,另一方面又断言这些道德框架同样有效。

    道德相对主义似乎可以克服主观相对主义所面临的困难。

它可以避免主观相对主义所面临的道德判断不可误的问题。

按照道德相对主义,主体间的道德共识可以作为判断个人道德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

一个人不能仅根据自己的看法进行道德判断,他的判断必须符合某种道德共识或达成共识的道德框架,否则,他的道德判断便是错误的。

道德相对主义也可以避免个人之间的道德争论的不可能性的问题。

因为相对于同一个道德框架M,甲认为“A是道德的”,意思是说“A按照M是道德的”,而乙认为“A是不道德的”,意思是说“A按照M是不道德的”。

这两个道德判断是互相否定的,因此,个人之间的道德分歧和争议在同一个道德框架下是可能的。

因此,道德相对主义比主观相对主义更为合理。

那么,有哪些论证可以用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呢?

    三

    至少有两种看上去比较合理的论证可以用以支持道德相对主义:

鉴赏判断类比论证和道德多样性论证。

    相对主义的某些论断似乎具有某种直觉上的合理性。

任何真、善、美的判断都相对于某种标准,不存在着不相对于任何标准的真、善、美。

即使是客观主义或绝对主义的真、善、美也是相对于某种标准。

客观主义认为只有客观的标准才是唯一正确的标准。

而相对主义者则认为标准不止一个,并且否认其中的客观标准(如果真有这样的标准的话)是唯一正确的标准。

或者说,相对主义者否认有任何唯一正确的客观标准,任何标准都是人为的,因而也是主观的。

真、善、美的相对性在涉及鉴赏判断(judgmentsoftaste)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11)比如,甲可能认为电影《手机》中的女演员徐帆很美,但乙可能认为不美;甲可能认为这盘麻辣鸡很辣,乙可能认为根本就不辣。

人们会认为相对于甲和乙各自的标准,二人的观点都正确。

对甲来说,徐帆确实很美,这盘麻辣鸡确实很辣。

对乙来说,徐帆不美,这盘麻辣鸡也不辣。

这些所谓的鉴赏判断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这些判断中所使用的概念(如“美”、“辣”)看似指称所判断的对象,而实际上都和判断者的某种主观的体验有关,如愉悦的审美体验,辣的味道等。

判断者将这种主观的体验“对象化”或“客观化”(objectify)到所判断的对象。

表达这种主观情感的概念不应当理解为仅仅表达了判断者私人的心理的或情感的反应,而应当理解为代表了某种共同的社会的心理反应(sharedreactions),这种共同的社会反应是鉴赏判断的必要条件。

否则,判断者所使用的概念就无法为社会上其他人所理解,陷入某种“唯我论”。

第二,这些表达鉴赏的概念代表了某种标准,这些概念或标准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或模糊性(允许使用的差异性)。

比如,一个人可以用“美”,另一个人可以用“不美”同时描述同一个对象,而我们无法说他们用词不当。

但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使用的灵活性又不是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它们的使用必须受到所处的文化的某种社会共识的影响,必须受到某种主体间的标准的限制,不太可能完全偏离他所处的社会或文化关于这些概念的基本看法或基本模式。

比如,一个人不太可能说这一瓶矿泉水“好辣”。

即使在形容人的长相时,一个人也要受到他所在的文化的某些主体间所约定的标准的影响。

比如,一个人不太可能发自内心地说一个遭硫酸毁容的人长得“模样俊俏”。

第三,这些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心理反应和不同的主体间的社会共识或标准的不同的鉴赏判断(经常是彼此冲突的判断)似乎都是正确的,或者说,没有一种判断比另一种看上去更有权利自称是真理。

我们似乎没有客观的标准断言甲的看法比乙的看法更正确,或乙的看法比甲的看法更正确。

换言之,这些鉴赏判断显然支持了某种主体间的相对主义,至少在鉴赏领域里。

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和这些鉴赏判断一样,也具有上面提到的某些特征,如主观性和灵活性。

道德判断也具有主观性。

我们在道德判断的对象中无法找到“善”、“恶”、“道德”或“不道德”等属性,当我们断定道德判断的对象具有“善”、“恶”、“道德”等属性时,我们不过是表达我们的情感。

当甲认为“一夜情”是不道德的,而乙认为是道德的时,甲无非是讨厌“一夜情”,乙无非是喜欢或不讨厌“一夜情”,只是他们将这种情绪“对象化”到道德判断的对象上。

道德概念的使用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甲和乙对同一对象作出不同的判断,一个认为它是道德的,一个认为不是,他们对“道德”一词的使用似乎都没有问题。

如果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在这两个方面都是一致的,那么,道德判断也应当是相对的,我们没有客观的标准断言谁的判断更正确,亦即主体间的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我们可以将上述建立在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类比基础上的论证重新表述如下:

    

(1)鉴赏判断蕴涵美学相对主义。

    

(2)如果道德判断类似于鉴赏判断,那么,道德判断也蕴涵道德相对主义,即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3)道德判断类似于鉴赏判断。

    (4)因此,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鉴赏判断是否蕴涵美学相对主义似有讨论的余地,因为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例子似乎表明我们至少希望,甚至认定有某种客观的审美标准。

比如,各种歌手大奖赛、各种绘画艺术作品的评比中,人们似乎都在寻找某种独立于我们主观意识的客观的评价标准,否则我们就无法进行这种比赛和评比,我们也无法说这种比赛和评比应当是客观公正的。

鉴赏判断似乎也受到某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如论域。

我们可以用“模样俊俏”来形容人的长相,但不太可能用来形容下水道。

一种文化再怎么约定俗成,也不太可能用前者的概念来形容后者。

为了简化分析,我们不妨假定前提

(1)是正确的。

因此,前提

(2)似乎也就是可以接受的。

这样,关键在于前提(3)是否成立。

菲莉帕·傅特(PhilippaFoot)在她的《道德相对主义》一文中似乎接受了前提

(1),因为她认为我们并无客观的标准解决彼此冲突的鉴赏判断之间的分歧,因此,美学领域里的某种相对主义似乎是可以接受的,但她反对前提(3)。

她认为,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不同,因为我们有客观的标准解决道德判断之间的冲突和分歧。

虽然她无法指出评价道德判断和解决道德分歧的客观标准究竟是什么,但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着这样的标准,也不意味着我们无法找到这样的标准。

她认为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的不同表现在道德概念的正确应用比鉴赏概念的正确应用受到更多的限制。

比如,你无法说一个人围绕着一棵树逆时针方向转是错误的,如果他并没有承诺不这样做。

而且,我们可以依据是否促进人类利益和福祉,是否满足人类的需要来评价不同的道德体系。

(12)笔者赞同她所说的这些观点,但想指出,道德判断和鉴赏判断的一个根本的不同在于道德判断往往牵扯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道德判断不仅仅表达了一种个人或群体的情感,而且还表达了希望他人遵守某种规范的要求。

当一个人说贪污是不道德的时候,他表达的不仅仅只是对判断对象的一种判断,不仅仅只是他或一部分人的情感,也不仅仅只是约束自己行为的规范,而且也表达了约束他人、要求其他人不要贪污的行为规范。

这种出自人们自身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可以导致人们行为的冲突。

比如,希特勒和纳粹分子也许认为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政策是道德的,他们认为他们发动的战争也是道德的,但其他反对希特勒的种族屠杀政策和他所发动的战争的人们认为这种政策和行为骇人听闻,这种互相冲突的道德判断必然导致互相冲突的行为要求或规范,进而导致人们行为的冲突,因而是不可调和的。

当然,如果我们不是身处纳粹的德国,我们和希特勒以及纳粹分子之间也许不会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或行为上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真的可以完全置身事外,因为如果我们默许或赞成这样的行为,当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时,我们就没有理由去抱怨。

只要我们不希望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就不可能不作出某种道德的判断。

正是因为这种利益关系的不可调和性,这种行为冲突的不可回避性,迫使人们不得不停止仅仅满足于说“你好我好他也好”的相对主义立场,不得不寻求某种独立于人们主观意识,独立于人们个人利益甚至特殊群体利益的某种解决道德判断真假和道德分歧的客观标准或客观基础。

而在美学领域里,通常不涉及这种利益和利益所导致的行为冲突,不同的鉴赏判断不至于导致人们利益的冲突,因此,同时接受不同的鉴赏判断,接受某种美学的相对主义无伤大雅。

但在道德领域里,道德判断的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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