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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docx

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文件

调保〔2002〕54号

关于印发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

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单位,超高压公司,百年电力及华能所属厂,研究院,咨询院:

为贯彻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138号),结合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特点,经调度中心组织部分发供电单位、咨询院和制造厂家讨论,制定了《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反措实施计划,2002年6月底前上报调度中心继电保护科、研究院电气所。

附件:

《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山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贯彻《二十五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220KV及以上线路保护必须坚持设立两套互相独立不同原理保护的原则,为便于设计、施工、检修及运行管理,不应强调不同厂家。

线路保护二次电压接于电压小母线的,不要求电压回路接于不同PT绕组,操作箱不要求双重化。

变压器、发电机微机保护双重化配置应为:

CT二次绕组独立;主后备保护综合在一台装置内,共用一个CT绕组(简称保护一体化装置);直流回路独立;跳闸回路独立,停用任何一套保护一体化装置都不影响一次设备的安全运行。

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新建和新设计工程要严格执行《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对目前仍在运行的整流型保护、晶体管保护要求立即提出更新改造计划。

其他微机型保护不符合反措要求的,按照《继电保护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规划逐步改造。

二、220KV系统变压器保护

新建项目应设计两套完整的变压器保护一体化装置;改造项目应设计两套完整的变压器保护一体化装置,主、后备保护CT绕组宜接于高压侧,不要接于套管CT;直流回路独立;跳闸回路独立。

三、连接在220KV及以上系统的发变组

按照《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四、母差保护

新建500KV及3/2接线的母线保护必须配置两套微机母差保护,其中一套可以和故障录波器共用一组CT绕组,故障录波器必须串接在绕组末端。

已运行的500KV站改造项目也按此原则执行。

其他220KV母线按照电网运行要求,在咨询院和运行方式提出重要性依据或短线路出线较集中,线路后备保护配合困难的220KV厂、站必须配置两套微机母差保护,其中一套可以和故障录波器共用一组CT绕组,故障录波器必须串接在绕组末端。

五、220KV双母线开关失灵保护的启动回路仍单套配置,其出口回路随母差配置。

一个半接线开关失灵保护仍按开关单套配置。

六、新建500KV双母线系统失灵保护启动回路仍按单套配置,其出口回路随母差配置双套出口。

一个半接线开关失灵保护仍按开关单套配置。

改造项目500KV系统失灵保护按单套配置。

七、大机组配置的高频率、低频率,过压、欠压保护及振荡解列装置的定值必须经山东电力调度中心方式科和保护科审定执行。

八、其他未提及条目按照《二十五项反措继电保护实施细则》(国电调[2002]138号)执行。

主题词:

继电保护反措细则通知

抄送:

里彦、武所屯、胜利、齐鲁乙烯电厂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办公室2002年5月30日印发

国家电力公司文件

国电调〔2002〕138号

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结合继电保护专业的特点,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贯彻《实施细则》,增强防范事故能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水平。

附件: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主题词:

继电保护安全细则通知

抄送:

电规院,电科院,电自院。

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2年3月7日印发

附件: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

二OO二年二月

目    录

1.总则..........................................5

2.继电保护专业管理..............................6

3.线路保护......................................8

4.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9

5.变压器保护....................................11

6.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12

7.二次回路与抗干扰..............................16

8.运行与检修....................................19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文),做好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措施,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特制定《“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1.2《实施细则》是在原有规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依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点》等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汇总近年来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运行方面的经验制定的。

制造、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1.3《实施细则》强调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但并未涵盖全部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也不是继电保护反事故技术措施应有的全部内容。

有些措施在已颁发的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了强调有关措施,本次重复列出。

因此,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和标准。

1.4新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均应执行《实施细则》,现有发电厂、变电站已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凡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必须立即改进,其它可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予以更新或改造。

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结合设备大修加速更换,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设计、制造和运行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过去颁发的反措及相关标准、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按《实施细则》执行。

2.继电保护专业管理

2.1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明确责任、权限和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由于保护不正确动作而引起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等事故的发生。

2.2各级领导应重视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加强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建立培训制度,保持继电保护队伍相对稳定,并不断培养新生力量。

2.3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

在发、输、配电工程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都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2.4各网、省调度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发、供电企业和用户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发供电企业(特别是独立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都必须接受调度部门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应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条款列入并网调度协议中,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2.5继电保护新产品进入电网试运行,应经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调度部门批准、安监部门备案,并做好事故预想。

2.6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

所有入网运行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从初步设计阶段至投产运行前都必须经过相应各级调度部门的审核。

2.7调度部门应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写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方案和调度运行说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继电保护用高频收发信机的性能,对其动作行为进行录波和分析。

充分利用故障录波手段,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分析,从中找出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2.9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都应充分考虑系统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尽量避免在复杂、多重故障的情况下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同时还应考虑系统运行方式变化对继电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当遇到电网结构变化复杂、整定计算不能满足系统要求而保护装置又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的情况下,线路应遵循以下原则:

l)线路纵联保护必须投入。

2)没有振荡问题的线路,要求距离保护的一、二段不经振荡闭锁控制。

3)提高保护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设备及接口设备等)的可靠性。

4)宜设置不经任何闭锁的、长延时的线路后备保护。

5)在受端系统的关键枢纽变电所,当继电保护整定困难时,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

当灵敏性与选择性难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防止保护拒动,并备案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

2.10应重视发电厂的继电保护配置和整定计算,特别是与系统运行关系密切的保护,应认真校核这些保护与系统保护的配合关系.各发电公司(厂)应根据《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的规定,定期对所辖设备的整定值进行全面复算和校核。

2.11继电保护双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护装置拒动而导致系统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时又可大大减少由于保护装置异常、检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设备停运现象,但继电保护的双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护误动的机率。

因此,在考虑保护双重化配置时,应选用安全性高的继电保护装置,并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注意做到:

1)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之间不应有任何电气联系。

2)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应分别取自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互相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迭,避免死区。

3)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还应充分考虑到运行和检修时的安全性,当运行中的一套保护因异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检修时,应不影响另一套保护正常运行。

4)为与保护装置双重化配置相适应,应优先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与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如断路器、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等),均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3.线路保护

3.1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联络线,不允许无快速保护运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应积极推广使用光纤通道做为纵联保护的通道方式。

3.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微机型线路保护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除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外,并注意:

1)两套保护装置应完整、独立,安装在各自的柜内,每套保护装置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线路纵联保护的通道(含光纤、微波、载波等通道及加工设备和供电电源等)、远方跳闸和就地判别装置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母线保护和断路器失灵保护

4.1母线差动保护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母线差动保护一旦投入运行后,就很难有全面停电的机会进行检验。

因此,对母线差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保证母线差动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2为确保母线差动保护检修时母线不至失去保护、防止母线差动保护拒动而危及系统稳定和事故扩大,必要时在500千伏母线以及重要变电站、发电厂的220千伏母线采用双重化保护配置。

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每条母线采用两套完整、-独立的母线差动保护,并安装在各自的柜内。

两套母线差动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2)对于3/2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如有必要按双重化配置母差保护,每条母线均应配置两套完整、独立的母差保护。

进行母差保护校验工作时,应保证每条母线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护运行。

3)用于母线差动保护的断路器和隔离刀阔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4)应充分考虑母线差动保护所接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合理分配,对确无办法解决的保护动作死区,在满足系统稳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起动失灵和远方跳闸等后备措施加以解决。

4.3采用相位比较原理的母线差动保护在用于双母线时,必须增设两母线相继发生故障时能可靠切除后一组故障母线的保护回路。

4.4对空母线充电时,固定连接式和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线差动保护应退出运行。

4.5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宜配置,独立的母联、母联分段断路器充电保护。

该保护应具备可瞬时跳闸和延时跳闸的回路。

4.6断路器失灵保护按一套配置。

断路器失灵保护二次回路牵涉面广、依赖性高,投运后很难有机会利用整组试验的方法进行全面检验。

因此,对断路器失灵保护在设计、安装、气调试和运行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保证断路器失灵保护不留隐患地投入运行。

4.7做好电气量保护与非电气量保护出口继电器分开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作为断路器失灵保护的起动量,并要求断路器失灵保护的相电流判别元件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均不应大于20毫秒。

4.8用于双母线接线形式的变电站,其母差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接点、应分别串接在各断路器的跳闸回路中,不得共用。

5.变压器保护

5.1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

双重化配置应符合2.11条款中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应注意做到:

1)主变压器应采用两套完整、独立并且是安装在各自柜内的保护装置。

每套保护均应配置完整的主、后备保护。

2)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和出口跳闸回路,且必须与电气量保护完全分开,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具备双跳闸线圈机构的断路器。

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5.2要完善防止变压器低阻抗保护在电压二次回路失压、断线闭锁以及切换过程交流和直流失压等异常情况下误动的有效措施。

5.3变压器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同时应根据变压器的过励磁特性曲线进行整定计算。

5.4为解决变压器断路器失灵保护因保护灵敏度不足而不能投运的问题,对变压器和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失灵保护可采取以下措施:

1)采用“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保护动作”和“断路器合闸位置”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一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回路。

2)同时再采用“相电流”、“零序或负序电流”动作,配合“断路器合闸位置”两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经第二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中央信号。

3)采用主变保护中由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元件”(或逻辑)动作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元件,当采用微机变压器保护时,应具备主变“各侧复合电压闭锁动作”信号输出的空接点。

5.5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应防水、防油渗漏、密封性好。

气体继电器由中间端子箱的引出电缆应直接接入保护柜。

6.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

6.1大型机组、重要电厂的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对系统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的原理构成复杂,牵涉面广,且与机、炉和热控等专业联系密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也难以处理。

因此,有关设计、制造单位和发电厂及其调度部门应针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一次结构和继电保护的配置与二次接线方案,对发电机变压器保护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除隐患。

6.2各发电公司(厂)在对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进行整定计算时应遵循《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DL/T684-1999),并注意以下原则:

1)在整定计算大型机组高频、低频、过压和欠压保护时应分别根据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后的不同运行工况和制造厂提供的发电机组的特性曲线进行。

同时还需注意与汽轮机超速保护,和励磁系统过压、欠压以及过励、低励保护的整定配合关系。

2)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的过励磁保护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扣并按电压调节器过励限制首先动作,其次是发电机变压器经过励磁保护动作,然后再是发电机转子过负荷动作的阶梯关系进行。

3)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时必须根据发电机在带不同负荷的运行工况下实测基波零序电压和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的有效值数据进行。

4)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组负序电流保护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对称过负荷和负序电流的A值进行。

5)在整定计算发电机、变压器的差动保护时,在保护正确、可靠动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过于灵敏,以避免不正确动作。

6.3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非电气量保护除外)保护。

大型发电机组和重要发电厂的启动变保护宜采用保护双重化配置。

在双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还应注意做到:

1)每套保护均应含完整的差动及后备保护,能反应被保护设备的各种故障及异常状态,并能动作于跳闸或给出信号。

2)发电机变压器组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回路(包括直流空气小开关及其直流电源监视回路),出口跳闸回路应完全独立,在保护柜上的安装位置也应相对独立。

3)两套完整的电气量保护和非电量保护的跳闸回路应同时作用于断路器的两个跳闸线圈。

4)为与保护双重化配置相适应,500千伏变压器高、中压侧和220千伏变压器高压侧必须选用双跳圈机构的断路器,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辅助接点、切换回路,辅助变流器以及与其他保护配合的相关回路亦应遵循相互独立的原则按双重化配置。

6.4发电机变压器组过励磁保护的启动元件、反时限和定时限应能分别整定,并要求其返回系数不低于0.96。

整定计算时应全面考虑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的过励磁能力。

6.5认真分析和研究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动作行为,共同做好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选型工作.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系统单相故障发展为两相故障时,失步继电器的不正确动作行为。

设计、制造单位应将有关这些问题的计算、研究资料提供给发电厂有关部门和调度单位备案。

发电机在进相运行前,应仔细检查和校核发电机失步、失磁保护的测量原理、整定范围和动作特性。

在发电机进相运行的上限工况时,防止发电机的失步、失磁保护装置不正确跳闸。

6.6发电机失步保护在发电机变压器组以外发生故障时不应误动作,只有测量到失步振荡中心位于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并对其安全构成威胁时,才作用于跳闸。

跳闸时应尽量避免断路器两侧电势角在180度时开断。

6.7发电机失磁保护应能正确区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时还应配置振荡闭锁元件,防止系统振荡时发电机失磁保护不正确动作。

6.8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投入跳闸,但必须将基波零序保护与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保护的出口分开,基波零序保护投跳闸,发电机中性点侧三次谐波电压保护宜投信号.

6.9在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断路器出现非全相运行时,首先应采取发电机降出力措施,然后由经快速返回的“负序或零序电流元件”闭锁的“断路器非全相判别元件”,以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一时限,启动独立的跳闸回路重跳本断路器一次,并发出“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动作信号。

若此时断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采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负序电流”任何一个元件动作、“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通过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二时限去解除断路器失灵保护的复合电压闭锁,并发出告警信号。

2)同时经“零序或负序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以及三个相电流元件任何一个元件动作的“或逻辑”,与“断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护动作”三个条件组成的“与逻辑”动作后,经由独立的时间元件以第三时限去启动断路器失灵保护并发出“断路器失灵保护启动的信号”。

6.10发电机变压器组的气体保护、低阻抗保护应参照变压器气体保护和低阻抗保护的技术要求。

6.11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应要求发电机制造厂提供装设发电机横差保护的条件,优先考虑配置横差保护并要求该保护中的三次谐波滤过比应大于30。

6.12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

6.13重视与加强发电厂厂用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与管理工作,杜绝因厂用系统保护不正确动作,扩大事故范围。

7.二次回路与抗干扰

7.1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要求要点》中有关保护及二次回路抗干扰的规定,提高保护抗干扰能力。

7.2应认真对各项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尚未执行的要制定出计划时间表。

7.3应按《高压线路继电保护装置的“四统一”设计的技术原则》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中关于二次回路、保护电压二次回路切换的有关要求,在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的各个阶段加强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认真检查二次回路,做好整组试验。

不论在新建工程,还是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须防止二次寄生回路的形成。

7.4应选用具有良好抗干扰性能的、并符合电力行业电磁兼容及相关的抗干扰技术标准的继电保护装置。

7.5应重视继电保护装置与接地网的可靠连接。

继续做好开关站至继电保护室敷设100平方毫米铜导线、以及在继电保护室内敷设接地铜排网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铜排网应一点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

保护装置不能采用通过槽钢接地的接地方式。

发电厂的元件继电保护室亦应尽快完成铜排接地网反事故措施。

7.6静态型、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以及收发信机的厂、站接地电阻应符合GB/T2887-1989和GB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技术条件所规定不大于0.5欧姆的要求,上述设备的机箱应构成良好电磁屏蔽体并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在实施抗干扰措施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既要保证抗干扰措施的效果,同时也要防止损坏设备。

7.8对经长电缆跳闸的回路,要采取防止长电缆分布电容影响和防止出口继电器误动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电缆分开布置、增加出口继电器动作功率,或通过光纤跳闸通道传送跳闸信号等措施。

7.9应注意校核继电保护通信设备(光纤、微波、载波)传输信号的可靠性和冗余度,防止因通信设备的问题而引起保护不正确动作。

7.10应加强对保护信息远传的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远程修改微机保护的软件、整定值和配置文件。

同时还应注意防止干扰经由微机保护的通讯接口侵入,导致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7.11在发电机厂房内的保护、控制二次回路均应使用屏蔽电缆。

用于定子接地保护的发电机中性点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接地点应在定子接地保护柜内一点接地。

7.12新建和扩建工程宜选用具有多次级的电流互感器,优先选用贯穿(倒置)式电流互感器。

7.13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而扩大事故,应注意做到:

1)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熔断器时,直流熔断器应分级配置,逐级配合。

2)直流总输出回路装设熔断器,直流分路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熔断器与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3)直流总输出回路、直流分路均装设小空气开关时,必须确保上、下级小空气开关有选择性地配合。

4)为防止因直流熔断器不正常熔断或小空气开关失灵而扩大事故,对运行中的熔断器和小空气开关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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