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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妇女儿童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德州市妇女儿童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发布时间:

2006-11-13

来源:

   促进妇女儿童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推动妇女儿童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德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依照《德州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德州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发展目标,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回顾与“十一五”展望

(一)“十五”期间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简要回顾 

  “十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积极实施德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取得较大成效。

妇女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妇女儿童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1.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断提高。

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受到保障,妇女就业再就业机会增多、就业层次提高。

到2005年底,全市城镇从业人员36.9万人,女性 14.8万人,占40.1%;从事民营经济的妇女达30.6万人,占36%。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40375人,占43.2%,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20219人,占42.6%,分别比2000年提高2.5个和7.8个百分点。

农村妇女的主力军作用日渐突出,对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2.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有了新进展。

到2005年底,全市有各级各类女干部 49055人,占干部总数的38.9%,比2000年提高5.8个百分点。

机关女干部中,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女干部分别为4人、135人、1269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比例分别为10.5%、  12.2%和14.1%。

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21名,比2000年增加9名; 132个乡镇街办党委、政府班子配备女干部125职;市、县(市、区)直部门分别有53.1%和44%的领导班子配有女干部。

3.妇女儿童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

基础教育得到加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程度在巩固中提高。

城镇职业妇女接受职业培训人数为11.5万人,占培训总人数的49.5%。

农村妇女科技素质明显提高。

到2005年底,全市有48715名农村妇女参加了女子农函校专业技术培训,有37388名妇女获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村均4.5名,提前达到2007年纲要目标。

4.妇幼卫生保健事业取得新成效。

妇幼卫生保健网络不断健全,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不断改善。

全市有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9所,26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设有妇产科;  124所乡镇卫生院都配备妇幼保健专业人员。

到2005年底,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分别达91.35%和98.22%。

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9.25/十万,婴儿死亡率降至16.23‰。

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五苗”全程合格接种率为96.7%,儿童系统化管理率达86.98%。

5.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了妇女儿童在人身、财产、劳动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维权网络基本形成。

6.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有较大改善。

妇女儿童的生存、生活及文化环境不断优化。

全市有文化艺术中心13处,图书馆12处,儿童活动阵地36处,其中成建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4处。

乡镇、村普遍建立了文化大院、妇女之家、家长学校。

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日益改善。

(二)“十一五”期间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体现了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它将为广大妇女参与发展和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更有力的支持、更强大的发展动力;为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开辟广阔的空间;妇女的自主参与意识、自主发展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妇女的学习、创新、竞争和创业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也将被置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定位。

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妇女在参与决策与管理、资源占有、社会分工、受教育程度、享有发展成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与男子不平等的问题,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妇女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有待于全面优化。

1、妇女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管理程度需进一步提高。

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比上届下降,农村妇女参与村务民主管理的比例仍然偏低。

2、妇女劳动权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女职工下岗人数较男性多,女性就业比例低于男性。

3、妇女儿童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农村妇女受教育机会明显偏少,大龄贫困女童的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进展缓慢,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设施陈旧,功能单一,与城市建设不协调。

4、妇女儿童卫生保健中存在一些问题。

实行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幅下降。

基层妇幼保健水平较低。

5、性别统计工作亟待加强,性别监测的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工作需进一步规范。

我市还没有建立妇女儿童发展数据库,缺少分性别的统计,影响对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作出准确判断,难以为妇女儿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按照市委“超常发展、跨越前进”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确定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推进妇女儿童事业繁荣发展。

(二)总目标

“十一五”及到2020年德州妇女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推动妇女全面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的整体素质,保障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儿童在生存、发展、保护、参与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三)主要目标

1.妇女与经济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95%。

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2.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2)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在分别达到1名的基础上,数量有所增加。

全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正职女干部;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2名以上正职女干部。

(3)市、县(市、区)直部门要有60%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选配1名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人数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都要配备女干部。

(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达25%以上。

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5)村(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其中任正职的数量要有所增加。

(6)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保持在20%以上。

3、妇女儿童与教育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学前一年入园率达到9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达到85%以上)。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和残疾儿童入学率分别保持在 100%、98%、90%以上。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教育,高中阶段女性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家长学校办学体制,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普及率达到95%以上,80%的乡镇(街道)、村都要建立一处社区家长学校。

(5)90%的城镇职业妇女接受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30%接受高新技术培训。

女农民技术员人数村均达5名以上;逐步提高中、高级女农民技术人员的比例。

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与男性基本接近。

4、妇女儿童与健康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24.5/十万以下。

(3)已婚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0.5‰以下。

(4)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降至16.5‰;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1‰。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将乙肝、风疹、腮腺炎疫苗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5)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

(6)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教育。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

5、妇女儿童与法律

(1)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维护妇女平等的财产权利,保护妇女对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利。

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继承案件受理率达到100%。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

(2)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禁止家庭暴力。

(3)健全、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6、妇女儿童与环境

(1)改善妇女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增强妇女儿童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妇女儿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消费。

(2)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发展、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尊重、爱护妇女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净化妇女儿童发展的文化环境。

加强社区妇女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处成建制的妇女儿童活动场所。

(3)为妇女儿童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全面覆盖。

保护贫困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三、实现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目标的主要措施

1.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发展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的权利。

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3)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

(5)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妇女的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把对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力争妇女参训比例达到40%以上。

利用女子农函校、妇女活动中心等基地,对农村妇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培训机构,通过招标纳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安排培训任务。

  

(6)加强德州市女子职业培训中心建设,落实培训场地、人员和经费,完善配套设施,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7)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2.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制定和完善有关妇女发展的政策、规划,研究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在选拔、聘用、晋升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大胆任用优秀年轻女干部,确保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

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3)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各级各类培训班中女干部的比例达到20%以上。

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4)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

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

提高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和村“两委”班子中的女性比例,村民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提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要有女性。

组织、民政等部门检查村级组织建设时要对妇女进村“两委”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目标的落实。

(5)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女代表和女委员比例。

提名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规定妇女比例,确保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达25%以上。

3.提高妇女儿童受教育水平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政策,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建立对县(市、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估体系。

(3)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品格,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

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增强决策者的性别意识。

(4)进一步贯彻《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制止儿童尤其是女童辍学。

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帮助失、辍学儿童特别是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缩小接受义务教育的男女差距。

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标准、奖励、评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5)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育者素质。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6)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教育家长树立“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

(7)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重点发展县(市、区)及乡镇的农村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女初中毕业生提供多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将农村初中阶段教育与“绿色证书”培训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8)落实农村妇女实用生产技术培训经费。

县按照农村妇女劳动力每人每年0.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经费,由市妇联专款专用。

4.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落实和完善妇幼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

(2)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加大对妇幼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重点抓好乡镇卫生院产科、儿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妇女儿童的预防保健和综合服务工作。

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3)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和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治疗水平,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做好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早期干预工作,减少残疾儿的发生。

(4)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

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

(5)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儿童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6)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儿童健身活动,提高妇女儿童身体素质。

5.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 

(1)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根据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2)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增强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3)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严厉打击嫖娼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

(4)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

(5)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

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妇女儿童在诉讼各阶段中的合法权益。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被解除教养以及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投诉和伤情鉴定中心、妇女儿童法律服务热线等各类妇女儿童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儿童的投诉。

6.优化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和适合儿童特点的文化和传媒政策。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优先意识。

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实施家庭文明工程,深入开展“美在家庭”活动,大力弘扬家庭美德,为妇女儿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

(2)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农村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

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的消除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3)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

进一步加强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

县(市、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要尽快规划设计。

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强化社区对妇女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

(4)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5)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网络。

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7、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纳入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到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年度、分阶段地进行研究,办好几件实事。

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部门业务,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市、县两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做到建制明确、编制单列、经费专拨、人员到位,充分发挥其牵头协调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妇女儿童工作经费,针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安排专项拨款,用于《规划》的组织实施。

8、搞好监测评估。

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评估工作,并与德州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评估结合起来,及时了解分析各个领域工作进展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策略,确保顺利实施。

建立监测评估机构。

市政府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

负责制定本《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全市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向市政府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市妇女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

在对规划进行全面监测的基础上,对规划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科学评价。

包括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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