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协会章程3标准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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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章程3标准完整版

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和带领本协会会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方针,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在河南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经营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与研究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大力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的,以及物业管理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依法经营,个人会员无违法记录。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书、自荐表;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

(三)协会发文公布,颁发会员牌匾。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等各类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出版的内部资料及各类信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四)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协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的会员的处理: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予以劝退;

(二)不按时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被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的,强制退会;

(四)违反本协会章程,对协会、行业、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对有以上情形的会员,协会发文公布,并收回牌匾。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民政局批准。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换届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本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本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其职责,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协会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同时,实行副会长分组轮值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

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在任期内需要更换的,所在单位推举的人选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

副会长单位代表需要更换的,原单位应将推举的人选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考察合格的,提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不合格的降为常务理事单位。

副会长在单位理事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个人在业内的专业水平和公众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的,可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秘书长可实行选任制,亦可实行聘任制。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相关会议决定;副秘书长可设专职,也可设企业副秘书长单位若干名;

(三)完成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包括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三部六个专业委员会。

(一)会员管理部:

设秘书1人,办事员1-2名。

主要负责会员发展、处理,会费收缴、会籍管理、会员评先;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信访投诉调解;协作组编组管理等工作。

负责本会的日常办公、上传下达、会议、文件、档案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宣传信息部:

设秘书1人,办事员1-2名。

主要负责行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工作;《郑州物业》报的编辑出版和协会网站的管理工作;行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指导工作;对内对外的宣传和学习交流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工作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的共性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发展的委员,应为本协会会员单位的专业人士。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置六个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与职责:

(一)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设施设备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二)档案管理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档案管理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三)园林绿化专业委员会:

组织行业园林绿化专业培训、交流、指导和咨询服务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捐赠、政府资助,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专业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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