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行业安全标准完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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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行业安全标准完成
6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十、油漆、涂料生产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检查表油漆、涂料生产
序号
法律法规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具体内容
1
企业设址、功能分区、建筑设施
1.1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内及县城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4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严禁在外环内及县城城区范围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企业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对原有外环线以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限期搬迁。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停产。
1.2
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下表:
风速m/s距离m
<2700
2-4600
<4500
GB18070-2001
3.1
油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如下表:
风速m/s距离m
<2700
2-4600
<4500
凡是油漆生产车间的边界至居住区的边界小于等于500米,且有树脂生产的油漆厂,限期向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搬迁或停产。
1.3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AQ5204-20084.2.3
厂区内行政辅助区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隔离带,生产区不应设置员工宿舍。
厂区所有的单体功能分区应明确,应按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分区设置。
化工厂厂区一般分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仓储区和厂前区。
辅助生产区和公用工程设施可布置在生产区内,仓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1.4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办法》第十二条第八款
建筑工程(厂房和仓库)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对于《消防法》颁布之前,凡涉及新、改、扩项目的企业须有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手续;凡在1998年前建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的老企业,必须符合《建规》要求,并提供安全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的规定做出的评价相关内容。
对于原厂房(仓库)已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或储存危化品的应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做出的结论。
1.5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GB50016-2006
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企业的厂房、库房等建筑物屋顶不应使用石棉瓦,必须使用时应加金属防护网。
1.6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GB50016-2006
3.2.13.3.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附表:
厂房的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厂房的耐火等级
甲类一、二级
乙类一、二级
丙类一、二、三级
对于无厂房(仓库)建筑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厂房(仓库)及耐火等级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建筑属违规建筑,应补办设计手续;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1.7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当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GB50016-20063.3.5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当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独立甲、乙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8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用建筑物不应小于50米,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米,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米。
AQ5208-20084.3.3
甲、乙类厂房(仓库)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树脂、粉末涂料等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仓库)与周围民用建筑物(包括厂区内具有民用特征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总控制室、研究所、浴室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公用建筑物不应小于50米,甲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米,乙类厂房(仓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应小于25米。
1.9
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或涂料研磨或调漆等)甲、乙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AQ5204-2008
4.3.7
对控制室、中控化验室的防火要求:
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或涂料研磨或调漆等)甲、乙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10
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米(储量小的可为12米)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不少于50米
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明火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30米
甲类仓库与其它建筑之间不小于12-30米
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20米
甲类仓库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10米
甲类仓库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5米
乙类仓库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为10-12米。
乙类仓库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为14米
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公共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小于10米,与次要道路路边不小于5米。
GB50016-2006
3.5.1
仓库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0米(储量≤5吨的可为12米)
甲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不少于50米
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明火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30米
甲类仓库与其它建筑之间不小于12-30米
甲类仓库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20米
甲类仓库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10米
甲类仓库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不小于5米
乙类仓库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为10-12米。
乙类仓库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为14米
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米,与公共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30米,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间距不小于20米,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小于10米,与次要道路路边不小于5米。
1.1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GB50016-06
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的屋面板、轻质墙体(其质量不宜超过60KG/m2)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泄压面积A=10CV
2/3
其中泄压比C,可参照GB50016-06表3.6.3。
对于泄压面积不符合《建规》要求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应进行改造,改造前不宜继续使用。
1.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独立设置,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中。
GB50016-063.3.8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宜独立设置,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中。
1.13
库区的围墙与库房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GB50016-06
3.5.5
库区的围墙与库房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且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库房与另一侧的明火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5-30米,与甲类库房的防火间距为(12-20)米
乙类库房与另一侧的明火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5米,与乙类库房的防火间距为10-12米。
1.14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宜位于不同方位。
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甲、乙、丙类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
AQ5204-08
4.2.5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树脂的涂料生产企业,其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宜位于不同方位。
甲、乙、丙类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生产区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采用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甲、乙、丙类的安全疏散门应为防火门,车间两个疏散门的最近边缘不小于5米,当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或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可设置一个门。
当一座仓库占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15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
GB50016-20063.6.6
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
车间地面应涂刷防静电涂料或使用防静电混凝土地面等措施。
1.16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
①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②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③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GB50016-2006
3.7.5
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净宽度规定:
①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②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③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1.17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m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mm。
平台宽度不小于800mm,平台净高度为2100mm。
HG20546-92
(3.4.4)
车间内的操作平台通道的宽度和净高度规定: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m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mm。
平台宽度不小于800mm,平台净高度为2100mm。
1.18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2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1.1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23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内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设置必要的通风、温度、湿度、浓度报警监控等安全设施。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应由厂家和有资质的单位定期监测。
2
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道
2.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用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应立即淘汰。
2.2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三年对危险化学品的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22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三年对危险化学品的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严禁使用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设备和容器,树脂的合成釜、配料罐、稀释罐、调漆罐、高搅罐、色漆周转用桶等,至少每三年检测一次。
且色浆周转桶外皮有陈旧色漆严重的应及时更新。
2.3
硝化棉溶解岗位不应使用铁器类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器具。
溶解槽等设备应采用有效防静电接地,硝化棉溶解缸周围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AQ5204-2008
5.3.2
使用“液体”硝化棉的硝化棉溶解岗位不应使用铁器类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器具。
溶解槽等设备应采用有效防静电接地,硝化棉溶解缸周围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取消油漆厂生产过程中使用“固体”硝化棉,厂区更不允许储存“固体”硝化棉。
2.4
生产含有可燃液体色漆的研磨设备应使用封闭式的砂磨机,使用的配料罐、调漆罐、高搅罐等敞开式设备应加盖。
AQ5204-20085.1.4
生产含有可燃液体色漆的研磨设备应使用封闭式的砂磨机,使用的配料罐、调漆罐、高搅罐等敞开式设备应加盖。
油漆生产企业应逐步更新淘汰不封闭的研磨设备,且树脂合成釜的加料口、配料罐、调漆罐、高搅罐等应设置引风装置。
2.5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严禁跑、冒、滴、漏。
GB5083-99
(6.4.1)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严禁跑、冒、滴、漏。
对于在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储存设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及管路应无泄漏。
达不到此要求每年要定期检修、大修或更新。
2.6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空蚀的材质制造。
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GB5083-99
5.2.4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空蚀的材质制造。
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油漆用树脂合成釜、溶剂和稀释剂的储罐、计量槽、物料输送管道、及高搅罐等设备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蚀和空蚀的材质制造。
2.7
凡工艺上有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用于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的放空口应高出10米范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米以上,不应将导出管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放空管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胶管,释放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放空管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AQ5204-2008
4.10.1
凡工艺上有放空的设备均应设放空装置,用于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的放空口应高出10米范围内平台或建筑物顶3.5米以上,不应将导出管置于下水道等限制性空间内,放空管应选用金属材料,不应使用塑料管或橡胶管,释放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放空管应采用不锈钢材料。
放空管口应装阻火装置
2.8
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撤离。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GB/T12801-2008(5.7.2)
GB5083-99
(5.7)
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撤离。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主要反应釜的间距不应低于1m,操作面宽度不小于反应釜最大直径距离;立式计量罐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1m等。
2.9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GB/T12801-2008(5.7.1:
C)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钢斜梯宽度不得小于600mm,常用坡度为30-75度,钢斜梯扶手的高应为900mm,采用外径为30-50mm,壁厚不小于2.5mm。
立柱间距不大于1000mm。
2.10
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成或采用其他等效的结构。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结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应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200mm。
GB4053.3-2009
(5.2.15.2.2;5.2.3;5.4.2)
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成或采用其他等效的结构。
防护栏杆各构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结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应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200mm,并设高度为100mm的踢脚板。
2.11
工业管道应涂识别色(如水管识别色为艳绿色、水蒸气管道识别色应为大红色、易燃液体管道识别色为棕色)。
工业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AQ5204-2008
4.9.2
工业管道应涂识别色(如水管识别色为艳绿色、水蒸气管道识别色应为大红色、易燃液体管道识别色为棕色)。
工业管道的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管道涂色
水
艳绿色
蒸气
大红色
油类、易燃液体
棕色
其他液体
黑色
气体(除空气和氧气外)
中黄色
空气
淡灰色
酸碱
紫色
氧气
淡蓝色
2.12
凡输送介质超过50℃的管道均应设置金属外护隔热保温层,并标出介质名称和流向。
HG/T20679-90
凡输送介质超过50℃的管道均应设置金属外护隔热保温层,并标出介质名称和流向。
3.3.7
蒸汽管道、物料管道、导热油等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金属外护隔热保护层,并标出介质名称和流向。
2.13
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锅炉、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持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AQ5204-2008
4.8.2
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锅炉、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持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2.14
当生产树脂的反应釜、稀释罐等生产设备属于压力容器的,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
AQ5204-2008
5.1.5
当生产树脂的反应釜、稀释罐等生产设备属于压力容器的,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定期校验、检修并记录。
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2.15
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定;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AQ3013-2008
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3)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4)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制,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2.16
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AQ3013-2008
5.5.4.5
2.17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AQ3013-2008
5.5.6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18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AQ3013-2008
5.6.2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
安全技术措施
3.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检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HG20571-95
2.3.4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检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涂料用树脂的合成工艺系缩聚、共聚等聚合反应属危险工艺,树脂反应釜应安装超温声光报警及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冷却水应装断水报警设施。
3.2
树脂反应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AQ5204-20084.7.3
树脂反应聚合系统的动力、仪表、照明和冷却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应具备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应备用发电机或惰性气体代替机械搅拌装置防止胶化、分解、燃烧和爆炸。
3.3
合成树脂车间、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和包装车间、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可根据单位生产规模和实际,选用移动式和固定式的简陋报警仪。
AQ5204-20084.5.5
合成树脂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