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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配送服务合同

物流配送服务合同

编号:

服务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提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的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以下的服务(在适用的“”内打“”,不适用的“”内打“”)

1、全国范围的甲方指定货物及指定地址的递送及签收回单的服务;

2、全国范围的甲方指定地址的上门取件或收费,并返还甲方的服务;

3、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承运货物的仓储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5、承运货物派送单(详情单)的打印;

6、其他约定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有效期

本合同自20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本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年。

本合同若有调整(包括提前终止、条款变更和调整),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并用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任何一方的擅自调整或变更均属无效。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保质保量的完成配送任务。

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要求乙方对服务的流程、标准和(或)执行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三、甲方有权享受乙方大客户的一切待遇,包括但不限于:

1、在所有甲方委托的派送物外包装明显的地方加贴乙方大客户标贴;

2、转运过程中,各中转站依照乙方大客户快件首先中转、派送的操作流程进行转运,不得无故滞留快件;

3、乙方网络覆盖的城市,当地网点按照乙方大客户的规格和要求进行派送;

4、乙方主动追踪超出承诺时限的未签收(到货)运单,每天整理成报表向甲方报告;

5、乙方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大客户专用账号供甲方进行内部查询;

6、为甲方开放数据交换服务,可以实现甲方在其业务系统上的自主查询超出乙方承诺配送时限的未签收(到货)运单状态信息;以及递送件派送、签收等数据;甲方自定义内容的报表下载、账款核对;

7、对于没有按时完成的递送单,乙方应及时主动联络客户,确认情况并及时(不超过48小时)向甲方反馈。

8、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的情况下,向甲方免费提供至少3名专职的服务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限本市范围内),专职从事甲方委托业务相关的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参照甲方相关标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每日查询签收进度并将签收台帐发给甲方指定人员;2.检查逾期未签收状况并每日反馈给甲方指定人员;3.根据甲方要求查询网上无发货信息的单号并反馈结果给甲方,不受查询时效限制;4.处理甲方客户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甲方;5.对账日将签收底单汇总给甲方并按甲方报表格式提供结算报表;6.如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每票货经包装后的发货总重量)。

四、在乙方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所委托的服务内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或相关报表资料。

六、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服务项目所使用的货物和收件人配送信息及所有资料(包括乙方根据甲方提供信息或资料自行整理或执行本合同服务项目过程中生成的所有相关数据、信息、报告和资料)。

七、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本合同服务项目执行所必须的相关信息(包括配送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要求、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配送时间及要求等)

八、甲方保证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完好且符合国家的安全规定,不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

九、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项目执行时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在承运货物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关信息的更新或再确认。

三、乙方在进行甲方委托的物品递送时,第一次未送达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次配送前有义务与收件人电话约定递送时间和递送地址。

四、乙方有义务在打单时在派送单上标示出乙方的的热线咨询电话:

58011718和查询网址:

的字样。

五、乙方有义务对每种承运物品(或承运物品组合)第一次包装时,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需经甲方确认,并拍照存档。

六、乙方承诺给予甲方5%快递面单的日常损耗率;

乙方有义务每天将前一天的发货底单(带有产品重量等信息)返回给甲方;

a)乙方有义务保证在业务系统上反映的运单签收信息必须真实、及时、有效,并保证甲方可以随时查询及下载备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拒绝支付该批运单的所有费用。

b)乙方有义务提供合法、安全、有效且运作正常的设备或场地,按照甲方的要求,准时、优质、高效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服务项目的执行,如因客户投诉(尤其是因为乙方服务态度蛮横、恶劣、无礼、服务回应及跟进不及时、擅自变更递送地址或递送方式所造成的客户投诉)致使甲方声誉受损,或遭受损失的,乙方除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外,在当月结算的服务费款项中还应无条件承担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的人民币300-1000元投诉赔偿。

同时乙方有义务保证,所有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丢件、少件、错件、延迟配送等)必须在2个小时内给予回复。

对发往江浙沪地区的货物,乙方应在2天内告知甲方查询结果,对发往其他地区的货物,乙方应在5天内告知甲方查询结果。

若乙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查明货物情况,均视作丢件,乙方应赔偿甲方该货物市场价值及相应物流费;对于所有投诉的处理结果,乙方应提供对应的派送签收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备查,否则甲方同样可以根据本条约定的投诉赔偿金额扣罚相应款项。

c)乙方确保每票物品的有效投递,如遇客户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接受派送的物品,乙方承诺对该物品做不少于2次的再次有效投递,并应在再次有效投递之前与收件客户进行有效的联系,确认投递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

所有投递流程,必须以运单条形码编号为依据供甲方在互联网(或其业务系统)上实时查询,再次投递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责任将递送物品错送或错达收货人,乙方应负责将错送或错达的物品及时、完好的回收,并负责将完好递送物品的无偿运到指定的正确收货人,若因物品无法及时、完好回收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d)乙方必须承担所提供派送信息回复准确性的责任,在递送签收时应验看并记录签收人的身份证号码(若是单位代签应有单位的收发章或(和)代签人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并保证在接到甲方要求验看签收回执单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上海件)内/5个工作日(全国件)内可以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派送签收信息备查(提供签收回执单复印件)以保证递送物品是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认可代签的签收(在甲方提出相应协助要求后,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对签收回执单的任何异议进行协调、验证及落实签收信息的工作)。

乙方须保证在客户(收件人)签收日起三个月内问题件的查询及处理,如在此期间因乙方原因引发的投诉,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客户相关签收单据,甲方将按照乙方货物丢失的情况进行处理;

e)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服务项目执行,和(或)在执行本合同服务项目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的商业(营运)模式、服务客户及客户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递送客户的详细身份和联系信息、递送物品信息等)、产品报价、供货商等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非本合同服务项目执行之外的任何其他商业用途,如有违反,应负责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配送信息及货物的交接

a)甲乙双方应指派并授权负责项目运营对接的专门人员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如MSN、QQ、传真、电邮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有记录依据的对接和联络,双方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紧急查询在2个小时内)回复对方提出的咨询、查询,且记录依据在需要时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有权拒绝来自另一方的非授权人员的咨询、报告、指令和回复等,且该类XX的对接不论执行与否,均可被视为无效且由违反本条款的一方承担所有责任。

b)乙方可通过登陆甲方业务系统的方式查询到当日的配货单及配货单明细并自行下载并按照约定的流程和要求完成备货及相关打印工作;

c)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物流专员提供前一天发货的清单(网上查单)或通过数据交换的形式用可查看的形式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甲方的业务系统中,供甲方查看,格式为:

送货签收日期,客户姓名,手机号码,运输单号,签收情况,出库日期,及物品所属活动项目。

d)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清单或系统显示,对显示未送到的客户跟进信息,乙方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返回至甲方物流专员。

e)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货物的交接:

1、乙方每天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甲方的承运货物(在依据本协议约定的由甲方打印派送单期间,乙方同样需要每天到甲方指定的地点领取打印好的派送单)。

2、甲方提前1个工作日将需要递送全国范围的承运货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提前1个工作日将需要配送客户的配送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收件地址、联系电话、派送时间及要求、派送物品名称/数量)等必要信息发送致乙方指定的电子邮箱或由乙方登陆到甲方的业务系统自行下载;

4、甲方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所需分拣包装的承运货物信息发送到乙方或由乙方登陆到甲方的业务系统自行下载,乙方确认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经确认的承运货物;

5、乙方在收到配送信息1个工作日内,安排派送单的打印(乙方打印的派送单号应及时反馈给甲方,自本协议生效后并开始执行的2个月由甲方自行打印派送单,之后由乙方提供派送单的打印服务)、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包装材料及费用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及后续的配送安排。

6、乙方应保证每天的21点前,将对应日期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递送运单完成包装并发出。

7、乙方同意免费向甲方提供面积不小于为1000平方米的仓库空间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负责相应货物存放。

8、乙方同意设专人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同时免费提供足够的操作员工及电脑,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按甲方要求实施数据传输、系统对接等工作。

f)乙方在每个工作日的15点之前,应将前一天发货、已签收、退回、再次递送的运单号及相应信息(包括退回单、再次递送单的原因描述)用电子邮件的形式返还甲方专职联系人供甲方确认或通过数据交换的形式用可查看的形式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甲方的业务系统中,供甲方查看,甲方对于退回单、地址不详、再次递送单等问题单的确认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处理意见返还乙方或乙方自行登陆甲方业务系统查看处理意见并落实执行。

g)退回货物由乙方负责统一回收,并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专职联系人,得到确认许可后送回甲方指定地点,退件时必须同时提供原始运单号、客户姓名、货物名称、数量、退货原因,由甲方检验后收回,如有破损乙方应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h)乙方在每次退件的时候(包括代取件),必须包装完整送回甲方仓库,严禁直接贴面单(派送单)在承运物品上,否则若因此造成承运品损伤或损坏,需全额赔偿该物品和物品外包装(赔偿依据应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为准)。

i)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提取承运货物,乙方在甲方提供物品的交接清单(包括送货明细)上签字后,所发生承运物品数量短缺、外包装破损、遗失及派送过程中引起的质量问题及损坏、遗漏、灭失等问题一概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八、服务费用及结算

a)服务费用结算标准参见《附件二服务费用报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并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本合同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得擅自变更。

b)乙方每月10日与甲方进行上月服务费用的核对,并向甲方发出电子对账单,甲方收到对账单后30日内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确认,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

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应在邮寄发生月在内的三个自然月内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该笔服务费用(即开票金额)(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另行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若无特殊情况甲方没有按约定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邮费,则甲方承诺,因甲方原因每逾期支付乙方邮件资费壹天,则向乙方支付该月邮件资费总额1‰的滞纳金)。

九、服务承诺

a)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每个自然月(或30个自然日)的KPI服务指标如下表,若有超过如下指标,除赔付承运货物本身的赔偿外(如有),还愿意接受甲方额外视情节处以的人民币500-2000元不等的赔偿。

或按照递送服务指标达标率来进行赔偿,每降低一个基点,就扣减所有运费的一个基点,每提高一个基点,就给予相关的奖励,具体奖励计划另外商量。

这样做可以让合作物流快递公司提高他们的合作准确率,货物到达及时率,降低投诉率。

递送服务指标

标准

递送准确率

>99%

递送准时率

>95%

包裹破损率

<0.05%

投诉率

<0.5%

服务满意率(抽样5%-10%计算)

>98%

分拣及包装的正确率

>98%

投诉解决率

100%

投诉解决超时率

<5%

一十、其他约定

a)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发生延迟配送责任由甲方承担。

b)对于乙方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或在交接时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依据应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为准。

c)在乙方从甲方提领并签收了承运货品后,则承运货品的损坏、遗漏、缺少或灭失的责任由乙方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d)收件人在签收前、或因未签收就拆看递送物品由此发生的递送物品损坏、遗漏、缺少或灭失,以及送货人员未离开,收件人在签收后拆验递送物品发现递送物品损坏、遗漏、缺少或灭失的,由乙方按照甲方与该单物品所属项目第三方所签订的该物品采购价格负责全额赔偿。

e)由于甲方错误提供收货人地址、收货人姓名或联系电话等信息,导致货物运送延误等损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根据甲方的意见积极配合,尽快解决。

f)甲方认为货物没有正确、完好送达收货人的,应在运单记载应收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货物已完好送到并正常签收且乙方已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

g)下列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在委托的货物中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2、因甲方匿报货物品名、重量等,造成航空、铁路及国家安检部门对乙方的罚款及费用。

3、甲方错用包装、储运标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

h)乙方在接受甲方提出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时,每月赔偿总额不得超过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当月发生的邮费的 50 %,若超出则双方自然解除合约关系,但提出解约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合约解除后经双方协定统一结清货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付款期限及方式结清记欠邮费。

其它

i)因承运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j)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k)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l)乙方运单条款是本合同的附件,当本合同没有约定时,以运单为准,当合同与运单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m)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十一、签章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指定联系人:

姜洁

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传真: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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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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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SN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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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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