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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

一、经济体制改革

《决定》: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决定》提出了16项改革任务,经济体制改革有6项,占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了60条举措,经济体制改革有22条,占三分之一以上。

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有以下改革亮点:

1、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决定》提出了“两个都是”和“一个同样”。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这两个“都是”意味着不要去分什么老大老二,过去老说国有企业是共和国长子,今后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经济比如民营企业,应该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

除了两个“都是”以外,还提到不管公有的还是非公有的,财产权都应该依法得到保护。

2012年《中国国际移民报告》显示,中国正在经历第三次大规模的“海外移民潮”。

个人资产超过1亿元的超高净值企业主中,有27%已移民,47%正在考虑移民。

这份报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富人或者民营企业家们强烈的移民意向。

对于有着庞大的事业基础且坐拥巨额财富的企业家来说,财富越多,不安全感也就越强,所以民营企业家为了“安全感”移民也就不足为奇了。

《决定》“两个都是”和“一个同样”是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更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有力举措,但是我们也认识到如何才能让民营企业家们重拾信心是一个长期的工程。

李克强总理与马云的对话。

马云:

中国经济的信心很大程度上来自企业家的信心,而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希望得到政府更多的信任。

李克强总理:

今天把你请来座谈,就代表着我们的信任。

对民营企业家,政府不仅信任,还要依靠!

2、混合所有制经济

《决定》: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

这一提法本身并非首次出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

“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注入了新的内容,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混合所有制有望破解许多长期困扰国企发展的问题:

亏损了被指责——“国有经济就是效率低下”,盈利了被质疑——“还不是靠垄断,挤压民营经济的空间”;行业内做不到领先地位被批评——“国有企业竞争不过民营企业”,领先了又产生新问题——“国进民退”……近几年,国企与民企常常被人为地对立起来。

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则有助于校正这种状况。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有所长。

国企多数规模庞大、总体实力雄厚、拥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民营企业则具有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等优势。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局面。

这既有助于二者取长补短、发挥更大优势,也有利于平息“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争论。

混合所有制也会使国有企业在内部管理运营时能更好地与市场接轨。

国企管理层的薪资该如何定?

定低了,有人会说,国企体制机制僵化,缺乏激励,吸引不来优秀人才。

定高了,有人会说,国企管理层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定高了是侵占公共利益。

企业很为难。

如果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则有望不再为此类事件困扰,让劳动力要素的价格更好地接受市场调节。

3、国企改革

《决定》:

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重点包括两个:

一是提高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比重,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给出的时间表和具体比例;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产。

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改革,前一个改革是调整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属于分蛋糕,是“短痛”;后一个改革则是国企管理方式的整体改革,是“长痛”。

大家可能对短痛更为在意,因为提高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就是割走了国企的一块肉。

让我们来算个简单的账。

目前,按照行业性质,不同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从5%到20%不等。

2012年央企实现利润总额1.3万亿,上缴红利970.83亿元。

如果统一上缴30%,则为3900亿元,相比2012年的实际上缴额增加了3倍多。

实际上,现在国企已经有了变相抵制的迹象。

有媒体报道,目前,国有企业对最新一轮审计十分敏感。

国家审计署于2013年5月曾公布对部分国有企业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该公告指出,中版集团、国家核电、华能集团等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下属机构违规列支资金,以购买保险、发放购物卡、建设住宅楼等各种方式为职工发放福利,涉及金额超过数亿元,把本应属于全民的利益截留给了少数人。

《决定》提出“从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

国企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

很多时候,公司决策却不是公司层面本身就能决定的。

很多国企都是多元化业务的发展,很多时候会通过控股公司的结构把一部分业务板块组合去上市,从而形成控股公司下面有各个业务板块、上面还有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上面有国资委,层级很多。

很多时候有些举措或想法控股公司说了不算,如果集团和国资委不同意,控股公司就没法实施。

《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市场化投资的方式来控制具体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大股东可能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但企业的运作完全是市场化的,市场的公平程度大大增加。

4、负面清单

《决定》: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

过去投资的政策是正面清单制度,即政府允许的可以做,但是没说允许之外的不能做。

而负面清单制度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它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上海自贸区试验负面清单制度,共列出了18个门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

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带来的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变化,由“严进宽管”的审批制变为“宽进严管”的备案制。

目前,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要针对外商投资。

下一步可以延伸到国内投资。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放松的一面,也有严格的一面,需要一套严格完善的监管制度,包括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行业监管、技术标准、信用体系等。

这一套体系国内以前做得比较薄弱。

5、便利化的工商注册制度

《决定》: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便利:

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担忧:

“皮包公司”泛滥增加交易风险。

“如果一家公司一分钱都没有,我的货发出去了,钱能不能收回来?

特别是在信用体系不健全,配套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万一碰上和这样的公司做生意,肯定有风险。

”期盼:

“宽进严管”落到实处。

“没有资本和场所限制,那必须要加强监管,必须要有监管部门去监管资金流向。

6、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决定》: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引起市场无限遐想,一时间关于小产权房转正的猜测喧嚣不已,引得国土资源部、住建部急忙出台措施,严格打击在建、在售小产权房。

一些解读对农村土地入市的积极预测,让很多资金对于投资农村土地伺机获利充满期待。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何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和前面的“符合规划”联系起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按照现状规划来,当前是集体建设用地,且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仅包括三类:

乡镇企业用地、宅基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后两类明显不在按照现状来划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内,那么就只剩下乡镇企业用地符合定义。

持这种看法的是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

他认为:

“也就是说只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如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才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还有另一种解释,就是以是否符合未来的规划来定。

现状是集体建设用地也好,是集体农用地也好,如果在城市规划圈内,而且被规划用于经营性用途,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这样的界定,与决定里同一条所说的“缩小征地范围”是相符的。

社会各界都认为,当前的征地制度与集体土地权益设定都存在重大缺陷,那么平等地让农民行使土地权利,在规划与用途管制约束下,同等入市,应该是很自然的预期。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字里行间隐约透露出这种改革意向。

真正想要确定改革的走向,只能期待接下来改革的具体政策内容了。

7、亮点七:

金融领域改革

《决定》: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并非一项全新的政策。

早在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尽管银监会的态度是,“一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不过,这种“鼓励”主要体现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由于民资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等的比例已达40%~50%,参股投资显然已非当下民间资本的兴趣所在。

民间资本担心在改造后的银行中,做花瓶式小股东,帮着别人消化不良资产,或是一起填补资本黑洞。

这种顾虑让民间资本从一开始,要办的是自己说了算的民营银行。

一些民营企业热衷于办银行,一是为了增加利润,二是为了融资便利。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差收窄是必然趋势,高利差带来的暴利时代终将过去。

同时,银行对股东的贷款及融资有严格的监管要求。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透露了银监会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将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五大原则。

这五大原则中,“实行有限牌照”和“订立生前遗嘱”显得要耐人寻味许多。

实行有限牌照,是对民营银行的范围进行了限定。

不仅最大限度地控制了风险,也保证了民营银行能够更专注于服务中小微企业。

有限牌照的原则这种约束应该是试点阶段的过渡性政策。

而“订立生前遗嘱”这一原则则是欧美监管机构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普遍采取的办法。

所谓“订立生前遗嘱”,就是金融机构在发起时,事先提交关于发生风险及面临倒闭等情况时的制度计划。

允许民间资本设立银行,一是欲打破中国银行业的垄断格局,二是希望新设立的银行能够更好地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

民营银行要坚持小微金融的市场定位。

以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为主要服务对象,要扎根基层,避免与国有银行的恶性竞争,要积极开展创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要。

《决定》: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是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设定的意义:

未来设立民营银行的风险可控,储户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目前对于民资控股民营银行最大的担心,来自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风险可能产生支付危机。

因此,对于民营银行来讲,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非同一般。

存款保险制度被业界认为是放开民营银行牌照和存款利率市场化两项标志性事件的先决条件。

8、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决定》提出: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副厅级研究院、正厅级的医院、副部级高校……大大小小的事业单位统统被按行政级别确定社会地位,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职能反而退置其后了。

在行政级别笼罩下,各种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主要以行政级别论高低,业务能力退居其次甚至遭到轻视,久而久之,导致学术风气淡化、业务水平下降。

对事业单位行政化的弊端及其改革的必要性,社会上下早有认识。

2012年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涉及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但迄今为止,只有个别地方进行了小范围试水,进一步改革难度可想而知。

原因很简单,习惯了行政级别待遇、管理和办事方式,一些事业单位一谈改革,有些领导干部就担心个人既得利益受损、单位社会地位下降。

这种患得患失,实质是思维定势导致的改革惰性。

事业单位“去行政化”,既要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也要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核心是要消除行政化对业务的掣肘,使事业单位的业务气氛名副其实,让职业水准成为评价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主要依据,推动国家创新能力和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9、财税体制改革

《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这是对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论断,充分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当前财税领域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对财税体制改革在整个改革中基础和支撑作用的准确定位。

《决定》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从三个方面概括了其主要内容:

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税收制度,三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决定》指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根据央行最新公布的数据,2013年10月政府存款余额为41163亿元。

超过4万亿的政府存款余额,由两种原因造成:

国库拨款慢,应执行的预算未及时执行,出现拨款积压,这是制度问题;八项规定高压之下,部分公务消费被限制住了,很多政府部门不敢花钱,导致财政拨款大量沉淀。

4万亿余额,至少证明财政预算的“水分”不小。

根据历史经验,年末很可能出现惯性的突击花钱情况。

而关于政府年末突击花钱问题,有官方说法称一些预算项目拖到年末;而一些专家和公众舆论则质疑预算不合理,不是按需要编制,而是大大超出实际需要。

对于部门来说,花不出去的钱若返回财政,次年编制预算将相应核减,那么部门为避免被核减,就有了突击花钱。

现行体制下,该花与不该花、合理与不合理的界线,很多时候是模糊不清的。

而正因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民众对此充满期待。

《决定》指出,完善税收制度。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使税制更加合理化,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

《决定》指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目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合理、不够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

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制约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0、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城镇化被看成是推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同时也被视为维系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石。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坚信:

“21世纪影响世界进程和改善世界面貌的有两件事:

一是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二是中国的城镇化进程。

”统计显示,在我国近10年年均10%的经济增长率中,城镇化建设贡献了3个百分点。

城镇化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就会带动新增投资需求6.6万亿元,带动消费增加1012亿元。

从这个意义上讲,城镇化建设堪称带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

过去我们一提城镇化,很多人就会想到是征地盖房子,是修建更好的基础设施,反而忽视了以人为核心才是城镇的关键。

新进入城镇的农村人口,能够在城市里住有所居、学有所教、老有所养、劳有所得、娱有所乐、病有所医,平等享受到城镇现代化的公共服务,并以此逐步提升人的综合素质,实现人的真正城镇化。

可以预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强力推动下,我国固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将会得到实质性改变,许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难题,很有可能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得以解决,比如户籍、就业、医疗、养老、教育以及土地制度等。

(11)户籍制度改革

《决定》指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户籍制度是民众期望新一轮改革能够啃下的一块“硬骨头”。

长期以来,户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城乡户籍之间的福利差别较大。

在严格的户籍制度管理下,大量在城市工作和居住的流动人口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

但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又需要巨大投入,这制约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

舆论期待户籍制度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充分释放城镇化巨大的内需潜力,需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进户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在中小城镇全面取消户籍制度,建立人口登记制度;除了某些特大城市外,其他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基本放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全面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

12、农村改革

农村改革是我国启动改革开放的起点,仍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

《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三个赋予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七个允许是: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四个鼓励是: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五个保障是: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六个推进是:

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三个建立是: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六个完善健全是: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四个方面的制度改革是: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五个方面的城乡统筹是: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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