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301DOC3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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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21

安全治理规定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

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治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规定»

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

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缺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畴详见附件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治理的指

导监督,具体工作托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治理,具体工作能够托付所属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1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

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

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证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

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

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治理措施。

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专门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

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保证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

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治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方案

第十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

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

2

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

人员编制专项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

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能够由相关专业分包单

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要紧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

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打算:

包括施工进度打算、材料与设备打算;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证措施、技术措施、监

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治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治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运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职务等情形。

3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

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

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注册章后方可

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方案的,专项方

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

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关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

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须出具托付授权书,附件4〕、项目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4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从工程所在

地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

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省内专家库中抽取或邀请外省、

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匹配,与论证

工程的风险程度相对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专项方案

送达论证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提早组织专家在论证会前到施

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形,进行专项方案

预审。

第十八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要紧程序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论证

会议;

〔二〕方案编制人员详细介绍方案内容;

〔三〕专家质询并参与讨论,表达意见;

〔四〕专家组长收集、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

要紧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运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规范;

5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形,并能够确保施工

安全。

第二十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含附件5、6〕,对方案内容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并附上专家

相关信息〔单位、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等〕。

该报告作为专

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论证结论分三种:

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报告结论

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按方案组织实施;报告结论为〝修

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

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原论证

专家审查确认后〔附件7〕方可实施;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

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方案,重新论证,原那么上应组织原方案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因故需要调整论证专家的,调整人数不得

多于原专家的三分之一,原专家组组长不得调整。

第四章专家库治理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专家库治理,制定省

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和治理方法,具体工作托付四

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实施。

各市〔州〕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形,按专业类别建立专

家库,制定专家库治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更新专

家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意社会监督。

关于专家不认真履

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峻的,取消

6

专家资格。

鼓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和谐作用,对专家实行规

范化治理;鼓舞行业协会积极推广专家库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体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二十三条专家应享有以下权益: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同意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酬劳;

〔四〕依照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那么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平、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形;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显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现场安全治理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

7

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时刻、具体责任人员和投诉等,并

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项方案实施前,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

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治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附件8表一〕。

施工现场治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附件8表

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缘故确需调整的〔危大工程变更

参照附件9〕,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

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

整。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形进行

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赶忙整改,并

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危大工

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

发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应当赶忙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

险区域。

8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结

合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针对工程特点、周边

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

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峻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

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关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要紧内容应当包

括:

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测频次、

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内容。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

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

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觉专门时,及时向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赶忙组织相关单位

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比专项方案和标准、

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附件10〕,并记录

存档。

9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

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

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工作,宜

请原论证专家组成员参与指导。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

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刻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三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

当赶忙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地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单

位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复原方案,并对应

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治理

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治理。

10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那么、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

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治理。

第六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监督工作打算对危大工

程进行抽查。

各级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

安全监督机构,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

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

级财政申请予以保证。

第三十七条各级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

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觉危大工程存在

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

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

业人员或者临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

录。

第三十九条对发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3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1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那么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

五年。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畴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授权托付书

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

论证会签到表

7.专家组审查综合意见及修改完善情形审查表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记录表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

12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

下管线复杂,或阻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

篮、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

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差不多组合的设计值,

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

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纳专门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纳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13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

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

地段、专门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阻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

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14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七〕便桥、临时码头。

〔八〕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阻碍工

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15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挂篮、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

〔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担单

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纳专门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

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6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

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一〕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二〕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

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专门建、构筑物的拆

除工程。

〔二〕文物爱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阻碍范畴

内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

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

工工艺。

17

〔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阻碍工程施工

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18

附件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工程名称施工安全监督编号

是否部位〔如涉及〕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涉及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

或阻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

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

隧道模等工程。

1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

2

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

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

撑工程。

1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纳专门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

起重吊装工程。

2.采纳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9

14.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15.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16.高处作业吊篮。

17.自制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18.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4.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15m。

5.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10m或不良地质地段、专门

岩土地段的路堤、挖方边坡。

〔六〕拆除工程

可能阻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

全的拆除工程。

〔七〕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2.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3.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7.大体积混凝土双层或多层钢筋绑扎工程。

8.便桥、临时码头工程。

9.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是否部位〔如涉及〕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涉及

〔一〕深基坑工程

20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

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9.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挂篮、

隧道模等工程。

20.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

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21.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担单点集

中荷载7kN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6.采纳专门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

的起重吊装工程。

7.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

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0.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11.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12.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建筑边坡工程

1.岩质挖方边坡高度大于30m。

2.土质挖方边坡、路堤边坡高度大于20m.

〔六〕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

〔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专门建、构筑物的拆

除工程。

2.文物爱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阻碍范畴内的

拆除工程。

21

〔七〕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八〕其它

22.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3.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

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2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5.水下作业工程。

26.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提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

艺。

8.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情形请附表书面说明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公司承诺将督促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要求编制专项方案、

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治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负责人:

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22

附件4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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