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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量计算公式

风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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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量计算公式

风量计算:

2u0F:

S.m6{'MW"o1.长方形或方形面积之出风口:

(公尺单位)

.q2y9v"K!

u(Z4L长×宽=面积(M^2)

/]7o6E}/X,j"u!

T%C&X面积各点的平均风速=m/s(公尺/秒)(K3b:

{-d  v

面积(m^2)×平均风速=m^3/s(立方公尺/秒)

;X#t8D"q%?

(u'a  m^3/s×60=m^3/minute(立方公尺/每分)=CMM2y6D.Y.Y+N+D5C

  CMM×35.3146=CFM(立方尺/每分)%}9G(C(j3e9[+W:

g-|%{,n,N9C"g0T

2.圆形之出风口面积:

(公尺单位)

8U,p1@0O5ny/N0U5C半径×半径×3.1416=圆面积(M^2)

!

E8i5F"H-v+w,w0Y-|/L圆面积各点的平均风速=M/S

8B0{,E-jr%B7u8B圆面积(M^2)×平均风速=M^3/S(立方公尺/秒)1l  P  t.B0r*y  B-s6X

m^3/s×60=m^3/minute(立方公尺/每分)=CMM

$C1`  K6k9z2a(s7Q'^-l*g\CMM×35.3146=CFM(立方尺/每分)。

 

风量计算

风量(Q):

所谓风量(又称体积流率)指的是风管之截面积所通过气流之流速,一般在使用上以下式来表示:

Q=60VA

Q(风量)=m3/min

V(风速)=m/sec

A(截面积)=m2

 压力常用换算公式

1Pa=0.102mmAq

1mbar=10.197mmAq

1mmHg=13.6mmAq

1psi=703mmAq

1Torr=133.3pa

1Torr=1.333mbar

 

常用单位换算表-风量

1m3/min(CMM)=1000l/min=35.31ft3/min(CFM)

 常用名词说明

(1)标准状态:

为20℃,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65%。

此状态简称为STP,一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重量为1.2kg。

(2)空气之绝对压力:

为当地大气压计所显示的大气压力再加上表压力之和,一般用kgf/m2或mmaq来表示。

(3)基准状态:

为0℃,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0%。

此状态简称为NTP,一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重量为1.293kg。

 压力

(1)静压(Ps):

所谓静压就是流体施加於器具表面且与表面垂直的力,在风机中一般是由於重力与风扇之推动所造成,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q来表示,且可以直接经过量测取得。

而在风机之风管中,任何方向之静压值皆为定值且也有正负之分,若静压值为正则表示风管目前正被胀大,若静压值为负则表示风管目前

正受挤压。

(2)动压(Pv):

所谓动压就是流体在风管内流动之速度所形成之压力,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q来表示.

法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区分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2016年1月1日前分类分批拿出处理意见。

严肃查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实事求是、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主要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

(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

三、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清理范围。

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

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

(二)时间安排。

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查,通知企事业单位自查上报。

2016年1月1日前,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

2016年6月30日前,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各市(洲)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环境保护厅。

应当关停取缔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的完成时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31日。

四、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予以规范。

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并可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

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规范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可控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政策及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境风险。

2.整改一批。

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

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展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范。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市级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程序规范、各尽其职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列出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制度,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清理整顿的全过程。

2016年1月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厅加强督查指导,通报各地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提出的环境、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迁改等承诺,支持企业及时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①《关于采掘头面核定的请示》,②矿井“三量”计算表,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④采掘工作面审查公示牌,⑤“以风定产”公示内容审查表,⑥“五长”、“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⑦作业规程文本,⑧附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矿井充水性平面图、运输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

⑨采掘工作面审查公示和“以风定产”公示内容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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