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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工作总结

土地利用工作总结

201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下,我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围绕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双保”行动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和落实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土地利用各项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一、2011年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回顾

2011年,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用地秩序,建设用地供需关系进一步突出,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日益严格的形势下,全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结合实际,把握形势,服务大局,以“双保”行动为契机,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为县域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

(一)服务经济,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2011年,全县共组织供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宗,面积亩。

其中划拨用地宗,面积亩;出让供地宗,面积亩,收取出让金总额万元。

出让供地中,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万元。

在搞好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中,坚持有保有压,重点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用地。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所供土地严格把关,逐宗审核报批,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依规合法。

(二)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在保障和服务各类项目用地的工作中,创新举措,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的规范土地市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1、深化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一项坚持不懈的重点任务,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不断地摸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一是挖潜节能,拓宽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继续加大闲置、空闲土地处置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性用地开发及工业等土地利用情况调查,着重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闲置、空闲等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存量土地盘活情况。

2011年,全县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余亩;二是严把项目准入门槛。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高项目用地标准,强化用地预审,严格投资强度,推广节约集约用地项目,鼓励在原有的用地上增资扩建;进一步调整优化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加大实体项目供地,保证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好的产业项目用地。

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类工业项目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

三是严禁经营性用地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土地。

严禁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非法采取“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四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指标。

对工业用地、机关办公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在审批前,严格按照国家、省各类指标标准规定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土地投资强度等定额指标的用地项目,坚决核减用地面积。

五是进一步规范土地节约集约考核体系。

全县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健全落实了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制度。

同时,完善工作考评机制。

将土地节约集约工作作为年度考核一项重要内容严抓落实。

以此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

六是积极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

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要求,强化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七是从严管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加强土地供应前置管理、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测等重点工作。

2、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工作

按照对建设项目用地管严、管住、管好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前、批中、批后管理。

一是做好建设用地备案工作。

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备案工作要求,完成各类建设用地的数据的录入、上报、审核备案工作。

二是做好建设项目批后日常动态监管工作。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市、县(区)、国土所三级监管网络,强化对已出让项目用地的动态监管。

三是强化土地利用管理。

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

对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别是提高容积率和变更土地用途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开发企业增加容积率的及时追缴出让金。

(三)坚持和完善经营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1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我县经营性、工业用地出让水平,有效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一是加强供应计划管理。

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我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适度控制总量的原则,制定了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行。

二是坚持规范操作。

一是做到所有经营性、工业用地全部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出让过程中,坚持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决策。

并对挂牌上市的土地及时通过土地市场网站等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二是严格执行出让信息公开制度。

及时、准确发布各项土地利用信息。

对土地一级市场(包括公示、成交、公告、地价信息等信息),在规定工作日内及时在土地市场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确保出让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是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依法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土地净地出让制度。

四是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

对欠缴土地价款、闲置、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五是实行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要求,落实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规模。

六是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对工业用地,严格按照《关于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竣工验收的意见》精神,对所有新开工工业项目须在项目竣工验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合房管、规划等部门对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用地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以保证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

三是扎实做好经营性、工业用地招拍挂土地供应工作。

2011年,全县经营性用地供应整体形势较好,成绩显着。

全县共挂牌出让成交经营性用地宗,面积亩,成交总额元。

其中市区宗,面积亩,成交总额元。

在抓好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同时,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全县认真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2011年,全县工业用地挂牌出让成交共计宗,用地面积亩,出让金总额万元。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根据国土资源部《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不断加强我县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

2、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积极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对国有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对部分建设项目在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下发到各项目实施单位。

二、2012年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安排

2012年,作为“十二五”规划的第二年,经济建设的深刻的变化和快速发展的要求,将给我们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

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紧紧围绕全县国土资源工作重点,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主动服务、规范管理,努力为我县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一)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树立国土资源管理新形象,倡导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二是强化廉政意识。

始终保持艰苦风斗的优良作风,自觉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进一步树立为民务实,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注重改善知识结构,改进学习方法,不断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利用管理各项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质量,确保所供土地依规、合法。

(二)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

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拟制城市住房供应年度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在计划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的科学安排,是落实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要求,组织人员,落实措施,按时完成当地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上报和发布工作。

(三)继续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按照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搞好建设项目用地清查。

根据全县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实际,近期组织对存量土地及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建设情况进行逐宗调查清理,对存量土地、建设项目供而未用、工业用地投资额实际到位、工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进度、闲置、空闲土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认真登记造册,及时上报。

二是大力盘活存量土地。

继续加强盘活存量土地力度,通过清查工作对全县存量土地进行摸底,同时根据存量土地不同情况,引导新上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土地,通过腾笼换鸟、限期开发、引导新上项目优先使用存量土地以及追加投资等形式,积极加以盘活利用。

三是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通过以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大力提高土地使用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工作的不断深入。

四是通过政策引导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合理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积极引导工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挖掘自身潜力,少用地、用好地,杜绝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严格审核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五是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对全县201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征而未供的土地进行认真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这部分土地的供应进度。

六是认真做好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更新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2]31号)文件精神,拟于今年年底完成我县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工作。

(四)强化市场建设,规范出让行为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省政府11号令,健全和落实土地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推动房地产出让用地不断步入规范管理、健康运行的轨道。

一是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建设的研究,根据经营性用地供应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本地土地市场的走向,注意适度控制供应总量,保证土地供应与市场需求的匹配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继续坚持计划管理、阳光操作、集体决策、主持人异地主持、出让底价票决制等各项制度,保证整个出让行为依法规范。

三是坚持净地出让。

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逐步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

同时,出让前要依法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四是落实和完善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前,继续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

五是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管理。

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五)落实措施,不断强化地价管理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完成建设用地出让前地价评估实施单位招标工作。

同时,抓紧与技术协作单位对接,做好年度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按照省厅规定,及时公布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

继续加强对地价评估机构的管理。

通过认真落实监管措施,全面掌握辖区内地价评估机构的设置、资质、从业人员及工作开展等情况,促使估价机构能够自觉按照估价规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工作,从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土地评估市场秩序。

(六)严格要求,强化建设用地项目监管

按照省厅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建设用地监管的各类信息录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

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强化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管理。

严格执行并落实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明确用地者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及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书面申报,市、县对申报情况进行认真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推迟原由。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处理。

加强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

落实对土地竞得人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已供土地利用情况的督查。

对土地竞得人非政府原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未按要求实行房地产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条件的,要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土地竞买。

严格土地出让条件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个别地块经地方政府依法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容积率等规划设计要件变更批准日的市场地价水平重新评估核算土地出让金,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签定出让补充合同并及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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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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