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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考前总结

第1章 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性规章;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

2.劳动法的功能: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合理劳动;规范劳动力市场;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进步。

3.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双重性质;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和横向关系的相互交错;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种类:

以用人单位性质为标准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分-国内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以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5.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特点:

缩短了劳动时间,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有了承认工会合法地位的法律;出现了社会保险法;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6.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特点:

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经济全球法化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7.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标志性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第一个一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1957-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8.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决议和会议结论;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9.核心劳动标准体现在8大国际劳工公约中:

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贯彻按劳动公配原则;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和公平保护原则;坚持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2章 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反映劳动关系并积极影响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区别: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劳动。

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

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隶属性与平等性的相互交错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保护展开的。

3.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两者是统一的;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劳动者在运用两者时,已经参加了某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就不能再参加另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4.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的因素:

职工编制定员;职工录用基本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卫生标准;社会保险;社会责任。

5.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就业权(核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6.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章 就业促进制度

1.劳动就业的特征/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应满足的条件:

劳动就业主体具体劳动能力;劳动就业主体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就业出于就业主体的自愿;就业必须是一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就业促进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3.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政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

4.就业促进的权利主体: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自主创业者(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5.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

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加业就业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实施就业援助。

6.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统筹就业政策;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7.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4章 劳动合同制度

1.劳动合同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主体地位的从属性;劳动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2.劳动合同的作用: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是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

3.劳动合同的种类:

以劳动合同期限为标准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用工形式不同划分-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存在形式分-口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联系:

都包含一定量的劳动;具有一定人身性和财产性;报酬的多少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联系。

5.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可以是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前平等,签订后从属;劳务合同-平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行为;劳务合同内容是劳动成果);劳动风险承担不同(劳动合同-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劳务合同-生产资料由自己提供,要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活动相结合带来的各种风险);酬金计算和反映性质不同(劳动合同-酬金由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劳务合同--酬金以市场价格衡量,双方约定,反映商品交换性质);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及法律调整;劳务合同受民法调整)。

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一致原则。

7.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承诺(都是法律行为)

8.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全日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

9.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

试用期条款(3月-1年:

试用期1个月;1年-3年:

试用期2个月;3年以上:

试身期不超过6个月);服务期条款(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保密条款;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竞业限制条款(同业竞业限制不超过2年);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

10.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

双方当事人做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11.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法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意思必须表示真实。

1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将劳动者权利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

13.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取消全部无效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14.劳动合同的履行:

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应遵循全面履行、合法履行的原则。

15.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16.劳动合同双方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不会了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及经济补偿。

17.经济补偿的前提是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

即时辞退(用人单位不用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劳动教养的);预告辞退(患病或非因工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19.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

20.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劳动者是本单位工作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合同

第5章 集体合同制度

1.集体协商:

又称集体谈判。

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一个以上雇主组织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2.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3.集体合同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集体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争议类型具有特殊性;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者要遵循平等自愿、意思一致、内容合法的基本原则;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都受劳动法的调整。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团体,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涉及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劳动合同涉及个人劳动条件);目的不同(集体合同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力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中的非全日制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办;劳动合同只对用人单位和签订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大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签订时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履行时的争议:

当事人协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劳动合同: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6.集体合同的分类:

按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分--综合性和专项集体合同;按缔约的主体数量为--单一层次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纲领性和具体性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制为-单层管理和多层管理集体合同;按集体合同的期限分-定期、不定期及以完成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

7.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

劳动者签约方-基层工会;行业性或区域性工会及推选的代表。

8.集体合同订立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9.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形成草案--通过草案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生效--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10.集体合同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时间的效力(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空间的效力。

11.集体合同内容的立法例:

列举式(英法中);排除式(波兰);自由式(德日俄)

12.集体合同的内容-标准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13.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

14.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期限满(我们集体合同期限为1-3年);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15.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三部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地地改革法》《婚姻法》。

16.工会类型:

西方:

雇佣单位工会、职工工会、产业工会、联合工会;我国--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

17.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工会大都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的永续性。

18.我因工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19.我们工会的职能:

维权、参与、组织、教育。

20.我们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法律帮助;建设四有职工队伍;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6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

劳动者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日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2.工作时间的特征:

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工作时间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工作时间是实际劳动时间和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3.工作时间法律调整的意义:

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实现其休息权;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4.工作时间的主要内容:

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日、标准工作周);非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

5.休息时间与休假的区别:

休息时间的总量大于休假;休息时间固定且普遍,而休假除法定节假日,不具固定性且享有程度不同;休息不带薪,而休假一般带薪;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价值。

6.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休息1次,用餐时间不少于半小时);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公休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女职工的产假。

7.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

8.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积不超过36小时。

9.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1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安排补休或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11.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须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7章 工资基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工资的特征:

工资的产生是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约定;工资的形式和支付方法是法定的;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2.确定工资的法途径:

工资基准、工资集体协商、工资自决。

3.工资基准包括:

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优先支付制度

4.工资自决包括:

工资分配方式的确定权和工资水平的确定权。

5.工资形式:

计时工资(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年薪制(经营者)。

6.基本工资的特点:

常规性、固定性、主干性、基准性、等级性。

7.最低工资的法律特征:

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8.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协调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9.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劳动者本人和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0.我国处理工资与物价关系的基本方式:

工资调整;物价补贴。

11.欠薪支付保障:

欠薪索赔优先权;欠薪保障基金;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工资支付信用等级制度;欠薪加速偿付制度。

12.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

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13.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提出--集体协商的准备和材料的提供 --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协议成立。

第8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1.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2.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特征:

实施具有强制性;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

3.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5.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生卫生规章;监督检查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的执行;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6.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7.劳动者作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拒绝权;监督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8.劳动者作为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

9.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劳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和监督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公正;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1.劳动安全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工厂安全技术准则;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准则;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12.劳动卫生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13.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意义: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14.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不是歧视,而是保护);女职工特殊生理期间的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收到申诉之日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不服的,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1000以上,5000下罚款)。

1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最低就业年龄(国际15周岁,我国16周岁);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劳动过程中的保护(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登记》制度上岗,卫生教育及培训);侵犯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的法律责任(1000以上,5000下罚款)。

第9章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

3.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国民分配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的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

5.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险关系。

6.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们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被征地的农民按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按法律规定参加我们的社会保险。

7.社会保险法的宗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8.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社会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原原则。

9.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0.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

1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

12.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

13.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

确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14.养老保险特点:

强制性、补偿性、广泛性、社会性。

15.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辅助性--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完全积累制);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16.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劳动者缴费(个人工资的8%)、用人单位缴费(企业工资总额的20%)、国家财政补贴;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基金存存储的利息;按规定进行投资的收益。

17.职员(干部)退休年龄:

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且工作年限达到10年;提前退休年龄 -- 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延长退休年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正职不超70,副职不超65.

18.工人的退休年龄:

一般退休年龄--男60,女50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提前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男55,女45且连续工龄达到10年;男50,女45,连续工龄达到10年,经证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提前退休。

19.养老保险待遇项目:

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其他待遇(异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

20.疾病保险-劳动者及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又称疾病津贴或生活补助。

21.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称为医疗保险。

又称医疗保健。

22.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的区别:

待遇不同(医疗保险待遇是直接用于医疗服务和费用;疾病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期间的休养、工资、病伤救济和医疗服务);保障目的不同(医疗保险是保障医疗费的支出,其功能是实现医疗费用补偿;疾病保险是对工资收入损失的保障,其功能是收入保障)

23.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的特点:

这两种保险形式与其他保险形式之间的交叉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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