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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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新乡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新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2月8日
新乡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确保新乡市电子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权力运行管理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运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过程中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政勤政、政务公开及执行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测评、统计分析、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信息共享、统一协调、上下联动、注重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所有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从事涉及党务、政务、司法以及公共管理事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全市电子监察系统接受监督检查。
属于涉密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免于上网公开的信息,经市保密局认定后,依照保密法规办理。
第五条凡选择使用、开发新建、升级改造本部门电子业务应用管理系统,应规划实施本部门的电子监察工作和与其他业务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对接,并将电子监察数据信息传送至上级电子监察系统。
第六条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本级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电子监察系统的发展规划与安全运行规则。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工作效能和遵纪守法情况,受理投诉及反馈、督查督办,组织绩效测评,并提供测评报告;监督各项权力依法设立、变更及实际运行绩效情况。
(三)负责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各级各部门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及设备的建设、安全运行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适时修改电子监察管理规则,并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调整。
(五)负责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电子监察日常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对派驻部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对电子监察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六)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应支持配合电子监察工作,并负责维护本级及向上一级的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现违规违纪及异常现象,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可向问题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发出预警及黄牌、红牌警告或效能告诫;需进行调查的,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由分管电子监察工作的领导批转相关业务室或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对直接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新建独立的电子办公业务管理系统或网络,未纳入电子监察接受监管的;
(二)违反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标准要求,擅自接入其他应用系统、网络、设备,或阻断网络、视频数据信号及其他干扰影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应当公开的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四)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五)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六)脱离电子监察系统监督,以其他方式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公务行为的;
(七)有意规避或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行为的;
(八)以虚假错误信息数据,影响工作时限、程序及绩效评估结果的;
(九)违犯网络管理工作纪律,办事推诿扯皮,态度恶劣,工作时间脱岗、上网玩游戏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其他违反电子监察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各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级电子监察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促进各级机关及其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活动进行实时监控,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自动或人工发出警示、警告信号,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纠正处理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纠错内容
第四条电子监察系统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纠错。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错误实施决策、执行、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他公务活动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违反行政服务承诺时限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未及时、全面、真实的公开党务、政务、司法办事等信息,拒绝、回避、敷衍群众询问和质询的;
(五)漏报、错报和不按时报送数据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发生变更不及时修正系统设置的;
(七)逃避、拒绝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检查的;
(八)违反规定未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审批、征收、检查、处罚、公共交易以及其他公务活动的,协同配合工作不力的,不按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提供数据信息的;
(九)违反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造成信息数据、视频信号传输中断及其他干扰影响危害网络设备安全运行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
(十一)违反网络管理工作纪律、上网玩游戏、工作时间脱岗、管理秩序混乱等影响网络运行的;
(十二)接到黄牌警告信号,不能在规定期限纠正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投诉事项未在规定期限查处和反馈办理情况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需要给予预警纠错的。
第五条 电子监察系统对在电子政务系统运行时限实施监控预警:
(一)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的,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公务活动事项办理时间到期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黄牌警告信号;
(三)对公务活动事项超过两个工作日未办结、或有第四条情况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发出红牌警告信号。
第三章预警纠错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发出的预警提示信号,电子监察中心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承办人,督促尽快办理。
第七条对发出的黄牌警告信号,电子监察中心向承办单位发出“效能告诫书”,督促整改纠正和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发出的红牌警告信号,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电子监察中心可直接进行初步调查或向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发出初步调查通知书。
根据调查情况,电子监察中心提出初核了结或立案调查的建议,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需要立案调查的问题,按照案件调查程序和规定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违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纠错整改情况。
电子监察中心对预警纠错问题和调查情况建档备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被发出黄牌警告信号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一)申请办理行政管理事项的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承办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期限规定,遇法定节假日时顺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监察网上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投诉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纪检监察门户网站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途径提起的投诉,依照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电子监察系统处理投诉原则:
(一)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子监察系统受理下列投诉:
(一)拒绝、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履行职责行为无合法依据,或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事项申请人知情权的;
(四)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事项申请人的;
(七)违法违规履行职责,给行政事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八)承办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不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擅自决定或置之不办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效能投诉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电子监察系统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包括转办时间)内作出初步核实和处理;需要归口转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转交主管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注明办理的期限。
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报结果。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主管机关应提前书面说明延长办理期限的理由,报转交办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视情节延长办理时间。
主管机关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承办的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初步核实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一)对有违反纪律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二)对有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过错责任;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做出检查决定、监察决定或提出检查建议、监察建议;
(四)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提出解决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五)对投诉问题不属实的,或被投诉单位已在被投诉前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和整改的,通过投诉渠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八条实名投诉并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将有关投诉处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并对投诉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条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违纪的问题,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的绩效,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提出效能监察建议或效能告诫,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做出绩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的其他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
第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六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
第二章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职责
第七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组织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组织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三章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运行流程: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办理期限: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承诺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行为: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服务态度:
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的评价;
(九)满意度:
指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十)预警纠错:
指电子监察系统及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生的异常信息和违规违纪行为,自动或人工发出黄牌、红牌警告及作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方式
第九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扣分和加分制,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的方式:
(一)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数据以及现场视频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受理投诉,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实施行政审批问题进行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网上调查、电话询访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明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来访、来信和电子邮件反映有关行政审批绩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给予黄牌或红牌警告;可直接作出效能告诫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作出效能监察决定;并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监察机关应定期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进行通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测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及责任人员,依照《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能监察建议、效能告诫的采纳情况,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应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绩效测评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