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19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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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9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00000-2015DGJ32/J19—2015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Acceptingspecificationforthequalityofgreenbuilding

 

1总则

1.0.1为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的效果,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绿色建筑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验收后不再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1.0.5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再生水Renewablewater

生活污水或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满足某种使用要求,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包括建筑中水及市政中水。

2.0.3保温浆料insulatingmortar

由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与轻骨料等混合,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制成的浆料。

2.0.4玻璃遮阳系数thequotietyoftheshadingoftheglass

实际透过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5透明幕墙thetransparentcurtain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6非透明幕墙theopaquecurtainwall

不能将可见光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7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power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

2.0.8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2.0.9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10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11检验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12复验sitereinspection(repeat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3见证取样送检evidentialtesting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4现场实体检验in-site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的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

2.0.15质量证明文件qualityguarantee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6核查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

包括:

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7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

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2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的绿色建筑性能,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3.0.3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论证。

3.0.4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本规范涉及的监理职责。

3.0.5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

3.0.6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应为见证取样检测。

当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则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经绿色建筑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时,可按规定数量的50%进行抽样检测。

在同一工程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测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现场抽样检测数量,可按规定抽样数量的50%进行抽样检测。

当按规定数量50%抽样检测后出现不合格时,除按“不合格”处理外,再有该材料进场时仍应按原规定抽样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3.0.7绿色建筑工程的现场检测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3.0.8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9绿色建筑工程采用的预制构件和定型产品,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当标准无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0.10绿色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0.11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分为室外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和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表3.0.11-1的规定。

单位建筑工程绿色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色建筑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0.11-2的规定;

2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当绿色建筑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表3.0.11-2中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根据各系统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分项工程并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验收。

表3.0.11-1室外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划分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场地与室外环境

场地与室外环境

2

景观环境工程

景观环境工程

表3.0.11-2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围护结构工程

墙体工程

幕墙工程

门窗工程

屋面工程

地面工程

2

空调工程

供暖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3

建筑电气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

4

监测与控制工程

监测与控制工程

5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6

室内环境

室内声学环境

室内采光环境

室内空气质量和温湿度

室内通风

7

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光伏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

3.0.12当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无法按照第3.0.11条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3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规范专门规定外,应符合表3.0.13的规定。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表3.0.13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最小抽样数量

2~15

2

151~280

13

16~25

3

281~500

20

26~50

5

501~1200

32

51~90

6

1201~3200

50

91~150

8

3201~10000

80

3.0.14绿色建筑工程应进行能效测评并应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J32/TJ135的规定。

4墙体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4增强网层数、大面铺设及门窗洞口部位翻包增强网做法;

5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6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锚固、板缝及构造节点;

7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8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9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

10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1000m2扣除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主控项目

4.2.1用于墙体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其下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吸水率,内墙体有机保温材料的烟密度、烟毒性;

2保温砌块、构件等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

3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4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5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6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3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吸水率,内墙体有机保温材料的烟密度、烟毒性;

2保温砌块、构件等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

3反射隔热涂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4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5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6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

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同品种有机保温隔热材料产品,其燃烧性能按照建筑面积抽查:

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的每5000m2至少抽查1次,不足5000m2时也应抽查1次;超过10000m2时,每增加10000m2应至少增加抽查1次。

其他各项参数的抽查,按照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外墙、内墙每1000m2扣除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使用的材料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次;不足1000m2时也应抽查1次;超过1000m2时,每增加2000m2应至少增加抽查1次;超过5000m2时,每增加5000m2应增加抽查1次。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保温墙面抽检面积。

4.2.4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由供应商统一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并同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检验。

检验方法:

核查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按照构件、产品或成套技术的类型进行核查。

4.2.5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6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保温层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7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8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后置锚固件当设计或施工方案对锚固力有具体要求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

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尺量、钢针插入或剖开检查;粘结面积比按照本规范附录D进行现场检验;拉伸粘结强度按照按照本规范附录E进行现场检验;锚固拉拔力按照《混凝土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进行现场检验。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

4.2.9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或作为隔断热桥措施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得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10当墙体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

保温浆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应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

按照本规范附录F制作同条件试件进行试验。

检查数量:

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每1000m2扣除窗洞后的保温墙面面积使用的材料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次;不足1000m2时也应抽查1次;超过1000m2时,每增加2000m2应至少增加抽查1次;超过5000m2时,每增加5000m2应增加抽查1次。

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保温墙面抽检面积。

4.2.11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基层应按设计进行防水处理,基层构造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面层;7层及以上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

当7层以下建筑的外墙外保温工程采用粘贴饰面砖做饰面层时,应单独进行型式检验和方案论证,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耐候性检验中应包含耐冻融周期试验;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3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

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它防水措施。

4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粘结强度按照《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粘结强度按照《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抽样。

其他为全数检查。

4.2.12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自保温墙体),应采用具有保温功能的砂浆砌筑。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的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90%,竖直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

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砂浆品种和试验报告全数核查。

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一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3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

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对照设计观察,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

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其他项目每个检验批抽查5%,并不少于3块(处)。

4.2.14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并应在施工前采用与施工技术方案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防火隔离带样板墙。

检验方法:

核查施工技术方案、对照设计要求检查样板墙。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15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

防火隔离带应为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

防火隔离带抹面胶浆、玻璃纤维网格布应采用与外墙外保温相同的材料。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16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提供耐候性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2.17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

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核查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使用热成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

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3一般项目

4.3.1进场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的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3.2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加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应按照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观察检查;使用热成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4.3.4墙体保温板材的粘贴面积、粘贴方法和接缝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方案,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

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块保温板材。

4.3.5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层宜连续施工;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一致、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

保温浆料厚度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6墙体上容易碰撞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特殊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列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7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除防护界面层外,应在有机类保温材料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

对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5幕墙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透明或非透明的各类建筑幕墙的节能工程质量验收。

5.1.2附着于主体结构(基层墙体)上的隔汽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

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应与过程施工同步,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5.1.3幕墙隔热型材生产厂家应提供型材纵向抗剪、横向抗拉强度、高温持久荷载横向拉伸试验(穿条式)和热循环试验(浇注式)报告,并提供型材用隔热材料的水中浸泡试验和湿热试验报告。

5.1.4玻璃幕墙中空玻璃外片或单片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

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规定,中空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空玻璃》的规定。

5.1.5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填充;

3构造缝、结构缝;

4隔汽层;

5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冷凝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5.1.6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防潮和防水等保护措施。

5.1.7建筑幕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1.8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2主控项目

5.2.1用于幕墙节能工程的材料、构件等,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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