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24680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x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3:

市政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海河坝及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环卫工程及新建住宅小区内道路、管线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公用质监站)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信用考核、统计及信用考核结果公示。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公用质监站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

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及工程业绩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

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件上岗等情况;

(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

(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或通报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属联合体的,各成员单位同步计分。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行为,被认定属实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监理责任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监理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注册并通过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的;

(七)企业在进场监理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的;

(八)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发现后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60天(含)以上未办理变更;

(十一)发生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负有监理责任的;

(十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被认定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所监理的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严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六)被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七)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

(四)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五)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

(六)以各种理由拒绝签收处罚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

(七)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的;

(八)所用材料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质量低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未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

(十)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一)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采取有效安全防护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二)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较重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施工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七)经查实中标总监与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不符且未办理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的

(十八)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3分:

(一)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

(二)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三)企业与监理部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

(四)已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六)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或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未制止或未上报的;

(七)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八)企业从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九)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章的;

(十)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至45天未办理变更的;

(十一)监理日记未按规定留存的;

(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未及时制止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五)关键节点及工序未按要求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的;

(十六)施工现场未落实扬尘防治有关规定,导致扬尘污染,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即擅自同意安拆单位安装或拆除,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八)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检测、验收即擅自使用或未按规定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九)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

(二十)未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

(二十一)施工单位资料不符合要求仍签字(章)确认的。

(二十二)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规定要求资格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企业未制止的;

(三)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

(四)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五)未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七)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

(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

(二)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

(三)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

(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五)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复印件的;

(六)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

(七)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到位的;

(八)监理机构人员调整,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

(九)未按时上报市政行业统计报表的;

(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或不准确的;

(十二)中标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到位,监理企业未要求其整改或上报的;

(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被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

(三)监理的项目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在青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依托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形成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20分。

本市市政监理企业在境外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的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0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100分。

(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十七条考核等级为A级并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

属本地企业,年度内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半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半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建议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投标活动。

属本地企业,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生产经营活动仅限已承接工程,一年后重新审查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市政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对扣分有异议,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

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