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自考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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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自考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整理

第1章食品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的总称。

2.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指法的渊源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性法律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

(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性法律文件)

3.法规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是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公布的是地方性法规。

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4.法律的基本特征(规性、国家意志性、权利和义务、国家强制性)

1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具有规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是的社会规法律这种社会规区别于其它社会规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的。

3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律的核心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5 法律有其确定的体制和表现形式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性文件,国家发布的非规性文件不属于法律的畴。

1.狭义的立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的活动。

2.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立法权外,还根据“一国两制”和、澳门“高度自治”的方针,确认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为该地区的立法机关,行驶立法权。

3.立法的过程:

1 立法的准备阶段

2 立法的确立阶段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的公布

3 立法的完善阶段

1.法律规是由国家颁布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它是法的基本单位。

2.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简单的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刑法:

是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的总和。

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

2强制性最严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3.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宪法:

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准则。

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组成:

1《中华人民国宪法》2其他附属的宪法性文件。

2 法律:

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地方立法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规章:

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围,所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围有效)。

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特别行政区的规性法律文件

8 国际条约

1.食品法律法规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的总和。

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这也是它与其它法律法规的重要区别所在。

2.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围: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

领空、领土、领海以及延伸意义的国土(即驻外使馆)。

时间效力:

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

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

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主义:

以国家利益为标准

3.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也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方式分为两种:

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食品行政执法是指国家食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管理事项予以处置,从而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活动。

5.食品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即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只有符合有效条件的食品行政执法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食品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资格要件:

做出食品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符合法定的条件

职权要件:

是指享有实施食品行政执法行为资格的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围从事行政执法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容要件

程序要件

6.我国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

食品监督管理机关:

指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进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组织,是最主要的食品行政执法的主体,即各级食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

食品卫生行政机关

食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关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

联合执法主体

7.食品行政执法监督是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部基本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共识,食品安全概念的应当理解为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

3.《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4.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现状

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调整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农业部门: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监部门: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工商部门: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卫生部门:

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5.《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6.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容:

1)食品安全风险检测: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含义:

过程包含危害识别、危害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描述四个阶段。

(危害识别,确定哪些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害描述,研究这种物质被摄入人体后是如何危害人体健康的;暴露评估,确定摄入多少这种危害物质才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风险描述,研究这种物质对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意义:

可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食品不安全时,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3)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重要原则是实行标准化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的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5)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

6)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其中“农田”的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

质量监督部门

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

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包括甜味剂、膨松剂、着色剂、香料、增味剂等。

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

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

7.《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索票索证制度

3)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企业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停止生产)和政府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停止经营的通知后,立即停止经营)。

1.《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属于产品质量基本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全面、系统地规产品质量问题的重要经济法,是一部包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畴的基本法律。

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4.《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其是指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执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等主体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2)产品质量民事关系。

其是指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产品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个方面。

适用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为我国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凡是在中国境(除、、澳门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适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调整产品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5.《产品质量法》与专门法的关系

《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的普通法,而产品质量的特别法是指调整某些特殊产品的专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产品质量法》与其他产品质量专门法存在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时一般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后法优先于前法原则。

(判断)

6.产品质量国家宏观管理制度主要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7.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主要有:

保证产品在质量符合规定,

保证产品标志符合要求,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8.销售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四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

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原有质量;

保证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即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9.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种类: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填空或者选择)

1.《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三章国际和发达国家食品法律法规

WTO/TBT协定和WTO/SPS协议

1.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是一个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经济组织。

2.WTO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文件,1995年1月1日建立的。

3.TBT是《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英文缩写,世贸组织签署的各项协议均构成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

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的制定或实施不当,而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4.WTO/TBT的原则: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原则、非歧视原则、协调原则、等效和相互承认原则、透明度原则。

(选择或填空)

5.WTO/TBT的容:

以协调技术要求为目标,WTO/TBT协定全文覆盖六大部分、15个条款、3个附件和8个术语。

突出论述了实现技术协调的两项基本措施:

采用国际标准或实施通报制度。

6.SPS是《实施动植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的简称。

7.SPS协议的容:

包括14条42款及3个附件,其容丰富,涉及面广。

这14条包括:

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等同性、危险评估以及合理的卫生域植物检疫保护程度的测定、顺应当地情况、透明度、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区别处理、磋商与争端解决、管理、执行、最后条款。

3个附件分别是:

定义、透明度条例的颁布、控制和检验及认可程序。

8.(了解)欧盟有关食品法律法规:

在欧盟政策、法令、条例等制定和决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是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等主要机构。

欧盟的组织体制以“法制”、“分权制衡”和“共享”为原则。

9.欧洲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是欧盟有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的政府立法机构。

10.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11.从1997年1月开始,所有的有机农业产品都必须在标签上注明主管的检查机构。

目前,在有机农业检测中,对那些从第三国进口并加有机农业标志的产品有以下两条规定:

1)来自于一个具有同样规了的有机农业规定国家的产品,可以加有机农业产品标志在欧盟上市。

上述在名为“第三国”中记录的国家有:

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瑞士等。

2)对于来自一个不在“第三国”中的国家的有机农产品上市,有一个在成员国级别上制定的规定,进口商必须向主管当局证明:

第三国的产品是按符合有机农业规定生产并经过检查的。

此规定期限延续至2002.12.31.

12美国有关食品法律法规

承担保护消费者健康首要职责的联邦组织是卫生部(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和环境保护署(EPA)等。

13日本有关食品法律法规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颁布于1947年,后根据需要经多次修订,该法由36个条款组成。

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卫生控制系统。

第四章食品标准知识

1.标准的概念:

指为了在一定围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结果所做的统一规定、指南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标准的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社会效益。

2.标准化的概念:

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性:

1)抽象性2)技术性3)经济性4)连续性5)约束性6)政策性

4.标准化的目的:

①简化日益增长的产品品种和方便人类生产与生活;

②改进信息传递;

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④保护安全、健康和保护生命;

⑤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⑥消除国际经济贸易壁垒。

5.标准化的主要作用:

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

2)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手段;

3)标准化可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4)标准化是推广科技成果和应用新技术的重要途径;

5)标准化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6)标准化有利于消除贸易障碍;

7)标准化是规市场的重要依据。

6.我国标准的分类

1)根据适用围分类(即按效力或标准的权限分,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围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围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围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2)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类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的文件”。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这类标准不是技术法规,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根据标准的性质分类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7.标准的制定

标准的编制包括五个阶段:

计划阶段、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审查阶段、报批发布阶段

8.编写标准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原则:

1)统一性2)标准间的协调性3)不同语种版本的等效性4)适用性5)计划性6)先进性

9采用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

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为促进《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即标准守则的贯彻实施所出版的《国际标准题关键词索引KWICindex》中收录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与食品行业相关的国际组织主要有:

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34)、ISO推荐列入KWIC索引的27个国际组织中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乳品业联合会(IDF)、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等。

10.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组织制定的标准。

世界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美国标准(ANSI)、德国标准(DIN)、英国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及俄罗斯国家标准(TOCTP)等。

国际公认的行业性团体标准:

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标准ASTM、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LR等。

国际公认的先进企业标准:

美国IBM公司、美国HP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瑞士钟表公司等企业标准。

11.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我国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

MOD(中文:

修改)

12.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

地方标准“DB”。

13.标准的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14.标准的要素

所谓规性就是如要声称符合标准就必须要遵守的,资料性就是提供一些辅助信息。

封面

资料性概述要素目次

资料性要素前言

引言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补充要素参考文献

标准的要素索引

名称

规性一般要素围

规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规性要素总则

规性技术要素结构

起草

编排格式

规性附录

标准要素还可分为必要要素和可选要素。

在所有标准中都要出现的,如封面、前言、名称、围等要素就是必要要素,不论其是资料性要素还是规性要素。

而某些要素在标准中不一定出现,如目次、引言、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是可选要素。

15.标准的编写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志

一致性程度的标志有:

等同,代号为IDT;修改,代号为MOD;非等效,代号为NEQ.

规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1)术语和定义

2)符号和缩略语

3)要求

4)抽样

是指根据产品的特点,对全部或部分项目做出全检或抽检的规定。

在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检验的要考核和判定产品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指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是生产、用户等部门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抽样要素中包括的容:

根据需要应规定抽样的条件,如时效条件、干燥条件、过筛条件;规定抽样的方法,四分法、随机数法;对易挥发或易变质的样品,还应规定样品贮存容器、保管条件或保存期等。

5)试验方法

6)分类和标记

7)标志、标签和包装

产品标准中应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规定相应的标志、标签、包装标志。

产品的标志、标签的基本容有:

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商标、商品条码;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

对于食品,必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营养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的有关规定。

P108

包装标志的基本容:

产品外包装上的收发货标志、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及其他标志,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规性附录

第五章我国的食品标准

1.通用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围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普遍使用,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

食品基础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工业基础术语标准、食品综合基础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中有毒物质最高限量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基础标准以及食品标准的编写标准。

2.绿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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