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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三章“一通三防”管理类

1.通风管理制度

1.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1.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拓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1.1.2.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通风处、总工程师批准执行;调整采区以下通风系统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1.1.3.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消灭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避免角联通风。

井下机电硐室通风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特殊情况要制定专项措施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1.1.4.井下所有巷道都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采区增加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1.1.5.每旬至少由通风区长组织检查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撤设备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每班由瓦斯员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区,并及时组织处理,保证通风系统畅通和行人安全。

通风区干部要随时掌握采区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对于查出的隐患及时处理。

1.1.6.矿井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生产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量满足要求。

1.1.7.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1.8.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巷道时,必须保证通风断面。

采区、一翼或总回风巷变形、断面缩小时,必须及时安排整修。

总回风巷内不得堆放物料和设备。

采煤工作面轨道顺槽、胶带顺槽的超前维护地段必须保持设计断面,防止风速超限。

1.1.9.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监控等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

1.1.10.矿井通风阻力应满足下表,否则要列入工程计划进行系统改造和优化。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m3/min)

系统的通风阻力Pa

5000~10000

<2500

10000~20000

<3000

>20000

<4000

1.1.11.准备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分区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安装工作。

1.1.12.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1.1.13.严禁串联通风。

相邻的两个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审批后,并报华晋焦煤公司通风处、总工程师审批。

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安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应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1.1.14.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通风能力安排队组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以风定面。

1.1.15.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

回采工作面、采区开采结束后的45天内,必须对其进行永久密闭,并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

1.1.16.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1.2.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2.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通风部门协助机电部门至少半年检查、维修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1.2.2.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启动;保证主要通风机24小时连续运转。

1.2.3.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性能测定报告应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1.2.4.通风机必须保证双电源供电,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带电备用。

1.2.5.每月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机电部门,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做好检查记录。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批准后方可执行。

1.2.6.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同一风井的2套主要通风机工况应当一致,否则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7.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在线监测系统,监控通风机的运行情况。

1.2.8.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收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发生无计划停运要由矿长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1.2.9.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备案。

1.2.10.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应根据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台数、风井相对位置、通风网络及地面气温等情况,打开井口防爆门,采取自然通风、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的措施。

1.2.11.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坚持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1.2.12.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由专职司机负责。

通风机司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小时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行状况,包括负压、电机温度、轴承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记录在通风机运行记录薄内。

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1.2.13.必须在机房醒目处悬挂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反风操作流程图等,建立通风机运行记录、通风机检修记录、领导检查记录、外来人员登记簿等记录。

1.2.14.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作它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1.2.15.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倒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2.16.机电科应制定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1.3.井下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3.1.局部通风机严格执行“五专一化一切换”管理制度。

1.3.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

掘进巷道施工前,由通风区下达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通知单(内容包括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功率、位置以及安装时间等),所属的队组按照通知单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安设两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

1.3.3.局部通风机安装专项设计由通风区负责编制,安装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安装,通风区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验收,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管理。

1.3.4.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必须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其它地点需安装和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掘进工作面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3.5.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井下安装局部通风机时,要同时安装其附属设施,要尽量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5.5KW以下的局部通风机可不装设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保证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垫(圈);吸风口要设有风罩。

安装局部通风机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风机及其开关安装离地高度大于0.3m,吊挂离地高度大于1.6m。

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前后5m范围内顶板完好、无淋水、无杂物堆积。

风机开关要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风机开关要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但也不得小于3m。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1.3.6.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附属设备,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运转前,矿通风部门应对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保证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到回风口段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否则,必须对通风系统进行调整,保证充足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1.3.7.“三专两闭锁”设施的安装规定:

①所有开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安装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3.8.为了减少和杜绝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开掘工作面的风机和其它需要长期连续运转的风机,都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3.9.风筒破口大,无法进行缝补时,开掘队制定停风措施及申请表,报有关部门及总工程师批准后,再上报华晋公司调度室,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完。

严禁无计划停风。

1.3.10.为保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灵敏可靠,矿相关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每个开掘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风机,并具有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功能,即当主风机故障停机时,副风机能够自动开启。

当主风机故障排除,专供电源送电,副风机能够自动切换到主风机上,主风机工作,副风机备用。

(2)为确保工作面的通风安全,当主风机停电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的动力电源(即无论副风机工作与否,只要主风机停机,工作面必须断电)。

(3)对主、副风机、开关及切换装置挂明显的标志牌,便于识别。

(4)定期对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进行检查、维护、试验,保证该装置灵敏可靠。

(5)每天早班9:

00—10:

00由电工和瓦斯员共同在现场试验切换装置,电工在瓦斯员巡检图表上亲自签字。

下班后瓦斯员将巡检图表交回通风区,由值班人员在风机切换记录本上登记。

1.3.11.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或安装局部通风机时的验收制度,凡发现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延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1.3.12.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

不能采用独立通风且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串联措施。

在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1.3.13.每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开停,其他人员无权开停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

局部通风机实行专人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工作面编号、队组、管理人姓名、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等情况。

1.3.14.施工单位负责风筒的延续对接,通风部门负责风筒的整理。

吊挂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比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风筒出风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确定,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具体计算办法执行山西焦煤通发〔2012〕274号《矿井配风、风量计算标准》规定。

1.3.1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批、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必须做到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3.16.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

通风区要建立停风记录,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监处主持组织分析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通风处。

1.3.17.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全部撤到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关闭风、水管路阀门,并由现场瓦斯员、安全员确认后,由当班瓦斯员负责,安全员监督在所有通往停风的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必要时施工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放警戒,警戒人员、瓦斯员、安全员均要做到现场交接班,以免其他人员误入,并向矿调度报告。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3.18.节假日停工的地点或其它原因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进行封闭。

1.3.19.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3.20.由机电科组织对局部通风机及各种开关防爆性能每旬进行1次专项检查。

监控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瓦斯电闭锁试验,实验前提前通知公司调度室及矿有关部门和队组。

1.3.21.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安装在靠近局部通风机进线盒的电缆上。

风筒必须安装风筒传感器。

1.3.22.风筒管理

(1)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送风。

(2)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使用压入式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前提下,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7m,岩巷不大于10m。

煤和半煤岩巷内风筒末端10m、岩巷内风筒末端20m范围内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

(3)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4)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至少吊挂两点。

(5)平巷段每20m风筒高差不得大于30cm。

(6)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死弯。

异径风筒相接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7)瓦斯员必须落实班班检查风筒质量,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掘进队、开拓队及时处理。

(8)处理风筒过程中严禁停止局部通风机。

如必须停止局部通风机,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再上报华晋公司调度室。

(9)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有备用风筒,其中炮掘工作面最少有一条,机掘工作面最少有两条备用风筒,备用风筒放在距工作面50米的顶板支护良好的地方。

(10)局部通风机出口全风压区段应安设三通或风流控制器,排瓦斯或更换风筒时用来控制风量;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应与风机相匹配,避免大风机、小风筒现象,提高风筒的完好性和接头的可靠性,减少漏风率,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2%以内。

1.4.井巷贯通工程通风管理制度

1.4.1.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通风区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地质等有关部门审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部门留存备查。

1.4.2.巷道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贯通点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贯通点50米,由地测科负责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及时书面通知生产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生产技术科、安监处、调度室、施工队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贯通进展图框牌板,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准确填写进度和剩余贯通距离,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施工队组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掘进进度,通风区每班掌握瓦斯、风量变化情况。

1.4.3.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内容包括:

贯通时预留煤(岩)柱厚度、贯通方法、预防水、火、瓦斯等方面的技术措施,改变系统时受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的岗位分工、职责,应急措施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标明现有通风状况、贯通后的风流方向,系统调整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地点、警戒位置等。

按措施事先做好贯通时的系统调整及瓦检工作。

贯通前通风区要进行系统分析,对贯通可能影响的其它地点制定调风方案,对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区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1.4.4.有关部门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和贯通措施后,提前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需要施工风门或调节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

在主要进、回巷之间严禁临时工程代替永久工程。

1.4.5.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机掘巷道相距50m,炮掘巷道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继续掘进,对方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尤其在生产过程中,等待贯通的巷道不得停风),撤出人员,设置警戒,检查瓦斯、排水工作外不准做任何工作,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通风区长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入被贯通地点检查瓦斯,风筒吊挂及通风情况,严防因冒顶、片帮原因在巷道贯通过程中造成通风不良,瓦斯积聚。

1.4.6.与采空区、老窑破坏区、密闭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的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贯通时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程师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

其它贯通,通风部门领导负责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现场指挥必须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进行风量测定工作。

1.4.7.平行巷道(正付巷)横贯贯通,相距20米时,正付巷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每次装药放炮都必须执行正付巷同时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1.4.8.与盲巷贯通时,必须应先对该巷进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并设置警戒。

1.4.9.在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区域掘进时,应尽量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且被贯通巷道迎头应超前加强支护,严格控制防止瓦斯异常涌出和顶板冒落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

1.4.10.贯通前要向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通风区长或有关副区长、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及安监处副处长必须亲临现场指挥,贯通后通风区要留有记录。

1.4.11.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副区长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进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每次放炮后,瓦斯员、安全员和掘进队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顶板等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

1.4.12.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设施,形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同时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以及风流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1.4.13.通风部门要认真记录贯通时间、上下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姓名,以及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贯通通知单、贯通措施和记录要一并保存备查。

1.4.14.未经公司或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无计划贯通均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1.5.井下风量管理制度

1.5.1.必须每年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采区及以上通风系统发生变化、矿井风量发生变化时要重新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1.5.2.核定通风能力时应编制工作面采掘衔接表,明确矿井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风量、瓦斯等情况。

1.5.3.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需要风量允许布置的采掘工作面数量(采掘比不超过1:

4)及其生产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计划,并严格考核,防治集中生产造成超通风能力。

井下所有供风地点的配风合格率必须达到100%,矿井有效风量率必须达到87%以上。

1.5.4.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供风需要,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1.5.5.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必须严格按照山西焦煤集团、华晋焦煤公司制定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要求进行配风。

1.5.6.完善测风管理制度,每旬至少要对全矿各供风地点的供风量测定一次,测风报表必须在当日报出,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

1.5.7.回采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合理的风量计算,掘进作业规程必须有合理的风量计算及局部通风机、风筒选型及安设地点等内容。

1.5.8.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华晋公司通风处备案。

1.5.9.合理设置、构建通风设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通风设施完好,通风系统稳定。

1.5.10.矿井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执行。

1.5.11.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扣除矿井实际发生的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规定的串联通风用风地点的风量。

1.5.12.采煤工作面安装期间必须重新对工作面需风量进行核定,风量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象条件等规定计算的风量。

1.5.13.采煤工作面按需配风后,若出现了自然发火征兆(如出现CO气体等),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制定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灭火措施,该工作面如需降低配风量,必须报华晋焦煤公司审定。

1.6.矿井测风管理制度

1.6.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

测风员要按规定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1.6.2.矿井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矿井中同一台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区域,必须同一天完成风量等参数的测定工作。

并根据测风结果分析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为调整通风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

1.6.3.对采掘开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及时对测风结果进行分析研究,作好各地点风量调配工作。

1.6.4.局部通风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全风压供风量每10天测定一次,百米漏风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安装和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进行测定。

1.6.5.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1.6.6.当矿井更换、切换主要通风机、改变风叶角度、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反风演习或通风网络发生变化时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

1.6.7.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设立标志牌。

对永久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次测风进行一次校正。

1.6.8.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量不稳定时,必须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进行处理后重新测定。

1.6.9.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

将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和测定人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要齐全清楚。

测风记录本和测风牌上的数字必须保持一致。

1.6.10.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间必须每天进行测风,对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风量均应测定,配风期间必须满足风速和稀释瓦斯的要求。

1.6.11.每个测风地点至少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测定。

1.6.12.串联巷道、角联巷道必须建立测风台账,每周测定一次。

1.6.13.每季度测定一次矿井矿井外部漏风率,矿井外部漏风率不大于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1.6.14.每次测风结果必须报通风相关领导审阅。

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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