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矿井安全管理红线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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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矿井安全管理红线第三版

义煤公司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重点

(第三版)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红线

一、掘进专业:

10、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1、掘进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围岩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1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前探梁未紧顶煤、岩壁或特殊情况下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13、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14、井下作业违规截短锚杆、锚索的;

15、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装载机、小绞车等采掘机械的:

①采煤机滚筒前后5m;②掘进机司机操作台以里;③耙岩机司机操作位置以里;④装载机卸载点后5m以里;⑤小绞车绳道影响范围内;⑥转载机两侧未封闭区域;

16、溜子、皮带、转载机运行时司机精力不集中的,正对机头煤流方向开机的;

17、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未安装300mm×300mm标准篦子的;

18、处理煤仓堵塞时人员从观察孔进入或伸入放煤口的;

二、运输专业:

27、乘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28、有扒、蹬、跳车,乘坐矿车和皮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

29、轨道运输大巷顶车作业的,未制定安全措施、车场内没有班(队)长协调指挥进行顶车作业的;

30、人员和物料同罐提升的;

31、集中上,下山大巷走道心的;

32、轨道大巷施工地点前后100m未设置阻车装置、警示标志的;

33、矿车摘挂钩地点未设阻车装置和警示标志,经常摘挂钩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

34、车辆未停稳摘挂钩或安全距离不够的;

35、轨道运输期间沿线人员未躲入安全地点的;

36、斜坡装卸物料未放保险档,车辆及物料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37、违反“四超”车辆管理规定、长材车辆连接最突出端距离少于500mm的;

38、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39、轨道运输有下列行为的:

①变坡点松绳推车、②斜巷放飞车③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④无人监护单人推车、⑤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⑥斜巷运输没有配够“三固定”人员、⑦司机无证上岗、⑧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⑨超挂矿车、

违规拉空绳;

40、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

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④用绞车硬拉、⑤用电机车顶车;

41、井下使用溜子运送材料的;

42、设备(扒岩机、绞车、皮带等)采用“自拉自”移动的;

43、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三、机电专业:

44、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45、大型固定设备“带病”运转的;

46、带电的电气设备及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可靠的;

47、电气设备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的;

48、主要提升机无过卷保护或保护不齐全的;

49、运转设备启动前未得到信号确认的,或使用喊话、摆灯等非正规手段传递信号的;

50、运转设备不停机进行检修的;

51、皮带运转时进行调偏、维修、清煤及相关作业的;

52、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开离合的;

53、掐接溜子链条时未使用紧链器,采用打倒转处理的;

54、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5、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①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闭锁、打接地线②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高压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作票、④没有挂牌确认;

56、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作业的,电气焊结束后未安排专人负责监视作业地点2个小时的;

57、重物起吊作业,下方及影响范围内有人的;

58、水泵入水口和有压差的自流管子入水口未加装可靠防护篦子的;

四、通风专业:

59、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或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60、巷道贯通不制定专项措施的,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的;

61、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2、防突钻孔未按设计施工的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未重新补打出现抽采空白带的;

63、不按防突措施、区域校检(区域验证)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的,;64、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

的;

65、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66、瓦斯超限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

67、排放瓦斯无措施或者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68、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69、单人进入老巷检查的,两人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70、在打钻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或着火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71、综合防尘管理出现以下情况的:

工作地点粉尘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且现场无防尘设施;

不使用防尘设施降尘或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以上情况经常存在或检查时反复出现;

72、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继续进行作业的;

73、擅自修改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五、爆破专业:

74、电雷管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发放不合格电雷管的;

75、爆破前未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导通情况的;

76、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的,或爆破工将发爆器或钥匙擅自交给他人、或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77、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78、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分管爆破的科、队长及以上领导现场监督的;

79、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人员无全部撤至安全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80、放炮前爆破工没有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81、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六、地测防治水:

82、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83、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的;

84、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区域进行开、掘活动的;

85、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86、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而强行施工或报告弄虚作假的;

87、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的;

8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探放水工程未按“三专”要求进行施工的(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89、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无跟班队干或分管防治水工作副科级以上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90、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91、发现有透水征兆,没有立即停产撤人的;

92、贯通工程未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的;

七、安全管理:

9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4、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的;

95、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96、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97、现场无跟班队干或班组长进行作业的;

98、布置现场具体工作时只安排生产任务,不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99、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0、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101、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的;

102、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103、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重点

一、掘进专业:

18、巷道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后期机电装备安装使用,车场设计必须考虑曲率半径、牵引角、高低道,严禁直角等不合理设计;

19、开掘工作面严禁留设伞檐、倒台阶施工作业;

20、掘进巷道应采取锚网索主动支护为主,支架为辅;

21、巷道开口应选择在顶板完好的地点;

22、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围岩条件不好的地段巷道掘进必须短掘短支,支护紧跟窝面

23、掘进迎头支架必须按规定连锁或打设撑木、背紧背实。

24、掘进、巷修工作面正头以及挖柱窝时必须使用临时防片帮、落煤矸设施,防治落煤矸伤人;

25、采掘工作面对破碎地点必须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巷道掘进及巷修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空顶区作业;

26、“三软”煤层敲帮问顶时应注意“聋矸”;

27、倾角大于25°煤巷严禁上山掘进,岩巷上山掘进要制定专项措施;

28、上山掘进坡度大于12°,迎头必须采取挂网等防片冒措施;

29、巷道施工留设托根(象鼻子)时,两侧必须留出不低于1m宽的通道,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30、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严禁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31、掘进机托梁器操作时上方棚梁必须进行固定;

32、巷道替棚、压架、拆除原支架前,必须逐棚进行替换,采取临时支护,棚梁连锁、背实、背牢;严禁“不接顶、不连锁、不迎山”;

33、架棚巷道十字头、丁字口施工时必须对周围支架进行加固;

34、替棚时严禁先撤后支,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先加固,后回撤。

35、掘进、巷修等作业前,应确保退路畅通;

36、修护冒顶区时,必须从一侧修护,严禁两侧同时进行;

37、扩棚时,严禁人员进入棚腿和巷帮之间作业;

38、扩巷时,茬口接头处必须采取护顶措施;

39、修护巷道必须加强对管线的保护;

40、处理顶板网兜、活矸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

41、清挖落底前,对上面的附属物或设备(减速机、开关、溜子机头等大件)应进行清理或固定,防止倾斜、坠滑伤人;

42、处理带压管路堵塞时严禁管口正对人员,防止喷出伤人;

43、扩修巷道应注意钢梁(道轨)咬合造成弹性能突然释放伤人;

44、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大碴块等杂物进入煤仓、溜煤眼;

45、井下行人斜坡超过12°时,必须设置方便行人的台阶;超过25°时必须加装扶手;

46、放炮后,由跟班组长,安检员,检查棚子完好状况,且必须站在支护完好的地方观察顶板;处理活矸时,要先检查退路,确保退路畅通;

47、井下在用、停用和废弃的煤仓、溜煤眼要制定措施定期检查防止自然发火等事故发生,严禁水进入煤仓;

48、清理煤仓、溜煤眼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清理过程中必须使用双保险绳并保持绷紧状态,严禁从下向上清理;

二、运输专业

57、立井或斜巷检修时上、下段严禁同时作业;

58、严禁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提升;

59、立井尾绳必须坚持日检查,防止尾绳带水、带煤发生摆动;

60、提升装置维修期间必须实行停电闭锁、挂牌确认管理制度;

61、副井底过放距离内积水深度不得超过1.5m;

62、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笼门不得朝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63、罐笼提升矿车必须使用底档或腰挡、轨面凸台;

64、电机车严禁超速运行,接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噪声大等地段,以及运行前方有人员或车辆时,必须减速、鸣笛;

65、机车运行时司乘人员身体及随身物品严禁外露;

66、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紧车闸;

67、严禁乘坐矿车;

68、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储存、运输;

69、运送大件时严禁安排人员跟车;

70、严禁轨道悬空时车辆通行;

71、轨道运输严禁翻车腾道;

72、装煤点车辆运行时严禁清煤作业,车场放煤点放煤时必须逐车检查是否有人;

73、大巷、绞车坡硐室出入口必须设置栏杆,防止人员急忙跑出造成意外;

74、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禁止转弯处人工横向推拉车辆;

75、车辆经过风门时必须停止,打开风门后再缓慢通过;

76、大巷运输必须安装信集闭系统;

77、轨道大巷不得单岗作业;

78、巷道落底期间悬空轨道枕木上必须铺设木板,方便行人;

79、必须坚持轨道巡检制度;

80、斜坡装卸或移动大件设备,严禁人力操作,必须采用机械方式操作;

81、在倾斜轨道上提升绞车钢丝绳连挂有车辆,必须将车辆固定牢固后,处理绞车故障;

82、回柱绞车运行时严禁换档、严禁使用工作闸制动;

83、绞车必须设护身板;

84、绞车提升前信号工必须亲自逐项检查,最终确认正常,方可传递信号;

85、严禁使用绞车起吊重物;

86、所有停车地点必须使用掩车器;

87、斜巷轨道(尤其是片盘、弯道、道岔处)质量必须达标,车辆运行时人员远离片盘、弯道等危险区域;

88、严禁人员进入底卸式、侧卸矿车内进行清理;

89、绞车坡保险梯应采用气动(电动)控制;

90、绞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手拉或其它物料撬绳;

91、绞车坡严禁站在道心摘取连接装置;

92、处理斜坡掉道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安排队干现场指挥;

93、处理掉道车辆时必须使用复轨器;

94、绞车、皮带、溜子操作按钮必须安设在安全可靠位置;

95、猴车必须安装防脱绳装置;

96、载人时猴车下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600mm,不小于300mm;上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600mm,不小于150mm;

97、大倾角绞车(猴车)道,必须分段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防护设施;

98、严禁携带长度大于1.5m、重量超过25kg的物料乘坐猴(缆)车

99、工字钢、长材、管路装运车辆两侧必须有堵头,斜巷装卸时下方不能有人;

三、机电专业

100、严禁皮带运送工字钢、U型钢、管线等材料(专用皮带除外);

101、采区主皮带地点必须加装除铁器;

102、严禁直径超过300mm以上的矸石上溜子和皮带(不含带破碎

机的转载机),否则必须停机处理;

103、跨溜子、皮带作业必须加装牢固平台;

104、溜子、皮带启动时必须点动操作;

105、溜子两侧必须加装护板(回采工作面切眼除外),严禁在溜子上站立和行走;

106、严禁溜子漂链、掉链带病运行;

107、工作面切眼溜子沿线每隔15m需加急停按钮;

108、溜子机头、机尾摘挂柱时必须停机作业;

109、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设压柱,严禁用单体柱代替;

110、运转设备附近不能摆放大型材料或工具,如确需摆放必须捆绑牢靠;

111、严禁使用杭钻;

112、严禁带压拆卸和检查设备、管路;

113、打钻过程中严禁从钻杆下穿行,取掉钻具前必须首先泄压;

114、操作或接触旋转设备(部件)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整齐、扎紧袖口、防护到位,设备旋转部分必须安装护罩;

115、严禁用万用表对高压设备进行测检(只能用电压表);

116、运转、运行、高温、高压等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安全提示和确认,并用标准色警示;

117、检修、更换排水管路必须停泵停电,关闭阀门;

118、起吊重物时必须使用主副倒链;

119、耙装机驾驶位上方必须安装顶棚防护;耙装机控制电缆必须加装30m长的可伸缩的钢管拉线;

120、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管线,禁止人员坐在管线上、下休息;

121、严禁架空线下装卸长材,如需必须停电;

122、电气检修必须在上一级开关停电打闭锁;挂“正在检修,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四、通风专业

123、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不得共用回风;消除采区回风巷与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的锐角通风、折返通风等高阻力通风现象;

124、需要串联通风,必须符合一次串联条件,并提前编制串联通风措施报送公司审批;

125、突出矿井、有冲击地压危害的矿井防冲区域,所有风门均要按照防突风门标准构筑;

126、通车风门前必须加装阻车装置,风门前后5m不得存放物料和电气设备;

127、杜绝以风帘、风障、荆巴网片等不可靠材料代替通风设施调节、控制风流;

128、风筒吊挂平直,无褶皱,逢环必挂,不准拐死弯;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

129、掘进工作面更换风筒、检修风机时,严禁工作面其他一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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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停工区内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131、在盲巷等危险区域入口必须打设栅栏,并设置“禁止入内”警示牌板;

132、矿井每月必须制定瓦斯测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33、矿井必须配足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盯岗检查;

134、加强地面煤楼、井上下煤仓、井底车场、装煤站、皮带机头硐室、水仓(窝)、避难硐室、钻场等边远地带的管理,防止煤尘堆积和局部瓦斯聚集。

在井下烧焊、气割、录像等特殊作业的,必须首先除尘,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136、高突矿井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视频监钻系统;

137、干式打钻作业必须实现风水联动,按规定悬挂传感器和CO、CH4便携仪;打钻钻孔出现CO、烟雾等着火预兆,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打开风水三通阀门,向钻孔注水,同时使用灭火器材积极灭火,不得盲目撤离造成火势扩大,酿成打钻着火事故;

138、停运瓦斯抽放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39、高突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坚持自动计量和人工计量比对制度;

140、易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保注浆系统、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

141、安排火区侦察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救护队员进行;

142、矿井应建立防灭火巡查制度,井下高温点必须挂牌管理;

143、矿井必须保证防尘供水系统及设施完善可靠;

144、矿井应建立煤层注水制度,注水地点制定有注水技术措施,编制月度注水计划,严格监督考核;

145、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坚持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巷道定期冲尘,杜绝粉尘超标和煤尘堆积;

146、定期对监测监控系统网络上传主备服务器进行倒机测试;

147、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中断时要实现矿井监控机房语音报警功能;

五、爆破专业

148、必须按规定储存、运输爆炸材料。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专车运输;

149、井上下爆炸材料库不得超量储存爆炸材料;

150、严格按规定对炮眼封孔,坚持使用水炮泥或专用封孔材料;

151、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由现场跟班队干向矿调度室汇报具体地点、数量、“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等情况,矿调度室要做好专项记录;放炮员要向放炮队值班队长汇报爆破前后爆破网络全电阻测定检查情况,值班队长要及时分析并做好记录;

152、严格设岗警戒,必须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设岗警戒,并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撤人站岗警戒执行“去2人回1人”确认制度;

153、爆破结束必须经爆破工、班组长检查拒爆、残爆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154、严禁放出班炮;

六、地测防治水:

155、矿井应定期检查防水闸门、闸墙等防水设施,并建立管理台账;

156、井下水文观测孔安全煤柱内不得有采矿活动;

157、加强注浆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井下注浆管要上托架或固定上墙,主要行人大巷内软硬管接头处要用附件连接,防止漏浆伤人;

158、水仓口必须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正常情况下水仓空仓率保持在50%以上;

159、探放水工程应对下管、固管、试压等隐蔽工程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验收把关;

160、定期收集、调查矿井范围内及周边废弃老窑的情况,及时将老窑开采范围、积水情况上图;

161、探水作业地点排水系统完善后方可进行探放水作业;

162、加强巷道密闭墙管理,避免造成泄水口堵塞;

163、矿井应建立健全测量控制系统,地面和井下基本测量控制系统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164、两井贯通和一井内3000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应编制贯通设计书并按规定审批;

165、矿井测量工作应坚持复测复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安全管理:

166、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演练;

16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帽带)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卡及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穿化纤衣服等不规范行为;

168、工作地区发生变化必须安排人员到现场熟悉环境,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69、两人及两人以上作业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

170、矿井必须建立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确保入井人员统计准确;

171、单位应建立师带徒和职工互保联保制度;

172、严禁基层不尊重现场条件,盲目制定违背客观实际的生产目标任务;

173、必须加强交接班前后1小时对工作区域的安全巡查和确认;

174、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卡;

175、井下单岗作业人员每班必须按时向单位值班室进行三次汇报;

176、采、掘、修、老巷检查、机电维修、钻机操作严禁单岗作业;

177、严禁井下睡觉,临时休息必须确认周围安全;

178、现场施工工具应安全有序放置,防止尖锐器具伤人;

179、现场撬动大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安全确认;

180、截取钢丝绳头等易弹起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181、物料必须进行分类码放,设置管理牌板并采取防滑(倒)措施;

182、水枪、液枪及活动管路停用时要立即关闭,规范吊挂,严禁随地乱放;

183、巷道内外露超出规定的锚杆、锚索等物料要及时处理,防止伤人;

184、职工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情况;

185、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岗位禁忌人员要及时调整;

186、井下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确保有效;

187、单位劳务输出(入)或承包工程必须单独签订安全协议;

18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9、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190、日常战备中,矿山救护中队必须保证每天有值班待机小队,每个小队的人数不能少于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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