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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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

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

 

勘察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一、协议书

 

发包人增城市农业局与勘察设计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先后解释顺序如下: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协议书;

 (3)勘察合同及设计合同;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设计投标文件。

二、工程总投资约万元,本合同暂定价款万元,其中勘察合同暂定价款万元,设计合同暂定价款万元。

三、本合同自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及勘察设计人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执一份,勘察设计人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执四份,勘察设计人执四份。

 

发包人:

(公章)勘察设计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增城市农业局

 

二、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增城市农业局

工程地点:

小楼镇约场村和腊圃村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增城市农业局

勘察人: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的勘察满足设计要求。

1.6承接方式: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控制标高。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基本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壹拾伍份、电子文件一套,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1.3所有勘察项目均需报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收费暂定为万元(大写:

整)。

勘察人实际应收取的工程勘察收费按实物工作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实物工作量指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合同的规定及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完成且经甲方确认的工作量。

4.2.2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

4.2.3合同生效后,勘察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合同暂定价的20%作为预付款,计万元(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费);勘察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勘察成果文件并通过发包人审查,且发包人以增城市财政局审定本合同勘察收费结算后,勘察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至结算价的90%;剩余的勘察费待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一次结清(不计利息)。

4.2.4乙方领取款项前须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4.2.5岩土勘察费计算依据表:

(根据项目实际填)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约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签证,经办理正式变更签证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本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勘察人所提交的地形图测量等成果资料需满足规划报建、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及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批要求,否则勘察人应将地形图测量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办理上述手续的勘察测量单位负责实施,如果因为资料不合格而导致的返工测量、补充测量、完善资料、修改资料等工作及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但最高不超过合同勘察费的3倍。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1.6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勘察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勘察单位未探明地下埋藏物即进行钻探的,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期限返工,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其他发包人责任,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预付款;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办理结算并支付勘察费。

6.3如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五。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勘察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他人。

8.2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下不明物体及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

8.3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由勘察人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发包人:

(公章)勘察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订立时间:

年月日

三、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增城市现代农业科研检测示范基地项目设计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

1.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

1.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

1.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及后续政府部门批复文件;

1.5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

1.6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

1.7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政府或发包人委托或组织的评分机构(会议)提出的及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

1.8设计中标通知书;

1.9招标文件;

1.10设计人参加投标的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使用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方案。

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上述部分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2.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

2.2本合同;

2.3中标通知书;

2.4招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5投标文件的问题澄清;

2.6招标文件;

2.7投标文件;

2.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设计内容及设计估算投资:

3.1工程名称:

3.2规模:

3.3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造价分析、现场指导与监督。

3.4项目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通风空调、弱电、道路、园林绿化、电梯、装修等等。

具体的设计内容及工作范围详见《基础资料和设计任务书》及其他合同文件。

3.5设计估算投资:

第四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设计任务书

1

合同签订前

2

设计基础资料

1

合同签订前

3

政府有关批文及各阶段批复文件

1

合同签订前

第五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方案设计阶段

1

修改方案设计图

8

设计合同签订后10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

初步设计阶段

2

初步设计图

8

方案确定后20工作日内

3

设计概算

8

方案确定后20工作日内

施工图设计阶段

4

施工设计图

15

初步设计批复后25工作日内

电子文件

与上述文件同时提交

5.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资料、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设计概算及其电子版本。

5.2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总设计说明以及必要的设计资料和设计计算书等附件。

5.3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制定的项目编码方式进行文件、图纸的编码,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制度。

5.4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及附图8份,原图8份、初步设计概算8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提交设计施工图纸15份(视招标情况定,并且根据招标要求分册)、设计计算书2份、相应的电子设计文件及文档2份(刻制成光盘)。

5.5在提交初步设计(部分)及施工设计文件的同时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时间,设计人提供进行招标工作所需的工程概况及招标技术规范,各一式8份。

5.6合同双方取得设计文件或资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

5.7设计人自行承担办理运输或邮寄或电传设计文件、资料所需的费用。

5.8设计人将设计文件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

设计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

5.9设计总说明必须于提交各阶段成果时同期交付。

5.10分包设计费已含分包单位(主设计单位)晒图费用,设计分包单位晒图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5.1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为止为服务期限。

在工程缺陷通知期内,若发现工程设计未能满足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须继续提供服务,直至满足要求为止,对此发包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5.12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可提出相关的费用申请,收费标准如下:

尺寸

晒蓝图

复印

备注

A0加长

3.5元/米

A0

3.6元/张

8元/张

A1

1.8元/张

4.5元/张

A2

1.2元/张

3元/张

A3

0.6元/张

1.5元/张

A4

0.3元/张

5.1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如发包人需要时,设计人应提供方便。

第六条 设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6.1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以工程费万元为计费基数,设计收费总额暂定为万元人民币,设计人实际应收取的工程设计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计算。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指对应设计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中标价;当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计价格〔2002〕10号中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附表的规定;

专业调整系数暂定为1.0;

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暂定为1.0;

附加调整系数暂定为1.0;

浮动幅度值为-20%。

6.2工程设计收费总额包含为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设计任务及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设计费用、设计文件修改费用、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配合发包人进行报建、报审、验收费用、设计人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费用等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税金。

设计费用计算表:

(根据工程实际附表)

6.3设计费最终以本合同结算价和增城市财政局审定结算价低者为准。

6.4在签订合同或结算阶段,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的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进行修正,设计人不得有异议。

6.5设计费的支付:

6.5.1本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定价的15%作为预付款,计万元(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设计费)。

6.5.2设计人交付本项目的全部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30%。

6.5.3设计人交付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取得消防报建审核合格意见书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累计至设计费暂定价的75%。

6.5.4工程完工,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累计支付到调整后设计费的80%。

6.5.5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设计费结算经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设计人根据发包人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申请手续后30天内,累计支付至调整后设计费的95%。

6.5.6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结清设计费。

6.5.7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中包含了设计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设计人收款之前开据发票,税金由设计人自理。

6.5.8发包人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为设计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设计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中扣减。

6.5.9必要性的专项设计单位由设计人推荐,报发包人批准后承担设计任务,相应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6.5.10设计人为联合体的,设计费的分配由其自行决定,与发包人无关。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发包人义务

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1.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依据仅为参考,最终以政府规划部门批复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依据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依据不符,由此产生的设计修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总额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支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设计人义务

7.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

7.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及修改。

设计人按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2.7对涉及安全或对投资影响重大的有关计算,在发包人提出特别要求时,设计人必须提供设计输入条件、基础数据、计算原理和方法以及计算成果,方便发包人在必要时使用其他计算程序进行验算。

设计人有解释的义务,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

7.2.8设计人应承担现场工作必要的费用,包括交通、伙食、差旅、办公费等。

7.2.9设计人须承担确保设计协调和设计服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各种设计方案评审会议及专家费用等。

7.2.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规划调整或发包人原因需重新进行方案初步设计报审或施工图报建的,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按设计单位投入的人员、材料成本给予补偿;若设计变更后的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报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则设计变更部分不另行计取设计费,费用已包含在原设计费总额内。

7.2.11若设计人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须保证根据评审专家和发包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并承诺该修改不改变有关设计和规划的原则、内容与要求,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思,不降低使用功能与设计质量标准,不增加设计费用,并承担一切的责任和损失。

如果施工图预算超出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设计人必须保证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7.2.12设计人必须进行初步设计等工作,发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设计人负责支付。

7.3发包人权利

7.3.1享有设计人设计文件的版权、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

7.3.2设计人在设计投资控制、设计进度控制、设计质量控制、设计组织及人员管理、设计配合、设计服务、设计分包管理等方面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设计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3.3发包人有权聘请设计咨询单位作为本合同约定项目的设计咨询和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该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设计咨询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咨询和监理工作。

此外,发包人还有权聘请国内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作为本合同的设计监理,设计人应接受专业监理公司提出的合理意见。

7.3.4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进度的监督权。

7.3.5其他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属于发包人的权利。

7.4设计人的权利

7.4.1按时收取设计费。

7.4.2拥有设计成果的署名权。

7.4.3在设计方案、图纸未审批之前和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有权提出修改方案、图纸的建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2设计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每超过一日,应减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8.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预付款。

第九条设计投资控制

9.1限额设计

9.1.1本程设计招标投资额度约为万元人民币。

发包人据此制定投资分解目标,实行限额设计。

在工程概算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设计人应以批准的工程概算为投资限额进行限额设计。

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人应按投资限额进行设计,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9.1.2设计人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9.1.3设计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主要设备清单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9.1.4设计人有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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