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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购房合同请律师

签购房合同请律师

  篇一:

最全最强律师买房签约建议

  1.购买商品房的一般步骤

  

(1)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销售现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具备“五证”和“两书”。

“五证”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即: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销售证》。

预售时应具备“五证”,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发展商应当明示的事项:

一是开发资质和营业执照;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经批准销售的平面图、立面图;三是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四是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五是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法;七是商品房预售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签订认购书

  在和开发商沟通洽谈满意之后,购房者会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前,作为销售方的开发商应将《签约须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交给购房者,并应实事求是地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

购房者一定要认真阅读《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和相关文件。

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3)签订合同

  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买卖契约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购房人花巨资购买房产,都要对契约的每一条进行审查、询问。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的补充部分要格外重视。

  (4)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

  登记:

办理预售登记对保护房屋买卖双方权益十分重要,对履约有所保障。

只有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后协议才生效。

签订契约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一般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买卖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律师办理上述手续。

  转让:

买方如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买方与转受人在预售契约上做背书。

在背书签字之日后,双方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转让登记上签字。

  (5)办理人住

  在购房人入住前,发展商要统一审查其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收房屋交接验收单。

同时安排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合同中有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条款,所以人住前,必须安排买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需特别强调的是,签收房屋后,视为购房人接受房屋,在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或房屋质量有问题时,均可拒绝签收。

  (6)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

  发展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2.看开发商是否“五证”俱全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不合法的投诉是一大热点,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保证五证俱全,是挑选房屋时要特别关注的。

这“五证”包括:

  

(1)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土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开发商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拥有产权保障);

  (4)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在这“五证”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它表明所售房屋是合法项目,同时,购买期房时还要考查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是否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其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是否已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开发商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从事商品房开发的根本条件。

对于国有土地来说,取得的方式无非是两种,其一是通过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二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明确开发商的用地是否是出让土地,购房者应重点审查下列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缴纳地价款的有关凭证。

  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有:

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数额及缴纳情况,投资开发的期限,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应特别注意的是:

  

(1)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同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和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

  

(2)土地证上应加盖“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如果土地证上加盖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则表明土地使用者未缴足地价款。

  (3)土地证不得擅自涂改。

  (4)土地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和开发商的名称相一致。

  3.怎样细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的形象进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方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预售许可证编号;发展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房地产证》编号、栋数;批准预售的建筑面积,其中包含的各类建筑面积和套数、间数;发证机关、有效期;销售范围;用途;附注内容等。

开发商拿出该证时要仔细看清每个栏目和内容是否确实无误。

  

(1)看发展商名称(售房单位)这个栏目时,主要是摸清现在接触的售楼机构是否是合法的销售主体。

一般售楼机构有两类:

一类是开发商自身的一个下属部门,另一类是开发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如果是后者最好能提供开发商的委托书以证明;其合法身份。

  

(2)看项目名称这个栏目时,也挺麻烦,因为一些项目在开发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名字,置业者就有必要搞清楚几个名词说的是不是一回事。

  (3)用途这个栏目实际决定了物业类型,从开发商角度看,决定了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哪类物业交,土地使用年限,从消费者角度看,直接影响了将来物业的收费标准的允许范围。

一般为商业、住宅、公寓等。

  (4)销售范围是最核心的问题,一个项目的《销售许可证》既可以按楼座发,也可以根据物业的具体情况按楼层发。

同一项目的不同楼座办证虽有先后之别,但有些发展商因为急于收回楼款,往往会用一期的预售证冒充二期的预售证。

有些项目申报时有发展商自用房或合作方分成房,只能另行办理补地价等手续后才能进入市场,而不能以商品房预售。

因此,要搞清项目的建筑面积与预售批准的销售面积是否一致。

  此外,发证机关及其公章必须清楚,必须是有权机构。

而且《许可证》本身的年限也是个需要留心的地方。

  4.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②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③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④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⑤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⑥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凡是在以市场地价取得的土地上兴建的商品房地产,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房地产登记和领取了《房地产证》后,都可以直接公开发售。

  5.怎样签订认购书

  买房前先签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是现在售楼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

认购书约定购房者在限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否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将被扣除。

搞清认购书及其定金的法律作用是避免纠纷的第一步。

  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必须签认购书。

一般来说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即发展商名称、地址、电话;销售代理方名称、地址、电话;认购方名称或姓名、地址、电话、身份证件种类、代理人名称、地址、电话。

  

(2)认购物业。

  (3)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

  (4)付款方式:

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5)认购条件:

签订认购书应注意的事项、定金、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为了防止售房单位利用认购书制造陷阱,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在认购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如“只有在买卖双方就所有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本认购书方始生效”,对认购书中类似“如乙方(买方)在15天内不到甲方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则没收已付定金,甲方(卖方)有权把乙方订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的条款加以拒绝。

  如果房地产商把尚不符合预售条件的“楼花”以“内部认购”的形式进行销售,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收受定金,则所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检验“五证”就可以避免。

  6.认购书有无法律效力

  如果开发商具备了销售条件,也就是合法的销售许可证,那么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否一定有效呢一般认为,只要当事人尚未就房屋买卖的所有条件达成一致,合同就未成立,因为认购书一般只就房屋位置(部位)、套形、面积、价格、交房期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对交房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大量内容一般都不进行约定,所以签订了认购书并不等于完全签约买下了房子。

但是,认购书中写明的内容还是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7.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有效期是该预售房地产的预售期限。

当有效期到期,而该项目房地产的销售又不符合上述使用现售合同的条件时,发展商需重新申请领取新的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销售房地产。

  8.签购房合同易忽视的问题

  

(1)合同有没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的细则

  投资者因为购买的是期房,而不是现房,所以买房时看到的是图纸。

建成后,外墙是什么材料什么颜色,内墙是纸筋灰还是已刷好涂料等等,如果只凭发展商的口头一说,是难以成为买卖双方约定的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的。

房屋建成后的面积与其图纸面积完全一样的情况,是不多见的。

前者比后者大,需补钱还好说;后者比前者大,合同上又没有约定,让发展商往回退钱就很麻烦了。

如果合同上没有具体的装修标准,很可能购房者接收入住时收到的只是一个空壳子。

  

(2)有没有对附属配套设施的有效制约条款

  一般来说,凡出售公寓小区或别墅小区的住房,发展商都许诺有若干配套设施,如健身俱乐部、球场院、游泳池等等。

如果楼盘出售情况不好,这些配套设施往往会遥遥无期。

但合同中如果没有对此种情况规定有效的制约条款,购房者也只能无可奈何了。

  (3)合同有没有规定发展商延期交房的具体罚则

  楼房建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不可预见的困难,如资金、材料、施工等,从而延误交工的日期。

对此没有具体的处罚条例,不仅可能打乱购房者的计划,而且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购房者有权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这类条款应当是购买期房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4)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另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

  (5)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方面的条款

  在一般合同中,价格条款应是比较明确的,每平方米多少元钱。

发展商要求购房者付出的各种款项、税费,购房者都可要求售房方出示有关的规定和证明文件,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购房者有权拒付。

  (6)在合同中,有关房屋质量的条款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

如:

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

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

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等。

  9.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签字人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的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

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的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双方对等,否则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10.购房时交定金要注意什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

  

(1)确认房产的资质。

《预售合同》有规范文本,但《房屋认购书》条款较简单,有些房产商可能利用《认购书》中未必要写明《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情况,来规避法律,购房者不可忽视这一点。

  

(2)具体基本生效条款。

尽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购书》中必须写明哪些条款,但从法律原则上讲,既然是有约束力的意向书,至少对双方达成一致的基本内容尤其是达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交付时间、生效条件等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3)内容合法。

形式上虽无限制规定,双方可以就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定金、违约金的约定同样不可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

  如果购房者对某套房确实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房,可直接签订房屋预、销售合同。

这样,购房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内容进行平等协商。

如果实在要签房屋认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以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还作明确规定。

  消费者在订立定金条款时,应当把握这样5个问题: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11.如何查询所购买的物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1)站查询。

如访问济南市房地产信息可以了解济南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已领取预售许可证;

  

(2)直接向所购物业所在地的国土分局了解物业的预售批准情况;

  篇二:

律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

  律师: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20XX破解版

  文/郭飞律师(沈阳),法务之家原创组成员,联系方式

  请注明作者及出处,XX。

  xx之柳叶飞刀:

郭律师说“此文是我多年经验总结,只为给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借鉴和防范,所以会很详细,文章篇幅也较长,我不想为点击量和转发率而妥协,以此来减少文字”。

看完此文后,我被深深的感动,想起了一句话:

在浮躁的今天,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横行其道。

而真正的悲悯,仍如流水般涓涓流淌于至善者心中。

  作者寄语:

静下心来读,用上心去品,你会发现本文真正的价值和魅力所在。

“一房二卖”、“定金退还”、“房屋无法过户”、“户口无法迁出”及“学区房”等问题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

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

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房屋买卖合同”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

因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中介公司的或者上的范本,而这类格式性合同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

俗话说: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粗浅的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一、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注:

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上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

  法律风险提示:

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

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

也许有的人会说:

“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

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

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

(至于房屋解贷的方法,后文有详细叙述)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

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

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

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

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

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

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

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

  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

  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

  定金。

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

如果甲

  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

  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例:

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

  定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

  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

“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

  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

  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

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

“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

”答案是:

不一定!

大家

  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例一:

如果卖方或者中介公司隐瞒了一些房屋的真实信息,很容易给买方造成误解,当买方交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若此时买方提出:

之前对该

  房屋存在误解,现在知道真相后不想购买了并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往往会以

  买方先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例二:

房屋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买方交付了定金,一些不讲诚信的

  房主有时会觉得房价卖低了,不想卖了,于是就会千方百计的找理由提出苛

  刻的条件或者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买方知难而退,从而达到不退还定金的目的。

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结果要么是走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

  要么是自认倒霉任对方宰割

  律师支招:

那么究竟大家该如何约定定金呢?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交付“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的上限限制。

买方在需要交付定金的情形下,要争取跟房主

  协商适当交付一些定金表明诚意即可,尽量不要约定大额定金,否则一旦发

  生纠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另一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0日内)与买方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交给谁谁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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