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知名鞋类品牌省级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并附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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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知名鞋类品牌省级销售总代理合同书并附补充协议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拓展“***”品牌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满足消费者需求,维护“***”品牌的信誉度,保障代理商的权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品牌男女系列皮鞋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代理区域的划分

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全权代理销售“***”品牌系列产品。

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决定其下属经销商(专柜或专卖),并对日常管理负责,甲方不得在该地区设其它代理商。

第二条:

代理有效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期满,乙方如想续约,须于合同期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双方续签合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其终止后的货物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4、甲方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应提前3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信誉保证金

1、乙方取得级代理权,应一次性交纳信誉保证金__万元,信誉保证金以汇款收据或收款收据为凭证。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金额视事件影响程度确定,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3、乙方没有违约情节时,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90天内退还乙方信誉保证金。

第四条:

销售责任额

1、年月日—年月日销售责任额万元(以甲方财务回款额为准);

第五条:

经营权限

1、合同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本合同,其信誉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表示无异议,同时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1项执行。

2、乙方代理***品牌外,如还代理其它品牌,应事先通知甲方备档;乙方将不享受甲方资金、货源上的优惠支持。

3、如乙方市场出现下列情况的,甲方将判定乙方所辖市场为低效市场,甲方将随时终止合同,取消乙方代理权:

1、连续6个月销售业绩下滑,并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2、连续3个月未开发或整改终端网点的(6-7月份除外);

3、连续2个月未向甲方汇款,并且不能说明原因的;

4、销售业绩同上年度同期相比下滑30%以上的;

5、连续2个月未向甲方下单订货的;

6、合同期内乙方不能完成甲方下达销售责任额60%以上的。

第六条:

订货、收货

1、乙方须根据实际需求量向甲方订货,乙方订单每天下午4点前传真至甲方,逾时视为次日订单。

2、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口头订单,乙方将订货单上交甲方或传真至甲方后,不得随意取消订单,以及更改配码及数量,由此造成的货品积压,乙方必须无条件双倍赔偿给甲方。

3、甲方收到传真后,如有现货,于当日按照乙方订货计划发货:

如无现货甲方将积极安排投料生产,其七天内发货均属正常行为。

(特殊情况以甲方实际安排为准)

4、甲方每季召开的看样定货会,乙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参加。

5、乙方每次收到货品即刻检验货品规格、数量及质量,若不符合要求,收到货品后12小时内与甲方联系,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合格。

6、甲方鼓励乙方组织大客户和重点客户对产品进行评审并制定大单计划。

7、乙方因货款不能及时支付给甲方,而造成已生产出来的乙方皮鞋甲方无法正常发出,甚至造成积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价格管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发指导价进行销售,乙方按甲方出厂价提增16%—20%作为批发价,严禁抬价或倾价销售。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零售指导价进行终端销售,乙方的终端零售价格不得高于批发价指导价×1.8(个别商场专厅、专柜除外),以充分体现“***”品牌定位优势,严禁抬价或倾价销售。

3、乙方需对个别品种进行调价,事先填写《指导价调动申请表》传真到甲方,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调价。

4、甲方如发现乙方未经许可擅自调动指导价,将处以2000-8000元罚款,并停止供货,直到乙方价格调整至甲方规定的指导价。

第八条:

发货、货款结算

1、甲方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概不赊欠。

2、甲方每次推出新款时,有权采取定向、近期给乙方发一件样品(20-40双),乙方收货后迅速反应,续发或其它应于收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

3、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提货或委托甲方发货方式。

自行提货由乙方人员在出库时复核点清,离仓后出现短缺,乙方自行负责。

委托甲方发货由甲方统一包装,如数配发,若到达乙方过程中出现遗失、损坏,乙方立即电告甲方,甲方将提供协查服务义务,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4、温州市内运费由甲方承担运至指定托运部,长途运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汇款至甲方,应用传真或电话通知甲方,经证实资金到位后,甲方配货中心予以配货。

6、甲方在乙方货款及时回笼前提下,按乙方年销售责任额所占甲方总销售任务比例进行供货。

7、甲乙双方每月对账一次,并于每月10日前核对前月账目,然后出月度对账清单。

8、甲乙双方如因货款结算发生纠纷,乙方同意甲方以其实物出库单及托运部托运单据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诉讼。

第九条:

冲、窜货管理

细则详见本销售代理合同附件一。

第十条:

售后服务及退鞋管理

细则详见本销售代理合同附件二。

第十一条:

库存管理及货品调剂

1、合同期内,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汇报每周销售及库存情况。

2、乙方有义务分解甲方滞销库存,甲方对议价滞销品有权按乙方所占甲方年销售目标比例进行分解。

3、新款上市后,乙方市场无法销售该款或一周内出现积压,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填写《货源调剂申请表》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组织调剂,其托运费由乙方承担。

4、甲方拒不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乙方退货(非残次品)。

第十二条:

文件传达、信息反馈

1、甲方传达有关文件通知分电话、传真、邮寄三种形式,且有关部门备有记录,乙方接文件通知后应认真贯彻。

2、乙方取得代理权后,应做好辖区的市场信息收集工作,包括市场环境、促销信息,其它畅销样品鞋的提供,商家及消费者意见,主要竞争对手在当地市场销售和活动等情况,并及时向甲方反馈。

3、甲方鼓励乙方在当地市场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自己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4、甲方根据乙方在市场信息收集,文件通知精神贯彻情况实行奖罚机制。

优异者年终将予以奖励;反之,予以惩罚,其罚金由信誉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表示无异议。

第十三条:

市场拓展

乙方如出现下列情况而导致市场拓展及品牌知名度提升不快,甲方有权派员参与管理、拓展市场,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甲方收取相应的市场管理费或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

1、连续3个月销售业绩下滑,不能提出应对措施制止业绩继续下滑的;

2、连续2个月未向甲方下单订货,库存积压现象严重,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正常运营的;

3、连续3个月未开发或整改终端网点,对市场规划方向、思路模糊、不清晰的;

4、三级市场空白达到40%以上,非良性客户达到50%以上的;

5、乙方终端网点管理混乱,影响甲方品牌形象及持续发展的;

6、乙方冲货现象时有发生,市场定位操作十分不利的。

第十四条:

专卖管理

1、乙方在其代理区域内开设的省市级专卖店,其营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县级专卖店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选址应在繁华闹市区、视线好、广告效应良好的地方进行。

2、乙方及其经销商在其区域开设的专卖店、专厅、专柜其门面及内部装璜应遵循甲方提供的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色彩、风格、字体。

店堂摆设、商品陈列、管理服务也应符合甲方品牌和形象战略的需要。

3、乙方及其经销商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标准录用***专卖店、专厅、专柜的管理和销售人员。

被录用的管理、销售人员统一穿着甲方指定的制服、配饰和员工工号牌。

制服及配饰费用由乙方承担,员工工号牌由甲方无偿提供。

4、甲方应为乙方培训专卖管理、销售人员,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企业理念文化、产品知识、导购技巧、货品陈列、橱窗陈列、营运管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激励和扶持乙方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发展商场(专卖店、专柜、专厅、鞋城等)。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

1、“***”商标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注册登记。

乙方在代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充分维护“***”商标注册的权益。

乙方在店堂广告、橱窗陈列、招贴、宣传品(泛指用于宣传、介绍“***”商品的一切物品)以及其它媒体上使用“***”商标时,应与甲方提供的“***”商标样式的文字、字体一致,但可以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擅自改变、扭曲商标的文字、字体;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至10000元的罚款。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印制或制造带有“***”商标或以甲方公司名称等名义的鞋盒、商标及其它宣传品。

乙方如需制作辅助性广告品,应先报甲方批准,方可制作,样品邮寄甲方备案。

否则,甲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且取消乙方代理权。

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1项执行。

第十六条:

保密、打假、维权

1、对甲乙双方相互提供的各种资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条规定而给双方造成损害予两倍损失额的赔偿。

乙方有关销售资料、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外透露,否则视为泄密。

2、凡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营运管理及培训方案,双方往来的信息、报表等均为甲方内部秘密,乙方除与甲方联系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视为泄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有保护“***”商标的责任与义务,严厉打击假冒“***”的违法行为。

乙方如在该区域内发现假冒***商品或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时应及时汇报给甲方,经甲方委托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特别条款

1、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年销售责任额(以甲方财务回款额为准)的,甲方给于货柜支持50%额度的特别奖励。

2、乙方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年销售责任额(以甲方财务回款额为准)的,甲方给于货柜支持30%的额度。

3、乙方在当地制作货柜必须填写《货柜制作申请表》,经甲方批准同意方可制作。

货柜补贴结算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货柜制作申请表》、《货柜补贴申请表》、终端开业照片、经销商资料(身份证、照片、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等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否则甲方有不予报销的权力;乙方出现虚报现象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有货柜补贴并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自动放弃,终止本合同的,合同终止后乙方库存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遗留的库存处理完毕,并且不能对甲方市场造成影响,更不能出现恶意冲击甲方市场的行为。

2、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业绩差、市场运营管理能力弱、运营状况不良,无法进一步做大市场而被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库存货物按甲方出厂价70%由甲方回收或乙方自行处理。

3、合同期满后,因乙方经营业绩差,市场运营管理能力弱,运营状况不良,乙方无法进一步做大所在市场甲方拒绝续签合同的,乙方库存货物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甲方自愿回收的则当季产品按甲方出厂价80%回收,当年产品按甲方出厂价60%回收,其余库存及配套产品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剩余遗留库存处理完毕,并且不能对甲方市场造成影响,更不能恶意冲击甲方市场。

4、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并且未达成续签合同协议的,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拆除乙方经营场所中所有涉及甲方品牌的形象标识,广告招牌等。

5、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可保留1万元作为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证金,其余所欠甲方的货款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30天内结清。

逾期不结清的甲方按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收取利息;逾期60天以上的,甲方按每天1%的违约金向乙方收取,乙方无条件接受。

乙方所保留的1万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的第7个月必须同甲方结算清楚,除去因产品售后服务发生的残鞋金额,剩余余额必须归还甲方,逾期未归还的,乙方双倍赔偿给甲方。

6、本合同中,如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违约,则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3-5万元的违约金,违约方无条件接受。

第十九条:

其余事项

1、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可以在当地贴牌销售部分皮鞋,但所有包装物必须由甲方提供,由乙方自行与生产厂家结算;甲方按发放的包装物数量收取品牌使用费。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生产的鞋子的样品,如出现虚假不实的现象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六款执行,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所有贴牌生产的权力。

2、本合同签订地:

浙江省********。

3、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一部分,与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

4、本合同的变更或附加补充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5、如有讼争,双方合同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6、本合同由甲方解释。

7、乙方授权委托代理人,受雇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

8、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共八页,分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代理合同附件

(一)

浙江******鞋业冲货防范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保护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经营利益,维护“***”品牌,杜绝冲货现象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办法,希严格遵守。

一、积极防范冲货的办法

1、每位代理商对下属经销商实行的批发价一律执行公司指导价,严禁超限定范围浮动。

2、每位代理商应配备一名专职营销人员,督察巡视市场,以健全市场网络的物流管理体系。

3、代理商与经销商签订区域经销、专卖合同时,一定要收取定额信誉保证金。

4、代理商发往下属经销商的货品必须有识别代码,必要时做暗记,切实做到一旦发生冲货有据可查。

5、代理商发货前,必须先对经销商的综合素质、商业道德、店址、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商誉、经营理念进行考察审核并登记报备。

6、代理商应向经销商宣传冲货的危害性,提倡文明经营,加强与总部的联系配合工作。

二、冲货处理办法

每位代理商应充分认识冲货给我们营销体系带来的危害,应遵循市场规则,规范经营。

(一)无意冲货

1、被冲货方发现冲货应马上向公司汇报,通知冲货方收回货品,冲货方应以最快速度收回货品,并向被冲货方作出解释。

否则被冲货方有权(先向公司报备)派人直接原价收购或零双购买,其收购费用及所收货品的货款,均由冲货方承担,冲货方不得异议。

2、冲货方在得知冲货情况后,应积极主动收回货品,追查冲货原因,并向公司及被冲货方作出书面解释和协商解决办法,如需被冲货方收购货品,事先征得被冲货方同意,委托被冲货方收购,冲货方应承担全部收货费用及收购货款。

3、冲货问题解决的同时,冲货方要认真查清造成冲货的原因,堵塞冲货的漏洞,提高防范冲货的能力,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二)有意冲货

1、被冲货方通知冲货方,冲货方应在48小时内收回全部货品,公司视冲货方冲货数量、情节及事件处理态度,对冲货方处以3000元罚款(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

2、冲货方在得知冲货情况后,48小时仍不收回货品,被冲货方为维护正常市场网络秩序,在书面通报公司的同时,应设法收购冲货品,并将收购经过报告、收购费用及货款凭证寄交公司,由公司在冲货方的帐户或保证金中扣除(不够部分冲货方必须补齐),同时公司将对冲货方实施5000元的罚款,由保证金中扣除,严重者公司将停止供货,取消代理资格,保证金全额纳入违约金。

三、对无意或有意冲货的代理商、经销商公司都将通报发件予以批评。

四、冲货处理流程

发现冲货→报告公司→查清货源→告知相关责任人→有关人员立即解决→备案总结

五、签订时间:

年月日

六、本暂行办法作为代理合同附件与代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暂行办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暂行办法有效时间与代理合同有效时间相同。

 

甲方: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盖章)乙方:

代表:

身份证号码:

 

代理合同附件(三)

浙江******鞋业总代理区域界定

总代理区域具体管辖范围:

 

此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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