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14020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docx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精

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提高依法治水能力,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利部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惠农渠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所适用的信访事项为:

1、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管理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由惠农渠管理处依法处理的信访事项;

2、直属上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3、其他需要管理处协助办理的信访事项等。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属于惠农渠管理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惠农渠管理处负责办理;对惠农渠管理处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有关单位转送;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向上级单位报送。

第四条管理处处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惠农渠管理处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信访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交办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的信访事项;

2、承接上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相关信访事项;

3、负责惠农渠管理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4、建立本单位信访工作网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5、制定惠农渠管理处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管理处各部门负责人均为信访联络人,主要职责为:

1、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调查、取证及各种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2、对信访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3、及时向办公室反馈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

4、配合办公室开展信访接待工作;

5、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署明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对采用来电等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由信访工作人员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事实、理由,信访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直接向办公室提出;对于5人以上共同反映同一问题的集体上访,办公室应要求其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惠农渠管理处接到信访事项后,按以下处理程序办理:

1、接待。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来访的,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在初步了解来访事由后,视情况通知相关部门配合接待(接待工作一般由2人以上进行)。

2、登记。

办公室在收到信访事项或接待来访后,应该予以确认,对属于惠农渠管理处职权范围内或上级和地方政府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登记信访事项时,应将来信(来电)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在《惠农渠管理处来信来访登记表》上登记,并注明登记日期、来访者口述的信访事项。

收到来信或转送事项的初始时间应遵循以下原则:

挂号信以签收时间为准,普通信以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传真以接收时间为准。

3、阅批。

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备案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呈送相关领导批示。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或信访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汇报,并按批示办理。

4、受理。

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将信访事项交到分管领导或相关的业务部门办理。

对已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直属上级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同时抄送转办或交办单位。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惠农渠管理处不予受理。

已经解决或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惠农渠管理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出。

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可以采用当面送达、挂号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

信访人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

5、办理。

在确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后,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办理。

信访事项承办人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匿名信或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耐心细致的对信访人进行解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6、答复。

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应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事项在办结后,应及时向信访人答复处理结果。

7、反馈。

承办部门应在信访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到办公室。

对于上级或有关部门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由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结报告,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向转办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结果。

8、督办。

办公室发现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9、归档。

办公室建立信访工作档案,统一管理信访工作的各种材料。

承办部门在办结信访事项后,应及时把所有相关材料整理齐全,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对于集体上访超过20人,或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听劝阻的,要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二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以及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惠农渠管理处督查工作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确保水利厅及管理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全面优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工作督查办法:

一、督查办公室和督查人员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理水利厅交办和管理处立项的督查事项。

2、对紧急或重要问题要深入实地了解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对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可建议管理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督查。

3、根据督查工作需要、领导授权和意图,召集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有关事项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

4、深入实际,积极开展督查调研。

对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

二、督查工作范围

督查工作紧紧围绕水利厅工作部署和管理处中心工作及目标重点,积极有效地督促检查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具体督查范围是:

(一)督促检查水利厅重大决策、重大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水利厅重要文件、领导批示、查办件及其它交办事项的情况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管理处党委会议、处务会议、处长办公会议部署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

(四)督促检查各科室、管理所、工程公司目标管理责任的落实完成情况。

(五)督查各部门办理职工、群众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六)督促检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

(七)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三、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

1、对水利厅交办的督查事项,经请示有关领导阅批后予以立项。

2、对于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纪要分轻重缓急研究立项。

3、对水利厅批示件或交办事项,要根据批示和指示精神,直接立项,专项办理。

4、对重大督查事项,由督查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立项。

5、凡立项督查的事项,要进行分类、编号,逐项填写《督查事项登记表》。

(二)交办

1、交办方式:

立项交办事项一般通过下达《督查通知单》交办,特殊情况下,可以当面或电话交办;对重要或紧急督查事项,督查人员可直接到实地进行专项督查。

2、交办过程中要明确承办责任人、工作任务和反馈时间,并逐一造册登记。

3、对需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会同主办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理,由主办部门报告承办结果。

(三)承办

1、承办部门接到《督查通知》后,要做到有领导、有部署、有检查,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办理,保证承办质量。

对重大督查事项,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直接承办。

2、承办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时限办结交办事项,并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同时送交办部门和督查部门,不得越级呈送。

3、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办结时限以前向交办部门和督查部门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四)催办

1、对办理时限较长的督查事项,随时掌握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定期进行催办,便于跟踪督查。

2、对承办部门在限定时间未能办结的,交办部门及时通过电话或下发《催办通知单》等方式进行催办。

3、对重大或紧急督查事项,可直接派专人与承办部门主管领导直接沟通情况进行催办。

(五)反馈

每项督查事项办结后,由督查部门汇总、整理、形成文字材料,将督查结果反馈给有关领导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上级交办督查事项的办结情况,应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凡要求报告结果的办理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六)存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交办部门和承办部门均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四、工作要求

(一)督查通报

督查部门要以事实为依据,从工作实际出发,通过通报形式,及时总结督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通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以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促进督查工作的目的。

1、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各承办单位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新办法,取得的新经验、新成绩。

3、对工作中措施得力、工作力度大、完成质量高、速度快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4、对不能如期完成交办工作或质量较差、应付了事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特别是对那些顶着不办、推诿扯皮,甚至有令不行的承办单位,督查部门除点名通报批评外,并提出处理建议呈报管理处主要领导。

(二)责任追究

1、督查工作结合年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无正当理由使督办事项未完成的年终目标考核时每件扣0.5分。

2、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督而不办、办而不力、办而不报、查而不实、不按规定办理,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责任。

惠农渠管理处保密工作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全处工作人员都要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维护单位的安全和利益。

一、文书工作的保密

1、办公室接到机要稿件,要进行登记,严禁机要信件在收发室过夜。

2、除经领导指定者外,其他人员不许代收、拆阅或代行保管机密文电。

寄给领导亲启的信件,除领导授权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不得拆阅。

3、任何人不得复印秘密文件,确需复印,必须先经办公室请示水利厅办公室同意,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将复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4、传阅秘密文件,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处级领导)进行,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6、机要文件应在办公室阅批。

领导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室外地点阅读的,应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送,阅文原则上不允许摘抄,阅毕既带回,严密保管,防止泄密。

7、到外单位取送文件,应随去随回,中途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准携带秘密文件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8、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外出。

9、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管情况。

对平时工作使用的秘密文件,在用后应随手入柜加锁。

10、每年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按文书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按水利化厅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全部集中上缴。

档案室(包括人事档案)、复印室、及其它机要重地,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二、宣传报道中的保密

1、对外的信息、简报等,都要按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凡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就不要公布。

个人向报刊、杂志撰写稿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引用涉及单位需保密的经济数据资料。

三、通讯中的保密

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带有秘密信息的材料,确需邮件传递的,要通过机要通讯传递,使用电话时,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上传输秘密信息。

四、计算机使用的保密

1、新购进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凡存储秘密数据,应采取保密措施

2、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等)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拷贝、转送、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制度。

3、财务、水管、文档涉及到保密的内容,要在专门的计算机上储存,不得在局域网上设置共享,有条件的可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4、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要由指定的专人修复,不得与外单位人员设置共享实施修复。

五、涉外工作中的保密

1、接待外宾时,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未公开发表单位重要经济数据及其他秘密资料。

2、工作人员出国人员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等。

惠农渠管理处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保密局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教育科研网《关于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未经领导批准,不允许利用计算机复制、存储各类保密文件;经批准后存储的保密文件、磁盘等视同机要文件保密。

第二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传递保密文件。

第三条重要的程序和数据文件要有备份。

第四条具有保密性质的磁盘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提供查询或拷贝。

第五条未经领导批准,操作人员不得私自给任何外单位或私人复制、打印、拷贝带秘级的文件或材料。

第六条计算机网络入网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故意浏览不健康或非法网站的内容,一经发现取消上岗资格。

第八条需要网络上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须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报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上传。

未经批准私自上传者,责任自负,所在单位领导负连带责任。

惠农渠管理处计算机网络用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处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根据《水利厅计算机网络运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管理处计算机网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简称网络用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用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使用网络,接受管理处网络系统安全领导小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网络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配置。

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统一要求的配置,不得安装影响统一要求配置运行的系统,不得私接他人用户网络接口,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名称和分配的所属关系。

第五条网络用户对操作口令应严格保密,并经常修改。

对需要保密的主要数据,确需在网上传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第六条网络用户使用的光盘、软盘等存储介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病毒查杀,发现非法行为,网络用户有义务及时向管理处保密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网络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

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正常运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网络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和其他有害数据;

2、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3、未经允许,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并进行添加和删除;

4、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九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网络用户,将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和个人,情节严重的,中断其网络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防汛、水调、办公等公务工作的网络用户,由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

惠农渠管理处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处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系统指采用网络防病毒、入侵检测、访问控制、漏洞扫描、安全审计、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为保障网络系统安全组成的系统。

第二章安全组织

第三条管理处建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负有对本处网络系统安全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四条管理处和管理所必须设立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日常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管理人员需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培训,并接受管理处网络安全管理组织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系统运行维护工作,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执行管理处对网络系统安全的统一部署要求,不得挪用或取消网络安全设备、设施,不得削减安全功能配置。

第七条应建立健全网络用户密码、权限管理制度:

(一)帐户和密码配置策略;

(二)为具有管理权限的帐户设立日志记录;

(三)具有管理权限帐户的人员更换时必须更换有关口令和密钥,并做有关日志记录。

人员更换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清除其帐户。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必须遵守防病毒策略,及时更新病毒代码。

第九条对有安全要求的系统在入网运行前,必须采取满足系统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入网运行。

第十条系统重要数据要建立定期数据备份制度。

第十一条对贮存重要数据设备出现故障,交他人恢复处理时,本单位必须派专人在场监督。

第十二条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维护,有非本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工作时,对系统的临时修改和临时设备,要在工作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恢复。

第十三条在修改网络安全系统配置前,必须对原系统配置文件做好备份,并做好文档资料的相应修改。

第十四条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及有关资料,并指定新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接替工作,接替工作完成前,保证替换者获得满足工作需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网络安全系统运行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保密领导小组,做好详细记录,经领导同意后,由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恢复、维护。

第十六条加强计算机房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具备防火、防雷、防静电、防电磁干扰设备,要有完备的环境控制设备和电源供应设备,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各类设备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环境。

第十七条各级网络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分析以及操作系统的漏洞补丁修补工作。

惠农渠管理处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的变更、维修、报废与销毁实行审批制。

涉密设备在使用中若需要变更密级或使用人员,出现故障或损坏,其使用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履行审批手续,做好相关记录,统一进行变更、维修、报废与销毁。

第二条变更的管理

1、涉密设备的密级、使用人员或工作环境(包括所使用的信息系统或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对其存储部件进行信息消除处理,所采取的信息消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BMD21—m7的要求。

2、涉密设备变更为非涉密设备。

应拆除存储部件,其存储部件按照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要求管理。

3、应做好变更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

名称、编号、变更前(后)密级、变更时间、理由、审批人、变更前(后)使用人(或责任人)、涉密存储部件处理情况等要素。

第三条维修管理

1、涉密设备需要维修时,应与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责任。

2、现场维修时,应由相关人员全程陪同,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计算机、数字复印机等涉密设备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若确需带离现场维修,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并到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定点单位维修。

3、应做好维修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

名称、时间(带离现场维修应有送修和返还时间)、编号、密级、送修人、维修原因、维修单位和人员、审批人等要素。

第四条报废与销毁的管理

1、报废后其涉密存储部件应按照保密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

2、报废后的涉密存储部件及时到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审批的定点单位销毁;销毁时应派专人监销,销毁后应领取《销毁证明》。

3、应做好报废、销毁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

名称、时间、密级、编号、原因、使用人(或责任人)、审批人、处置情况、《销毁证明》编号等要素。

惠农渠管理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采购与产品造型

1、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由管理处办公室统一采购。

2、应优先选择国产设备;在选用国外设备时,应进行详细调查和论证,不得选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禁用的设备;必要时,应向自治区国家保密局申请对选用的国外设备进行安全保密检测。

第二条保管、保存、安全操作与使用

1、办公室对涉密移动存储设备要做到“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密级标识、统一发放”;按照最低使用需求经审批后统一配发,并报水利厅办公室备案。

2、各科室应指定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责任人,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保密责任。

3、应建立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4、应按照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密级统一粘贴密级标识,标识不得与设备主体分离;其存储的信息也应标清密级,不得存储高于标识密级的信息。

5、不得在高于标识密级的涉密设备上使用;禁止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

6、其使用人员离职或离岗前,应全部清退其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数据清理工作;否则,不得办理离职或离岗手续。

7、使用责任人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数量、用途进行清查、核对,做好核查记录,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8、外来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在本处计算机上使用,接入前,应当确定其密级,履行审批手续,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并在相应密级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变更、维修、报废与销毁

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变更、维修、报废与销毁实行审批制。

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在使用中若需要变更密级或使用人员,出现故障或损坏,其使用人不得擅自处理,应履行审批手续、做好相关记录,统一进行变更、维修、报废与销毁。

1、变更的管理

(1)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密级、使用人员或工作环境(包括所使用的信息系统或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时,应进行信息消除处理,所采取的信息消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BMB21—删7的要求。

(2)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变更为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使用。

(3)要做好变更记录,记录包括:

名称、编号、变更前(后)密级、变更时间、理由、审批人、变更前(后)责任人等要素。

2、维修管理

(1)涉密移动存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与维修单位或维修人员签订相应安全保密协议,明确责任。

(2)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出现故障,如需现场维修时,应由相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