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贫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困境与破解基于广州天河区的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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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贫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困境与破解基于广州天河区的实证分析

  

 

  

城市新贫困群体社会救助的困境与破解

基于广州天河区的实证分析(2013~2014)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在广州这样的大城市,产生了一批区别于老、弱、病、残等传统上被公认为贫困群体的新贫困群体。

据统计,2015年末广州市常住人口为1350.11万人,较2014年末的1308.05万人,增长42.06万人,而2014年末常住人口较2013年末的1292.68万人只增长15.37万人,增长幅度明显上升。

[1]人口持续涌入广州,带来的是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一些受教育程度较低、没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只能选择不稳定的就业状态,生活较为贫困,成为大城市新贫困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新贫困群体相对于传统的贫困群体来说,处在一种相对贫困状态,他们的劳动所得能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但是生活质量不高,甚至没有生活质量,其主要由城市下岗工人、农民工、部分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失地农民组成。

[2]城市新贫困群体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他们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有收入,但是工作强度很大,收入很低,生活质量较差,被动性消费在家庭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3]二是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有一部分受过高等教育,但也仅限于层次不高的专科或三类本科;三是他们大部分都是城市外来人口,不属于传统建立在户籍制度上社会救助所认定的贫困群体,不被工作所在地社会救助接纳。

近年来有些学者对此做了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探讨引起他们贫穷的原因等方面。

他们的研究发现:

有工作能力但还陷入贫穷一是因个人竞争能力不足而形成的;[4]二是就业体制方面造成的,有学者认为,这类新型的贫困群体的就业特点体现为非典型就业、低度就业、有业贫穷和自雇贫穷;[4]三是社会分配不均导致工作贫穷,工作贫穷的产生是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的结果,当社会资源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分配环境,工作贫穷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5]这些研究中不乏有利于该问题研究的依据和理论支持,但似乎并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本文试图从社会救助制度的角度分析制度缺陷给城市新贫困群体带来的制度困境,并进一步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和制度改革建议。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概况

区别于传统旧贫困群体,城市新贫困群体拥有劳动力,可以获得收入,只是收入较低。

学界对贫困做了较多研究,主要以家庭收入作为贫困的界定标准。

因此,从统计学角度来说,贫困即等于“低收入”,贫困群体也即为低收入群体。

比如,国家统计局宏观经济分析课题组将收入低于最低20%收入阶层人均消费支出作为低收入居民。

[6]孙兴玲则认为低收入群体等同于贫困群体,[7]秦丽娜将低收入群体定义为家庭月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50%的群体。

[8]以低收入群体指代贫困群体,将旧贫困群体和新贫困群体作为一个群体来研究,不利于从社会救助的角度分析新贫困群体的问题。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州市天河区区内外来人口比重上升,143万常住人口中,常住的户籍人口只有55万,而外来人口有88万,超过本地户籍人口。

如前所述,城市新贫困群体中,外来人口占有很大的部分。

因此,本文随机选取了租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的264名外来人员作为调查对象,棠下街道作为天河区有名的城中村,区域内有大量的外来人口,选取租住人口为样本,基本能确定其外来人口的属性,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此外,我们还通过座谈、访谈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了一些资料,以补充样本数据之不足。

首先,我们根据互联网上盛行的“工作穷人”测试(见表1)[9]对264名劳动者进行测试。

正如我们所预测的一样,264名劳动者中有189名劳动者自认为自己是“工作穷人”,他们的月收入水平都集中在2000~2800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表1小测试:

您是“工作穷人”吗

二城市新贫困群体的现状及形成

广州市有很多外地来的劳动人口,他们参与广州市的城市建设,大部分从事最艰苦的体力劳动。

随着近两年劳动力工资的提高,他们的收入有所增加,但是相对于所付出的劳动强度而言,他们的生活状态并不理想。

如《南方日报》报道:

“广州有70余万外来建筑民工辛勤劳作,记者在走访金沙洲、猎德、棠东、广州东站、科韵路附近等数十个建筑工地了解到,调查结果显示:

在这些工人中出生在大城市的建筑工人一个都没有,建筑工人的工资是没有社保和公积金的,工人们也没领过高温补贴之类的福利。

建筑民工一天工作15小时,体力透支换来每个月平均6000元的别人眼中的高工资,如果按时薪来算,其实并不高。

尽管这样,赚取这样的‘高工资’在物价如此高的广州,他们也不敢多消费,顿顿剩菜配粉面,赚到的钱还要寄回家里缓解家里的经济困难。

”[10]

(一)规模现状:

基数大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人户分离人口数已达2.98亿,流动人口数为2.53亿。

而《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显示,流动人口的实际收入并不高,介于2200~2400元。

[11]《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经联合某网站新闻中心展开的一项在线数据调查(11351人参与)也显示,75%的人自认为是“工作穷人”,其中有82.6%的人为在职者,9.2%的人为学生,数据比例之大令人震惊。

[12]以收入而论,这些工薪在2000~3000元的农民工、城市新就业群体收入都低于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生活状况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城市新贫困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庞大,不利于城市社会安定。

(二)收入现状:

工薪低

以就业状况而论,这些新型的贫困群体大都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即使在城镇国有单位工作,也是从事一些派遣类、临时类的工作,其所得与正式职工相比有很大差距。

[13]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36390元,而城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7296元,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742元,城镇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都大大高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5)》也显示我国流动人口的月均收入为2200~2400元,工资水平普遍处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中下层,仅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没有多余的钱去丰富精神生活或作为发展的资本,如果不幸出现重大疾病、灾难等事故,他们会立刻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

本次调查天河区的264名人员,月收入水平也不高,大部分都集中在2000~2800元。

而根据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广州市城市常住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3894元,2000~2800元的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常住居民的平均水平。

这样的收入即使在中等城市也不算很高,仅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消费水平较高的广州市来说,更难以支付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费用。

本次调查中,被调查者的日常支出方面的数据如图1所示。

图1被调查对象的平均月支出现状

调查显示,他们的平均月支出集中在901~2100元,有205人,占总体的77.65%。

按照这样的支出水平,月平均收入在2000~2800元这个水平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除了吃、住,很难想象还有其他的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三)就职现状:

职位低

我国城市新贫困群体的就业特征为非典型就业、低度就业、有业贫穷以及自雇贫穷,具体表现为,就业多为部分工时工、临时工、派遣工,呈现的问题是教育与职位不相称,所得不足,就业者知识老化严重,可替代性强等。

[14]因此,这部分群体的就业职位很低,不是在私营小企业从事小职员的工作,就是在国家企事业单位里成为合同工,没有编制。

在国家企事业单位里,没有编制就意味着没有升迁机会。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兴起,更多不需要太多技术含量的低职位工作涌现,进一步壮大了城市新贫困群体。

[14]以前被公认为好工作的部分办公室工作,也因为工作内容简单,可替代性强,而逐渐被边缘化,成为新的低职位工作。

职位低就意味着薪水低,工作人员的贫困状况难以得到改善。

在广州有大量的劳动者从事着这种职位低、薪水低的工作。

本次调查中关于劳动者职位水平情况如图2所示。

图2被调查对象的职位水平现状

数据显示,264名调查者中,处于中等及以下职位水平的有209人,占比高达79.17%:

其中低职位水平的人数为73人,占总数的27.65%;中下职位水平的人数为62人,占总数的23.48%;中等职位水平的人数为74人,占总数28.03%。

而中上及高职位水平的人数共为55人,只占总数的20.83%,可见,在众多的被调查者,职位水平较高者所占比例较低,在职位水平上,较多的劳动者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我是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平常负责一些文件的处理和办公室琐碎的工作,已经在这家公司当了三年多的文员,都没有加薪也没有升迁,但是自己又没有专业的技能和杰出的工作表现,这也合乎常理,有想过通过跳槽来改变这个现状,但是我没有专长,学历又不高,先做下去看看情况再说吧”(孙某,女,29岁,文员,月收入2400元)。

孙小姐虽然所在公司是上市公司,但是受个人学历及技能所限,只能从事职位较低的工作,当然薪水也很低,没有升迁的机会,属于典型的城市新贫困群体。

(四)保障现状:

救助少

对有正式工作的人来说,拥有“五险一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是很多城市新贫困群体缺乏这方面的了解,他们中的一些劳动者甚至没有签劳动合同,就走向了工作岗位。

在调查对象中,没有签合同的劳动者高达45.46%,连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签,“五险一金”当然更没有。

调查显示,没有享受到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保险的比例高达57.58%,具体数据分布如图3所示。

图3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现状

城市新贫困群体普遍在一些私人的小公司、民营小企业、工厂工作,有些人即使在国有单位工作,可能也只是从事临时工工种,没有工作福利,更谈不上社会保障。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但许多用人单位出于企业成本的考虑,并没有真正执行,致使这些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很不稳定。

而现有体系的社会救助,往往忽视了这类在工作上得不到保障的劳动者。

因此,领着中低收入的外来劳动者因为户籍方面的原因,没有被当地社会救助纳入救助范围,既没有工作上的社会保障,又得不到社会的救助,生活的安稳程度非常脆弱,影响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有学者也提出,低薪工作者所得不足,容易成为有业贫穷,又因为有固定收入,而落在社会救助门槛的边缘,生活无法获得保障。

[15]此次调查中,笔者展开了对劳动者社会救助情况方面的调查,被调查对象的社会救助状况如图4所示。

图4被调查对象的社会救助现状

这些人当中仅有9名被调查者享受过社会救助,而其他的255名被调查者没有享受过任何社会救助,所占比例高达96.59%。

劳动者在工作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生活上也无法享受社会救助。

“当初自己一个人来到广州打工,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靠自己误打误撞来到了这家公司当销售,负责培训招生,自己学历不高,工作经验也不丰富,当初面试的时候听到通过就开心得不得了了,自己又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益需要去争取,公司的主管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什么都没签就开始上班了,也没签劳动合同,一直到现在也是这样,也没办工资卡什么的,每个月拿薪水公司就发现金,别人说的什么五险一金我一概不知。

社会救助听是有听过,但是好像条件蛮苛刻的,也没到要当乞丐的地步,就走一步算一步吧”(林某,男,25岁,销售员,月收入1800元)。

林先生的观念十分普遍:

自身权益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的知识,不知道签劳动合同;对社会救助也不太了解,甚至会认为申请社会救助是比较可耻的行为;同时社会救助的条件确实很苛刻,准入门槛相当高,客观上阻挡了许多真正需要社会救助的人。

(五)就业现状:

弹性大

市场竞争中,相当数量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谋求低成本发展,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虽然有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约束,但是在法律没有兼顾的地方,企业仍然会为降低成本而钻空子。

为避免给正式员工购买各类社会保障或者提供工作福利,很多企业、公司会使用派遣员工、临时工、兼职工、特约员工、计时工。

在激烈的就业市场中,缺乏技能或知识的工作者为求生存,只能被迫接受这种就业形式,成为弹性就业者。

另外一种情况是,城市新贫困群体基于自身对工作满足感方面的原因,主观上频繁更换工作,这种形式不同于被动的弹性劳动,而是出于劳动者为获得更好工作的美好愿望。

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不能如愿,于是继续更换工作,导致就业状况不稳定,不利于个人的发展。

在本次调查中,笔者对被调查人员的总工作年限及更换工作数目做了一个统计,得知总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占了调查总人数的74.24%,而10年以上的只占调查总人数的25.76%。

而更换工作的数据显示,尽管总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人数居多,但是曾经换过5份工作以上的占了调查总人数的35.61%,换过3~5份工作的也占了35.98%,也就是说历年来换了3份或以上工作的人占了调查对象中的71.59%。

在调查中,对调查者上一份工作的工作年限的数据统计显示,上一份工作工作年限在3年以下的在调查总人数264人中有166个人,占总人数的62.88%,可见普通劳动者就业不稳定的现象颇为严重,弹性化的劳动市场渐趋明显。

“我五年前从乡下来到广州谋生,这五年来工作已经换了三份了,在这家公司半年多,现在又想换了。

在广州虽然工作多,但是要找到一份好工作真的不容易,之前几份工作有的是因为我适应不了辞职的,有的是因为薪酬待遇方面不太好,也有的是因为工作时间太长太累了,现在对这份工作我也是感到身心疲惫啊,工作太多了,每天做个不停”(李某,女,27岁,文员,月收入2500元)。

李小姐想通过改变工作来改变不如意的现状,短短5年内换了3份工作,平均每份工作维持的时间才1年多,这是在广州劳动力市场较为明显的一个现象。

大量的城市新贫困群体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业不稳定,失业风险高,容易导致劳动力市场混乱,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三城市新贫困群体社会救助困境产生的原因

我国城市新贫困群体问题产生于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重大转变的特殊时期,有着基数大、范围广等特点。

数量庞大的城市新贫困群体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普遍处于贫困状态,不利于社会稳定。

[16]但是建立在传统户籍体系下的社会救助模式已经不能完全覆盖此类新型的贫困问题。

(一)既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政策理念设计落后导致城市新贫困群体救助困境产生

设计理念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基石,理念是决定政策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重要因素。

我国既有的社会救助政策是基于传统理念中救助因老、弱、病、残所致贫困而设计出来的,具有明显的重旧贫、轻新贫,重道德、轻实际,重“事后眼前性”、轻“预见长期性”等特点。

第一,现有的救助体系重视原有的贫困群体,轻视甚至忽略新型贫困群体。

社会救助制度是为了解决贫穷而设立的一种国家制度,随着社会形态的转变,贫困也呈现越来越多的形态。

区别于传统上老、弱、病、残等旧贫困群体,城市中出现了另外一种形态的贫困群体。

现有的救助体系只着眼于传统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助和“五保户”救助、事故灾难救助以及其他威胁到生存的救助,没有专门针对城市新贫困群体的救助体系。

比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8月31日印发并于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①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②本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③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④本市持证重度残疾人;⑤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⑥本市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或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⑦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居民;⑧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⑨经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社会救助政策都是以传统的贫困群体为对象,极少甚至没有涉及新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

第二,既有的救助体系在救助贫困群体时,更愿意选择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人员作为救助对象。

这种救助导向确实有其必要,但是如果在救助过程中过分重视道德评判,忽略救助的实际需要,甚至将不予救助作为对违法人员的惩罚手段,则会让困难者在困境中越陷越深,最后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中明确规定: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社会救济。

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以及无业、下岗人员,经劳动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

”社会救助是承担托底功能的,因违反规定或犯罪而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应该由法律法规来处罚或制裁,而不是不予救助以示惩罚。

当这类群体接受处罚之后,还是应该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的。

第三,既有的社会救助政策重“事后眼前性”,轻“预见长期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从定义上理解,社会救助法就是对需要被救助的行为发生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措施,明显具有“事后性”和“眼前性”的特点。

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9日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中也能发现这一救助特性,《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③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该条例对于可能发生的需要法律救助的行为没有做出规定。

公民产生需要救助的行为时,就公民个人而言,其实是一种不幸,现行的社会救助主要是给予已经落入贫困的群体或者失业者一些物质上的补助,而如何帮助公民规避这些不幸,其社会意义更加重大,但是目前的救助政策并没有做出相关考虑。

(二)救助政策门槛设置导致城市新贫困群体被排除在救助体系之外

第一,以户籍制度作为救助前提是城市新贫困群体难以被救助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针对户籍群体,我国城市新贫困人口、外来人口占有绝大多数,在救助资格审核一关,大量城市新贫困群体因户籍原因而被拒于门外,救助根本无从谈起。

网易新闻在2013年4月27日报道一个在芦山生活了18年的男子因为不具有当地户籍,而没资格领取救灾物资。

[17]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对此表示:

“国家只有冷冰冰的任务和指标,没有一丁点人味。

”在困难面前,社会救助只重视户籍,而非个体实际上的需求,明显有违社会救助的本质。

事实上,在社会救助甚至是公民社会保障中的各项政策中,譬如申请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申请各项医疗救助,我们都能看到条例中有关救助对象的户籍要求。

广州市的社会救助中除了极少数特殊的规定,绝大多数就只能局限于广州市的户口,比如在《廉租住房保障》中就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提也需要是本市户籍的人口。

[18]而《广州市医疗救助指引》中就要求救助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非本市户籍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困难学生,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就只能是本市户籍人口。

第二,社会救助以社会保险为依托,导致部分城市新贫困群体无法享受救助。

从现有的劳动市场形态来看,大量的外来人员属于非典型劳动者,他们有的是派遣工,有的是临时工,有的长期做兼职工作,因为制度缺陷,缺乏正式员工应该得到的就业保障,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而广州市的有些社会救助政策就有相关规定要求社会救助要与社会保险挂钩。

比如《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第一章第6条要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

第五章的“就医管理”第14条,要求救助对象按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

第六章的“救助费用结算和支付”中的第17条规定,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部分,由协议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其余部分由救助对象支付,且规定办理期限为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保持一致。

事实上,许多劳动者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当然不可能获得这些救助。

从社会保障的性质来看,社会救助是处在社会保障的底端,是保障人们最基本生活的,是为社会大厦兜底的。

而将社会救助置于社会保障基础之上,是本末倒置,基本违背了社会救助的设立理念。

第三,贫困线标准设置过低,与社会发展事实不相符合。

撇开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险不说,单纯地看各地贫困线标准设置,大量的城市新贫困人口也难以被纳入救助范围之内。

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于2012年5月17日公布的《关于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贫困线的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也是将全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统一提高到800元。

即: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520元提高到800元;从化市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这样的准入标准对月收入能达到2500元左右的工作人员来说,准入标准太低。

实际上,面对大城市日益高涨的居住成本,2500元的月收入除了支付房租,其用于生活的支出不会高于800元。

四城市新贫困群体救助困境的破解

笔者在对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中发现了上述因城市流动新贫困群体制度上的缺陷而形成的救助困境,要使困境得到破解,就需要对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从理念上重视城市新贫困的救助问题,加强制度设计

制度是根本,城市新贫困群体作为我国特定时期出现的贫困群体,其能否得到社会保障,享受社会救助,对我国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城市新贫困群体的贫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他们的生存现状,找到现有救助制度的缺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应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城市新贫困人口的救助权益。

比如,完善现有的《救助管理办法》,尽量将其中的生活困难者纳入其中[19]。

而像广州这样外来人口数量庞大的城市,更应该打破现行救助观念的禁锢,摒除外地人不应该享受本地社会保障的观念,为外来人口出台专门的救助管理办法。

事实上,正是几十年来外来人口在广州工作、建设,才有了广州今日之成绩。

(二)打破传统户籍制度的壁垒,降低社会救助门槛

传统以户籍为基本条件的社会救助导致很多需要得到社会救助的人被排斥在社会救助之外,因此,政府必须打破传统的以户籍为基本条件的社会救助模式,建立起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让全社会的人都能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在这一方面,广州市已经做了不少有益尝试。

广州市财政局于2013年1月25日公布的《我市扩大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范围》文件规定: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补助范围从广州市户籍学生和符合各区(县)级市免费条件的外来务工子女扩大到全市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在我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在我市民办普通中小学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这项措施对于数量众多的非户籍的务工人员来说,大大降低了其在广州生活的成本,有利于务工人员家庭团圆,孩子健康成长。

广州市免费义务教育放宽对户籍的限制,无疑是放宽社会救助门槛的一个重大举措,象征着社会救助开始突破户籍壁垒,向全面、平等、公正的方向迈进,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三)建立动态救助信息系统

社会救助政策虽然在打破户籍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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