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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施工单位位(全称):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工程劳务承包单位(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承包方式:

承包单价:

总金额约(大写):

元(人民币)

六、工程量确认及工程款支付

1、乙方向甲方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工作

1、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使用地点,电到三级配电箱,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乙方理解图纸会审和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甲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二)乙方的工作

1、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的材料计划;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乙方自己解决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自己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未验收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乙方保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6、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9、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乙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16、乙方应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工程师,工程师按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7、乙方必须按甲方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8、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十、暂停施工

甲方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如天灾等);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甲方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因甲方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8、甲方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9、经甲方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无论甲方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三、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4、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十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甲方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4、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工程师不予计量。

5、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70%。

处罚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6、发生的其他费用,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8、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质量保修

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

十六、争议

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七、其他

1、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十八、保险

1、工程开工前,乙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乙方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乙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九、担保

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乙方应提供以下担保:

乙方对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支付履约保证金万元(

大写)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甲

方在乙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乙方。

二十、合同解除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一份。

二十三、双方派住的管理人员

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2、甲方方派驻的安全员

姓名:

职务:

职权:

2、、乙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3、乙方派驻的安全员

姓名:

职务:

职权:

二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二十五、双方签字盖章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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