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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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7 

相关方

关注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如外来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3.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0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3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50伏的交流电压。

3.15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

如:

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

3.17 

钢质船舶

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N:

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

保护零线,保护线。

PEN:

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TN: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TN-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TN-C-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TT: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 安全基础管理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5.1.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

a)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1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

b)安全教育培训;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d)事故管理;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f)现场安全管理;

g)电气安全管理;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i)安全生产投入;

j)安全例会;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审批;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

n)相关方安全管理。

5.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3 安全生产投入

5.3.1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

a)大于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5%提取;修船企业按5%提取;

b)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3%提取;修船企业按4%提取;

c)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2.5%提取;修船企业按3%提取;

d)5000万元至1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2%提取;

e)大于1亿元部分的造修船企业按0.5%提取。

5.3.2 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b)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5.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5.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5.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5.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

b)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3 造船企业专业气体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4人。

5.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5.5 安全生产教育

5.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5.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专业气体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5.5 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5.5.6 从业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12小时。

5.5.7 外来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5.6 事故管理

5.6.1 事故报告要求:

a)发生各类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台帐;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6.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确认后再生产。

5.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7 “三同时”管理

5.7.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5.7.3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费用,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5.7.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

5.8 班组安全管理

5.8.1 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5.8.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5.8.3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5.9 安全操作规程

5.9.1 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9.2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10.1 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5.10.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0.3 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5.10.4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5.11.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外来施工(作业)方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b)外来施工(作业)方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c)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11.2 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5.11.3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5.11.4 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

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5.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5.12.1 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b)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c)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安全隐患整改。

5.12.2 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5.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5.1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a)企业应按GB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3.2 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14 应急救援预案

5.14.1 对风险应定期辨识:

a)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评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1)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急性中毒等事故和其他伤害。

5.14.2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5.14.3 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案。

5.1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15.1 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档案: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5.15.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6 机械设备设施

6.1 空压机

6.1.1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松措施。

6.1.2 压力表、温度表(计)每6个月检测,液位计(油标)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6.1.3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

6.1.4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浅灰色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6.1.5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保护装置。

6.1.6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1m足够的空间距离。

6.1.7 固定式空压机应设置在有足够通风的房间,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6.2 金属切削机床

6.2.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6.2.2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6.2.3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6.2.4 机床PE线应选用≥4㎜2的铜芯线连接规范可靠。

6.2.5 机床局部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或24V安全电压。

6.2.6 机床电气箱、柜前1m内无杂物,箱、柜内电器布局合理,编号清晰正确。

6.2.7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突出旋转杆平面应小于3㎜。

6.2.8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6.2.9 其他安全要求:

a)磨床:

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车床:

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插床:

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d)电火花加工机床:

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70℃以上,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e)锯床:

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加工中心:

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6.3 冲、剪、压机械

6.3.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6.3.2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6.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6.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6.3.6 机床PE线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6.3.7 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等工具。

6.3.8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6.4 特种设备

6.4.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2 工业气瓶每3年检验,压力表每6个月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3 日常运行应有企业月、班组周、岗位日定期自查记录。

6.5 工业管道

6.5.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6.5.2 压力管道应取得使用证,定期检验,在周期内使用。

6.5.3 管道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标识应符合GB7231-2003的要求。

6.5.4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6.5.5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6.5.6 禁忌介质的管道应独立埋设。

6.6 厂内机动车辆

6.6.1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每年应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6.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6.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6.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6.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6.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车辆性能要求。

6.7 木工机械

6.7.1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6.7.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6.7.3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6.7.4 锯条接头不得多于3个,锯片和砂轮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

6.7.5 PE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6.7.6 刨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6.7.7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6.7.8 平刨的开口度应符合尽可能最小间隙。

6.8 砂轮机

6.8.1 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8.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

6.8.3 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至砂轮间距≤6㎜。

6.8.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6.8.5 托架安装牢固,可调至砂轮间距≤3㎜。

6.8.6 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并与砂轮之间有软垫,软垫厚1mm~2mm,大于法兰盘2mm~3㎜。

砂轮切割机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4。

6.8.7 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6.8.8 PE线连接可靠,控制电器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6.9 风动工具

6.9.1 砂轮夹紧装置应符合卡夹与砂轮接触平整均匀,软垫直径大于卡盘1mm~2mm。

6.9.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6.9.3 气阀、开关应完好无漏气。

6.9.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6.9.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6.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6.10.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6.10.2 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6.10.3 局部或移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6.10.4 PE线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及电器完好。

6.10.5 梯台或平台应符合工业梯台要求。

6.11 脚手架

6.11.1 基本安全要求:

a)脚手架宽度应大于500mm。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重量不宜大于30kg。

许用载荷应大于400kg/m2;

b)脚手架构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

c)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应定期观察脚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连接部位的绑扎件和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e)钢质脚手架和撑架、横杆、夹具、挂具每年应进行一次防锈处理。

6.11.2 悬空脚手架:

a)吊笼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马脚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焊工担任。

焊接时两端应包头。

搭设前应仔细检查焊缝,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现象,应及时补焊;

2)吊装吊笼时应认真执行GB6067-1985;

3)吊笼内的上下人孔盖必须完好无缺;

4)每层吊笼必须安装两道防护链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挂梯与桥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

2)最大载荷应不大于500kg,并指定使用负责人;

3)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应是最大载荷的14倍;

4)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篮2m内的钢丝绳应做绝缘保护;

6)吊篮的起落及运行速度应小于0.5m/s;

7)应配备速差式安全带。

c)简易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杆件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焊工担任,在放置脚手板前应仔细检查杆件的焊接质量;

2)水平撑杆下面必须安装斜撑加以固定;

3)脚手架距作业基准点的高度在2m以上时,必须装设安全栏杆或防护绳。

6.11.3 落地脚手架:

a)花架式或高凳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仔细检查其质量,凡有缺档、损坏、锈蚀等情况,不允许使用;

2)必须放置在坚实、平整的地面;

3)挑头板绑扎的方法应正确,挑头应上翘10°,一次受力时挑头下坠的角度不大于10°,如直接将脚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横档上的,可不扎;

4)脚手板放置在挑头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间距大于1200mm时,必须安装吊撑或顶撑;

5)脚手板搁置部分的长度以及脚手板之间重叠部分,必须保持250mm~500mm;

6)脚手板搁置部分必须用蚂蝗钉固定或用φ16mm~φ20mm的白棕绳绑扎。

b)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杆应交错设置,垂直偏差应小于1/200,横距应小于1200mm,纵向应小于1800mm;

2)大横杆、小横杆均应保持水平,大横杆在同一间隔内的纵向水平高低不得超过60mm;

3)小横杆伸出大横杆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若超出时应加斜撑方可搁置脚手板;

4)脚手板搁置的间距超出3600mm时,应在中间加设一道小横杆;

5)斜拉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45°~60°之间,接长距离应大于400mm,并采用回转扣件连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应大于60°,防护栏杆下道不低于500mm。

6.12 工业梯台

6.12.1 直梯:

a)梯宽宜500㎜、梯级间隔尺寸宜300㎜;

b)梯段高度超过3m部分应设护笼,护笼直径应为700㎜、护笼条5根,制作应符合GB4053.1-1993;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1050mm;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2 斜梯:

a)梯宽≥600㎜、扶手立柱高于900㎜、间距尺寸≤1000㎜,制作应符合GB4053.2-1993的要求;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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