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粉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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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粉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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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粉购销合同
篇一:
铜精矿购销合同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铜精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甲方欲出售铜精矿吨(毛吨),实际数量以双方交货时过磅质量为
最终依据。
二、品质:
甲方提供的铜精矿平均品位在15%以上,砷含量保留0.5%以下,
如超过0.1%,每吨扣10元;超过1%,扣1个系数,以此类推。
如平均品位低于10%,乙方拒收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预付拾壹万陆仟柒佰元整(¥116.700.00)给甲方作为预付款,甲方必须在付款日起20日以内将货送达乙方货场,否则甲方须按照预付款的5%赔付乙方作为违约金。
2.该批铜精矿计价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最近铜价相关计价标准执行,乙方在结算以70%系数计价,品位在20-25之间,每个品位加人民币150元;品位在20~18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200元;在18~15之间,每个品位扣人民币300元;15~10每个品位扣500元;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该批铜精矿交货地点为乙方货场,乙方只承担运费费用(140元每吨),
其他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检验方式:
甲、乙共同现场取样,遵循单车单样的取样原则,取样一式
四份,一份送检,甲、乙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仲裁样;共同指定化验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有色化验为主,如化验结果品位出现差异,则按国家有关矿产品化验品位超差相关规定执行;品位化验如产生争议,以仲裁样和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标准。
(双方共同取样---双方指定送样单位---分析结果---分析误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差---仲裁---以仲裁结果为准)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担保人:
年月日
篇二:
铜精矿合同范例
铜精矿购销合同
供方:
签订日期:
需方:
签订地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铜精矿买卖达成以下协议:
一、计价:
1、铜精矿品位以含铜20%为基准品位,供需双方同意以提货日第二天起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期铜五个工作日期铜结算价的平均价作为基准p。
买断价=p×83%±品位等级价。
2、品位等级价:
当铜品位等价大于或者小于20%时,对应的品位价差为:
20%<铜品位≤25%,以20%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150元/金属吨。
25%<铜品位≤30%,以25%为基准每增加1%加价100元/金属吨。
18%≤铜品位<20%,以20%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150元/金属吨。
16%≤铜品位<18%,以18%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350元/金属吨。
13%≤铜品位<16%,以16%为基准每减少1%减价750元/金属吨。
铜品位大于30%不再加价,小于13%价格另外协商解决。
3、铜金矿含金计算价:
铜精矿≥1克开始计价,以提货日第二日起黄金期货交易所99.95%金五个工作日报价的平均价减去10元/克后乘以品位对应的系数后让利20元/克作为买断价。
计价系数表如下:
4、铜精矿含银计价:
铜精矿含银>50克开始计价,以提货日起第二天起华通铂银市场现货3#银五个工作日日均价的算术平均价乘以品位对应的系数作为买断价。
铜精矿含银计价系
二、杂志标准及扣款标准:
As%小于1.0%,pb+Zn%小于10%,mgo2%小于1.5%,bi%小于0.3%。
As%>1.0%,以1.0%为基准,每增加0.1%扣款20元/吨(干量)。
pb+Zn%>10%,以10%为基准,每增加1%扣款20元/吨(干量)。
mgo2%>1.5%,以1.5%为基准,每增加0.1%扣款20元/吨(干量)。
0.3%<bi%<1.0%,以0.3%为基准,每增加0.1%扣款20元/吨(干量)。
bi%>1.0%,以1.0%为基准,每增加0.1%扣款40元/吨(干量)。
三、交货方式:
需方到供方货场自取,供方负责装车,相应的运费由供方承担,从上海到需方货场所产生的运费由供方负责,运费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运价:
元/吨。
四、计量与取样方式:
供需双方共同参与过磅、取样,样分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副样,双方签字封存一份公样,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化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如果误差较大,供需双方共同寄公样到北京矿业研究总院测试研究所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合理误差范围:
cu±0.5%)
五、如果是袋装按6‰扣除袋重。
六、付款方式:
提货前按矿款的70%付给供方,待化验结果出来后,供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后(金子开普通发票),一次性付清剩余矿款。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当地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日期起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供方:
需方:
供方代表:
需方代表: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含铜矿物购销合同(中文版)
铜精粉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签订日期:
供货方:
深圳市卓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
口事项达成以下条款,签订合同。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履行。
一、供货数量与质检方式:
1吨。
2、质量与数量以到港口海关与检验检疫局cIQ抽样,过磅单、检测报告为准。
如果双方
对此有争议,则采用如下方式质检:
由甲方监督乙方取样,样品分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三份送入化验室
化验,另一份样品备作仲裁,如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则按此结算,若任何一方对化验结果有议异,都可提出仲裁,仲裁机构
为,仲裁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质量标准和包装:
1、质量标准以甲方供货商提供质检单相关参数为准:
砷As不超过0.50%
铅pb不超过6.00%
氟F不超过0.10%
镉cd不超过0.10%
汞hg不超过0.10%
有害元素不超标为准。
水分:
105摄氏度时不超过3%,水分超过3%时,在结算时需要扣除多余水分。
颗粒大小:
小于0.5mm
其它检测项目可按国标gb20424-20XX铜精粉的元素含量检测。
2、铜精粉包装50kg为聚丙稀编织袋,并按0.3%扣减吨位。
三、交提货方式、地点、期限:
1、交货地点,甲方货物以乙方指定的到达港口港完税通关后为分界点。
完税通关
前一切费用甲方自理,完税通关后从港口转运到乙方厂家,一切费用由乙方自理。
2、甲方须提前五天通知乙方货物到港时间,由乙方提前做好接货准备。
交货时间为35天左
右,以甲方收到乙方现金(全额信用证或承兑汇票)之日起计算为交货期。
四、单价计算方法:
1、铜精粉以国内上海长江有色电解铜一周(五个交易日)现货交易平均价的系数计价,每
干吨含铜量为
1)10%-12.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75%
2)13%-13.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78%
3)14%-14.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79%
4)15%-15.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0%
5)16%-16.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1%
6)17%-17.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2%
7)18%-18.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3%
8)19%-19.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4%
9)20%-24.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5%
10)25%-29.99%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6%
11)30%以上国内含税计价系数为87%
每吨铜含量低于10%乙方有权拒收。
国内含税计价指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的价格。
2、铜精粉含金以国内上海有色网smm(网址http:
//)公布的黄金一周(五个
交易日)现货交易平均价的系数计价,每干吨含金量为
1)Au低于1克不计价,
2)Au大于1克小于3克,计价系数为65%
3)Au大于3克小于5克,计价系数为68%
4)Au大于5克小于10克,计价系数为70%
5)Au大于10克小于20克,计价系数为72%
6)Au大于20克小于50克,计价系数为75%
7)Au大于50克小于100克,计价系数为78%
8)Au大于100克小于200克,计价系数为80%
9)Au200克以上,计价系数为85%
3、铜精粉含银以国内上海有色网smm(网址http:
//)公布的白银一周(五个
交易日)现货交易平均价的系数计价,每干吨含银量为
1)Ag低于50克不计价,
2)Ag大于50克小于100克,计价系数为65%
3)Ag大于100克小于200克,计价系数为68%
4)Ag大于200克小于500克,计价系数为70%
5)Ag大于500克小于800克,计价系数为75%
6)Ag800克以上,计价系数为80%
4、含有其他有价值金属,甲乙双方协商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与方式。
5、平均价/系数的时间规定,以交货期开始计算的当日起,向前三个工作日,向后二个工作
日,以五个工作日为准。
6、铜精粉单价定价基准为:
铜金属单价x系数x含量+金单价x系数x含量+银单价x系
数x含量+其他有价值金属。
五、结算方法:
1、甲方负责办理清关等到港口岸相关手续,承担支付关税、商检费、仓储费、港杂费等港
口一切费用,并开具乙方增值税发票为止的到岸价。
到岸港口交割后至乙方厂家的一切费用
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担费用。
2、甲方铜精粉到乙方指定的港口岸后,甲乙双方共同在场报关,由甲方负责向商检部门共
同取样、质量待商检部门过磅,检验单出来合格后,经乙方确认,检验无争议后,合同履行
完毕。
3、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即开具20%的货款承兑汇票,期限为35天,另一半80%由甲
方开具全额信用证给巴西供货方,余款待到港口交易完毕出库(港口)时乙方必须全额结算
清货款才出库。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有效期限按双方协定,货物按承兑汇票开出之日起35-40天内到
达乙方指定口岸(港口),如35天-40天内没到达乙方指定口岸,乙方有权(:
铜精粉购销合同)在45天内收回
乙方开具的承兑汇票,如35天内到达口岸,乙方承兑汇票可延长到货物交接清割为止,计
作货款承兑结账。
2、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数据及书面文件(过磅单、检验报告单等)
齐全无误交割后,不得超出三个工作日必须付款,以此为限,乙方每拖延一天,甲方按未结
清货款金额的1%每天计算经济损失。
3、港口产生的滞留等费用,甲、乙双方划清责任,甲方货到达口岸后检验合格,把所有清
关单据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前期费用由甲方负责,后期费用由乙方负责。
4、到港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接货,经双方协商无效,甲方需在3个工
作日内退还乙方的承兑汇票,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5、因包装是袋装,不可能百分百抽样,如发现在商检过程中发现有部分掺杂施假现象或存
低品味装在内,经协商无效确定后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货物必须在海关库
内)若有争议交由ccIc与sgs仲裁。
6、甲方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单位文件)通知乙方到货时间、
以便乙方做好接货准备工作,如延误通知,所造成后果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本合同解除条件:
1、应不可抗力的因素,罢工、骚乱、恐怖袭击、自然灾害(台风)、政府行为等可终止合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并退还开具的承兑汇票。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履行
地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该合同具有完整统一性,如有一方修改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
有相等法律效力。
4、保密条款,在没有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本合同。
5、本合同有效期为该批铜精粉交易完毕而终止。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收到乙方开具信用承兑汇票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称:
(签章)乙方全称:
(签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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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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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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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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