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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2011-02-18|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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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中小】【打印】【关闭】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征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目标与任务

   第一节土地利用原则和战略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三节土地利用空间战略和总体格局

  第四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引导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二节都市核心功能区

   第三节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

   第四节都市功能扩展区

   第五节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

   第六节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

   第七节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八节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第三节其它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第六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节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发展

   第二节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

   第三节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第四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七章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

   第一节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分类管控

  第八章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第一节土地整治重点项目

   第二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安排

   第三节产业发展及其它重点项目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加强规划实施管控

   第二节落实规划实施具体工作

  附表 

 

前言

 

  天津市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之一,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位置,区位条件十分优越。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天津市面临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至2010年)》已不适应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

  按照新时期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精神,保障天津市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迫切需要重新确定天津市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和用地格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天津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和大纲阶段工作。

2009年1月4日,《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通过国土资源部审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以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指导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保护与保障、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二条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

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基本农田标准化建设,提高耕地质量。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以供给引导需求,合理调控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率,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有效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需求。

  (3)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立足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和分区引导,协调各行各业的用地需求,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加强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保护,加大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力度。

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加强土地利用宏观调控。

立足构建保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8)《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10)《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1)《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3)《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含清河农场、汉沽农场、芦台农场),总面积为1191732公顷。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征

  第六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天津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年末,全市各类用地情况如下:

  农用地面积7073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3%。

其中,耕地面积为4455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4%。

  建设用地面积346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1%。

其中,城镇工矿用地129197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0.8%,农村居民点用地8630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7.2%,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130771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11.0%。

  未利用地面积1381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

  第七条土地利用主要特征

  耕地比重高,总体质量差,改良任务艰巨;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能力不足;城乡建设用地比例较低,工矿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较为分散,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待调整优化;土地利用较为粗放,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湿地资源丰富,生态建设潜力较大。

  第二节机遇与挑战

  第八条发展机遇

  

(1)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国务院对天津市的城市定位明确了天津市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天津市在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国内经贸合作。

  

(2)环渤海地区是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域,是我国北方人口集聚多、创新能力高、综合实力强的区域。

京津冀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是带动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发展的龙头。

京津冀都市圈的形成和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天津市北方经济中心的地位。

  第九条面临挑战

  天津市已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及快速城镇化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区县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面临着既要满足经济建设必需的用地需求,又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挑战,统筹土地利用的任务十分艰巨。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目标与任务

  第一节土地利用原则和战略

  第十条城市发展定位

  天津市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要逐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主要职能为现代制造和研发转化基地,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服务中心,以近代史迹为特点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的宜居城市。

  第十一条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规划至201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25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950万人,城镇化水平76%;至2020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500万人左右,城镇人口1335万人,城镇化水平89%。

  规划至2010年,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000美元。

至2020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三番以上,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基本原则

  天津市土地利用遵循“耕地与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城乡建设用地优化整合,基础设施用地合理保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维护养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战略

  全面推行“节约集约”、“城乡统筹”与“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战略,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定期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转变用地观念,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向“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转变。

  统筹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利用。

  促进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加强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制定差异化管制措施,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维护和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根据天津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完善,土地生态保护积极有效,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明显提高的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第十五条耕地保护目标

  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

规划至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42000公顷(6630000亩),规划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7300公顷(6560000亩)。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6700公顷(5350000亩)。

  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4700公顷(220000亩)以内。

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力度。

规划至2010年,补充耕地14700公顷(220000亩)。

积极探索补充耕地的新途径。

  第十六条园地、林地、牧草地利用目标

  推进园地、林地、牧草地综合利用。

规划至2010年,园地面积37300公顷(560000亩),林地面积37200公顷(560000亩),牧草地面积600公顷(10000亩);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37300公顷(560000亩),林地面积42300公顷(630000亩),牧草地面积600(10000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调控目标

  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规划至2010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74700公顷以内。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50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139700公顷以内。

  规划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034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2500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153400公顷以内。

  第十八条土地集约利用目标

  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规划至2020年,市域范围每平方公里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4亿元;每平方公里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11亿元;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6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控制在0.05%以内;全市常住人口每增长1%,建设用地总规模增长控制在0.55%以内。

  第十九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将天津市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城市。

规划至2020年,基本形成配置合理、利用高效的资源保障体系;饮用水洁净、空气清洁、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

规划期内,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60%以上。

  第三节土地利用空间战略和总体格局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空间战略

  实施土地利用空间差异化管理,确定“两城优化调整,滨海重点发展,西部协同发展,南北适度拓展,北端生态保育”的土地利用空间战略。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形成“一轴两带、三区九廊道、十五重点保护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格局。

  

(1)“一轴两带”:

构建“武清新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城市发展主轴,以及“宁河新城、汉沽新城—滨海新区核心区—大港新城”东部滨海发展带和“蓟县新城—宝坻新城—中心城区—静海新城”西部城镇发展带组成的城镇发展带。

  

(2)“三区九廊道”:

构建北部蓟县山地、中部“七里海—大黄堡洼”湿地与南部“团泊洼水库—北大港水库”湿地等三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蓟运河生态廊道、潮白新河生态廊道、独流减河生态廊道、海河—北运河生态廊道、子牙新河生态廊道、滨海生态廊道、唐津高速生态廊道、引滦明渠—贝壳堤生态廊道和西部防风固沙生态廊道组成的九条生态控制廊道。

  (3)“十五重点保护区域”:

建设主要分布于远郊五区县,耕地质量较高,布局集中连片的十五片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土地利用综合分区与引导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依据天津市土地利用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天津市自然状况、经济社会结构及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等因素,按照区内相似性最大、区外差异性最大及保持行政区划相对完整性的分区原则,将天津市划分为六个土地利用综合区:

都市核心功能区,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都市功能扩展区,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二十三条综合分区的引导管控

  实施各综合分区的土地利用差异化管理政策。

按照各分区发展定位,确定各分区土地利用主要方向,合理安排各分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制定针对性的土地利用政策,引导人口、产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各分区间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节都市核心功能区

  第二十四条区域范围

  都市核心功能区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区域,面积37100公顷。

  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划目标

  都市核心功能区是天津市的行政文化中心和商贸服务中心,是城市功能的集聚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34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100公顷以内。

  第二十六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土地利用突出行政功能、文化功能、现代商业服务功能和旅游功能载体的特点,注重保持居住功能、生产功能及生态服务功能的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必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

加强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积极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提升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加快建设海河、外环线、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绿化带,构筑城市生态走廊。

  第三节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

  第二十七条区域范围

  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指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辖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陆域总面积约为227000公顷。

  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核心区由塘沽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和天津港保税区组成。

  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划目标

  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200公顷(333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700公顷(251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7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7000公顷内。

  第二十九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着重体现产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载体功能,为滨海新区实现区域功能定位提供用地保障。

重视土地生态建设,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

  新增建设用地向该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滨海新区核心区、中新生态城、汉沽新城、大港新城、临空产业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区等用地。

  积极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

  注重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按照《海洋功能区划》,适度进行围填海。

  加快沿海及各功能区间绿化隔离带建设,严格保护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滩涂及其他湿地自然保护区。

  编制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修改机制。

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用地规模与布局,调控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四节都市功能扩展区

  第三十条区域范围

  都市功能扩展区指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和北辰区四个行政辖区在都市核心功能区和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外的区域,面积144800公顷。

  第三十一条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域是承担都市核心功能区人口疏散、产业转移的重要区域,是承接都市核心功能区居住功能、商贸服务功能和产业发展功能扩展的重点区域,是联系都市核心功能区与滨海城市重点发展区的重要桥梁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廊道。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000公顷(810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700公顷(371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26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2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二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的载体功能,重点承接都市核心功能区人口、产业向本区域转移的用地需求。

引导城镇用地组团式发展,控制城镇布局无序蔓延。

加快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集中保障城镇组团和产业功能区发展。

  逐步压缩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加快“迁村并点”步伐,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通过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来适度满足城镇及产业用地的发展,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由传统耕作型向都市农业型转变。

发展技术含量高、水资源消耗少的设施农业、精品农业及观光农业。

因地制宜,促进农用地利用方式由粮食生产主导向蔬菜、花果等生产主导转化。

注重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治理整顿区域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做好沿河绿化带、组团间绿化隔离带、城郊西北部防风固沙林等生态绿地建设,构筑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生态屏障。

  第五节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

  第三十三条区域范围

  西部京津协同发展区即武清区行政辖区范围,面积157300公顷。

  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京津冀都市圈的重要节点,京津城市协同发展的重要环节,是连接京津两地的重要廊道区域,是天津市城市发展和产业辐射的重要区域,同时也是天津市农业生产条件优越的地区。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400公顷(1386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9100公顷(1187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53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0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注重京津冀的协同发展,体现经济发展载体功能、农业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为主导的外向型产业,集约高效建设现代化城镇,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

提高产业园区集约用地标准,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优化区域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重点保障城镇和重点交通设施的用地需求,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京津协同发展用地需求。

  严格保护、积极建设高质量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通过适当进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及未利用地开发等补充耕地,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重点推进津西北防风固沙林带建设,提高区域林木覆盖率,积极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减少农业污灌面积,防治土壤污染,维持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

  第六节南北城乡协调发展区

  第三十六条区域范围

  本区包括宝坻区、宁河县和蓟县京哈公路以南区域以及市域南部的静海县,面积501400公顷。

  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天津市主要的农业区,是现代制造业的重要承续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52700公顷(3791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31000公顷(3465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8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400公顷以内。

  第三十八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应优先保障农业生产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统筹城乡发展,在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通过存量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和后备资源开发满足建设用地需求。

  严格保护区内耕地。

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良土壤质地,提高耕地质量。

大力引导农业规模化生产,推行农业机械化操作,建立现代化农业发展区。

严格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力开展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重点支持新城及中心镇建设,合理安排产业用地,促进人口和产业向城镇集中。

适度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对七里海、团泊洼等湿地资源的保护,严禁改变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的用途;重点推进区域内沙化土地治理,减少地表裸露,提高防风阻沙功能,沿津冀边界建设大型防风阻沙林带,提高区域林木覆盖率。

  第七节北端生态涵养发展区

  第三十九条区域范围

  本区为天津市北部蓟县京哈公路以北区域,面积98100公顷。

  第四十条主要规划目标

  本区是天津市唯一的山地地貌区,是天津市重要风景旅游区和生态屏障区域。

  规划至2020年,本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000公顷(240000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500公顷(128000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980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300公顷以内。

  第四十一条区域土地利用引导与管控

  土地利用着重发挥生态服务功能,促进风景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

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恢复裸露区域的植被覆盖,增强区域的水源涵养功能;以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搞好生态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实现开发与保护并举;积极开展封山育林、荒山造林和防沙治沙等工作,稳步推进陡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防止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

  适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经济价值较高的果林及其他经济林面积,发展生态观光农业。

  重点进行工矿用地整合,逐步关闭、迁移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对生态价值重大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进行迁并,引导人口向新城集中,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支持新城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

  第八节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二条严格落实各项规划指标

  规划确定的区县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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