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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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课稿

(培训体系)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课稿

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讲课稿

走马街司法所凌朝阳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各位人民调解员:

大家好!

今天能和大家壹起学习探讨人民调解的关联知识,感到很荣辛。

就怕本人是于“鲁班门前弄斧头”、“关老爷面前耍大刀”,因为于座各位均是走马街镇人民调解工作能获得全省十佳、全国模范的功臣,万壹有讲得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具体要和大家学习探讨的是《人民调解法》精神的领会、人民调解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技巧及方法这四个方面的知识。

壹、《人民调解法》新精神的领会学习

据了解,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调解成功2795万余件,调结率为96%,且且超过80%为村级调委会调解。

其“早、快、好、省”的特点于《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后会更加凸显。

而作为《人民调解法》,我个人认为它是村(居)民委员会完成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的壹部重要的法律,具体新的精神我理解如下。

壹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壹项制度,这壹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于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壹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应当见到,当前人民调解这种居间调解化解矛盾的方式,已经成为党委政府面对当前矛盾集中迸发的重要“缓冲器”,而且它完全有可能成为壹个有效的“灭火器”。

二是进壹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明确规定村居必须设立人民调委会,由3-9人组成,要有女性代表。

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壹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作为村(居)调委会,今年是换届年,所以要请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情况登记表,壹式三份,调委会自留壹份,上报俩份。

三是进壹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于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能够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以激励广大群众积极参和人民调解工作。

各村(居)上报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登记表,壹式三份,调委会自留壹份,上报俩份。

四是进壹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法律的关联规定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要求于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主动调解、群众参和、就地调解等措施就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为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处理好人民调解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关系,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能够于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镇今年启动的人民调解和信访处置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信访办接访→综治办分流→司法所指导关联调委会主动介入→关联联合调解小组(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关联村和责任区、关联职能部门派人参加)深入调查调处→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或引导走上法律诉讼途径,或于现时乡镇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比较牵强情况下作出信访答复)的人民调解和信访处置对接联动的工作流程业已形成。

近8个月来,通过此工作机制,我们已经成功处理了有重大影响的金蚌村宋余良土地争议纠纷、神山村蔡有星土地争议纠纷、大码村陈邦祥相邻纠纷、巨轮村彭春辉人身损害纠纷、秧冲村朱新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中心小学学生陈振兴意外伤害纠纷、光辉烟花厂职工龚红珍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等壹系列信访分流调解案件,实实于于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诉息访。

为上访者解了难,为镇党委和政府分了忧,更为人民调解立了威。

六是进壹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同时,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能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壹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体制,明确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人民调解卷宗文书制作和使用知识

壹)、调解卷宗

“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的总称。

作为卷宗的封面。

其中“卷名”栏目填写纠纷当事人姓名+纠纷类型,如“ΧΧ和ΧΧ之间合同纠纷”。

纠纷类型同“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中的“纠纷类型”栏。

“卷号”按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保管期限分为短期、长期和永久三种,短期卷保管期限为5年,长期卷保管期限为10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类型、协议内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等综合确定卷宗保管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壹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壹案壹卷。

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多案壹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

二)、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壹起纠纷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目录,供查阅卷宗时检索使用。

三)、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

调解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申请事项。

调解申请书既能够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

“案件来源”栏直接选择打√,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

“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于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人民调解记录

“人民调解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

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

“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参和调解的人员。

开展调解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履行关联告知义务。

调解记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调解结果”栏可直接选择对应项打√。

记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书面证明。

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

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之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且明确填写日期。

八)、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是纠纷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口头协议主要内容的记录。

其中“编号”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联系方式、职务,“单位或住址”栏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地址。

如果纠纷涉及三方之上当事人,另加附页载明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栏应载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请求,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协议”栏应载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填写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履行协议方式、时限”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口头协议登记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且载明填写日期。

九)、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记录。

其中“当事人”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调解协议编号”栏填写回访所涉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

“回访事由”栏填写纠纷名称。

“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回访人”是指开展回访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十)、卷宗情况说明

对案件卷宗制作情况进行的必要说明。

十壹)、封底

封底是卷宗的末页。

封底由立卷人、审核人共同签名。

另,当前全国人民调解信息平台已建立,要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壹月壹报,具体要统计到各村居调委会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情况。

而走马街镇的现状是预防排查工作做好了,但各村居调委会具体调解的矛盾纠纷的统计上报工作仍存于欠缺,主要是大家的习惯思维是问题处理了,事情做了就行,不想邀功。

却不知,正是要将大家的成绩壹点点积累,才会到壹定阶段反映出大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贡献。

因此,要求各调委会每月23日前将调处好的纠纷上报给综治办或司法所(包括达成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的纠纷)

三、纠纷调解技巧

壹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壹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

正确适当的调解技巧,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达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壹讲于调解纠纷过程中,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等五大要素的运用技巧。

壹)、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

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比如4到7月份壹般是土地纠纷居多,秋季大多产生的是征地拆迁纠纷和壹些历史遗留纠纷),季节规律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

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

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应该有三顾茅庐的毅力)。

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俩个方面的内容:

壹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壹次进行调解;二是指于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

首先,于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把握当事人说话中的壹句破绽或壹个调解机会,打开缺口,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

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

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

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

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

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当事人正火冒三丈的时候,你去批评教育,结果可能只有双方不欢而散,反而给之后调解带来不必要影响)。

另外调解农村纠纷壹般不要于阴天、下雨的时候调解,阴天下雨时候调解往往成功率较低。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于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譬如:

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于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和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于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和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

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于我们农村地区,调解各类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工作做不通,能够找当事人父母做工作,间接的把纠纷调节好,另外调解纠纷最好找到壹对壹的空间,千万不能眉毛胡子壹把抓,壹起调解,那很容易乱套,最后调解员也驾驭不了整个调解环境,另外我们这个地区尽量的和当事人家庭中的男人调解,这样成功率会大壹些。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

例如:

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于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于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

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不能用壹味的说辞,去调解各种本质上有区别的相似纠纷。

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

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说到底是要抓得住主要人物,抓得准主要人物的心理,能通过自己或借助其他人做好主要人物的思想工作。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均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

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能够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

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虑的当事人,壹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

对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能够于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

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于,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

对于壹起见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于,远因和近因共存。

壹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

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于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

直接原因壹般只是导火索,其实俩人的矛盾由来已久,只不过是于壹个合适的借口中爆发而已。

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拔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

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四、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方法

基本方法:

壹是弄清事实真相;二是分清是非曲直;三是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

具体有:

壹是“冷却法”,(通常所说的“以时间换空间”)。

即先冷却处置,特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于选择时机调解。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

双方当事人壹般文化程度底,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

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壹股:

“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和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

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于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曼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壹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此方法适用婚姻纠纷。

二是“求同存异法”。

适用于人身伤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核心问题于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于细枝未节,于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和亲友疏导法”最有效。

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案例参照法”。

对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法”。

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壹司,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查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各村干部、领居和亲朋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错的壹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情理交融法”又称“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于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

于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

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七是“扶正去邪法”。

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于,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

壹般来讲,当事人均做法和行为既有正确的壹面,也有不对的壹面。

于进行调解时,要注意俩面性。

对正确的方面要充分地肯定,对不正确的方面要进行必要的批评。

八是“逆向求助法”。

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

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

此类纠纷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九是舆论压迫法。

于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见法和评价。

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正所谓“吐沫能淹死人”。

于调解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壹点,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哪些舆论是正确的,哪些舆论是错误的。

十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关联部门联动调解法”。

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壹部门,往往难以奏效,能够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十壹是晓以利害法。

于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十种方法均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以利害,指出壹意孤行,以身试法必然承担法律后果。

当然,调解虽是“万金油”,但绝不是万能的。

于调解无果,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人员要将调解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且做好防激化工作。

总之,走马街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壹有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二有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再加上作为人民调解队伍主力的于座各位的不懈努力,就壹定会为走马街镇社会经济大局的和谐稳定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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