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公共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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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公共基础》
2020年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教材变化《公共基础》
页码
所在章节
变化内容
P28-P31
第二章第三节
新增一节——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P336-P342
第十二章第一节
新增一节——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
P349-P352
第十三章
新增一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相关标准基础知识
P413-P423
附录12和附录13
新增附录——附录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附录13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
P97-P162
第三章第八节
补充和完善试验检测记录与报告的管理要求
P12
第二章
第5行:
新增第二段话“为进一步增强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的有效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2020年1月16日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部门规章,初步构建完善了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体系。
尤其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等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
”
P43
第三章第一节
第10行:
修改第28条规定“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
倒数第4行:
新增第39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P44
第三章第一节
第49条“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
”
P54
第三章第三节
倒数第3行:
新增“因《检测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进行了修订,其第9条正是进行了修订的条款之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第9条的规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因此,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时,无需按照《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前述②~⑦中的有关证明材料。
由此,表3-8“申请书证明材料分类索引表”中序号1~11的内容均不需要提交纸质证明材料。
”
P57
第三章第三节
第6行:
新增“按照新修订的《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机构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缩减为两项,在初审时应关注的主要内容应予以相应调整,主要应关注上述内容中的
(2)~(12)项,这些内容的相关信息均能从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获得。
”
P177
第五章第一节
倒数13行,新增“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动态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改革。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
该意见推出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
为了保证有关改革措施落地,该意见还提出了以下具体举措: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
P178-181
第五章第二节
新增:
3.《通用要求》相关构成内容释义
1)引言
《通用要求》引言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自觉贯彻实施。
《通用要求》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参考依据本标准发布的相应领域的补充要求。
目前已经有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要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
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机构要求等。
将来拟制定电气检验检测机构要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要求、建筑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要求等,作为不同领域的补充要求。
2)范围
《通用要求》范围规定,该标准覆盖范围包括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对其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评审的通用要求,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方式的自我评价。
该标准的内容引用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
2017)的最新内容,采用新版术语和定义,引入风险管理等要求。
3)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用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的运作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引用文件时应注意:
凡是引用文件带年号的只能使用该年号的文件,如GB/T27025—2008,那么即使有新版本,也只能使用GB/T27025—2008。
如果引用文件不带年号的,如GB/T27020,那么就要跟踪目前该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其任何修订。
目前,该标准的最新版本为GB/T27020—2016,故目前应使用GB/T27020—2016.本标准引用的都是不带年号的标准,因此,应及时跟踪其最新有效版本。
4)术语和定义
《通用要求》术语和定义规定,GB/T19000、GB/T27000、GB/T27020、GB/T27025、JJF1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
该标准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对从事检验、检测和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后,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2)资质认定:
是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和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资质认定评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相关专业补充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的评审活动。
(4)公正性:
检验检测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客观性的存在。
客观性意味着不存在或已解决利益冲突,不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其他可用于表示公正性要素的术语有:
无利益冲突、没有成见、没有偏见、中立、公平、思想开明、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平衡。
(5)投诉:
任何人员或组织向检验检测机构就其活动或结果表达不满意,并期望得到回复的行为。
投诉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
有效投诉为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应该采取纠正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识别风险,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无效投诉一般是客户的原因,也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6)能力验证:
一般由权威机构组织(如国家认监委),依据预先制定的准则,采用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的方式,评价参加者的能力。
能力验证是外部质量控制,是内部质量控制的补充,不是替代。
它是与现场评审同样重要的、评价机构能力的一种方法。
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
(7)判定规则:
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做出与规范或标准符合性的声明时,描述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规则。
这是国际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
2017)的新要求。
但是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不是强制性要求。
若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中无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不制定该程序。
(8)验证:
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给定项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之前,应验证其能够正确地运用相应标准方法。
如果标准机构在引入方法前,应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该方法,以确保实现所需的方法性能。
应保存验证记录。
如果发布机构修订了方法,应根据修订的内容重新进行验证。
验证(verification)过去翻译成“证实”。
(9)确认:
对规定要求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验证。
确认是针对非标准方法的验证。
检验检测机构应首先确认该方法能不能使用,然后验证能够正确地运用这些非标准方法。
当修改已确认过的非标方法时,应确定这些修改的影响。
当发现影响原有的确认时,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当按照预期用途去评估非标方法的性能特性时,应确保与客户需求相关,并符合规定要求。
P258
第七章第三节
SI基本单位的定义描述更加详细:
第三节SI基本单位的定义
一、基本单位的定义
米:
米是长度单位,当真空中光速c以m/s为单位表达时选取固定数值299792458来定义米。
即“光在真空中行进1/299792458秒的距离”为一标准米。
千克:
千克是质量单位,其定义为“对应普朗克常数为6.62607015×10-34J·s时IDE质量单位”。
秒:
秒是时间单位,1秒定义是铯—133原子基态的两个超精细能级之间跃迁所对应的辐射的9192631770个周期的持续时间。
安培:
安培是电流的单位。
1安培定义为“1s内通过导体某一横截面的1/1.602176634×1019个电荷移动所产生的电流强度”。
开尔文:
开尔文是热力学温度单位,1开尔文被定义为“对应玻尔兹曼常数为1.380649×10-23J·K-1的热力学温度”。
摩尔:
摩尔是物质的量单位,其定义是:
精确包含6.02214076×1023(约为6.02×1023)个原子或分子等基本单元的系统的物质的量。
坎德拉:
坎德拉是发光强度的单位,其定义是:
一光源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该光源发出频率为540×1012赫兹的单色辐射,且在此方向上的辐射强度为1/683瓦特/球面度。
二、辅助单位的定义
弧度:
在数学和物理中,弧度是角的度量单位。
它是由国际单位制导出的单位,其定义:
弧长等于半径的弧,其所对的圆心角为1弧度(即两条射线从圆心向圆周射出,行成一个夹角和夹角正对的一段弧。
当这段弧长正好等于圆的半径时,两条射线的夹角的弧度为1)。
球面度:
是立体角的计量单位。
其定义为:
是一个立体角,其定点位于球心,而它在球面上所截取的面积等于以球半径为边长的正方形面积。
球面度是以球面积度量其所对应的立体角时的度量单位,该立体角的定点位于球心处。
P307
第十一章第一节
第9行,新增“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进行了修订,并以交办安监函〔2019〕66号文发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服务手册》)。
新的《服务手册》适用于公路工程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工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对试验检测行业的管理工作。
其他仪器设备使用、生产单位可参考使用。
”
P335
第十二章
新增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十三五”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各种运输方式深度融合和协调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交科技发〔2017〕48号)。
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是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围绕标准化工作的全要素、全过程及其内在联系构建而成的科学有机整体。
《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是统筹协调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邮政标准化工作的基础,内容包括政策制度体系、技术标准体系、标准国际化体系、实施监督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5个方面。
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体系建设,有助于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化工作协调衔接和融合发展,对于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标准管理水平;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编制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提供支撑。
依据《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18),有关部门对已有的《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1001—2017)立足公路交通发展实际,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符合“四好”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修订后的体系结构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板块,由总体、通用、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公路养护、公路运营六大板块构成;各板块界面清晰并各有侧重,公路建设板块重在提升,公路养护板块重在补充,公路管理和公路运营板块重在创立;第二层为模块,第三层为标准。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是公路领域现有、应有和预计制定标准的蓝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充实。
《公路工程标准体系》作为公路领域行业标准的顶层设计,将引导今后一段时期行业标准的发展方向,指导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
《公共基础》教材错误情况统计
页码
知识点
源自规范出处
修改
P76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的划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
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
A级:
85分≤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
70分≤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
信用评分<60分或直接确定为D级,信用差。
确定为D级的企业直接拉入黑名单,检测机构需要及时公布。
P267
测量误差
第5行
“X0=X+Y”应改为“X0=X-Y”
P28
第三节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共55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就相关条款进行阐述。
第3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4条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5条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
第6条规定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第8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9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1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调查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第14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衔接;
(3)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15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七日。
第1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前言中载明组织起草部门信息,但不得涉及具体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
第20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21条规定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起草过程等;
(2)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验证报告、统计数据等)及理由;
(3)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4)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6)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包括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老旧产品退出市场时间等;
(7)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等;
(8)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11)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
(12)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22条规定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意见。
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23条规定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拟订的过渡期,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六十日。
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24条规定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25条规定对于不采用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一致,并且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中英文通报表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对外通报,并将收到的意见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26条规定制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对外通报的,还应当再次对外通报。
第28条规定组织起草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组织起草部门成立审查专家组。
审查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29条规定技术审查应当采取会议形式,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专家签字。
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具体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30条规定组织起草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报送批准发布的,应当形成报批稿,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起草的,牵头组织起草部门应当经其他组织起草部门同意后,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32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时限报送的,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申请延长期限。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33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报送编号前,组织起草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政策性变化的,可以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
第35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GB)、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36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37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
第38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项目计划下达到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到授权批准发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39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第41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3)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
第42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收社会各方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43条规定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