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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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大学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在校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三条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具体修读年限规定如下:

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8年,基本学制为4年,最高修读年限为8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法定有效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院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入学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等)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学生入学需要出国深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学生在学期开学报到一周内向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批准并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年期满后,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一周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取消学籍。

(三)学生入学需要创业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学生在学期开学报到一周内向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批准并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二年。

创业期满后,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一周内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取消学籍。

(四)学生入学参军入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入伍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教学管理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同时还应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报到时,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教学管理部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新请假生入学资格的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教学管理部与财务部汇总学生学费缴费情况对学生进行学籍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未经逾期两周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学生没有资格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执行,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考勤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

各种教学环节都实行考勤制度,教师可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按照《**大学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部领导批准;超过一周,应当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报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病假应当有校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学部具体负责,对于达到学籍处理及处分条件的学生,要及时上报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

第五章培养方案与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包含专业选修课和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

必修课是本专业应当修读的课程;专业选修课属于专业教育模块,是拓展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课程,学生可在特定的专业课程群中任意选择;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哲学与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类、艺术与体育类和自然科学类等课程。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学分制。

学生按要求注册课程并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理论课程教学(含课内实验、上机课时),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上机和通识素质教育选修课、体育等课程,原则上每授课20学时计1学分;课内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实践、实习(工程训练)、综合性专业实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和毕业设计(论文)、学生企业岗位实践等,每教学周计1学分。

第十四条学院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学生已学过的各门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按学分加权)。

即将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乘以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对应的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攻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成绩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F

百分制成绩

90-100

85-89.5

82-84.5

78-81.5

75-77.5

72-74.5

68-71.5

64-67.5

60-63.5

<60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5

1.0

0

如无特殊声明,本规定中所称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均指自学生入学至统计时的全部课程(包括补考和重修)的平均学分绩点。

GPA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应当按时参加考核,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及格的,取得规定学分。

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按照《**大学理工学院考试缓考管理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五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绩点换算表:

五级制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0

3.7

3.0

2.0

0

第十七条课程考试前学生应当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期成绩考核和补考,需重修:

(一)一学期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应交作业(实验报告)的三分之一的。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按照《**大学理工学院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考试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本科生补考管理规定》执行。

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不设补考,应当重修。

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暂行)》执行。

任选课程不设补考,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补考及重修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个人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按照《**大学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学分折算及认定办法》及《**大学理工学院课外科技活动学分折算及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学生每学年末的学业状态,在每学年秋季注册时将其编入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和四年级进行学籍和学业管理。

一年级学生只有获得第一学年课程总学分(不含任选课程,下同)的60%后,才能升入二年级,否则,做留级处理;

二年级学生只有在获得前两学年课程总学分的75%后,才能升入三年级,否则,做留级处理;

三年级学生只有在获得前三学年课程总学分的85%后,才能升入四年级,否则,做留级处理;

留降级学生经重修或先修,修读学分达到上一年级升级要求,允许跳回原年级修读,即为跳级。

学籍异动的学生按照异动后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并进行学业考核。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

学籍处理每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秋季)第二周进行。

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开学时,对各年级学生所修学分未达到相应升级比例的予以降级警示。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学管理部审核认定,可以予以免修。

第七章选课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选课制。

学生通过办理选课手续获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课:

学生应当在选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院的选课系统选择修读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未经选课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二)退课:

学生可以在退课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学院的选课系统注销已选的课程,逾期不予受理。

已注销的课程不载入学生成绩单。

选课的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为均衡学业负荷,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高于35学分(含重修课程和先修课程),并优先保证重修课程的修读。

第八章免修、免听、先修课程

第二十七条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教学管理部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组织专门考试,成绩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级后,如学有余力,可以修读高一年级的部分后续课程,但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可以申请修读部分高一年级课程;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不超过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可以申请部分免予跟班听课,采取自修方式修读。

拟自修部分课程或部分免予跟班听课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大学理工学院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审核备案。

以自修方式修读已选定课程,若该课程有先导课程要求的,申请者应当先取得先导课程学分;若该课程包含实验或者实践教学环节内容,则该部分内容应当修读,不能申请免予跟班听课。

凡经批准免予跟班听课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因考试不及格需要重修某门课程时,可选择跟班修读,与个人其它上课时间冲突时,也可以免予跟班听课自行修读,但应参加该门课程的结课考试。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在本学院转专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专长,例如:

发表相应专业方面的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相近学科竞赛中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4.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重修记录,必修课程成绩均达到80分以上、且专业排名在前3%以内的优秀学生;

5.经学院认可,学生学习某专业确能保证毕业后就业,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艺术类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

2.特殊类别的学生;

3.入学不满一学年或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4.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生转专业每年办理一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在全院公示。

转专业具体办理可按《**大学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院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转学学生的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批准学生转学申请的在学院官网公示,批准转入的转学材料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转学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有创业计划,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1-2年;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可经学院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其他应由家长签字同意;创业休学应提交创业计划书。

)。

经学生所在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四)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后办理复学应首先提交复学申请,相关手续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创业期满后,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及创业报告,向学院申请并经审核后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具体按照《**大学理工学院退役复学学生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但未达到结业条件且未提出延长学制的;

(二)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8年且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或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5日。

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二)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学生个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四)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管理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大学理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在校最高修读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所获总学分占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以上(含)且本人申请结业的,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可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参加结业重修,及格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结业重修不及格或超过最高修读年限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所获总学分少于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90%且本人申请的,可延长学制,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延长学制的期限为一学年(降级生按照降级后的培养方案学习并审核)。

延长学制后累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在校最高修读年限。

第四十八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学位办审核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有以下情形的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学位办备案,已经电子注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注销。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二)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升级、降级、留级、跳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延长学制、提前毕业均属于学籍异动,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按照《**大学理工学院学籍异动办理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大学理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废止,本管理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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