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796963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直线责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部门对同级机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导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

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保卫处,做为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HSE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有关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监督执行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二)审定并督促落实学校安全环保年度工作计划,保障HSE体系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和投入;

(三)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四)听取各单位安全环保工作、事故事件处置及问责情况汇报;

(五)组织安全环保现场监督、过程考核,审定安全环保考核评比结果;

(六)决定学校其他安全环保重大事项.

第七条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HSE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HSE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负责学校安全环保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负责学校安全环保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四)负责协调、配合上级和政府安全环保部门,开展安全环保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环保隐患的治理,向HSE委员会汇报治理进展情况;

(六)负责协调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完成HSE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定期分析学校安全环保形势,向HSE委员会汇报。

  

第八条学校机关部门、基层各单位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缺位者由主持工作的领导担任),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可以确定一名党政副职协助分管安全环保工作,应确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环保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学校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落实学校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三)按照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标和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标和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各类安全设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按学校要求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

(六)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信息及时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七)负责本单位生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十)对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十一)组织开展本单位职业卫生、特种设备、交通、消防等专项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全员有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各级领导在述职报告中要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情况,要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工作,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分管领导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各业务分管领导对所负责的业务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分层次对员工(含劳务派遣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对实习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基层员工应掌握本岗位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基层员工有权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指令并可越级汇报。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在组织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纳入。

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在进行现场技术试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确保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完整性,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场所设置符合其他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必须做好记录。

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估、检验。

特种设备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劳动防护、教育培训及隐患治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中安全条款的约定)和施工项目HSE合同等安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签订和履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学校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临时外来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教育。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加强HSE管理体系运行控制,定期进行审核,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四条安全保卫处对进入学校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等行业,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行业的企业的安全资格实行安全审查,严禁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在学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利用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安全管理业务信息传递,及时曝光“三违”行为,督促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高风险、非常规作业管理,实行作业许可。

施工前必须召集相关人员确认现场危险分析的准确性和措施的可靠性,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作业人员明确危险点源和安全措施.节假日及重要敏感时期,高风险、非常规作业要自动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各单位每季度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了解基层安全动态,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提炼安全理念,坚持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建立具有本单位特色的校园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对固定生产场所、施工作业现场采取派驻、巡回或旁站式监督。

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违章行为上传,定期对检查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分析,问题整改限时督办,全程跟踪。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高风险及非常规作业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或启动前安全检查,召集相关人员确认现场风险分析的准确性和措施的可靠性,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作业人员要知晓危险点源和掌握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人员、资金、整改时间及整改前保障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建立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基层岗位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三十九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上级部门和特殊作业要求及阶段性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负责跟踪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四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立即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及各单位负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在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发现存在的问题需要由直线业务部门进行处理的,要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在案,接收部门要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必须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公正廉洁。

安全保卫处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经核实后,报经有关负责人或部门进行落实。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工作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加大对反违章禁令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奖惩力度,制定违章管理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从重惩处,绝不姑息,对举报者按照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职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履行告知义务,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立即进行治理,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要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应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的预防工作。

第五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一条对于射线装置的使用,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或计量牌,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五十二条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及排污渠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对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对接触从事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六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十五条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立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专家和救援储备物资和装备。

第五十六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分类、分级编制应急专项预案,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险情编制独立、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要充分考虑对周边相关方造成的危害。

第五十七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负责突发事件的早期预防、联合救援和组织指挥工作。

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施救措施,并按规定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按照“保护生命、保护环境和抢救财产"的顺序实施救援。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发生的工业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大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统计上报。

学校按照《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施救措施,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学校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事故,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

第六十三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建立违章举报、隐患发现等奖励及处罚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各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年度综合考评。

由学校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评后,上报学校HSE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安全工作责任奖惩与考核列入《大学目标管理办法》,全年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的,依据油田公司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中未涉及的有关事宜,按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