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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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doc.docx

磐安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doc

 

磐安县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磐安县防汛办

二O一九年四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家咨询机构

3监测预报预警

4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4.1一般水旱灾害(Ⅳ级)和应急响应

4.2较大水旱灾害(Ⅲ级)和应急响应

4.3重大水旱灾害(Ⅱ级)和应急响应

4.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和应急响应

4.5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响应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后勤保障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救济救助

6.3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4水毁工程修复

6.5环境保护

6.6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7补偿机制

6.8灾后重建

6.9防汛防旱工作评估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宣传

7.3培训

7.4演练

7.5责任追究

7.6预案实施

 

附件

1、关于调整磐安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的通知(磐政办便笺【2019】11号)

2、县防指单位成员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洪涝台旱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的应急处置。

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防汛防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防汛防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

县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防汛防旱的行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武警部队、人武部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

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

坚持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汛防旱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汛防旱的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防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和应急险情处置工作。

2.1县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旱和应急险情处置工作。

2.1.1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

县防指成员由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体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新城区管委会、县机关事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人保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1.2县防指职责

在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负责向县政府汇报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订完善防汛防旱各类应急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

组织开展防汛防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抗旱应急供水调度;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负责发布全县汛情、旱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调配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和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协调县人武部、武警磐安县中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

负责县级防汛防旱预案的审批;接受和处理镇乡街道和有关单位向县政府报送的防汛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和紧急重要事项请求,了解、掌握防汛防台抗旱情况和动态。

(2)县纪委监委

负责防汛防旱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

(3)县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4)县应急管理局

承担县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日常工作;负责县级防汛防旱预案的编制修订和下级防汛防旱预案的审批备案,以及防汛防台抗旱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有毒、有害产品生产和储备单位加强防汛安全管理,尤其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仓库的安全存放,确保生产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及时核查灾情并向防指提供水旱灾情信息,组织灾情统计员培训;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的编制,做好县城人防地下设施防汛防台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水利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做好灾后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农业和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及时提供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审定和批准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做好农业和水利工程抢险的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洪水调度;负责指导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抗旱技术指导;加强农家乐防汛安全管理;做好农业水务灾情调查,及时上报农业水利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6)县气象局

负责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完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系统,不断提高预警的准确率和及时性;根据旱情的发展,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武装部队和所属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办理县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县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人武部和所属民兵应急分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行使涉及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做好户外破旧广告牌整治拆除工作。

(9)县发改局

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立项审批。

负责东阳-磐安天然气主管网和大盘炸药仓库的防汛防台工作。

指导省、市重点工程和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灾后基础设施建设。

(10)县经商局

负责检查、落实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落实物资仓库,做好物资的及时补充更新和物资调配记录工作,统计并报告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负责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评估和管理工作。

(11)县教育局

负责全县各中小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组织校舍防汛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防汛防台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制订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做好灾情险情发生时全体师生的人员转移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12)县公安局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的安全保卫工作。

(13)县民政局

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14)县财政局

负责筹集和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协调对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治理工作,划定危险区或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和转移路线图;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并落实危险区域人员转移责任;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及防范情况;负责农村灾后住房的建设规划工作;并在规划过程中考虑防汛防台安全需要。

(16)县建设局

负责组织城市防洪规划的制订,监督指导公用基础设施、县城房屋、建设工地、塔吊安全等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磐安县内天然气管网、门站、临时加气站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城区排涝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和防汛防台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质量控制,负责农村危旧房管理并督促乡镇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及时报告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指导建设系统灾后重建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指导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的防汛工作;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组织调度抢险救灾车辆,做好救灾物资和群众转移的运输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危险区和警戒区,设置标志牌和转移路线图;及时处理危险路段的障碍物,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及时上报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18)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护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疫工作,及时提供医疗药物和器械,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干旱期饮用水质的监测。

(19)县文广旅体局

负责旅游度假区和景点的防汛安全管理,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旅游景点的防汛安全检查,做好上游水库与下游景区之间的放水协调工作,要求景区做好人员转移预案,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旅游系统防汛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根据县防指和气象农业部门提供的汛期信息,通过广播电视及时向公众发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20)县供销社

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并及时补充、更新。

(21)县供电公司

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所属各变电所、电站防汛工作;在汛期配合督促水库电站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应急供应;及时报告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新城区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工作。

(23)县机关事务局

负责防汛应急车辆调度,保障防汛应急工作用车。

(24)县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防指指令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危险区域群众转移,做好抗旱送水工作。

(25)武警中队

根据防指指令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危险区域群众转移。

(26)县电信公司

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27)县移动公司

负责本公司通信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防汛指挥联络畅通。

必要条件下派出卫星通讯车,保障紧急情况下通讯畅通。

(28)县人保财险

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减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2.2办事机构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负责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县防指办设在应急管理局。

县防指办主要职责: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指导、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传达县防指领导的工作指示;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掌握实时雨情、水情、工情,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常态下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汛防旱工作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县防指的各项决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挥。

编制修订全县防汛防旱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指导和组织开展洪涝台灾害的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编制汛情、旱情通告。

检查督促、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旱工程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旱工作。

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

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

组织指导全县防汛防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

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负责做好县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县防指办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3监测预报预警

县气象、农业(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有关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防指。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负责磐安县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负责磐安县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

县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气象局每日两次,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每日向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分别报送上周天气情况、水雨情等和本周预报信息。

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

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

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县防指启动应急响应,事发地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县级应急响应级别。

4.1一般水旱灾害(Ⅳ级)和响应行动

4.1.1一般水旱灾害(Ⅳ级)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80毫米,文溪、西溪、好溪、始丰溪、夹溪有一条河道监控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可能或已造成一定影响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蓝色预警。

(3)小型水库、山塘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4)某站点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150毫米,并出现灾害。

(5)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2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山塘蓄水严重不足;饮水困难人数超过0.2万人。

4.1.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水旱灾害时,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的指导,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及时将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信息报告县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市防指办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

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人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建设等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等相关工作。

4.2较大水旱灾害(Ⅲ级)和响应行动

4.2.1较大水旱灾害(Ⅲ级)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24小时降雨量达到80-100毫米,文溪、西溪、好溪、始丰溪、夹溪有一条河道监控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可能或已造成较大影响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

(3)小型水库、重要山塘出现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站点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5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5)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3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山塘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干旱天数在1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0.5万人。

4.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人武、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等县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提出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意见。

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的指导。

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信息报告县防指指挥,并上报省、市防指、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2)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

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人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建设等各部门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及时将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3重大水旱灾害(Ⅱ级)和响应行动

4.3.1重大水旱灾害(Ⅱ级)

(1)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24小时降雨量达到100-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降雨达到160-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降雨达到200-300毫米),文溪、西溪、好溪、始丰溪、夹溪有两条及以上河道监控水位达到危急水位,可能或已经造成较严重影响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

(3)小

(二)型以上水库、主要河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某站点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200毫米,且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出现灾害。

(5)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5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山塘蓄水严重不足,梅汛期后连续干旱天数在20天以上;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人。

4.3.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应急、农业农村、气象、人武、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

同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将情况报告县防指指挥,并上报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

必要时,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县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并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视情况调配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

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及时将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情况上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4.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和响应行动

4.4.1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Ⅰ级)

(1)较大范围[二个乡镇(街道)以上]24小时降雨量达到或者超过150毫米及以上(或48小时累计降雨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降雨超过300毫米),文溪、西溪、好溪、始丰溪、夹溪有两条及以上河道监控水位超过危急水位,可能或已造成严重影响且市、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2)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

(3)小

(一)型以上水库、保护主要城镇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4)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出现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较大范围[一个乡镇(街道)以上]7-10月份连续干旱70天以上;梅汛期降雨量严重偏少,水库山塘蓄水严重不足,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万人。

4.4.2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水旱灾害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连线各乡镇、街道防指参加。

应急、气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做出雨量、风力和洪水预报;分析干旱发展趋势,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

县防指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

向市防指、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贯彻执行省市防指、县委县政府的指令,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2)县防指办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监督指导各地洪水调度,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调配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和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协调县人武部、武警磐安县中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

具备条件时协调县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掌握水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镇(街道)防汛防旱指挥所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由乡镇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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