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大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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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大汇总

 

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大汇总

2015光伏电站用地政策大汇总

光伏无孔不入,为了消纳产能,光伏人到处找适合光伏落脚的空间,从西北的荒漠,到北方的大草原和北大荒,从西南的荒山野地到东部的良田盐碱地,如今我们能想到的荒山荒地、盐碱地、一般农田、盐碱地、沼泽地、河流鱼塘、煤矿塌陷地、车棚、屋顶到工厂厂房等等,由大到小,地面到空中,光伏人都在亲历中,他们的智慧可谓是无穷,但土地资源是横在所有电站开发人员心上的坎,不可小觑。

  近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光伏、风电等用地进行了明确解释。

  

  一、对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未利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筑永久性占用未利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意见》规定,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中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与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进行区分,对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的用地部分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等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于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办理用地手续

  《意见》规定,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如果项目占用了农用地,土地占用期间均无法进行农业活动,因此如果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了农用地,则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占用建设用地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

  

  各地政策一掠

  

  陕西省--光伏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陕国土资发(2015)27号

  光伏项目可使用荒山、荒滩、荒漠及未利用地,尽量不毁坏原有林草植被,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利用屋顶、设施农业顶棚、煤矿采空区、荒滩荒草地,以及具有压覆矿产备采区筹建太阳能发电项目,并要求光伏企业在取得备案文件后半年内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光伏发电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43号

  1.光伏发电项目办公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需永久性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在用地指标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项目用地征收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照工业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若不破坏地表状况,且不影响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种植、养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权方式用地。

  

(1)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由项目公司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2)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水面、荒山、滩涂等),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户同意,由项目公司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其中架设在耕地上的,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

  (3)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在无主地上的,由项目公司与土地所在地乡(镇)政府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以地役权方式用地。

  

  山西省--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规划从2015年到2017年,用3年时间建设300万千瓦先进技术光伏发电项目。

电站建设鼓励高技术示范、矸石山治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

鼓励企业投资光伏下游配套产业以及运维检测咨询等服务业。

  光伏电站发电场用地采用流转方式有偿使用,不改变土地性质。

光伏电站用地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模式,鼓励流转使用弃耕地和林木蓄积量低的林地,以光伏产业作为农林业发展的支撑,“一、二、三产”规模化立体发展。

  流转用地租金指导价格为:

林地年租金400元/亩;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年租金350元/亩;未利用地(含宜林地)年租金250元/亩。

年租金可在指导价格上下浮动,年租金乡、村两级统筹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20%。

  

  江西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2号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可由光伏发电企业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依法租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内蒙古--关于明确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5〕915号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无论永久占地还是租赁占地,均形成了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事实,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但是,对于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能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没有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与上述光伏电站建设及运营直接相关的进场道路、逆变压站、办公楼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集中式地面并网光伏电站,是指通过在地面集中安装光伏板组成光伏阵列建设的光伏电站;设施农业光伏电站,是指利用设施农业温室、大棚顶部空闲空间架设、安装光伏板建设的光伏电站。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

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签订合同期限为25年的租赁或土地承包协议。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

其中:

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新疆--关于规范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5〕69号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设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鼓励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承诺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赁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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