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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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手册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

 

考核工作手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专家承诺书

本人在参加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过程中,将认真执行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各项要求,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真实、可靠的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2.与其他考核专家团结一致,遵守以民主集中原则做出重大决策和决定的规定。

3.遵守保密纪律,不复制、抄录和留用被考核城镇涉密材料,不泄露涉密材料内容。

4.不泄露其他考核专家在考核过程中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信息。

5.考核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和考核记录交还。

6.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拒绝超标准接待、住宿等。

7.廉洁自律,不得“吃拿卡要”,不接受地方的任何礼品和财物。

 

承诺人:

年月日

考核内容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文件的要求,考核内容包括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任的落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等。

目的是促进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供水的管理、全面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

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

专家组听取市、州、贵安新区水务主管部门关于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的报告(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专家组听取被考核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介绍当地城镇供水基本概况、城镇供水管理工作情况(一般不超过30分钟)。

2.审阅材料

考核组对城镇供水管理及运行的相关材料进行审阅,一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城镇供水管理综合性法规、专项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计划、相关管理制度等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阅;二是对城镇供水企业落实相关规定、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出评价;三是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对相关考核项目赋予分值。

审阅资料包括:

(1)城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2)城镇供水管理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3)当地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4)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及项目档案;

(5)供水企业管理考核及政风行风评议制度相关文件;

(6)供水企业设施维护及水质管理文件及监督检查报告;

(7)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8)二次供水及自备水管理文件;

(9)公共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制度及近一年的台账;

(10)水质信息公布及管网检测维护记录;

(11)客服及投诉记录等。

(12)其他需要地方提供的资料。

3.实地查看

专家组现场查看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各工艺环节设施运行情况、水质化验室运行情况、计量装置情况、净水材料卫生许可证、安防监控、对外服务场所、应急装备和物资等情况。

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的相关考核项目赋值。

4.专家问询

专家组对城镇供水管理工作进行提问,对照《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供水企业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询问,根据询问情况对相关考核科目进行打分。

5.专家评议及反馈

专家组集体讨论打分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并将综合考核意见反馈被查城市。

抽查结束后,将该市州规范化管理考核督促检查结果和市县考核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考核结束后专家组需要完成的材料

1.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报告。

(包括:

一是基本情况,考核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抽查城市、开展的相关工作;二是考核结果,各市县考核得分、考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对每省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三是考核效果,各地经过考核后表态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省级主管部门开展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下一步安排;四是工作建议,针对考核中发现问题提出的建议、对完善考核工作的建议等)。

2.各市县考核综合意见。

3.各市县考核打分表、扣分原因及整改建议。

4.被考核市县基本情况汇总表。

以上材料第一批考核组请于8月25日前,第二批于8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得分

扣分原因

整改建议

一、部门职责(4分)

1.1落实“三定”规定

1.1.1管理部门(1分)

 

 

1.1.2管理职责(2分)

 

1.1.3管理人员(1分)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36分)

2.1综合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1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分)

 

2.2原水安全

2.2.1水源保护制度(3分)

 

2.3规划建设

2.3.1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4分)

 

2.3.2年度实施计划(3分)

 

2.3.3建设项目管理(3分)

 

2.4运行监管

2.4.1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3分)

 

2.4.2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3分)

 

2.4.3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4分)

 

2.4.4应急管理制度(3分)

 

2.4.5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分)

 

2.4.6自备水管理制度(3分)

 

三、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60分)

3.1水质管理

3.1.1水质检测制度(2分)

 

3.1.2水质检测能力及实施情况(3分)

 

3.1.3水质检测实施(5分)

 

3.1.4水质信息报告与公布(3分)

 

3.2水厂运行与管理

3.2.1处理工艺(4分)

 

3.2.2运行质量控制(6分)

 

3.2.3供水设施设备养护(4分)

 

3.2.4安全生产(5分)

 

3.2.5安防监控(3分)

 

3.2.6岗前培训与持证上岗(2分)

 

3.3管网运行与管理

3.3.1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3分)

 

3.3.2管网漏损(4分)

 

3.3.3管网维护(3分)

 

3.4供水服务

3.4.1服务窗口(3分)

 

3.4.2抄表计量(2分)

 

3.4.3抢修与停水(2分)

 

3.4.4投诉处理及时率与服务满意度(2分)

 

3.5应急管理

3.5.1应急预案(3分)

 

3.5.2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物资储备(1分)

 

总计得分

注:

本表由考核专家填写,每人一份。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意见(格式)

城市(县)名称

主管部门

负责人

评审意见(对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期:

 

附件:

考核依据摘要目录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13]48号);

2.《城乡规划法》

3.《建筑法》

4.《突发事件应对法》

5.《水污染防治法》

6.《城市供水条例》

7.《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8.《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

16.《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17.《城镇供水服务》(CJ/T316)

1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19.《冷水水表》(GB/T778);

20.《水平螺翼式水表》(JJG258);

21.《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

2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23。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送审稿);

24.《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

2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

2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28.《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3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附件: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评价依据及说明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依据

说明

一、部门职责(4分)

1.1落实“三定”规定

1.1.1管理部门(1分)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3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第一部分第五条:

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考核被考核城市按照评价依据的要求,落实城市供水管理职能部门。

考核方式:

查阅地方政府“三定”规定。

1.1.2管理职责(2分)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考核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三定”,在规划建设、水质管理、运营监管等环节的职责细化和落实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各环节文件与问询相结合。

对于建管分离的管理体制的情况,如运营管理部门参与规划、建设,不应扣分。

1.1.3管理人员(1分)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

考核主管部门是否设置专职供水管理人员,以及供水管理人员行政业务熟悉情况。

考核方式:

以问询为主,问询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供水情况。

二、规范化管理制度制定(36分)

2.1综合性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1城镇供水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分)

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供水管理方面综合性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宣贯情况。

1.《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3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考核当地城市供水管理的法规、规章等的完善情况,以及上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贯彻情况。

考核方式:

对于有立法权的城市,查阅城市供水专门性法规设立情况,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市县,查阅1份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本地出台的关于城市供水管理的文件。

询问相关标准的了解情况,如是否有水质标准、管网漏损标准、水厂安全运行标准等重要标准。

2.2原水安全

2.2.1水源保护制度

(3分)

配合环保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并掌握当地水源水质情况。

1.《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旨在强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促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水源水质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和询问相结合。

有正式文件明确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得分。

询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其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量、水质情况以及标准的掌握情况。

不了解水质情况的不得分、不知道标准的不得分,没有按相关标准要求做过全指标检测的不得分。

2.3规划建设

2.3.1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4分)

查阅地方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成果(规划文本、说明书、图集)和政府批复文件。

1.《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总体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

2.《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主要内容包括: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选择、给水系统、给水系统的安全性、水源地、水厂、输配水等。

旨在加强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考核重点为是否编制规划以及规划的完整性。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为主,辅以问询。

未编制与城镇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镇供水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扣4分;未得到当地政府批复的,扣3分;规划编制单位不具备规划编制资质的,扣2分;规划成果不齐全的(如缺乏说明或者图集)扣3分;规划内容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存在差距的,视情况酌情扣分。

对于规划、建设、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还应询问管理部门在编制规划过程的参与情况。

2.3.2年度实施计划

(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第三章第3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第五条:

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

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

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

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4.2.1供水企业应按计划做好管网改造工作。

对DN≥75的管道,每年安排不小于管道总长的1%进行改造。

6.1.1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

6.1.2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实际漏损率应按基本漏损率结合本标准6.2节的规定修正后确定。

考核当地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完善供水设施。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和询问相结合。

查阅年度实施计划,问询当地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和水源水质,不符合《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及水源水质标准的,应进行供水设施改造,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扣3分;结合近期建设规划,是否有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未有计划的扣3分。

有改造和建设年度计划但未将项目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扣2分。

对于建管分离的管理体制,管理单位是否参与年度计划的制定,没有参与的适度扣分。

2.3.3建设项目管理

(3分)

抽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

1.《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改装、拆除或移动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考核城市供水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

随机抽取1-2个项目查看,是否按照本条考核依据进行管理,每缺1项扣1分;对于改装拆除或移动公共供水设施、新建管网连接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扣2分。

地方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地方法规。

注意,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执行的规范不应是水利工程的规范。

2.4运行监管

2.4.1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

(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管理和考核制度的文件。

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第四条第3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①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②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③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④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第六条: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

考核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建立和创新供水管理制度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与问询相结合。

对于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的:

未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3分;(注;与资产管理部门的考核不同,应注重质量、效率和全过程监管)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

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选择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3分。

2.4.2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

(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件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6号)第十条第4款:

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2.《关于进一步深化个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纠办发〔2006〕8号)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对政府部门的评议内容主要是依法履行职责、公众执法、政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公共服务行业的评议主要是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事务公开、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情况。

旨在促进依法行政。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分;根据最近一期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排名均靠后的(后3名)扣3分。

(有一项靠后的扣2分)

2.4.3水质监管与信息发布制度

(4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水质检查或督察管理制度的文件,地方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结果通报等材料。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156号)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监督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考核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情况。

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

未建立水质检查督察制度或水质信息发布制度的,扣4分;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或未将水质监督检查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扣2分。

2.4.4应急管理制度

(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政府审批或备案情况。

1.《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第2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监测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预防与处理措施;应急供水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和技术储备与调度;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考核主管部门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考核方式:

查阅资料或文件。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或应急预案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的,扣3分;

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可操作性不强,每缺少1项扣1分。

2.4.5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3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二次供水管理有关文件。

1.《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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