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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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及监督管理制度

学生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学校学生食堂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提高学生餐饮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学生就餐需要,依法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XX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学生食堂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级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分管食堂的副校长(园长)牵头成立由学生、学生家长、纪检监察人员、任课教师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分管食堂的副校长任膳食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原辅食材质量、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第三章总体要求

第七条

坚持基本原则。

一是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学校条件、就餐需求,合理设置午托、午晚托、寄宿制等形式的学生食堂;二是公益性原则,严格遵循“非营利”要求,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从学生食堂牟利;三是自愿性原则。

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生食堂就餐。

第八条

健全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和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食堂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购买食品安全保险制度。

二是建立和落实陪餐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与教师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产生的餐费作为工作经费纳入食堂费用解决。

学校主要负责人陪餐每周至少2次。

三是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

学校要制定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标准,每学期组织学生和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饭菜质量进行不少于2次的满意度测评,公开测评结果。

四是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

根据营养食谱,按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来源、价格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实行自主经营。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食堂供餐原则上以包餐为主(即以营养套餐为主,营养特色餐为辅),在校生规模大、就餐人数多的自营学生食堂,要结合学校情况选择2家“厨师团队”,通过比服务、比质量等方式进行竞争,提升食堂满意度。

第十条

没有食堂且无条件建设食堂的学校,确有供餐需求的,可以选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具备餐饮配送资质并在教体局备案的中央厨房或供餐机构集中配送餐食。

第十一条

制定营养食谱。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并公布执行。

推广使用冷鲜肉,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及带馅料等加工制品,严禁食用热干面、四季豆、豆浆、发芽土豆、转基因食用油等进入学校食堂。

要严格遵守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采购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

XX市教体局会同市场管理、卫健委等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严密有效的食品安全管控制度,抓好从业人员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全过程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要利用“明厨亮灶+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方式,公开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膳食委员会代表查看,实现食品安全管理全时段、全过程、可追溯的工作目标。

学校食堂一律实行“6S”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规范信息报送。

学校一旦发生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事件,要科学分析研判,审慎判断定性,遵循“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通报属地政府、食安办和教育主管部门,并由食安办研判把关,不得随意定性、上报。

第四章自营食堂管理

十四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供餐。

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条

学校自营的学生食堂,其财务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并予以公示,学期末应据实结算。

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学生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水电天然气、人工、厨具、餐厅小型维修等成本,不得将应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

自营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65%。

十七条

学生食堂收支结余实行月度结算,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月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十八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

食堂物品的出入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

严格出入库的检查验收,严禁变质、过期食品出库、入库。

建立采购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

第五章托管食堂管理

十九条

现正在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根据卫健委、市场管理等部门的专业要求,合同期内,继续完善托管服务合同,遵照食品安全相关规范;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学校应收取托管企业一定数额的食品安全保证金,托管合同到期后无食品安全事故,无息退还给托管企业。

二十条

要在银行单独设立餐饮企业和学校共管账户,餐费由膳食委员会统一收取后在学校和餐饮企业监管下全部缴入共管账户,食堂各项费用一律由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食堂账户禁止列支现金。

二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严格遵守大宗食材采购制度,托管企业每天把需要采购的原辅食材清单提前报送学校,由学校与配送企业对接,按时把原辅食材配到学校食堂。

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制定完善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监管具体办法,加强对食堂物资采购、供餐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与考核。

托管食堂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60%,托管企业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十三条

社会餐饮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要与其终止合同:

(一)现正在实行托管服务的学校,在原合同有效期内,每年由XX市教体局对公司托管的学校食堂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托管合同一年续签一次,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解除;

(二)在一个学期内,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平均值低于70%的,或学校膳食委员会对学生食堂满意度测评结果两次以上(含两次)为不满意的;

(三)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使用劣质食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膳食标准和营养品质的;

(六)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管理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因管理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八)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做假账、套取学生餐费的;

(九)非正规程序取得经营权或在学生食堂招标过程中借用他人企业资质等弄虚作假的;

(十)私下转让、分包、挂靠经营的;

(十一)企业及企业法人年检不合格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责任追究

二十四条

在由教体局相关股室组织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局相关部门对第一责任人及学校食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一次以上的学校食堂且没有按照整改要求落实到位的;校长、园长作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体局将进行全市通报;

(二)对于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累计两次以上的学校食堂,由企业托管的学校要与餐饮服务企业解除合同。

由学校自营的,责令封停。

校长、园长作为本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学校主管食品安全副校长,以上人员将由市教体局按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定为当年年度考评不合格;

(三)对于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局监督审计股进一步处理。

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或食堂经费的;

(二)强制学生搭餐,或者通过食堂向学生乱收费的;

(三)设立“小金库”,直接或采取弄虚作假方式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四)以收取管理费、折旧费等名义从学生食堂牟利、增加食堂成本的;

(五)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六)学生食堂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十六条

对疏于管理、失职失责、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堂用餐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食堂及经营企业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

二十八条

全市为学校送餐的中央厨房或供餐机构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XX市教体局统一负责

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制度

  XX学校是寄宿制学校,搞好后勤服务,让广大师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吃饱吃好,既是举办者的责任,也是学校管理者的应尽职责,更是广大师生和家长的迫切愿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青少年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期,抓好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尤其重要。

为了加强XX学校学生食堂监管工作,现将XX学校学生食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公布:

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查监管

  1、按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依法监管。

学校学生食堂的开办,依法依规报备审核,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卫生情况、人员配备、食材进货、安全防范等符合相关条件,取得相关证照。

我校学生食堂是4A食堂。

学生食堂接受上级行政审批部门随时进行的依法监管。

  2、接受上级和属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管。

作为XX市教育局直管学校,XX学校学生食堂接受XX市教育局、XX市卫健局、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属地XX区教育局、XX区卫健局、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随时抽查检测监管。

二、建立校方主管、家长学生参与的多方监管机制

  学校是监管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1、学校医务人员监管。

每天校医专人深入学生食堂,检查清洁卫生、操作规范、食材采购、食品留样等。

不合规范和标准的,立即要求整改并报告相关领导。

 2、分管部门监管。

学生生活管理处干部每周不定时深入学生食堂全面检查食材来源、食材质量、操作流程、质检留样、台账记录、学生就餐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需进一步完善和整改的事项及时汇报,并督导改进。

 3、学校党政领导监管。

学校校长、分管校长、校级党政干部和总务、德育、学生生活管理等部门干部每日按编排的食堂值班表深入学生食堂督查并与学生一起就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立即督导解决。

 4、教师监管,学校实行师生同堂同餐同吃制度。

每日生活老师、行政值班的干部、教师和职员参与学生食堂管理,全校教职员工一日三餐与学生在食堂吃同样的饭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醒整改并跟进督促。

  5、家长代表监管。

校级、年级家委会建立家长膳食委员会。

工作日期间每天指派不少于2人持家委会代表证、穿食堂工作服、戴口罩深入学生食堂,观察实际操作,观看明厨亮灶实况,了解学生食材,与学生吃同样的饭菜,书面反馈意见,在家长群及时如实报道。

发现问题立即交流和反馈,并跟进监督整改情况。

  6、学生代表监管。

一是校学生会生活部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将自己深入学生食堂见闻情况向德育处干部、后勤经理等汇报反馈交流,二是由学生自发成立的学生膳管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德育处干部、后勤经理等就了解情况进行意见反馈、交流沟通、督促改进。

三是校园社会实践班级(即“文明监督岗”)同学深入学生食堂监督检查,维持就餐秩序,并及时反馈交流。

                              

 XX学校

 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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