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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学分

6.5

课程类型

考试

适用专业

法学

总学时

100

自学学时

68

面授学时

32

制订日期

制订人

审核人

一、课程基本信息

适用专业:

法学先修课程:

法理学等

总学时100学分6.5

序号

教学内容

总学时

自学

面授

1

第一章民法概述

5

3

2

2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5

3

2

3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5

3

2

4

第四章自然人

4

4

5

第五章法人

8

6

2

6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8

6

2

7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8

6

2

8

第八章代理

8

6

2

9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4

2

2

10

第十章人格权

5

3

2

11

第十一章物权法通论

5

3

2

12

第十二章所有权

5

3

2

13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5

3

2

14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5

3

2

15

第十五章占有

5

5

16

第十六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5

3

2

17

第十七章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5

3

2

18

第十八章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5

3

2

合计

100

68

32

二、课程性质、地位和任务

民法学总论是高等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民法学的基础课和入门课。

由于授课对象是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因此,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对民法学的学习兴趣,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与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三、课程基本要求

理论和知识方面:

通过学习本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和初步运用下列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基本理论;

2、关于民法的本质的理论;

3、私法自治的基本理论;

4、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要求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5、民法的历史沿革理论;

6、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7、民事能力的基本理论;

8、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9、意思表示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

10、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理论(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11、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含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2、表见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

13、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

14、民法的效力及其解释的基本理论。

能力和技能方面:

要求学生掌握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引导学生逐步学会应用民法理论和民法规范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为将来学习民法学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初步了解并把握民法学的“一条线索”、“两大任务”和“三种方法”,即“自由与强制”是理解民法学的一条基本线索;“解释论和立法论”(为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法律提供理论指导),是民法学的两大任务;逻辑分析、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是民法学的三种基本思考方法。

四、课程内容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

学习本章要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民法的任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涵义

(二)民法的语源

(三)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二)事后调整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为市民法

五、民法为实体法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家庭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法的概念概念;2、民法的对象;3、财产关系;4、人身关系;

5、民法的性质;6、民法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

(二)领会

1、民法的历史沿革;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3、民法的任务;

(三)应用

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民法的了解。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今后学好民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各民法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意思自治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则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二)领会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2、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三)应用

1、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分析案例。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案例分析方法,结合课堂讨论等方式加深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了解。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线索和总纲。

民法问题说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问题。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民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意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及分类;会分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二)行为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分类

(三)民事法律事实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

(六)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承担方式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7、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9、民事权利的分类;10、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1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2、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

(二)领会

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4、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5、民事权利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应用

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3、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关于自然人的基本知识。

学习本章要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监护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二、住所的确定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护的设立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和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监护制度

(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征;7、监护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的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消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5、监护的目的;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与案例分析方法加深学生对自然人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了解法人的本质和基本分类,法人的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情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学会分析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四、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第五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三、法人的清算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条件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叫事责任能力

(四)法人的机关

(五)法人的财产与法人责任

(六)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法人的概念;2、法人的特征;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4、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5、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6、公司法人的种类;7、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9、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10、法人机关的含义和种类;11、法人法人定代表人的概念;12、法人财产的特点;13、法人责任的特点;14、法人变更的概念;15、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情形;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17、法人清算的概念;18、清算组织的职责。

(二)领会

1、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2、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3、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4、法人设立的条件;5、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6、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

(三)应用

1、分析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2、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3、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加深学生对法人制度的了解。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记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的分类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三)合伙

(四)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2、合伙的概念和特征;3、合伙的内部关系;4、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5、入伙的条件;6、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7、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8、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9、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二)领会

1、非法人组织的种类;2、合伙的分类;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4、合伙人任意退伙与法定退伙的条件;5、合伙解散的原因和清算人的职责。

(三)应用

1、说明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异同;2、分析说明合伙人入伙、退伙对合伙债务的责任;3、分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4、说明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的责任;5、分析说明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财产责任的承担。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例证与案例分析方法加深学生对非法人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关于最主要的法律事实--行为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的含义、分类;理解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和种类;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后果;学会分析民事行为的效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七)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样式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三、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第五节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

第六节效力特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话的依法不能独立实话的双务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无权处分行为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意思表示

(四)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五)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5、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6、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7、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8、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9、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10、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1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12、意思表示的形式;13、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1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6、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6、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17、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8、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9、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20、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21、撤销权的概念和消灭的原因;22、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2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二)领会

1、民事法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3、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特征及分类;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6、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应用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加深学生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了解。

第八章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的终止;了解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理解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构成的法律后果。

教学内容: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话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五)代理人实话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思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意义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四、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二)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四)本代理和再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二、狭义无权代理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二)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第四节代理关系的消灭

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考核目标:

一、考核知识点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三)代理的分类

(四)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授予、行使、消灭

(五)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二、考核要求

(一)识记

1、代理的含义;2、代理关系的当事人;3、代理的具体类型;4、代理权的取得方式;5、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要求;6、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二)领会

1、代理与下列概念的区别:

使者、法人代表、居间人、行纪人、经销商;2、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相互间的法

律关系;3、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授权行为是单方行为;4、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含义、二者的区别与联系;5、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含义、二者的区别与联系;6、本人追认的法律意义及效力;7、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三)应用

1、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2、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的含义、二者的区别与联系;3、代理行为的范围;

4、代理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殊成立要件;5、委托书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

教学手段和方法:

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通过案例分析方法和例证的方式加深学生对代理制度的了解。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习本章重点掌握时效的概念、条件、性质、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分类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与除斥

期间的区别;学会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理解诉讼时效和中止、中断、延长的条件和区别;了解期限的概念、意义、分类、确定方式和计算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三、诉讼时效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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