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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基金加快我市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强市战略目标,加大财政与产业融合力度,促进我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规范设立和运作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股权投资或并购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产业经济。

引导基金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终端、大数据、高端装备与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并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成长期企业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基金投资。

第三条我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盐城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理模式参照《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执行(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区联动设立的引导基金,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引导基金总规模50亿元,按照一个新兴产业一支基金,一个区域一支基金,一个牵头部门一支基金的要求,由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农委等部门牵头,分别在相关区域设立新能源产业引导基金、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高端装备产业引导基金、智能终端产业引导基金、大数据产业引导基金、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现代农业引导基金等子基金,2017-2019年分期到位,基金规模和子基金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到位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为充分利用并购方式,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可由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并购基金(子基金),与专业团队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的境内外并购。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市财政、市各主管部门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实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7号)中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新增部分的70%的投资资金和回收的以往年度债权投资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国家、省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

(四)市级其他类型政府资金;

(五)市、区联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中区出资资金;

(六)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各项收益;

(七)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境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盐城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

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直接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到项目、企业的投资行为;

(二)参股设立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子基金或并购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三)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参与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和市场化基金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七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企业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直接投资申报指南。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商业计划书;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

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不含并购基金)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参股设立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其中,对非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天使(种子)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认缴规模的30%。

单个子基金参股金额不超过5000万

(二)新参股设立的并购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并购基金在盐城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四)并购基金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

(五)获得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并购基金应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六)并购基金原则上优先投资于盐城市新兴产业以及与盐城市潜力优势产业相关的境内外优质企业,且企业接受投资后须落户在盐城市。

其投资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收购目标企业股权,获得企业控制权,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退出;二是投资于符合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布局的优质企业,培育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由行业领军企业或行业相关企业进行收购实现退出;

(七)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

(五)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一条跟进投资仅限于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早期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可按一定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同时,对于市场化基金参与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经过申请审核,引导基金可以按照实际投资额1:

1的比例,向该被投企业投资。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我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且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市的早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三章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市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五)承办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专家、经济专家和并购专家共同组成。

其中,创业投资专家和经济专家不少于半数。

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盐城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不超过1.5%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同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将子基金超额收益部分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

托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盐城市财政局、创投公司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

发现托管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保本型投资理财产品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的保值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直接投资、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建立容损制度,凡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经评审委员会审议,主管部门认可,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按规定流程报批投资注册于我市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或实施并购的,容许出现投资损失,尽职免责。

但非经管理委员会审批,不得增加新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对所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可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购买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3-5年内(含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如引导基金在5年后退出,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参股创投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形成的股权,按照以下规定实施退出: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种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首轮跟进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自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在3-5年内(含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确定;超过5年购买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

原则上,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发生后续融资行为时,申请引导基金首轮跟进投资的创投企业应回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子基金参股申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子基金的股权。

 

第六章增值服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

第三十条开设创业资本课堂,分享创业投资经验,交流创业投资案例,推进创业投资合作,实现政府、创业投资人、创业企业的良性互动;以创业投资为核心,提供创业辅导和培训,强化孵化服务,搭建开放平台。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子基金、基金管理团队、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盐城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盐政办发〔2016〕6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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