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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参与的社会功能分析

网络公共参与的社会功能分析——“药佳鑫事件”的个案分析

一、导论

(一)“药佳鑫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0年10月,一起交通事故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该事件中,主角药家鑫因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而被人曝光。

在媒体和网民的参与下,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媒体机构甚至学术界都转入了药佳鑫案的讨论中。

同时,人们也在其中看到了网络参与的巨大社会力量,甚至司法力量在药佳鑫案审判的过程中也受到了这种力量的影响。

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参与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还将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1.网络社区的崛起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0年7月15日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了4.2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手机网民规模为2.77亿,半年新增手机网民4334万。

麦肯锡咨询公司2010年发布的报告显示:

中国60个大中城市的居民70%的业余时间在上网;小型城镇居民的这一比例为50%。

尤其重要的是:

大量的社会生产工作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行为已经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一种主要活动方式。

各种网络设置比如新闻网站、网络论坛、博客、社交网站、网络通信、媒体视频、手机报刊、手机电视、数字电视、数字报纸、电纸书、3G等等如雨后春笋一般蓬勃发展。

互联网因其个人化、平民化吸引了众多的社会个体成员参与网络活动,其快速扩散能力、快速动员能力非常明显。

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公共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黑龙江女子虐猫事件、躲猫猫事件、罗彩霞事件、邓玉姣事件相继引起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大范围公众参与,甚至引发了一些社会成员参与的集体行动。

这些网络公共参与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共参与有明显的区别。

与传统参与相比,互联网络传播具有的低风险、低成本、匿名性的特点,以互联网为媒介的集体行动具有扩散速度快、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等特点。

本研究将这些以互联网为信息沟通平台、由众多网民参与、围绕特定的事件进行广泛讨论并对现实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的集体行动,称为网络公共参与。

2.网络公共参与的社会条件已经成熟

公民网络参与是公民以网络为基本载体,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参与政治生活,以达到影响或改变政府公共决策或公共事务的一种政治行为。

互联网为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和完善的工具,它使公民参与的空间由现实转为虚拟,时间上由耗时转为方便快捷。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公民网络参与的作用,2008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通过人民网强国论坛首次与网民在线交流,2009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进行了首次在线交流。

近几个月来,社会热点事件频繁发生,如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广大网民纷纷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推动了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对话交流公民网络参与的产生离不开一定的条件。

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公民网络参与的兴起有政治、社会和技术条件作为支持,这三个要素紧密相连、相互作用,成为支撑公民网络参与发展的有力条件。

(1)政治基石:

传统型体制向民主型体制的转换

近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政治体制逐步由传统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转变;在治理范式上由管理型政府治理范式向服务型政府治理范式发展。

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开放性的制度结构为公民网络参与提供了信息输入机制,公民通过网络形式把更多的政策信息输入政治系统,增加了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机制,使得在封闭制度结构大量不能被体制吸纳的问题被体制化政治过程吸纳,并进行讨论得到妥善解决,从而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

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不仅意味着公共治理的权力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公民参与进行治理,而且也意味着要用现代化的信息和通讯技术改造政府,打造一个高效的电子化政府。

而电子化政府在运行过程中所塑造的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信息交流结构,更为方便、快捷地收集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信息,从而为公民网络参与搭建了一个互动平台。

(2)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意识的觉醒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利益、资源由政府垄断分配的格局,改变了社会公众在利益获取上对政府的绝对依赖,取而代之的是利益主体利益意识的觉醒及对利益的追求和竞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而且为公民的网络参与提供物质准备。

公民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强化自己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了解政治生活的运作过程,关注政治决策,希冀通过各种政治参与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共决策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政治决策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更有效地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技术支持:

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公共领域”

如果说市场经济的发展激发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活力和动力,那么,互联网则是推进公民参与的重要媒介和手段。

互联网的兴起不仅为公共领域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沟通媒介,而且也将公共领域发展到新的阶段,出现了新的“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领域,它是公共舆论体系和公共交往结构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变革,为公民参与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路径。

网络公共领域为话语民主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公众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特性超越时空和阶层的限制与政府进行更多的交流和互动,参与到国家和事务的管理中来,在这个平台上公民话语权利得到了全面的彰显,这有助于公民自身民主能力的增强与政治人格和精神的完善。

与此同时,话语权力的确证凸显了社会的力量,构建了多中心的权威体系,使得官僚制行政过程中权力的单向流动开始被多层次、多部门的舆论接触逐步融合,从而推动政治生活朝着现代民主发展,促进政府治理模式的变迁。

(二)网络公共参与功能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在社会学学科范围内探讨网络社区特别是网络社区文化的相关研究目前尚少,本研究从网络社区角度出发,探讨在具有高度自主性和匿名性的网络社区内各种文化现象及文化分析。

2.实践意义

本研究希望能理解发生在网络社区的文化现象,并能给与其充分的解释。

这对人们重新认识网络社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希望能对中国的互联网政策有相应的影响。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

2.调查分析

二、网络公共参与社会功能问题的理论阐释

(一)概念的界定

1.网络社会

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一词最早在1991年由荷兰学者JanvanDijk在其《TheNetworkSociety》一书中提出,其后曼纽尔·卡斯特在其《TheRiseoftheNetworkSociety》(1996)中将其发扬光大。

JanvanDijk将网络社会定义为:

在个人、组织、社会各个层次上由媒体网络与普通社会相结合而成的重要组织模式和结构特征,并且在社会的存在形态上比较了网络社会与一般社会(masssociety)在群体、组织、社区诸方面的异同。

曼纽尔·卡斯特认为具体的网络社会是指一个社会中关键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都围绕着电子信息网络而展开的社会形式。

网络社会不仅仅是网络或社会网络,因为社会网络在社会组织上是一个非常古老的形式,网络社会是一种以微电子技术为根本的信息经过了加工和管理的社会网络。

对曼纽尔·卡斯特而言,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现代社会的特征并非只是纯粹的技术,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也共同组成了现代网络社会,并进一步影响到教育、宗教、政治组织和社会地位等等。

这些因素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影响网络社会,这些影响推动或阻滞着社会的发展。

网络社会在电子技术方面有诸多体现,Facebook、Twitter等网站,各种电子邮件、bbs、贴吧都是当代网络社会的例子。

这些技术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电子媒介而不必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交流,这表示人类可以超越时间进行沟通,这也极大地加剧着当代社会的变迁。

“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界定,首先在于它是现实的社会,属于一种世界普遍交往的社会结构;同时它是充分将信息网络(当前是以Internet为代表)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技术网络。

在这样的界定下,我们可以说,“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是在人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一种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新生社会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的社会共同体。

从微观来看,该“网络社会”是从原现实社会中分化出来的比特世界与原子世界分离与统一的新的现实社会。

从宏观视之,它是由人们的交往实践主体与主体通过网络这一中介客体构成的一个相互交错或平行的交往大系统,是现代世界交往、互动联系的媒介,是交往实践全球化的共在结构。

假如“社会”一词指称一段时期内人们所处的文明形态(如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那么“网络社会”提法可能有些不妥,但作为对新时代社会鲜明特征的概括,采用这一提法便于我们分析社会结构和理解社会变迁,因此也是未尝不可的。

  至于在目前国内学术界中,比“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研究更热门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我们首先界定它是虚拟的社会,因为它存在于Internet通过网络技术等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一个沟通信息的虚拟空间(virtualspace)或“电子空间”(cyberspace)。

如今,这个空间已经成为一个非工具性的互动场所,成为人类交往的一种虚拟网络环境;而且就其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而言,它也是一种社会形式。

因此,我们在目前可以定义为,“网络社会”(Cybersociety)是一个基于互联网(Internet)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发生的社会形式。

Internet表面上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即形成电脑网络(computernetwork),但实质上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信息的“人”。

可见,Internet本身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存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以及个人与群体的独特互动关系。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把Internet及人其中发生的网络互动关系视为一种社会网络,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

从本质上看,该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其关系网具有虚拟特征,但最终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现象。

  这里分析“网络社会”(Cybersociety)与“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概念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它们关系的对立或无关。

这两种“网络社会”不仅在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技术支持方面是相同的,而且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

现代“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形成,有赖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以网络技术为代表)把原子(atom)世界转化成比特(bit)世界,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而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的基础,则是计算机和联结计算机的网络以及在该网络里产生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

因此简单地说,“网络社会”(Cybersociety)是“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的基础,而又被包容在后者之中。

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各种网络高度整合的一体化的社会,从这个视角可以说,现代社会是以Internet为主的信息网络与实体网络高度整合的结果,也是虚拟“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和现实“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高度整合的结果。

[4]

网络社会也需管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应运而生。

但网络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决定了对其管控存在较大难度,如何引导网络社会自律、解决管理前端缺失、提升网络社会违法犯罪查处力度来规划网络社会管控已成为一大课题。

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是基于网络社会可以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游戏参与者摆脱了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的行动可以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

“偷菜”的一度流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实社会中集体主义的行为规范与网络社会利己主义无需规范的激烈冲突。

  网络的出现并发展为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虚拟空间,有社会学家认为虚拟空间及其间发生的各种活动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可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它维体现,各大SNS社交网站就是网络社会中不同虚拟国家或者虚拟社区。

目前中国针对网络社会和虚拟社区并没有建立相关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对于其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综合防控对策也没有深入研究。

  200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破获了一起网游公司数据库管理员,替玩家修改游戏数据牟利的商业贿赂案件。

网络社会中的宝物、货币等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买卖,这产生了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重要载体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积分、虚拟装备、电子账号等等都属虚拟财产。

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有意义,具有明显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性,但是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的需要并可以交易,甚至具有可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时,就应该被纳入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

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中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所产生的买卖关系。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偷菜”不算偷,但是如果在可用货币买来的积分、装备方面作弊就是违犯民法了。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普及率达到26%。

手机网民规模为1.55亿人,占整体网民的46%。

作为互联网使用者的主体,青少年受网络影响尤其大。

  除了在技术上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之外,还应该通过立法对互联网络、虚拟世界进行规范,打击破坏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应合理引导网上舆论,促进互联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积极正面的影响,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技术方案提供商应在网络上、业务上和技术上保证互联网和游戏的健康向上。

对比分析

  由于“网络社会”是新兴的社会形态,因此不但有上述不同指称的两种说法,而且还有几个其他名称来代称,这些相近的概念也容易“网络社会”相混淆。

这里拟对与“网络社会”相近的其中几个概念,略加比较分析。

试图经过这样的比较分析,可以相对更清楚界定“网络社会”的概念。

网络社会与信息社会

  “信息社会”(Informationsociety)或“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society)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

“信息社会”强调信息的社会角色,而“信息化社会”则强调的是社会在信息渗透下的转型特征。

“信息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两种说法应当说都有一定的关系。

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是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而两种“网络社会”同样深深地依赖于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

从关系来说,“网络社会”(Cybersociety)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具有独特“实在”的社会场域,是作为转型社会的信息化社会的产物;就空间和互动场域而言,它与日常社会生活是不同的,但可以视为日常社会即“信息社会”的“变体”。

然而在概念上,“网络社会”(Cybersociety)与“信息社会”相距较远,而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也许与“信息社会”的相似点更多些。

  从“信息化”视域出发,我国专家在《信息化与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信息化包括:

集成电路技术所构成的信息设备、装置和原材料;通信网络,它负责联结总体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将它们组织成为一个复杂的巨型系统;计算机智能系统,它是信息化的指挥、计算协调和运筹中心”等。

这种理论认识,恰好是描述网络化的结果,即一种结构、联系和系统的特征,突出社会联结、系统内部的关系、管理与控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的整合过程等。

因此,人们关于“信息化”特征的认识和揭示,与其说是“信息化社会”的特点,还不如说是“网络化社会”的特征。

所以从信息社会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来判断,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的结果使“信息化社会”实际上是“网络化社会”。

全社会的信息化是前提,网络化是结果和目的。

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实体网络才能成为信息网络的一个节点,各种社会网络的信息才可能转化为信息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

而这个过程中的技术基础正是包括Internet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

可见,所谓“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

网络社会与赛博社会

  所谓“赛博社会”的称谓,是有人根据英文“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音译而成,意思等同于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

英文“赛博社会”Cybersociety来源于“赛博空间”(Cyberspace,也译为“网络空间”),加拿大科幻小说家威廉·吉布森(W.Gibson)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首先使用“赛博空间”一词。

他在一本科幻小说中描写了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联结起来的新时代,昭示了一种社会生活与交往的新型空间。

随后,以Cyber为前缀的词汇迅速流行起来,出现了《赛博文化》杂志、《赛博空间独立宣言》(1996),并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赛博空间会议”。

一些以赛博空间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的相继建立,使“赛博”一词逐渐进入各国政府的文件和报告之中。

  “赛博空间”概念的提出,显然受到“控制论”(Cybernetics)的影响。

由维纳创立的Cybernetics一词,在我国已习惯译作“控制论”。

如果音译,则是“赛博论”。

按维纳的定义,它是一门“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

把它译作“控制论”,难于体现“通讯交流”的内涵,亦无法看出其前缀“赛博”所暗示的与维纳理论的关系。

从关于控制和通讯的赛博论,到人们将计算机数字化信息储存和处理能力通过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联结起来,造就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与交流的空间——赛博空间。

这是一种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和文化空间。

它需要使用计算机、电脑,也需要现代的通讯网络技术,以及种种有关的未来技术。

可见,“赛博社会”实际上是“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同义语,但也许是译文选词不妥或别的原因,它没有出现能够代替“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迹象。

网络社会与数字化社会

  “网络社会”(Cybersociety)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

从这一视角来解读“网络社会”,可以有三个基点:

一是“数字化社会结构”的认知,在于凸显数字化决定了网络社会系统的社会功能和由此构建的关系网络具有虚拟的特征;二是“数字化社会结构”命题显示其特殊性,在于它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具有中观的、技术性的特质;三是“数字化社会结构”表明网络社会结构是由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联结而发生的具有数字化和技术化特性的新型社会结构,而不是现实社会结构的延续。

“网络社会”数字化特质的形成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结成网络社会物质的、物理的要件是信息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设备和以数字形式流动的信息。

二是网络社会结构的形成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数字化整合与互联实现。

  正是因为Internet与“数字化”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深度关系,因而“网络社会”与“数字化社会”之间也应当具有本质的关系。

有一个关于“网络社会”的定义,似乎可以说明问题:

所谓“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就是以数字信息关系为纽带、通过数字化的信息交往与互动而结合形成的人类共同体。

就是说,网络社会是在数字化信息的生产与交换中形成的,依托于数字化信息的生产关系。

因此根据这样的理解,将“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称为“数字化社会”(Digitizedsociety),也是未尚不可的。

网络社会与虚拟社会

  “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Cybersociety),它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

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

而且这四个概念产生的顺序,反映了虚拟社会产生、发展的内在逻辑。

这就像人类社会的形成一样,首先是人与自然实在共处于地球空间,然后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作用,最后形成了群体和社会。

虚拟社会是一种奇特的存在,它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数字化或电象的。

不过“虚拟社会”的提出,还有另外的多种原因,其中可以肯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区别同一个译词“网络社会”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中的新的社会形式。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虚拟社会”这一术语可能在“虚拟”上引起误解,这种误解出现的一个原因在于“虚拟”和“现实”在它的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

据考证,“虚拟”(virtual)指的是“严格而论或名义上虽然不是,但实际上是”,或者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但未在名义上或正式获承认”(《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2002)。

也就是说,“虚拟”的英文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

而在汉语语境中,“虚”具有或暗示着虚无、虚假和不真等语义;而“虚拟”则意指“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

在《词源》、《现代汉语规范用词大词典》等工具书里都有这种类似的解释。

因此用汉语的“虚拟”理解英语virtual就会产生误解。

在研究“虚拟”与“现实”的相互关系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将引起我们研究视角的差异;同时也应当注意到:

从现实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虚拟的”社会;从虚拟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真实”。

虚拟社会,即是一个在网络空间产生的、由各种网络实在构成的真实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Cybersociety)。

  在学术界,对于“虚拟社会”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比如认为,“虚拟社会”不等同于“网络社会”,“虚拟社会”的命题大于“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

另外也有人提出,在“虚拟社会”这个组合词中,“社会”的含义和传统理解并无明显不同;而作为修饰词的“虚拟(Virtual)”明显脱胎于“虚拟现实”(VirtualReality,英文缩写VR),虚拟现实实际上是“虚”的,只是用户感觉是“实”的。

虚拟社会的“虚拟”与此不同,只表明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而不是真实物理环境中,人们不是面对面交流,而是在计算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持下交流,但成员都是真的,在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感情和社会关系都是真的,建立在这种群体交流之上的社区也是真的。

[6]

发展状况

  人类世界正经历由原子(atom)时代向比特(bit)时代(即由A到B)的转变,“网络社会”就是这种转变过程的产物,而且预示着,这一切对即将爆发革命性变革的人类社会而言,也才仅仅是个开始。

在这样的大变动的时代,目前关于“网络社会”这一能指在所指上的混乱,事实上是在所难免的,而且很可能是时代大变动的征兆。

但这并非说,不必对“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网络社会”(Cybersociety)的界定进行研究。

恰恰相反,我们需要对“网络社会”和相关概念进行讨论。

因为一方面,“网络社会”概念的不明晰,进一步的相关研究和学术对话很难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对“网络社会”界定的研究,是有助于人类社会的革命性变革的。

本文对“网络社会”概念的刍议,可以说就是在这方面的一种尝试,而且我们认为,学术界还应当继续关注对于“网络社会”概念的探索。

  当然,由于“网络社会”还正在形成、生长、发展变化之中,所以,“网络社会”这一名词就像“生命体”一样,事实上很难给出确定的内涵;而且试图为“网络社会”概念下一个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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