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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门店规章制度

1、(农药)经营承诺书

2、农资(农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4、农资(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5、农资(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6、农资(农药)经营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7、农资(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8、农资(农药)经营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

9、农资(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0、农资(农药)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1、农药经营承诺书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业生产,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药,我们(农药经销商)一定做到持证经营,遵纪守法,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诚信守约。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经营无登记证号的农药。

二、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所经营农药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上。

三、不经营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

四、不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所发布信息保证真实可靠。

五、不从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企业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企业购进农药。

六、凡因农药质量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

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并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农户对我店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承诺人:

2、农资(农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管理人员要身体健康,每年做一次健康检查,如有问题及时换人。

二、管理人员进入库房,要做到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三、库房内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四、搬运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有污染,及时清洗,发现中毒症状及时离场就医。

五、破损农药及包装物不得随意乱扔。

六、搬运、堆放农药要轻拿轻放,严禁倒置。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3、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空的农药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二、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三、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四、农药废弃包装物要求严禁作为他用,不能丢放,要妥善处理。

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

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物要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金属罐和桶,要清洗,爆坏,掩埋。

在土坑中容器的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玻璃容器,打碎并掩埋。

杀虫剂的包装纸板焚烧;除草剂的包装纸板掩埋;塑料容器要清洗、穿透并焚烧。

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此外如果不能马上处理容器,则应清洗并放在安全的地方。

五、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

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4、农资(农药)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资实行专库专储,入库分类整齐堆放,不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露天存放。

二、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

仓库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资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他损失。

四、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资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保证帐物相符。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5、农资(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1、为加强农资商品质量全程监管,切实把好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三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农业局为了规范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进销货渠道,而建立的商品经营者向供货商索要能够证明商品真实的生产和质量情况的相关手续的管理制度。

3、凡经营农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的经营单位,均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4、经营单位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商交易前,应当查验并向对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质量认证书,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机关查验核对。

5、经营单位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及正式发票。

并将上述有关原料或复印件留档存查。

6、鼓励经营单位与生产产销见面,实行场厂、场地挂钩,并建立相对固定的业务联系。

禁止从无照经营或证照不全、超范围经营等不具有合法资格生产、经营者的手中购进商品。

7、经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的实施,有条件的,应对经营商品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微机化管理。

8、经营单位索取的有关票证,质检报告等资料至少保存一周年。

6、农资(农药)经营使用指导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指导农药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不推荐使用假劣农药、禁用农药以及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四、指导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7、农资(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或化肥)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或化肥)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8、农资(农药)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

一、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农药购进的合法性:

①在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②审核所购入农药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农药的质量档案③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作记录。

二、采购农药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三、购进农药应有合法进货台帐记录或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购进农药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台帐记录,购进台帐记录注明农药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项内容。

五、从事农药批发业务的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批发的农药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购买单位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库存数量等内容,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做好购销货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七、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农药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农药,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农药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药,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农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农药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销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过期的农药,一律不得销售。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9、农资(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一、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电源、电闸等带电设施的安全。

二、随时检查消防设施及器材、注意保养、更换、添置,确信完好有效;堆放的农资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三、随时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四、随时检查农资及其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避免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整理或调换,对过期农资及时酌情处理。

五、在农药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使用防护器具。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10、农资(农药)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1、尽快让中毒者离开现场,根据中毒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中毒严重者采取急救措施后带上农药包装物或标签尽快就近送医院治疗。

   2、如果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

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3、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

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

受敌百虫污染的,不能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后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4、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的,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

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5、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

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6、吞服农药引起中毒的,吞服量较大时,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要先用药物治疗。

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

 

新野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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