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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综述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综述

嘉元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110004)

摘要:

通过比较系统考察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产生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是一种制度分析“典”,在美国政治学界中占主导地位,但在我国政治学界的研究和运用才刚刚起步背景及特征、国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主要观点、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学者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理论的发展现状,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特点;主要观点

自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于1984年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杂志上发表“新制度主义:

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中的出现频率便越来越高。

按照被接受最广的霍尔和泰勒的观点,新制度主义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的流派:

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所有这三种流派都是针对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而发展起来的,并试图重新阐释制度在决定社会和政治产出中所发挥的作用。

尽管这三种流派出现的时间起点相近,并且都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且彼此的发展也呈现了相对的独立性。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的背景

理性选择从方法论层面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和休谟。

但是,作为现代理性选择理论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

理性选择理论诞生之初,仅是政治科学学科中的一个很小的分支,没有受到太大的关注。

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发展,现在的理性选择理论较之过去更加成熟。

当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严格的预设假定前提来研究美国国会的投票行为时,发现一个重大的矛盾,即如果传统理性选择的模型正确的话,美国国会的立法就很难保持稳定的多数。

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顺序和问题本身的多维特征都将会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议案,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阿罗循环的现象。

然而事实表明,美国国会投票结果保持了相当大的稳定性。

正是在解答这一令传统理性选择理论者感到迷惑的问题的过程中,理性选择开始对制度进行研究。

国会的制度降低了事务处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议员之间能够达成交易,从而使得法案的稳定通过成为可能。

此时,理性选择理论也被称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理性选择式目前在美国政治学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现代政治学家们一般都把“理性选择理论”视为公共选择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博弈论、理性行动模式、实证政治经济学等的同义词。

按照盖伊·彼得斯的分析,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又可以分为若干分支。

第一个分支是印地安那学派,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主要关注如何用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的治理问题,即如何克服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不一致问题。

第二个分支是公共选择学派,即把现代经济学的逻辑和方法用于研究政治学的问题,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政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政治市场的运行。

公共选择“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公共选择的主题就是政治科学的主题,即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官僚政治等”。

主要以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威廉·H·里克尔、安东尼·唐斯和尼斯坎南为代表。

第三个分支是博弈论,认为制度是博弈的规则,把委托人——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博弈关系。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的特征

历尽了几年的发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其他几种制度主义一样,尽管一直存在着部的争论,但作为一种流派我们大致还是可以将其特征归结为下面几点:

第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纳了一系列行为主义的假设,他们认为相关行为人有着固定的偏好,行为者的行为绝大多数是工具性的,他们能对实现各种偏好的行为方式进行优次的排列,并选择最优的策略实现自己目标效用的最大化。

第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政治看作是一系列集体行为的困境,永远面临着行为者个体理性最大化却导致集体产出次优的悖论,而制度正是为解决这种种悖论并满足个体利益而创设出来的工具。

第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仅仅理解为行为者博弈的规则,认为制度对相关行为人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制度通过对行为者提供特定的激励和约束,限制行为者可选择策略的围;通过提供给行为者彼此互动的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强制,从而影响行为者对他人行为的预期,进而来引导行为者做出特定的行为。

第四,在解释制度的形成因素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产生是基于相关行为者的自愿共识,制度为行为者带来了合作的好处,一个制度越能有效地解决集体行为的困境就越有可能被持久地遵循下来。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国外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的主要观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主要是通过研究文献来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研究的问题作较细致的分析。

奈特认为,理性选择理论“极提升了我们对社会生活中制度作用的理解”。

门罗把理性选择描述为“政治和社会科学中主导式之一,提供了具有洞察力的、严谨的和非常节省的解释”。

作为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用较为系统的演绎得出有关政治行为的微观解释,例如,关于投票、选举、委员会,以及战争等的博弈模式。

作为政治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理性选择关注什么是制度,关注制度与政治行为的关系问题,关注制度的动力问题(多数统治与、程序与制度改革等)。

1.理性选择理论者理解的制度。

理性选择理论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决策规则,同时也把某种关系建构看作是制度,如委托——代理结构、博弈结构等。

这些结构也能约束个体的行为选择。

理性选择由于强调结构对行为或政策的影响,认为制度对于某种模型分析来说是一种外在因素,当模型出现问题,不能解释公共政策的结果时,制度的出现才是重要的。

所以制度的变迁往往来自于制度本身的失败。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受规则、合约等影响的,同时如果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决策者,个人也会影响制度。

理性选择分析中个人与制度的关系是,人们设计和创造制度的同时又受到制度的约束。

在理性选择学派那里,制度是设计出来克服市场的可识别性缺陷或者产生集体决策结果的政治体制,因此,好的制度就是能高效完成这一任务,同时能维持权威性规如那样的制度。

2.制度与政治行为。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最大优势在于通过自己的行为假定有效地说明和预测现存制度的问题和设计新制度方面。

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印第安那学派为了提高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力,对传统理性选择模型进行了一些改造,认为理性概念重要的是“具有多样程度的理性的个人行为在什么样的制度或制约下能发挥其最有效的、最佳的作用”的问题,认为人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容易犯错误的学习者”。

而且人是在一个给定的具体条件下,试图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为了改善制约自己行为的规和规则而具备可以重新设计制度能力的个体。

3.制度的动力。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为政治科学家研究制度中的动力带来了新方法。

他们认为,社会结果是个人选择的副产品,并且将均衡的概念引入政治学中,“当行动者以最有利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已知其他人的选择,而且实现了他们所希望的结果的时候,社会的均衡就产生了”。

具体而言,例如,他们认为,选民与政党之间是一种类似于市场中的“交换”关系,政党试图获得选民的更多选票,在选举中获胜,而选民则通过参与政治过程来使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试图阐明投票规则与过程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

即在政治实践中,所采取的规则不同,影响选民、政治家或政党的有关行为的成本——收益模式也不同,因而会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结构。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制度是可以人为设计的。

当现存的制度不能履行功能时,人们就会对制度进行重新设计。

它认为,个人与制度之间的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制度通过塑造人的行为影响政治结果,制度构成了一种“策略背景”。

另一方面,个人也塑造了制度,制度是基于个人的需要被创造出来的,个体通过制度的创新提高收益水平。

人们对制度的遵守是经过计算认为符合自身利益的“结果性逻辑”,因此,个体行动者是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的,但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依赖于制度结构。

理性选择制度主主个体的偏好是外生制度并且一致的,当面临着相同的制度激励与约束时,人们会以相同的方式做出反应。

更进一步说,制度不仅仅是激励或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种机制,而且是一种规或规则。

(二)国学者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

国学者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研究并非像国外学者一样侧重于系统的理论研究,而是将这一理论运用于实际,解决当前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这一理论的适用性。

许英杰、振华运用理想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来分析村庄治理中的行动逻辑。

海清基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分析了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改革。

周光礼、文静运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理论为精品课程建设创新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还有学者将这一理论运用到国际政治的研究中去,对欧洲社会的对话作了系统分析,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政策网络视角下的欧盟政策作了系统研究。

芳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中国政治学中的适用性分析》中指出,这一理论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型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设计有一定适用性,也适合于中国政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律化的制度重建。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引入有助于扩展中国政治学研究对象和围,由此而推动了中国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

通过“恢复政治学的制度传统,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础上,就能够发展一套有说服力的政治学研究中的宏观理论”。

四、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评价

(一)支持者的观点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其发展中受到了多方的批评,但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分析流派在下面两个方面有其突出的优势:

首先,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理论架构,它的遵循者们提出了明确的理论预设,并从这些预设中系统地推导出一系列特殊的结论。

因此,他们的假设是直观在外的,能向他人清楚地展示这些假设怎样贯穿了他们的理论分析和模式架构。

第二,由于所有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做的研究都立足于相近的基础预设,这就为这一流派的学者们之间进行探讨和合作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同样也就为这一领域的知识积累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正是因为“站在巨人肩膀上”,一代代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们能在他们特定的研究领域中不断地提出新的洞见。

(二)批评者的观点

下面来集中探讨几种针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提出的批评。

分析可以着眼于所有的制度主义者都关注的两个问题入手:

第一,制度究竟通过怎样的方式影响了个体的行为?

第二,制度何以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怎样来解释一个制度的长期生命力及其在特定历史时刻所发生的变革?

对第一个问题,制度主义中间可以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一种可以被称为计算的路径,另一种则可以被称为文化的路径。

计算的路径认为,特定的制度主要通过提供给相关行为人不同的激励和对相关行为人施加不同的约束,从而来影响行为人的行为。

在这种观点看来,行为人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并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受制度本身的影响。

在进行具体的理论分析时,行为人的这些偏好要不是由理论者们通过现实归纳的方法,通过总结而确定下来的;要不就是由理论者通过前提假设的方式,通过理性的推理而注入到分析模型中的。

与之相对,文化的路径则认为,制度不仅仅通过提供给行为人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来影响行为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制度还影响了行为人偏好的形成。

制度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游戏规则,它还提供着我们认知这个世界的方式,形塑着我们的价值观,所有这世界的一切都是经过了制度这滤纸才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中的。

简而言之,个体的偏好决不能在静态的视角下得到理解,它是生于制度的。

从上看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显然采取了第一种分析路径,因而在别的流派看来,他们对行为人的假设是硬生生被理论者注入到模型中的,很多带有模型建构者自身的主观武断。

特别是上面介绍中的通过经验归纳得出行为者偏好的方法,批评者认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一切现实欲求都列为行为者偏好,这样得出的模型根本不可能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更谈不上对未来的预测力了。

对此,现在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大多采取了后一种演绎推理的方法,他们往往会有一个最基本的假设,比如人都是追求自利的,再结合具体的制度,由制度倒推行为者可能的行为偏好,比如在官僚系统中,官员最大的行为偏好是连任。

基于这样的推导方式我们就不难理解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多将正式制度。

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典型的比如说国会制度、选举制度等,因为只有在这种正式制度下,行为人的偏好相对比较单一。

但即使这样,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还是遭到了假设过于简化的批评,事实上外在的观察者与真实置身于制度之下的行为者,对于制度具体所提供的激励和约束的看法是不同的,我们怎么能得到行为者附加于每一个偏好的精确信息呢?

对此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们认为他们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假设的客观细致,而在于模型的预测力。

理性选择学者们的抱负在于揭示政治行为的普遍法则,在他们演绎的模型中,他们向现实世界所探寻的,首要不是真实的情况是怎样的,然后为此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而是以真实世界来反向检测他们模型的有效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学者们个个都是优秀的理论家,在收集资料的问题上,相较于数据的深度他们更偏爱于数据来源的广度,因为在他们的目标中排第一位的永远是模型检测。

正如格林和沙皮罗在《理性选择理论的病变》一书中批评的那样,这多少有种追求理论普适主义的野心,而忽略了理论本身的现实可验证性。

对于制度相对稳定的特点,所有的制度主义者们都有相同的认识,但在解释一个具体的制度何以存续的原因上,他们之间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样就引出了第二个需要分析的问题。

首先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学者们所给出的,他们认为,政治世界就是一系列集体行为的困境,正如“公共地悲剧”所描述的,每个个体的单个理性往往会导致集体产出的非理性。

这样基于行为人对于长期博弈的认识,他们之间就自愿地产生了创设制度的需要。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们看来,制度的创设是一个准契约的过程,每个个体都是相对平等的并且是彼此独立的,制度出现这样一个结果是行为人之间博弈的均衡状态。

一个制度是由于提供给了相关行为人最大的合作利益才得以存在的,这种观点明显带有了功能主义的倾向,然而我们在现实世界中看到的却是大量的非效率制度的存在,何以解释这种现象呢?

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看法不同,社会学制度主义或者历史制度主义都特别强调制度出现的背景,一个新的制度是在一个旧制度充斥的世界中诞生的,自然不可避免地要带有先前已存在的制度的影响。

与理性选择的功能主义均衡相反,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出现是一个文化传播的过程,一个新的制度在组织中被接受并不是因为它的有效,而更多的是它的社会合法性,因为它已在一个更大的社会背景上被接受了,所以才使得在这个组织中被采纳才是可能的。

而历史制度主义则强调了新的制度对于旧制度的路径依赖,并且重视了在制度创设过程中的非对称权力及制度设计的非预期后果。

这正是他们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批评,构想所有制度创设者都是自愿的平等的博弈者这样一种“自然状态”是不是太乌托邦了?

制度的理性设计真是可能的吗?

接下来是制度变革的问题,可以说所有的制度主义者在这个问题的解释上都有障碍,因为如上面说的他们所要坚守的恰恰就是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将制度的存在视为博弈均衡的状态,那么这个问题就变成怎样解释从一个均衡移到另一个均衡呢?

既然这种变革的动力不可能来至于博弈方,因为已经达成了均衡,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外部对系统的振荡了。

可以想见这种单一化的解释免不了他者的攻击,如何确定这种外力呢?

就像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建构的具体模型中所表露的那样,他们只能将这些外力视为给定的,比如战争或者经济的萧条,这种将制度变革的因果倒溯只退回一到两步的策略,自然不可能提供多么有深度的解释。

事实上制度主义的三个流派一直在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借鉴彼此的长处,包括也吸纳了其他社会科学理论的很多思想,以致于“当我们今天重新来观察新制度主义的发展状况时,我们会发现原有的三种分析途径之间的界限已经明显模糊,除了强调制度的重要作用之外,它们实际上已经共同分享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假设,即政治行动者的有限理性、制度的路径依赖趋势和观念的重要作用”。

这种趋势无疑在我们想要单一地考察其中一个流派时会成为一种迷惑性的障碍,在他们之间划分某种界限还是必要的吗?

他们之间这种互相批评和反驳的互动是否更应在将三者视为一个整体的平面上来看更为合适?

这些都是有待日后继续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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