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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技巧

一、购销合同涉及的税费购销合同牵涉的税费有: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二、税务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三、

(二)、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普遍征收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2、价外计税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

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

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

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

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

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

53元=85.47元。

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

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

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

53元.3、税率简化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

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4、实行抵扣制度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四、(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1、销项税额的计算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

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但是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代收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收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或购进的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进项税额的计算(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及运输发票计算的金额)主要是运输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1)运费进项税额=运输费金额*0.07,运输费金额是指运费发票注明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用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不得计算抵扣。

(3)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的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5%(我们公司)对购销合同来说: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5%(五)印花税的计算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对购销合同来说:

印花税=(销售收入+购进金额)*核定比例*0.03%(六)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对购销合同来说: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3%(七)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对购销合同来说: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2%

五、篇二:

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1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

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此分析,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合同中记载的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合同流、发货单或提货单上记载的发货人-—物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记载开票单位——票流、与实际收款单位—-资金流,等四流统一,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涉税风险分析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等“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

其中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在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的今天,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

也就是说,当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不一定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行为,不一定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作为税收征管的税务主管部门,不能只看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就认定为纳税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是否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此,在采购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将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

很可能被判断为没有真实交易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不仅在法律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且在税法上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案例为了规避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从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

六、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

案例分析:

某企业采购业务中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甲企业是生产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乙企业是专门从事经销建筑材料的贸易公司,丙企业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丙企业向乙企业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建筑材料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公对公转账支付11700万元(含增值税)给乙企业,乙企业给丙企业开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

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

同时协议还约定:

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

(2)涉税风险分析及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

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

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篇三:

发票、合同管理规定发票、合同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目前公司合同、发票的管理状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合同、发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总部及各分公司三、发票及收据的管理1、发票的管理:

(1)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作废、回款的发票管理台账,及时登记,以备查录.

(2)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发票必须在财务保存,并由财务人员开具。

(4)发票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无收款单位及金额的发票。

(5)业务人员凭合同或收据到财务部门开具发票,发票所载客户与合同中所载客户及实际付款的客户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必须附上付款单位签章的代付款及委托开发票证明,否则所造成的税金损失由业务人员承担,开具发票后在此合同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

收据换发票,需同时交回收据。

(6)如需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业务人员填写《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并经总裁(或营销总监)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具。

业务人员收款后需及时交回合同款项并取回《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财务人员在此申请上注明“款项收回”字样。

若未将《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取回,则视同款项未收回处理。

(7)未足额收到发票开具的款项,将发票交予客户时,需由客户在发票回执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开具欠条,加盖客户财务章。

(8)若因合同不成功等原因款项未收回,一周内须将发票交回财务进行作废处理,原则上不能跨月,如未交回,按发票遗失处理.(9)如有特殊情况,对领出的发票,跨月申请作废的,对经办业务人员给予发票金额10%的处罚。

(10)发票视同现金管理,如丢失发票,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原则上需按票面金额将款项交至财务部,经由总裁审批处理决定.2、收据的管理

(1)收据的管理视同发票管理,建立收据管理台账,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进行.

(2)对外开具的收据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据必需注明业务人员姓名、合同号、客户名称及金额,一式三联,一联由业务人员交客户,一联财务做为入账依据,一联随同合同统一保管。

3、发票回执业务人员在借出发票当月盘点日前必须将有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接收人员签字之回执(格式见附件二)交回给公司财务,如无法按时交回符合规定的发票回执则视同发票遗失,办理相关责任承担手续。

四、合同管理1、合同书由行政部门统一按顺序编号打印发放,由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打印、发出、回收、清点、存档的工作。

2、建立合同档案台账,合同书的领出、交回、结存都要作记录,每周做一次实物核对清点,收回遗失合同说明及作废合同。

3、每份合同的领用必须经由总裁(销售合同可由营销总监)在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上签字审批。

4、业务人员领用的合同,如签约成功,须交回有客户签章的我司存留联次;如在月盘点前签约不成功,须交回合同全部联次(包括附加合同及合同附件)办理合同作废;5、合同书要严格保管,不能留存在客户处,特殊情况要经主管经理同意,但不能超过一周时间。

6、凡遗失合同书必须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是客户所遗失,要提供客户遗失证明并加盖公章。

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都要有业务员签名及业务经理签名.7、除向公司提交责任报告书或客户遗失证明外还必须进行倍进式扣罚.一个年度内(从1月1日-12月31日)遗失一份扣100元,遗失二份扣200元,遗失三份扣400元如此类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登报声明等费用。

8、作废合同书必须要有作废原因,日期及业务员签名,主管经理意见,处理结果,并且一式几联全部收回及在其上注明“作废”字样,每周清理一次,主管经理签名后交回行政部门。

9、作废合同书欠缺任何一联都按遗失一整份处理。

10、每月进行一次合同盘点,须按合同类别整理装订并附上合同清单;作废合同需单独装订并附上作废合同清单。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附件附件一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附件二发票签收回执表附件三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附件四发票(收据)汇总台账附件一:

先开发票后收款申请表审批人:

附件二:

申请人:

发票签收回执发票签收单位(公章):

发票签收人(签字):

附件三:

合同档案管理统计表合同类别:

销售采购劳务其他附件四:

发票(收据)汇总台账篇四:

合同签定要注意事项合同签定要注意事项“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水平。

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合同内容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

为此,股份公司在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子公司及相关业务条线意见,对现有的分包合同、工程设备租赁合同、商品买卖框架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1、工程设计,金额:

(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

6%;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

(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

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

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

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具体约定形式:

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加入我们Q群:

243800874赢未来关老师QQ:

1511471707验证通过“YY”【赢未来教育】关老师:

156********(微信)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

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后记:

本文可当作合同的附件,仅供参考,如引用后果自负.篇五:

“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营改增”后必须掌握的几个合同审查要点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

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一、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

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

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

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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