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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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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目录

部分通过司法认定获取的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的机关

司法认定的原则

司法认定的标准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

部分通过司法认定获取的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的机关

司法认定的原则

司法认定的标准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

展开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

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

相比之下,司法认定的“人气”可见一斑。

编辑本段部分通过司法认定获取的驰名商标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

  2、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

  3、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

  4、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认定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标为驰名商标。

  5、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6、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沃尔玛”为驰名商标。

  7、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的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

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

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商标法》第14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理论上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仅限于个案,比行政认定的效力范围小很多。

但实践中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差别并不明显。

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然可以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规定认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其它案件中适用,间接扩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都将成为“受保护的材料”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作出巨大贡献。

编辑本段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有4条途径可走: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

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

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

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

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编辑本段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A.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1.申请人演变情况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B.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C.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D.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E.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F.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G.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H.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

编辑本段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

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

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

  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

  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

  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是指:

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司法解释).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司法解释)。

<补充>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

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2.行政认定: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2-1.通过商标局认定:

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4.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4-1.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累积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4-2.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按照商标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

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奇正”等72件驰名商标。

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9件的权利人是外国人。

5.要把驰名商标当作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更不能为了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弄虚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而不能把它作为工具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起码的商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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