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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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

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

文章来源:

海西给排水发布时间:

2011-02-202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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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6年12月5日至8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浙江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浙江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非常值得我们设计借鉴!

特别感谢:

浙江通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范晓明总工提供的大力支持。

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建筑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m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

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7.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学生公寓楼、宿舍楼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

非住宅类高层居住建筑的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

9.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一、二级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1.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旅馆)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12.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III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1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19.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0.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1.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0m处。

22.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该裙房区域内疏散楼梯形式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23.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

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24.多层建筑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如设有局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且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大开间场所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辅助疏散出口,该辅助疏散出口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

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26.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27.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设置在室外的除外)。

29.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30.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31.设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10t/h或7MW;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的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4t/h或2.8MW。

32.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33.《建规》第8.5.8条: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这里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34.《建规》第8.3.1条第4款: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过5层”为6层及以上的建筑。

35.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按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6.“木器厂房”是指以竹木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刨花、粉尘或有油漆等工艺的厂房。

37.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同等性质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可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38.穿越防火墙、楼板风管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0.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4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44.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45.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6.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7.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48.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9.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地下汽车库不作为商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用途的话,可以设置一个直通室外,再加一个合用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51.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2.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4.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55.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与住宅相接部位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时,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

57.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58.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规范要求时,其疏散可按大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59.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1.一类高层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层建筑内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2.在一、二级供电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除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除方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均为自然防烟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设机械防烟。

64.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65.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竖井每层封堵。

(2)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检修门的开启不影响人员疏散。

66.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6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三、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C类)

6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⑵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⑶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常闭防火门上标明“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字样。

⑷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长度不宜小于30㎝;④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⑹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69.高层普通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电源的规定,推荐采用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71.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72.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专家关于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文章来源:

海西给排水发布时间:

2013-01-0108: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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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

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

可以。

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

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

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

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

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

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

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

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

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

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

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

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

注意:

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

(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答:

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

答:

可以。

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

答:

不可以。

6.5.2.2条注2、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相对外墙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不同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此条相比原规范严了很多,原为4M,现在要6、9、13等。

注3、通过连廊连结的建筑物不应视为同一座建筑。

也提高了要求。

7、5.3.1注:

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按单元进行划分,不考虑其建筑面积,通廊式仍应划分防火分区。

本条明确了单元式住宅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既按单元划分。

8、楼梯间等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为2h,只满足人的疏散时间要求即可;防火墙耐火极限为3h,是为了隔火,使一个防火分区的火不蔓延到另外一个防火分区。

二者之间不同。

9.在使用预制构件的时候,应注意审核构件的检测报告,一般为四川所、天津所检测。

10、5.5.5条规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可以采用,但是应分别设置前室。

剪刀梯之间的隔墙采用防火玻璃都可以,只要满足耐火极限即可,实际很少采用。

11、5.5.8条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此条明确了采用封闭楼梯间的层数范围。

5层及以下的均可不设,如5F的教学楼、办公楼等。

问:

若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如某教学楼5层,总面积为4000平方,每层800平方,防火分区如何划分?

答:

可视为不上下叠加,按每层面积来划分,若某层超了面积,则需要通过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本教学楼每层800平方不超面积,虽然叠加面积4000超了防火面积,也无需划分防火分区。

假如教学楼每层面积为3000平(无自喷时),则需要每层划分两个防火分区。

问:

设封闭楼梯间的建筑,是否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

用什么门?

答:

需要划分防火分区的,按照面积要求划分,做封闭楼梯间,并不是说每层一个防火分区。

处于上下防火分区之间的门,用甲级防火门。

其他非防火分区之间的门,采用封闭楼梯间的乙级防火门。

12、机械排烟的内走道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间到走道尽端的长度?

即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的疏散长度?

答:

是走道本身的长度。

13、5.5.19对商店营业厅人数的计算,疏散宽度的计算进一步明确。

14、5.5.21.7避难层的外墙不应敞口,并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此条杜绝了开敞式避难层的做法。

15、5.5.23宿舍和公寓等其他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安全出口和各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本条否定了原《建规》的规定,明确了宿舍和公寓的公共建筑性质。

16、5.5.25.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小于650平方且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个单元设置一个通向屋顶的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本条对原单元式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做了修订,户门的级别由甲级降到了乙级。

17、5.5.28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住宅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户门不宜全部开向前室,采用乙级防火门的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

本条对防烟楼梯间的设置更严了,原单元式住宅12-18层可设封闭楼梯间,现在需设防烟楼梯间。

对户门开向前室的问题放宽了规定,做乙级防火门即可全部开向前室。

18、5.5.30.4(住宅)剪刀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

剪刀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可合用,合用前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本条对三合一前室放宽了规定,允许做三合一前室了。

但从消防的角度,建议消防电梯前室独立出来,不合用。

因为消防电梯是给消防员使用,火灾的时候向内走,而消防楼梯则是给人员疏散使用,火灾时向外走。

19、5.5.23……单元式住宅建筑,当不设置避难层时,应自第18层起在每户靠近户门处设置一间避难间。

用于避难间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兼做其他用途,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

2……此条可以利用,当单元式住宅超过100米时,为不设置避难层创造了条件。

避难间可以用入口出的卫生间、房间等兼做,不影响建筑布局。

20、6.2.4规定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不得仅砌至吊顶上。

别墅建筑作为一个独立小建筑是否可行?

个人感觉还是砌到梁、楼板底面基层的好,无论从隔音还是安全的角度考虑。

21、6.4.3.6防烟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此条常见问题是上屋面的楼梯间门做普通门,而不做常闭防火门,若防烟楼梯间需要加压送风,则在火灾时无法给楼梯间足够加压,无法达到防烟目的。

另首层是扩大的防烟前室,不能把楼梯间的门取消做扩大的楼梯间。

22、6.5.1.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安全通道严禁上锁,防火门保持常闭。

23、6.5.1.5甲、乙、丙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

注意《防火门》GB12955有新标准,防火时间有调整,标准有提高,小心被厂家忽悠。

24、需要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的门,在首层和顶层直接对外时,也要采用防火门,常闭或者火灾时具有自闭功能。

为加压送风创造条件,若采用其他门,则无法保证加压条件。

25、防火门和消防通道的宽度为净宽度,即建筑完成面后的宽度,且不能有凸出物。

26、干式和湿式防火卷帘用在防火墙上,均需特级防火卷帘。

卷帘上可以设门,可通行,有单向或者双向通行门。

帘中门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

另防火卷帘形式多样,几乎各种形式规格尺寸都可以做到,可以放大胆设计。

27、7.1.2环形消防车道、两个长边消防车道,条件限制也可以一个长边设置。

一个长边对消防很不利,尽量做两个长边或者环道。

消防无小事,事关生死。

28、7.1.8对消防车道、消防车作业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9、7.2.1……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取消了高度大于5m的规定,对高度不做要求,放宽了。

30、7.2.2对消防登高场地进一步明确了规定:

长X宽=15X18m等。

31、7.2.4公共建筑的外墙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32、7.3.3条明确了消防电梯停靠的问题,消防建议消防电梯尽量下到地下室。

33、8.2.3条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置。

34、8.3.1条有删除,有增加:

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需设自动灭火系统;11注1除住宅建筑外,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公寓应按旅馆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5、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防烟和排烟设施均有所修订。

36、住宅建筑改为按照高度来分类以后,对目前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

一类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二类为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按3m层高,54m为18F,27m为9F。

而南方首层架空普遍大于3m,18层住宅将无法按照二类建筑设计。

《高规》《建规》答疑:

问:

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

是否符合要求?

答:

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

“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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