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职业资格考试每日1练商经法121完整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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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职业资格考试每日1练商经法121完整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某白酒与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12。

2)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助等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选项A不构成垄断协议。

该项属于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情形.

 

选项B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横向垄断协议。

 

选项C不构成垄断协议.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选项D不构成垄断协议。

该项属于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12。

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五)联合交易;(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选项C。

D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协议,而非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不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4)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时,首先需要界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而界定支配地位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

 

选项B错误。

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 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给出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对于该在当地独家经营,可以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

但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反垄断法禁止,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市场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时,才构成垄断。

 

选项C错误。

上游企业收取预付款,和该收取预付气费款没有必然联系。

收取预付气费款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选项D错误。

《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据此可知,县府的行为构成行垄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经济垄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

5)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选项A正确。

《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据此可知,《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无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是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选项B。

C错误。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了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外,相关因素也很多,包括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6)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应当置备股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名册的股,可以依股名册主张行使股权利。

应当将股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第三人.据此可知,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并非股权变更的生效要件,而是取得效力,股行使股权依股名册的记载为准,故变更股名册后,钱某成为股。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12.7)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据此可知,股份有限的发起人最多为200人。

 

选项B正确。

《法》第九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属于合伙性质的关系,其权利、义务、责任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选项C正确。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据此可知,股份有限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不能分期缴纳出资。

 

选项D正确。

《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发起人协议约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知,发起人承担筹备事务,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某一发起人违反该协议的,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纠纷需要适用《》的规定来解决。

同时,发起人还应当遵守《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

8)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

C错误,选项B正确。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的股、股份有限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有权为了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郑贺是的经理,属于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的股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

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的股,才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要求.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

商经法(2018。

12。

9)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选项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可知,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不是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选项C。

D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据此可知,李军成为植物人后,其他合伙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其退伙.李军不会因其成为植物人而退伙,那么李军仍是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依然是有限合伙企业,而不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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