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十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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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十二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本章共分3节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大纲要求:

  知识点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7条要求,P470,了解)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

  

(二)《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不是净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1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计算上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的资产,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3)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分别计算较高者为准。

  (4)在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者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知识点二、重组程序P472

  

(一)初步磋商:

上市公司初步磋商时,必要且充分保密措施。

  

(二)聘请证券服务机构: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

  (三)盈利预测报告的制作与相关资产的定价

  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拟进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或“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采取2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四)董事会决议

  有关文件的披露与上报: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五)股东大会决议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证监会审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3种):

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的其他情形。

  (七)重组的实施:

  1.证监会核准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见P478)

  (八)重组实施后的持续督导

  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期限自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例题·多选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 )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A.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B.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C.上市公司出售部分经营性资产

  D.上市公司购买其他资产

『正确答案』AB

  知识点三、信息管理P479

  

(一)信息的披露(见479)(敏感信息)

  

(二)保密的规定(见479)

  (三)停牌的申请与处理(见480)

  知识点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发股是1年报告)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1年及1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出具了其他类型的审计意见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出具这些类型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股份价格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见P482)

  (三)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四)审核与实施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知识点五、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

  重组完成后1年发。

重组前不符合条件或重组致使实控人变化,至少1会计年度才能发股和债

  知识点六(新增内容,特别重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一)交易价格公允性

  1.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

  

(1)普遍关注点:

①是否提供评估报告和技术说明;②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间是否重大矛盾;③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偏差应重新评估;④在拟注入之前3年是否有过评估,两次评估之间是否差异,若有应说明和关联交易。

  

(2)评估参数与方法:

①评估方法是否得当;应采取两种以上参数,参数是否妥当,是否存在重大矛盾;②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市价法:

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③评估机构:

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执行国土部制定的规程,是否具备全国内执业资格。

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

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后,是否更换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

涉及珠宝的,聘请专门的机构,该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已取得证券、期货业务是否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3)特别资产类型:

  ①企业股权价值。

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

  ②流动资产:

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足够依据;

  ③开发性房地产:

土地性质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确定评估参数结合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实际情况。

  ④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

参数的选取相类似的其它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用收益现值法的,折现率考虑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

  ⑤知识产权:

评估假设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是否已经全面剔出广告开支;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⑥采矿权:

是否已经取得国土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的量价和评估案例。

  2.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项目。

交易价格以双方的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面值等为依据。

  

(1)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定价的意见。

  (3)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

  (4)揭示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法定表决程序。

  

(二)盈利能力与预测:

从此开始往后本知识点涉及的基本都是两年。

  1.审计报告:

  

(1)标的资产是否提供两年审计报告

  (3)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保留事项是否已经消除;强调事项段意见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的影响。

  2.利润表事项:

  

(1)两年收入稳定性;

  

(2)税金及所得税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

  (3)净利润是否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是否对扣除该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是否具有持续性和可实现性。

  (4)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

  (5)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若依赖关联方,是否存在合理性作出论述。

  3.资产负债表关注:

  

(1)巨额;

(2)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如存在,对历史业绩造成的影响。

  4.盈利预测报告关注:

  

(2)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就是与主营和兼营没太大关系,但影响到公司盈利的收支。

  (4)(5)预测属于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

差异大的,给予合理解释。

  (6)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预测:

体现财务会计中的勾稽关系。

  (7)假设不符,解释是否合理。

  5.其他关注:

(P488)

  

(1)勾稽关系是否对应。

(3)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

(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5)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能否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6)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若存在,是否对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解释。

(7)补偿是否合理:

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就是看企业资产跌价到什么程度不会伤到企业元气,而影响其正常经营)

  (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略P489-492)

  (四)同业竞争

  1.竞争性业务的披露范围:

  (l)是否已详细披露收购交易中的收购人(包括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

  

(2)是否已结合上述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详细披露其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关系,并就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在可触及的市场区域内生产或销售同类或可替代的商品,或者提供同类或可替代的服务,或者争夺同类的商业机会、客户对象和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进行说明和确认。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2.报告书披露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

  

(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不存在现实同业竞争的,关注收购人或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进一步对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承诺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或重组交易对方、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并放弃将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重点关注对不存在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关系的解释说明是否充分、确切,普通投资者能否据此判断相关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划分定位、判断相关承诺是否限制上市公司的正常商业机会。

  

(2)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清晰、明确的专业意见。

  3.报告书披露存在同业竞争的:

  

(1)经披露或核查确认存在现实的同业竞争的,关注相关各方是否就解决现实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作出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是否对此进行了及时披露。

重点关注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妥当、采取特定措施的理由是否充分,具体措施是否详尽、具有操作性。

  

(2)相关各方为消除现实或潜在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通常关注具体措施是否包括(但不限于)限期将竞争性资产/股权注入上市公司、限期将竞争性业务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在彻底解决同业竞争之前将竞争性业务托管给上市公司等;对于该等承诺和措施,重点关注其后续执行是否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是否具有主动权、优先权和主导性的决策权。

涉及竞争性业务委托经营或托管的,关注委托或托管的相关安排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和披露,有关对价安排对上市公司是否公允,如可能存在负面影响,申请人是否就消除负面影响作出了切实有效的安排。

  (3)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核查,并对承诺安排是否切实可行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五)关联交易

  1.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2.重大资产重组对关联交易状况的影响:

  

(1)原则关注要点: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前后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重组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经营独立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重组方案是否严格限制因重组而新增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重组完成后无法避免或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是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相关各方是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或签订了完备的协议,以提高关联交易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定价公允性。

  

(2)具体关注要点:

  ①是否充分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人员。

是否以列表等有效方式,充分披露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按产业类别划分的下属企业名录,并注明各企业在本次重组后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性质或其他特殊联系;是否充分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

  ②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在重组前后的变化及其原因和影响。

是否以分类列表等有效方式,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许可或接受许可使用无形资产等交易类型,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前后的关联交易及变化情况,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关联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性质(例如母子公司、同一方控制等)、交易事项内容、交易金额、主要定价方式、占上市公司同类/同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利润等核心量化指标)的比重等,同时,是否说明各类交易是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或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充分披露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备考)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关联采购额占采购总额、关联交易利润占利润总额等比例,相关比例较高的(例如接近或超过30%),是否充分说明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的影响;如重组前后相关数据指标存在较大变动或波动,是否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和具体原因,并提出必要的应对解决措施。

  ③是否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依据,以及是否详细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

是否对照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进行充分分析说明,对于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存在较大差异,或者不具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的,是否充分说明其原因,是否存在导致单方获利性交易或者导致显失公允的情形。

  ④对于交易对方或其实际控制人与交易标的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结合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占比及其可收回性的分析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完成后出现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资金资源被违规占用,是否涉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规范整改,对此类问题能否在确定最终重组方案前予以彻底规范和解决。

  ⑤特殊情况下涉及重组方将其产业链的中间业务注入上市公司,重组后的持续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是否已考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对持续性关联交易的长效独立审议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并适当提高披露频率。

  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本次重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源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其他情形,相关影响和解决措施是否已充分披露。

  ⑦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充分核查关联交易的具体构成及其(积极和消极)变化和影响,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必要性和定价公允性,是否已审慎核实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和措施,是否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3.收购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比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述审核要点予以关注。

  (六)持续经营能力

  1.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做到人员、资产、财务方面独立。

财务方面独立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以及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负债比率是否过大(如超过70%),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很高。

  3.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如存在,是否已就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6.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七)内幕交易

  1.相关申报文件的齐备性。

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关注内容: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2)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即从董事会首次决议前6个月起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目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情况说明(如有)。

  (3)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

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20%)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

  2.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1)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但发生在信息披露后,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2)如果相关人员有股票买卖记录,发生在信息披露前,但数量不大的,则关注相关人员是否能够清晰说明相关情况,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不构成内幕交易。

此外,关注相关人员是否上缴收益,是否接受所在单位或中介培训,上述买卖行为及整改情况是否及时披露。

  (3)如果相关人员有高度疑似内幕交易的股票买卖行为(例如,敏感信息披露前集中买人或大量买人)或相关部门出具意见认为相关交易不能排除内幕交易嫌疑的,则转交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八)债权债务处置

  I.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已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债权、债务的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及时通知债权人、是否已有效地提前偿还债务、是否提供了充分的担保、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取得相应层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或授权。

  2.申请材料是否已经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拟转移的债务总金额及债权人的总数目,在此基础上,是否披露已经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对应的债务金额占债务总金额的比例。

  3.如确实存在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对本次重组债权处理方式不发表意见的,是否明确披露其对应的债权、债务数量。

  4.如果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则其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例如,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之前)已经偿还完毕,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此事项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专业意见。

  5.上市公司、重组交易对方、原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对没有取得债权人明确意见的,占比较小的债务处理提出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方案,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就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明确发表意见,律师是否就以上方案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如存在,相关方是否提供了担保等保障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部分债权人因前期无法联系或发表意见不及时,但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又明确发表同意或不同意意见的,是否已经按以上原则进行处理,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及时充分披露了债权、债务处置的最新进展和影响。

  (九)股权转让和权益变动

  I.注入(置出)存续上市公非司的标的公司股权:

  

(1)标的公司在重组前增减资或发生股权转让的,是否详细说明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增减资或转让股权的作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是否详细披露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标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关注相关股东是否已补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

  

(2)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说明股权转让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需关注相关股权转让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3)历次增减资及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高估价的情形;上市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时,是否存在做低估价的情形。

  (4)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关注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变动:

上市公司重组或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权益安排(包括股份转让、实质权益托管或让渡等)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是否违反特定主体的股份锁定规则或承诺;是否可能导致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是否可能导致控制权不稳定或因控制权恶性争夺致使公司陷人僵局;是否可能产生规避信息披露和要约义务等法定义务的效果;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对于上述权益变动的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3.其他关注事项:

  

(1)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募资行为。

  

(2)股权或股份代持情况是否充分披露,相关报告期内的代持情况是否发生过变化,相关变动是否可能引发法律争议。

  (3)相关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情形。

  (4)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涉及由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主要权益的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已有效整改。

  (5)标的公司股权在相关报告期内涉及债转股的,相关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效,相关债转股的程序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6)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是否在充分核查相关交易事实的基础上发表明确专业意见。

  (十)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1.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关注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损益承担安排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股东利益,期间盈利是否归上市公司所有。

如期间盈利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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