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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增强师生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努力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三条本细则力求使宣传教育、培训、日常巡查、分级检查、监督、应急处置等工作成为制度化,做到常态化持续开展,从而建立学院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及驻学院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院消防工作在学院校园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认真贯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三级组织领导负责的消防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院董事会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学院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分管副院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二、三级部门领导对本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分管院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消防相关规定的有权进行处理;

(三)负责为学院领导当好参谋,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六)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负责学院消防工作方案的落实、检查与考评;

(十)负责组织每季度、节假日前等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排查整改,按要求填写《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一)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院、校内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

(二)负责与三级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负责组织督促本部门每月一次的消防安全自查及三级单位的台账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四)负责经常性开展本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及来院暂住人员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逃生演练;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学习和演练;

(六)负责向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情况,提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七)负责落实消防规定;

(八)负责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隐患漏洞,无力解决的须及时上报;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负责劝阻或制止一切违反消防法规行为。

第九条学院二级单位所属办公室、中心为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其职责是:

(一)配合安保部门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掌握消防灭火知识和避火逃生技能;

(二)负责“三懂三会”教育工作。

即:

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火灾办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

(四)负责与二级消防安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五)负责职责范围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台帐的登记,应按要求填写《每周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六)负责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规定的落实;

(七)负责组织完成部门领导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八)负责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一切行为。

第十条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学院保卫干事职责:

(一)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审查临时用火方案;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义务应急消防队;

(五)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每月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抽查);

(六)负责统一调配消防器材和设施,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提出年度消防器材维护预算;

(七)负责配合火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八)负责执行消防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协助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落实上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协助二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配合安保部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计划;

(三)负责二级单位责任区域内安全用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科学管理;

(四)负责二级单位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台账的记载保管工作;

(五)负责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日常的排查或及时上报隐患排除情况,应按要求每日填写《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六)负责劝阻或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七)负责协助火灾隐患事故调查、取证以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消防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二)负责劝阻或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存不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格遵守学院明火审批制度;

(五)维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良好状态,不挪用不损坏;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和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七)做到“三懂三会”。

第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

(五)参加义务消防队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技能。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

(一)、监督进出实验室的人员严格遵守室内的“火源三禁”规定;

(二)、对进室人员进行检查,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

(三)、应熟悉储存商品的分类性质,熟知保管业务知识、物品进出流程及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施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日常检查和操作等工作,应按要求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三)、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经常检查,定期做好系统功能试验,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状况良好。

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六)、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每季度按要求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本学院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工作,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按要求每日填写《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第二十条电气焊工、电工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四)、应按要求每月填写《燃气、电气设备检查记录》和动火需要填写《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楼宇管理员消防安全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楼宇内人员疏散;

(二)、掌握楼宇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四)、对楼宇内人员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及时制止;

(五)、楼宇管理员是本楼的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应按照灭火疏散预案组织、引导快速有序疏散。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区划分:

(一)、按纵向管理层次划分为三级,每级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按横向管理边界划分,每级在管理区域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提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安全保卫部门受理各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宿舍。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安全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卫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负责每月的抽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三级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各重点单位和巡查岗位应每日进行一次巡查。

安全保卫部门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火灾隐患整改:

(一)、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卫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姿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三条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整改、监督、考核,并建立各级检查记录台账,使学院隐患排查治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证可依,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

学院安全部门、宣传部门等单位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制订全年的培训计划,每年消防安全知识讲座不少于2场,重点是新入职教职工和新生入学教育,并做好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不少于1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学院的重点消防部门落实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部门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第七章督察考评

第三十八条学院安全保卫部门每年度围绕消防安全管理基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四项工作,对二级或三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第三十九条督察考评内容分解为8项,总分值为100分,细划考评标准和考评方法。

第八章奖励惩罚

第四十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尽职尽责认真贯彻落实《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做好本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年度考评达80分以上的视为达标,年终颁发达标奖。

凡考评达90分以上的,颁发优秀奖;凡发现火险火情及时报告、避免火灾发生或火灾发生后积极有效扑救的,学院给予表彰奖励;凡年度考评不满60分的,视为不达标,给予通报批评。

学院对各部门全年执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防止火灾、爆炸、重大大事故、给予奖励,并报上级单位请奖;

(二)、防止火灾、爆炸、一般事故,给予奖励;

(三)、对及时发现火情,参加扑救火灾,使学院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责任轻重给予处罚

(一)、凡发生一般火灾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二)、凡发生火情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三)、发生下列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

1、擅自清除火灾现场妨碍火灾原因调查的;

2、对下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整改的;

3、未安装防火装置机动车辆进入禁区或对此疏于管理的;

4、在校园内点明火的;

5、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6、埋压、圈占消防栓、水泵、蓄水池防火通道等消防设施的;

7、消防器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8、防火防爆重点岗位空岗的。

(四)、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50-100元:

1、在禁火区内吸烟或明火取暖的;

2、违反规定敷设电源线路,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的;

3、安装超过额定容量的保险丝或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

4、无证电工、焊工等特种工种上岗作业的;

5、在防火防爆间距内堆放物品的;

6、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不按期限更换灭火器的;

7、损坏或涂改防火、防爆安全标志的;

8、值班、巡逻、门卫人员违反制度喝酒、睡觉、擅离职守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9、消控室等防火重点部位有闲杂人员;

(五)、违反下列之一的,对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30-50元:

1、灭火器不定置存放、无负责人及作用不良的;

2、重点岗位人员接班不检查消防器材的;

3、对工作区内的消防器材设备操作不熟练的;

4、液化气石油气放置安全间距不够的。

(六)、对违反消防管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照法律程序,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为及时控制火情、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动员预备力量、科学有序地组织抢救、疏导、救护、避免造成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

学院制定《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四条校园发生火灾隐患或火警,按《华侨大学厦门工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学院二级单位,包括系、处、馆、中心等。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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