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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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1、哪些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建制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2、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6、对个别承包土地进行调整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对外承包土地经营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8、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时怎么办?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___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9、对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0、对闲置、荒芜耕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1、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怎么办?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1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13、哪些建设用地可以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4、哪些情形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5、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6、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7、出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8、哪些情形下可以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9、擅自转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0、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___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___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1、临时使用的土地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3、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___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___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4、对破坏耕地行为怎么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二是罚款。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是刑事责任。

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5、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___《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6、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其占用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7、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有何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根据《**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28、农村村民建住宅报批程序是什么?

(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庄规划和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___依法通过并予以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将拟定建户___、位置、面积,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审查;(3)经乡级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同意后,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审;(4)持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批准文件和《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5)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旁公布。

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0、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1、变更土地用途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2、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___强制执行。

33、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___强制执行。

34、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35、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__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___强制执行。

36、土地权属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37、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38、人民政府对哪些用地应当重点保护?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下列用地应当重点保护: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内的土地以及防护林地;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和高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蔬菜生产基地;(三)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四)重要的军事设施用地和科学实验基地。

39、对合法取沙、采石、挖土和采矿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沙、采石、挖土和采矿,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并负责对所破坏的土地进行整治或者复垦。

自行复垦有困难的,应缴纳复垦费,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40、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地)、水面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二)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非农业户居民,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三)农村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宅基地,或者按照村镇规划新建住房,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停产停业后不使用的土地。

41、对不使用的土地及丢荒的耕地、自留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满两年不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丢荒一年的,自留山连续丢荒三年的,由发包单位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42、被征用或者划拨的土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被征用或者划拨土地的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43、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土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抢险或者军事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随后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需永久用地的,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

4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各项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菜地、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三)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四)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

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六)防护林地不得征用。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

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

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

(二)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折价补偿;(三)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四)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45、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四)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6、农村居民建住宅有哪些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非耕地。

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47、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建住宅用地有何规定?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居民建住宅,应当服从城镇建设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

如需要新占用土地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征得城建部门同意,然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六十平方米;乡镇的非农业户建住宅,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

新建住宅占用的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8、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搬迁的;(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农村居民婚后到对方落户,确需另立门户的;(五)农村居民户人口超过本村居民户人口平均数一倍,确属缺少宅基地的;(六)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七)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退伍的干部、职工、军人等,确实无房居住的;(八)回乡定居的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需要建住宅的。

49、哪些情形不能申请划给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划给宅基地:

(一)非本村村民;

(二)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四)男到女方落户或者女到男方落户,一方已立门户的;(五)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六)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七)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50、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如何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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