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定要进修的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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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定要进修的潜规则
律师必然要学习的潜规则
北大法律信息网2007-01-0811:
59:
30.0箫箫
一. 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 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 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 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 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
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
这个也很重要。
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
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
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
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十三:
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十四 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 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
当事人,当时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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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十九、与当事人见面,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聘请律师的价格而轻易告诉他这个案子你的收费,而是要当事人先将他的所有案卷资料交给你,说要研究几天才能答复,然后下一次再约当事人谈,先谈整个案件的情况,主要是疑难点,让当事人知道你已经熟悉并进入了这个角色,然后在当事人频频点头时,话峰一转:
经研究,我们对你这个案件的收费是……
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
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
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接受委托阶段
1、咨询。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
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
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
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2、洽谈。
确定律师费用的问题一向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初级律师来说,更是如此。
初级律师可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名声,而当事人也许与他又无特别的交情可言,所以,律师不得不冒接受一个杀价的当事人的风险。
一方面,不应要价太低,以免当事人认为你只值这个价;另一方面,又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
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
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
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
二、庭前准备阶段
1、起诉、答辩与诉状。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
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
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
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应当删去,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就能得到强调。
提交二审法院的诉状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
虽然,上诉法庭有时候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他们从未忽略过对上诉状的推敲。
考虑到有成堆的文字资料要求二审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因此,一个有效的上诉状就必须结构严谨、文笔流畅、具有说服力并且清晰和精确。
如果一份上诉状具备了上述所有的特征,它就更有可能给法官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不应将在一审中用过的诉状或摘要(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用作上诉诉状,上诉状所使用的术语和观点应当不同于你在一审法庭所使用过的术语和观点。
2、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
不要忘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些基本方法。
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
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
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
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反复熟悉案情。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
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
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
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
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
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月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
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④确定法律关系。
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
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4、律师案头工作。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脚”仓促上阵。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
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②查找法律依据。
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
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
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三、庭审阶段
1、事实与证据。
①陈述。
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②举证。
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
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
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
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
③质证。
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
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
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
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
⑤笔录。
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
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
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2、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
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
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
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
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
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
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
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
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
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优秀律师的发言简练而切题,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
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不可不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实习指导与参考第一章总则
1.1制定目的、本参考性质
为进一步确保青年律师在实习期间有足够的收益,获取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所必要的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导与参考(以下简称“本参考”),供本市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和实习律师在处理实习期间的相关问题上指导或者参考。
本参考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培养实习律师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参考之用。
1.2概念界定
本参考所指的“实习”,是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律师事务的实习工作。
本参考所指的“实习律师”,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司法执业资格证书后,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司法局进行申报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本参考所指的“指导律师”,是指按照事务所安排指导实习律师的律师。
本参考所指的“事务所”,是指与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律师合同的律师事务所。
1.3本参考的适用范围
本参考适用对象为上海市的实习律师、实习指导律师以及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本参考基于实习律师今后的走向不确定,目前现状中也没有明确的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之界限,因此虽然把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的实习事务稍做划分,但还是按照一个既能做诉讼,又能做非诉的律师的标准进行。
1.4本参考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实习律师一年的培训,因为我国律师的实习期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较短,和我国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相比,也相对较短,因此实习律师更需要精心的培育和训练,以培养和其他法律职业对抗、合作的能力,适应激烈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
1.5本参考制定的原因
经过一定的调查,目前青年律师的实习期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有现象层面和制度层面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现象方面
不少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缺乏足够的重视,体现在有些实习律师没有真正的指导律师,有的事务所没有给实习律师一定的物质待遇,不少实习律师本身也没有实习一年的愿望,只愿意熬满一年的实习期,拿到律师执照再开始真正的实习。
(2) 制度方面
司法行政部门对一年的实习期各相关主体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对实习律师成为执业律师的审核时没有设立考核标准,律师协会对指导律师没有明确的要求或者指引,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有关实习律师培训方面也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3) 事务所的原因
调查发现,不少声誉良好的事务所对实习律师的培养有良好的制度和实践经验,从根本上来说,事务所是否珍惜自己的声誉是对实习律师是否给予足够培训的内因。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数量不足也是一个原因。
(4) 指导律师的原因
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指导律师没有明确的要求,加上事务所对指导律师在物质上缺乏补助,因此不少指导律师目前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有些指导律师自身非常优秀,但是对实习律师的指导缺乏经验,这和缺乏相应的指引也有一定的关系。
1.6本参考的制定思路
上述问题的解决关键应该从外因(制度)和内因(事务所、指导律师等)入手。
实习律师实习期存在的问题,除了不少实习律师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外,原因主要来自制度和事务所。
(1) 外因—制度
从外在推动力来说,制度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是一种能利用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有效方法。
如果律师实习期有足够的制度上的制约和激励,事务所对此的重视度和投入的物质便会增加,就如法院对如何成为助理审判员乃至审判员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新法官在起点上比新律师要多些经验保障和物质保障。
(2) 内因—事务所
制度虽然能通过外部集体给个体的事务所进行控制,但是如果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动力,事务所还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来规避。
因此,事务所在实习律师培训上能起到的作用是决定性的,事务所追求自己的声誉,追求长远发展等目标时,都需要做到把实习律师培养成合格的执业律师,这也是目前制度没有改变之前,制定本参考,供事务所和律师们参考的理由。
第二章给律师事务所的建议
2.1意义
实习律师是事务所的新生力量、后备力量,是事务所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实习律师的培训不够,一旦其成为执业律师后,也可能会给事务所带来较大的风险。
2.2事务所应当制定一个实习律师培养的制度
一个规模中等的事务所应当把实习律师的培养制度化,以便于统一对实习律师的指导业务,从长效管理上有足够的回报。
2.3事务所应当和实习律师签订一份详细的实习合同
事务所和实习律师之间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实习律师的姓名,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的姓名,实习律师的最低薪金,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应当完成的工作量,实习律师合同的生效日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实习期结束后与事务所的合同期限等。
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将提供实习合同供事务所参考,待必要时,可能会要求事务所与实习律师签订律师协会提供的格式文本,并将合同文本报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核发律师证的报批文件。
2.4事务所应当指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
事务所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考虑一个律师能否作为一个实习律师的导师。
(1) 资历。
事务所应当考虑一个律师的资历,只有资深律师才能做实习律师的指导老师。
我们建议有五年以上的律师工作经历也许能胜任实习律师的导师一职。
(2) 能力。
事务所应当考虑一个律师的工作能力,仅有资历是不够的,作为一个实习律师的导师必须具备足够的能力,尤其是独立办案的能力和足够的执业经验。
(3) 责任心。
事务所应当考虑一个律师的有足够的责任心,能够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所带教的实习律师,把一个执业律师必须具备的技能和经验传授给学生。
(4) 品德。
指导律师的品德是事务所应当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实习期的导师是律师入门的引路人,在律师的职业道德方面不足的律师不能作为实习律师的导师,受过处罚的律师不能作为实习律师的导师。
2.5多个指导律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事务所可以让一个实习律师在不同阶段接受不同律师的指导,以获得比较全面的知识。
但是每个指导律师的指导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而且指导律师的选任还是要以上述要求为准。
在实习业务的实施中,注意给予实习律师进行个案的全程实习安排,以培养其独立办案的综合性能力。
2.6事务所应当和指导律师签订一份责任书
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没有明确指导律师的具体职责的情况下,事务所应当和指导律师明确其应当负有的义务和职责,并签订责任书。
同时给指导律师足够的经济报酬,当然这取决于事务所和指导律师之间的利益衡量,如果实习律师作为指导律师的助手,指导律师已经觉得回报足够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给报酬。
责任书应当明确如果指导律师没有完成指导任务的情况下,指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
2.7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期满进行审查和考核
(1) 审查工作量是否完成。
实习律师应当提供其所完成工作量的记录和原始文本,事务所应当依据实习合同和责任书进行审查,审核实习律师的工作量是否完成。
(2) 组织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当面考核。
在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事务所应当组织3名以上资深律师组成考核小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除外),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实习律师应变能力、分析能力、谈判能力等具体能力,依照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标准进行考核。
(3) 事务所应当对事务所的声誉负责,同时对实习律师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事务所经过审核和考核,如果发觉实习律师未达到成为一个执业律师的标准,应当按照实习合同的要求,解除实习合同,或者是延长实习期,直至实习律师达到标准。
这是对事务所声誉负责,对实习律师负责,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
(4) 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以保证指导律师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完成其义务。
第三章给指导律师的建议
3.1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是从事律师业必须熟悉的规范,如果律师不熟悉律师业特有的职业道德,将会给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带来执业风险,同时也会降低律师的整体职业声誉。
3.2律师执业纪律
律师的执业纪律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必须遵守的纪律,作为指导律师必须让实习律师熟悉并知道执业纪律,并了解执业纪律制定的原因,否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因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而受到处罚。
3.3实习律师应当完成的工作量
本参考将实习律师划分成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并按照不同的标准安排工作量,指导律师对没有明确今后走向的实习律师,可以按照其中任何一个标准来要求,也可以各取部分来要求实习律师。
如今后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明确的量化标准,以其规定的标准为准。
3.4诉讼律师
诉讼律师曾经是中国律师的唯一群体,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诉讼律师可能会少于非诉讼律师,但是诉讼律师仍将是律师群体中引人注目的标志性团体,而且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的区别,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十分明显,很多律师还同时兼有两种身份。
从目前的实际出发,诉讼律师的训练主要集中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如果条件允许,事务所可以训练实习律师办理其他如行政、海事等案件。
但是,鉴于实习期主要是打基础,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训练必不可少。
3.5民事案件实习
民事案件实习,主要包括目前民庭受理的案件,包括普通民事、涉外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等,实习期内指导律师必须让实习律师学到以下知识:
(1) 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知;
(2) 民事案件一、二审办理的程序;
(3)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起草;
(4) 法庭辩论的初步知识和技巧;
(5) 会见客户的基本礼仪和知识;
(6) 洽谈律师费用的基本知识。
3.6《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规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