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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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明2

【59】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

【60】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

【61】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0

【6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

说明

1.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可利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并进行无纸化操作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申请人通过对申请材料手写签名并网上进行初审操作的,需要在登记机关初审通过后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

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

【59】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1)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2)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港澳台居民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还须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60】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的,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应当为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并经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新家庭经营主持者住所与其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范围内的,还须提交其经常居住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复印件。

◆组成形式由家庭经营变更为个人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签字确认。

◆组成形式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家庭经营主持者本人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4)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

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61】个体工商户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增加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注:

1.减少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的,无须提交第2项材料。

【6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中,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按以下要求提交身份证明。

◆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或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文书。

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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