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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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1

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

——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0号)及《中信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涉及海关、电子口岸、银行相关操作。

本流程特指银行关于该项业务的操作流程。

第二章业务解释

第三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业务是通过将银行系统、海关系统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口岸”)平台直联,实现进出口客户在线缴纳通关税费的服务。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网上付税业务分为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及网上付税担保业务。

其中:

“关贸e点通”——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属于结算业务,它为进出口客户提供在线实时缴纳进出口通关税费服务,以提高客户通关效率。

“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属于授信业务。

它是在一般网上付税业务的基础上,由我行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出口纳税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缴纳的进出口通关税费提供可循环使用的总担保额度,并在该额度项下开立以海关作为唯一受益人的付税保函,使客户在该保函内可以在海关享受先办理货物通关后缴纳相关税费的服务,我行对客户应缴税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是我行向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支付其进出口通关应缴税费所提供的总的担保额度,该担保额度纳入我行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客户只能在一家开户行网点申请担保额度,不能同时向我行多家支行网点申请该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到期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需重新向银行申请。

对于担保额度到期前未履行完银行担保义务的保函在新担保额度申请生效后将占用新担保额度,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

第五条《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是我行针对客户申请的“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可先办理货物通关后缴纳相关税费而向客户进出口通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付税保函。

在总担保额度内,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逐笔提交的税费担保支付指令对应在银行系统中产生的电子保函,无须再向海关逐一出具书面保函。

《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180天。

若客户通关地发生变更且新的通关地所属直属海关不是原直属海关,则客户要在该通关地办理网上付税担保业务,还需重新向新直属海关出具《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

第六条电子保函是在客户担保额度内由我行信贷业务管理系统针对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提交的税费担保支付指令自动开立的保函,是我行向受益人出具代为履行付款责任的保证,与《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缴款期限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其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完成缴纳税款的期限。

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缴款期限规定为税单生成后连续15个自然日,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为了保证银行柜台有充足时间将客户待缴税费核对入库,我行实际向客户提供的缴款期限是税单生成后连续14个自然日(即海关缴款期限减一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以下所涉及的“缴款期限”均指我行实际向客户提供的14天期限。

第八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分“缴款期限内客户主动缴款”和“缴款期限到期银行自动扣缴”两种情况。

“缴款期限内客户主动缴款”指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进行税费担保支付成功后,在缴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主动向我行系统提交担保实际缴款指令,我行系统接收到客户缴款指令后自动完成相关税费的实时扣划。

“缴款期限到期银行自动扣缴”是指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客户充分利用缴款期限和银行担保不主动进行支付。

由我行按照业务规定在缴款期限到期日自动完成担保税款的扣划。

第三章业务申请

第九条客户申请办理“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时,须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一式二联);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客户证明;

(四)《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书》(四方协议)

(五)相关授信申请材料。

若该客户已是我行“关贸e点通”——一般网上付税业务客户,则只需提交《“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及相关授信申请材料。

第十条开户行按照我行现行授信流程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核定相应的网上税费支付银行担保额度。

开户行应首先判断该客户在我行是否已取得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需要进行评级获取综合授信额度。

对于已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分为两种情况:

1.未用额度大于付税担保额度且未用额度的到期日大于180天,该情况可以占用综合授信额度。

2.未用额度小于付税担保额度或未用额度到期日小于180天客户经理需要重新给客户进行评级获取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开户行核定“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且落实反担保条件后,向客户提供《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一式两份),由客户首先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填写及签署。

同时开户行根据客户填写的《“关贸e点通”业务开通申请表》在银行柜台办理9645网上付税业务签约,在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打印申请表。

业务开通申请表上需加盖银行业务章及客户单位公章,客户联返还客户,银行联由经办网点专夹保存。

开户行将已由客户签署完成的《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一式两份)提交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填写及签署,并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向客户出具《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若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应分别向各直属海关出具编号相同的担保文书,同时为了方便管理,针对上述多个担保文书应依次在主编号后增加子序号,例如****(编号)-01,放款中心应建立登记簿,做好担保文书编号的登记与管理。

担保文书的有效期限应与信贷系统内“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放款中心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客户凭开户行出具的担保文书向有关直属海关申请进行网上税费支付银行担保业务的备案,备案经海关通过后,由开户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表》依次在信贷业务系统中维护经海关备案通过的关区代码,并发送交易至后台帐务主机生效。

与此同时,银行系统将自动于“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生效起始日开通对该客户的担保支付功能。

若开户行收到海关不予备案的通知,则开户行不再对该海关对应的关区代码进行信贷业务系统维护。

第十三条对于客户不具备网上付税资格的情况海关将不予备案,海关将在担保文书生效前通知客户和担保银行。

开户行若收到海关不予对该客户备案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或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凭海关通知从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终止“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合同。

同时,开户行客户经理应尽快通知客户退回《中信银行网上支付担保文书》原件及《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服务协议》原件。

原客户申请的“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担保额度视情况可调配至其他业务项下或者作废。

第四章担保义务发生

第十四条客户登录电子口岸平台,查询海关已审结报关单对应的税费缴纳通知。

如对通知内容无异议,可选择网上支付方式向银行发送“税费支付”指令进行支付;如有异议,可向海关提出重新处理申请。

第十五条我行系统接收到电子口岸平台发送的“税费支付”指令后,自动判断客户是否为本行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的被担保人,以及担保支付功能是否已开通。

如我行未向该客户提供网上付税担保或担保支付功能暂未开通,则银行系统按现行无担保的一般网上付税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如我行已经向该客户提供了网上付税担保且担保支付功能已开通,系统不再扣减客户账户资金,而是扣减其可用担保额度,并将“担保成功”的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客户开户行的担保义务同时发生;如客户的可用担保额度不足,则系统自动转为一般网上付税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电子口岸平台将我行处理结果(担保成功)向客户公布,同时向海关系统转发。

第五章海关现场通关

第十六条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查询获知“担保成功”后,可准备有关纸质单证到海关通关口岸现场办理交单、验放手续。

海关按规定办结接单、复核后,打印出税费缴款书(税费缴款书右上角应标注“网上担保”字样),并办理货物的验放手续。

第十七条海关放行后,海关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向银行系统发送税费实际扣缴通知(简称实扣指令)。

银行系统接收海关实扣指令后自动记录客户该笔税单对应的缴款期限。

第六章取单行现场取单

第十八条海关在向银行系统发送实扣指令后,由取单行柜台柜员每日定时通过柜台“9657税费清单打印交易”打印已接收到海关实扣指令的税费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后委托专人凭该税费清单前往海关通关口岸现场取回各税费清单所对应的税单。

第十九条对于取回的经银行担保但未到缴款期限的税单应由取单行专夹保管。

第二十条取单行委托快递公司取送单据应根据当地海关的要求,通过快递公司取单人员备案或签订有关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委托取单事宜进行约定。

同时,还应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并就取送单据的时间、人员要求、传递线路、交接方式等方面进行约定,以明确各方在单据流转中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章客户主动缴款及银行自动扣款

第二十一条在缴款期限内,客户可直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主动进行税款划转。

银行系统收到客户“担保实际缴款”指令后将自动进行税费扣缴处理,将税费由客户账户扣划至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内,并将实扣成功回执返回电子口岸平台,同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第二十二条系统在缴款期限内收到客户“担保实际缴款”指令但客户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税款的,将自动向电子口岸平台返回“缴款失败”回执。

第二十三条若客户未能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提交“担保实际缴款”指令,则银行系统在该笔税费对应的缴款期限到期日当日上午7时自动进行税费扣缴处理,将税费由客户账户扣划至银行指定内部账户内,并将实扣成功指令传送给电子口岸平台,同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第二十四条对于缴款期限到期银行主动扣款遇客户账户资金不足,银行系统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履行担保税费支付义务。

(一)客户在开户行设有保证金

1.如结算账户余额加该笔税款对应冻结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足够支付税费,系统将自动从该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至客户结算账户(扣划金额=应缴税费金额-账户余额),与结算账户余额一并作为税款扣划至银行内部账,并将实扣成功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同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2.如结算账户余额加该笔税款对应冻结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仍小于应缴税费,系统将自动检查再加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是否足额,如果足额则系统自动从客户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至客户结算账户(扣划金额=应缴税费金额-账户余额),与结算账户余额一并作为税款扣划至银行内部账,并将实扣成功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同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3.如结算账户余额加该笔税款对应冻结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仍小于应缴税费,则开户行将通过垫款履行担保义务(垫款金额=应纳税费-用户结算账户余额-保证金)。

垫款由系统自动完成,同时系统将实扣成功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二)客户在开户行设有法人账户透支功能

1.如客户在开户行针对该结算账户设有法人账户透支功能,则当结算账户余额加该笔税款对应冻结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仍小于应缴税费时,系统自动启动法人账户透支功能补足差额,同时系统将实扣成功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2.如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也不足额,则开户行将通过垫款履行担保义务(垫款金额=应纳税费-用户结算账户余额-保证金-法人透支额度)。

垫款由系统自动完成,同时系统将实扣成功回执反馈给电子口岸平台,并自动释放该笔税单所占用的担保额度,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自动取消该笔税单对应的电子保函。

第二十五条开户行柜台柜员每日定时通过柜台“9668网上付税客户回单多笔打印”交易或“9669网上付税客户回单单笔打印”交易打印“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业务凭证。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开户行应指派专人每日上午10点通过柜台“9671付税担保银行垫款明细查询交易”查询当日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中银行主动扣款时发生银行垫款的税费清单明细,并通知客户经理根据该明细清单通知客户补款,在客户无法补款并同意使用现有贷款额度进行贷款时,由柜台向客户经理或放款中心提供客户垫款明细清单并在当日由放款中心通过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相应的贷款发放。

柜台根据放款中心指令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贷款发放流程按现有信贷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若客户垫款后既无法补款同时也没有可用贷款额度,则由柜台向客户经理或放款中心提供客户垫款明细清单并在当日由放款中心通过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逾期贷款放款指令,柜台根据该指令进行垫款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函项下垫款即计入逾期,并按逾期贷款计息。

同时对于出现逾期贷款的客户将不允许继续使用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直至客户归还银行垫款。

因此,若客户确实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经办开户行应于税款到期日前给予客户授信项下贷款支持(若事先已给予贷款授信额度),以避免发生保函项下垫款,减少逾期;若客户发生保函项下垫款,经办行应通知客户及时归还垫款,恢复额度,以备今后业务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保函额度生效后,开户行柜员应定期向网上付税担保客户收取保证费用,并建立手工台账记录客户手续费收取情况。

 

第九章税款入库

第三十条取单行每天应通过柜台“9676付税担保业务待缴税款记录查询”交易查询当日是否有“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待缴款的单据。

对于缴款期限未到期客户主动缴款的单据,取单行须在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完成税单核对及税款入库处理。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进行。

对于缴款期限到期银行自动口款的单据,取单行须在当日完成税单核对及税款入库处理。

该类业务的“税单核对”、“缴库确认”操作同一般网上付税业务一样。

第三十一条为及时核对缴库,取单行应在每场交换提出前,逐一对所有待核对税单进行核对,确保有“付税担保”业务的税单均能及时核对缴库。

第十章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的终止、冻结及解冻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服务协议》,客户提出停止在我行办理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的,开户行受理时应首先通过柜台“9656查询付税担保明细”交易查询确认该客户在我行已没有未结清的付税担保记录。

若仍有未结清记录则不予受理申请,若客户在开户行已没有未结清记录,则由客户填写《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后,由柜台通知客户经理或放款中心并由放款中心凭此《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及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终止“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合同,同时开户行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电子口岸担保文书终止。

第三十三条开户行发现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和财务风险且无好转迹象的,或客户违反其他协议约定且不予补救或无法补救的,或《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服务协议》已终止的,可根据协议规定终止对客户提供担保。

开户行客户经理或业务主管部门主动填写《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由放款中心凭此《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立即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终止该客户“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合同,同时开户行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海关和电子口岸担保文书终止。

第三十四条若客户付税款项出现银行垫款记录且该垫款须在当日转为逾期贷款时,放款中心凭柜台提供的垫款明细清单办理逾期贷款放款操作的同时,还应通过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对该客户“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合同进行冻结,即客户在银行垫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能再继续开展网上付税担保业务。

客户还清银行垫款后,可通过开户行柜台填写《中信银行“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申请重新恢复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柜台通知客户经理或放款中心并由放款中心凭此《业务终止/恢复申请书》通过信贷业务管理系统对该客户“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合同解冻。

 

第十一章业务收入

第三十五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收入涉及保函手续费收入及利息收入,对于付税过程中客户资金在我行系统内的划转无需再收取相关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保函手续费保证费率原则上为3‰/年,手续费收费方式包括:

(一)保函手续费每半年收取一次,按照保函实际使用金额乘以实际使用天数再乘以日平均费率计算。

担保费用=实际使用金额×实际使用天数×(3‰/360)

(二)保函手续费每月收取一次,按照“关贸e点通付税保函”担保额度自生效之日起,直至保函失效之日止实际使用月计算。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每月担保费用=担保额度×(3‰/12)

各分行可根据客户综合收益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手续费或变更手续费收取方式。

第三十七条若“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出现银行垫款,则还需收取相关贷款利息(或罚息),相关利率及收取方式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注意事项

第三十八条客户通过电子口岸提交税费支付指令是否担保成功,完全依据客户“关贸e点”担保额度是否足额以及客户所提交税单对应的海关关区代码是否已在银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维护。

因此,经办行应根据客户日常海关税款缴纳和基本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密切监控额度使用,提前通知企业额度占用情况,同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维护客户信息时,必须确保所维护的客户通关关区正确无误。

第三十九条因客户需要在担保文书生效前5日向有关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备案,所以经办行在同客户签署协议以及出具担保文书时,需要注意担保期限的填写。

第四十条原则上网上付税担保业务签约网点与客户签约账户开户网点应为同一网点,当出现不一致时,业务相关的额度管理交易(如9662、9663、9665)只能在签约网点操作,但并不影响客户的业务操作。

第四十一条因操作失误,对同一份报关单同时进行了网上支付和柜台支付作业的,若报关单已放行且柜台支付已完成,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向我行发撤销指令,我行系统据此自动撤销客户该笔报关单已占用的担保额度。

第四十二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客户需多次出具担保文书的,在我行对客户无网上付税担保项下垫款的前提下,可为其新开具担保文书。

新开担保文书的有效期限应与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关贸e点通”网上付税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需多次出具担保文书时,应要求客户按照我行授信要求就新开担保文书落实反担保措施。

开户行在上一担保文书项下的所有担保义务免除前,用户所对应缴纳的保证金不能作为新开担保文书的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客户申请出具了多份担保文书,在其中部分担保文书到期后没有补办展期手续的,开户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在信贷业务系统中将上述到期担保文书对应的海关关区代码删除,以避免担保文书到期后银行继续对客户通过电子口岸网站提交的指令进行担保。

第四十四条客户通过电子口岸平台提交税费支付指令时,如遇担保额度不足额或者客户所提交税单对应的海关关区代码不在信贷业务系统已维护的关区代码列表之内的,则系统自动按一般网上付税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网上付税担保业务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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