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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招投标文件

车辆保险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XXXX年X月

 

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重庆市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按照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执行通知要求,受财政局委托,对X年度公务车定点保险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投标保证金

公务车定点保险企业招标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篇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以下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投标人必须是XXXX年XX月XX日前在当地设立支公司的财产保险机构,具备相关经营范围)。

2、投标人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投标人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批的有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按照《关于印发<重庆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26号)要求,近三年(X年-X年)无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行政处罚记录,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重庆市保监局立案调查的情形(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篇)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见第六篇)。

6、若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篇)。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

特别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以上1、2、3项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第4、5、6项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装订成册)单独装袋密封与其他投标资料一并提交,同时须将以上1、2、3、6项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若要求出示原件而不能出示原件的,为无效投标;所出示的原件与复印件不符,以原件为审查依据。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交叉持股或关联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采购人)对上述费用概不负责,均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开标有关说明

(一)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XXXX年XX月XX日前。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下载地址:

(三)招标文件工本费:

人民币X元(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到投标现场缴纳现金,缴后不退。

(四)投标地点:

(五)投标开始时间:

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

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

(七)开标时间:

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

五、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方式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年月日北京时间前)到投标现场刷卡方式缴纳(限投标人代表本人的卡),并换取收据。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

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凭投标人提供的收据(收据背面注明:

投标项目名称、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投标代表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有关规定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投标、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装袋密封的投标,或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足额投标保证金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投标,交易中心不予接受。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文件咨询联系人:

电话:

投标咨询联系人:

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联系人:

电话:

邮编:

传真:

地址:

(二)采购人:

联系人:

电话:

 

第二篇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招标内容

(一)招标数量: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的保险企业≤X家。

(二)保险范围:

当地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含平台公司)公务用车均纳入保险范围,并享受车辆集中保险优惠价格和各项保险服务。

(三)投保险种:

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对本地机动车辆主要风险的评估,统一投保车辆的基本险种为:

车辆损失险(根据车型、年限、购置总价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为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最高投保限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

(四)服务期限:

车辆集中保险定点期限为X年,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服务要求

(一)承保服务

1.折扣优惠。

在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车辆保险最大优惠。

2.成立服务小组。

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3.服务优先。

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4.服务迅速。

承诺在最短时限内出具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

5.制度完善。

有客户回访制度,建立档案专卷;指派专人与机关事务局车管科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6.专人受理。

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7.措施保障。

有较完善的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二)理赔服务

1.成立理赔小组。

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2.专人专线受理报案。

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非工作时间发生车辆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报告机关事务管理局。

3.提供无偿救援服务。

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抢修服务。

4.提供上门理赔服务。

保户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时,理赔中心人员可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保户尽快获得赔偿。

5.快速查勘。

主城区范围30分钟以内,远郊街镇1个小时以内查勘现场。

6.快速理赔。

1万元(含1万)以下资料齐全当天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不含人伤3个工作日内赔付;1万元(不含1万)以上资料齐全含人伤7个工作日内赔付。

被保险车辆在区外发生保险事故后,定点保险公司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快捷有效的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

7.专人负责。

有专人指导陪同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8.设立小额赔付基金。

承诺设立用于小额赔案的快速处理的小额赔付基金;承诺对责任明确的1000元以下的赔案以现场查勘定损人员出具的单证直接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9.承诺预付赔款。

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经车属单位申请,保险责任相对明确,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车辆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

10.受损维修。

承保的公务车辆,事故发生在本区范围内的,必须在财政局发布的经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

11.理赔结案。

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单位上一季度车辆赔付情况(事故责任方及原因、双方对赔付结果是否满意等)书面告知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违约责任

如定点保险公司未按照以上条件认真履约的,一经发现并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处理,第二次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

 

第三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最终得分=经济标总分+商务技术标总分。

(二)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位后,推举其中一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领导该项目评审工作。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1、资格性检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投标人,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顺序,按序接受评委的质询、谈判。

谈判的主要内容为:

投标人对该项目基本要求的理解、投标人的员工配备、综合实力、响应时间、与采购人的配合协调等,所谈定条件现场记录签字,作为投标承诺的补充,与招标和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价、打分,然后由评审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评委打分情况进行核查及复核,个别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评分项的打分偏离较大的,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核对,确属打分有误的,应及时进行修正。

5、商务技术标评审汇总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各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标,唱标无误后,各投标人进行第二轮书面报价。

各投标人的第二轮有效书面报价将作为最终报价,按评分标准确认其经济标得分,分别与商务技术标得分相加,为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按评审后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人服务水平”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且“投标人服务水平”得分均相同的,由交易中心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二、评标标准

(一)经济标40分

承诺在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公务车辆保险最大幅度优惠的得40分,否则0分。

(二)商务技术标60分

评分

项目

评分细目

评分标准

满分分值

投标

(23分)

机构设置

投标人当地机构设立20年以上(含20年)3分,15年以上(含15年)2分,10年以上(含10年)1分,10年以下0分。

(需提供有效证明)

3

查勘车辆

投标人拥有查勘车辆(以行驶证等有效证明为准)5台以上(含5台)3分,3台2分(含3台),1台1分,无查勘车辆0分。

3

单位在职员工

投标人的员工人数:

30人以上(含30人)5分,20人以上(含20人),10人以上(含10人)1分(以年度在册职工花名册为准,同时提供社保或医保或住房公积金之一的证明材料,有名册无证明材料0分),10人以下0分。

5

纳税情况

投标人在当地纳税(提供年任意一月的纳税凭据)3分,未在当地纳税0分。

3

市公司在重庆网点设置情况

市公司在重庆市所辖区县设有支公司或营业部(以提供的支公司或营业部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的个数,设立39个以上(含39个)3分,设立30个以上(含30个)2分,设立20个以上(含20个)1分,设立20个以下0分。

3

总公司实力

总公司注册资本金,120亿元以上(含120亿元)3分,90亿元以上(含90亿元)2分,60亿元以上(含60亿元)1分,60亿元以下0分。

(需提供有效证明)

3

总公司2012年底偿付能力≥200%得3分,总公司2012年底偿付能力≥150%得2分,总公司2012年底偿付能力≥100%得1分,总公司2012年底偿付能力<100%得0分。

(需提供有效证明)

3

(37分)

投保服务

服务承诺满足公务车辆投保的时效性、准确性要求,承诺内容详尽,保障措施可靠(优3分、良2分、一般1分、未响应不得分)。

3

理赔服务

有全国统一专线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号码)3分,无全国统一专线服务热线电话或未提供0分。

3

确认报案后,同时满足城区30分钟内、街镇60分钟内现场响应得5分,同时满足城区50分钟内、街镇90分钟内现场响应得3分,同时满足城区70分钟内、街镇120分钟内现场响应得1分,城区超过70分钟或街镇超过120分钟现场响应得0分。

5

报案定损

报案、查勘、定损、理赔的整个实施过程的设置是否合理、简便、周到、快捷、完备、响应时间快速等(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评分,优3分、良2分、一般1分)。

3

理赔范围

全国范围内是否通赔或直赔直汇3分(需提供总公司文件材料),无此项服务0分。

3

服务经验

近5年是否参与过当地公务车定点保险,是3分、否0分。

(需提供有效证明)

3

理赔时限

以投标人承诺的理赔案件办结时限为准,承诺3天以内(含3天)3分,承诺5天以内(含5天)2分,承诺7天以内(含7天)1分,超过7天0分。

3

赔款权限

以市公司授权的最高赔款权限限额为准,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5分,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3分,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分,低于20万元0分。

(需提供有效证明)

5

现场勘测人员

投标人现场勘测专业人员4人以上(含4人)3分,3人2分,2人1分,少于2人0分。

(以保监会或上级公司技术等级行业培训合格证为准)

3

理赔专业人员

投标人理赔专业人员4人以上(含4人)3分,3人2分,2人1分,少于2人0分。

(以保监会或上级公司技术等级行业培训合格证为准)

3

表彰情况

上级公司在年重庆保监会理赔服务质量专项评选中获第1-5名得3分,获第6-10名得2分,获第11-15名得1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备注:

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若要求出示原件而不能出示原件的,该项评分因素为0分。

三、无效投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三)投标人超出营业范围投标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加盖公章的(要求逐页签字盖章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出现多个投标方案的。

(六)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投标有效期、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袋密封的。

(九)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如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

(十)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记录的。

四、废标条款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X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篇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

1、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商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投标人须知;协议供货商的管理;投标文件格式等七部分组成。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判依据和标准,也是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基础。

1、招标文件由投标邀请书;项目内容及要求;项目商务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投标人须知;协议供货商的管理;投标文件格式等七部分组成。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在法定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同认可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逾期提出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四、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一篇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为投标的有效约束条件。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投标有效期过后30天内继续有效。

4、投标保证金币种应与投标报价币种相同。

5、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篇第五条第二款。

6、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上交国库: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四)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文件由1份资格证明文件,1份经济文件(即报价书,必须单独装袋密封)、一式5份的商务技术文件组成(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必须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商务技术文件正本、资格证明文件和经济文件中,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公章必须为鲜章),或者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如双面打印的投标文件只需一面签字或盖章),其中规定格式的文件应当按要求签名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错误之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五)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明细开标一览表”的格式准确填写。

2、本项目不接受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以及零报价。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经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

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经济标或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标“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信封的封口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2、未按上述规定密封的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七)投标文件的处置

无论投标人中标与否,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的商务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文件及各种复印件均不退还。

五、开标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二)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开标由交易中心主持,邀请采购人、投标人、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代表参加,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可视情况派员现场监督。

(四)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五)评标过程应由交易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见第三篇“评标”相关内容。

七、定标

(一)定标原则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定标程序

1、交易中心在评标结束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和XX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布所有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

2、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如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可在质疑处理完毕后确定中标人。

3、中标供应商变更

(1)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被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则按排名顺序递补中标供应商,并按以上程序履行定标程序。

(2)中标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中标的,交易中心应将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八、中标通知书

(一)依法确定中标人后,交易中心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投标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投诉

(一)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二)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三)投标人对交易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四)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十、签订合同

(一)采购单位应当按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五篇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人:

供应商:

(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承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招标采购结果,就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承保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所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车辆集中保险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含平台公司)公务用车均纳入保险范围,并享受本合同确定的车辆集中保险优惠价格和各项保险服务。

二、政府采购集中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承保单位为:

定点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采购人的要求及本次公务用车保险集中采购价格承办政府采购车辆集中保险业务。

(二)投保险种:

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对本地机动车辆主要风险的评估,统一投保车辆的基本险种为:

车辆损失险(根据车型、年限、购置总价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为5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最高投保限额为5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交强险。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存在的主要风险,核定公务用车保险的承保项目范围。

2、与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承保公司签订合同。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过程参与监督公务用车集中保险合同的履行。

3、在年度检查中如发现定点保险公司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其定点保险单位资格。

4、采购人负责受理投保单位就公务用车保险对定点供应商的投诉,经调查属实则记录为有效投诉。

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三次,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保险定点单位资格。

5、督促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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